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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機構貼現利息

發布時間:2022-03-10 22:11:14

❶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背景

1998年前後,我國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十分活躍,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有的主管部門擅自批准成立金融機構,有的個人非法集資,甚至有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傾家盪產、血本無歸 。
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投資者。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在宣傳上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製造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4、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

❷ 做匯票貼現的公司合法嗎

合法的,對於票據來說,只要是等價,善意取得,是沒啥問題的。而且現在匯票貼現公司都有第三方資金監管機構,不碰資金不碰票的,主要做撮合服務,比如匯承金融科技服務(南京)有限公司。您的採納是我前進的動力

❸ 非法集資主張合同無效返還本金和利息哪條法律規定

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非法集資可以返還利息。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❹ 我公司2008年所得匯算其中有一項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息170多萬元被調增

《支付結算辦法》(銀行[1997]393號)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作為未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主體從事支付結算業務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性金融機構和非存款性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有儲蓄信貸協會,儲蓄互助銀行,信用合作社。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公司,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
信用合作社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的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向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票據貼現的中介機構,從事票據貼現業務,是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產生的貼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❺ 非法金融機構什麼部門監管

可以報警,由公安局監管。

❻ 保理與貼現的區別

發票貼現是指金融公司以低於票面價值的折扣購買選定的發票。發票貼現可以立即向公司提供現金,而不是等待發票結算。它往往被用作短期資金的偶然來源,而不是經常性的現金來源因此,當出現短期現金流問題時,發票貼現可以通過加速應收款項的現金流入來幫助管理應收款項。

保理是指金融公司接管公司應收賬款管理的商業安排。這將包括向客戶開發票、核算銷售和收取欠款因素將預付現金對一家公司的未償金額。如果客戶要求,也可以提供壞帳保險(無追索權保理)。

保理可以通過保理公司提供的專業知識幫助管理應收賬款這可能導致壞賬減少、應收賬款水平下降、用於追查慢付款方的管理時間減少,以及利用貿易供應商因應收賬款現金可用而提供的早期結算折扣。

❼ 高利貸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一、相關法條
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 》,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2、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現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 4、第二十二條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5、《人民銀行貸款通則》61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定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6、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 7、《刑法》第176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分析
1、民間個人以自有資金借貸的,年利率在法定利率4倍以內的,予以保護,超過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但也不處罰。2、根據現行的我國法律,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是不能貸款的,如果發生貸款,法律後果自然是合同無效,本金返還,利息理論上國家是要沒收追繳的。而企業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是允許形成借貸關系的,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利息的四倍。3、成立非法金融機構的,不僅利息沒收,同時處以罰款。4、從銀行貸款,再轉貸出去,數額較大的,以高利貸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5、非法想不特定多數人吸儲的,再高利貸出去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6、現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用自有資金發放高利貸,被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判例。如果這樣認定,那麼,本金就是犯罪資金,要予以沒收,同時還要處以罰金,並可能判刑。個人認為,這樣的處罰,比轉貸罪還重,是明顯畸重,違背法律解釋的邏輯解釋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也違背常理。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民間借貸中超出銀行貸款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高利貸行為中,出借人的本金以及「銀行利率4倍」以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護。
以貸款基準利率6%為例,超出24%則為高利貸。如果A把錢以40%的年利率出借給B,當B拒不還款時,A的本金以及24%以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法院會判決B償還,剩下16%的利率則不受保護。

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但是目前也沒有哪條法律規定放高利貸的行為是犯罪。人們一般認為高利貸是犯罪,是因為在催收過程中常會有暴力等違法行為。

❽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定義

一、什麼是非法金融機構?
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
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二、什麼是非法金融活動?
非法金融活動,是指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a.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b. 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c. 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d. 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三、非法集資的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四、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庄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庄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❾ 非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效力如何認定

非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的效力應認定為無效。票據貼現是指為了獲得資金而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非金融機構不得非法辦理票據貼現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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