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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疫

發布時間:2022-03-12 04:27:57

Ⅰ 試分析中央銀行在經濟危機發生前,如何採取措施預防

他可以使用自己的貨幣政策來干擾或者延遲危機發生的時間,要是作用不大採取財政政策也可以的。要是還不見效,就使用行政手段來糾正。這樣劇可以避免發生你說的那種現象了。

Ⅱ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根據什麼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人民

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 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 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 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 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 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 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 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 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 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 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八條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 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 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 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 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 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 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 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 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三條 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 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 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 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 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 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 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 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

Ⅲ 求金融犯罪及其預防的開題報告

金融是國民經濟命脈,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如何保證金融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減少金融系統違法犯罪的發生,確保金融系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穩步、規范、有效開展,是目前我們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來,金融違法犯罪尤其是職務犯罪案件頻發,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切實加強金融系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已成為金融系統和檢察機關必須認真研究和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現就圍繞預防金融系統職務犯罪問題談些認識和思考。

一、 當前金融系統職務犯罪的案發走勢和特點

應當看到,這幾年經過全省金融系統紀檢監察部門與各級檢察機關通力協作,不斷加大打擊金融犯罪力度和認真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有效地遏制了金融案件的高發勢頭。總的來說,當前金融系統職務犯罪案件的總體走勢出現「兩個波浪式」:一方面,職務犯罪案件數呈波浪式的下降趨勢;另一方面,職務犯罪案件在金融案件中的所佔比重又呈波浪式的上升趨勢。這表明,在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和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下,金融系統的職務犯罪處於欲張又縮的狀態,較之金融其他犯罪更具有頑固性,預防職務犯罪既是金融系統查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工作重點,也是任重道遠的法制任務。尤其值得我們關注的是,當前金融系統職務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

1、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居高不下。在近幾年立案查處的金融職務犯罪案件中,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所佔比重一直很大,反映了金融系統職務犯罪案犯掠奪錢財的貪婪性。

2、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危害性嚴重。隨著涉案金額上百萬、上千萬案件增多,造成銀行資金大量流失和被侵吞,不僅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和破壞,更為嚴重的是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給社會帶來了不安定因素。

3、單位負責人涉案比例上升,並向高級管理人員蔓延。從近年情況看,呈現出上升並向處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蔓延的趨勢,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和重視。

4、內外勾結合夥作案增多,導致串窩案發生。隨著金融內部管理制度的加強和改進,金融系統職務犯罪的作案方式發生了變化,從過去的手段單一、一人一案一罪的情況轉向以聯手犯科、狼狽為奸的團伙特點,從而使內外串通勾結和內部合夥作案增多,導致一些串窩案的發生。

5、案犯年齡結構呈下降趨勢,智能化作案傾向明顯。在原先普遍採取收儲不入帳、偷支儲戶存款、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等傳統犯罪手法的基礎上不斷翻新,智能化作案傾向明顯。或利用新業務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空隙,違規大額透支、非法載留、拆借資金將公款挪用等。這些新的犯罪手法詭秘,隱蔽性強,不易被發現,增大了查處和防範工作的難度。

6、基層操作崗位發案率高,攜款潛逃者增多。金融系統的支行(公司)及分理處、儲蓄所和農村信用社,是金融機構的基層單位,其中直接與資金貨幣打交道的操作崗位,往往是金融職務犯罪的誘因。基層金融機構不僅發案率高,而且還常常發生攜款潛逃案件,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損失和危害。

Ⅳ 金融風險的防範原則

1什麼是金融風險防範編輯
在金融市場中,金融風險防範是指金融市場主體在對相關分析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方法合規性地防範風險發生或規避風險以實現預期目標的行為。[1]

2金融風險防範的含義編輯
金融風險防範包括四層含義:

第一,金融風險防範是針對一定主體而言的。不同主體在金融市場中的活動方式和活動目的是不同的,其面臨的風險態勢和風險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防範的風險以及防範風險的措施也是不同的。

第二,防範風險的前提,是對風險有充分的分析和認識,即防範風險是一種自覺性行為。

第三,防範風險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選擇不合規的措施和行為。

第四,防範風險的目的在於實現預期的目標,因此金融風險防範的程度可用預期目標的實現程度來衡量。

3金融風險防範的特點編輯
(一)制度性

金融風險防範首先必須立足於完善法規,加強監管。我國金融機構的外部環境不完善,風險管理體系不健全;而金融理財業務又處於快速發展時期,本身具有批量大、門檻低、業務范圍廣的特點,因而具有較大的風險卻常常被忽略。因此必須制定一套有效的控制風險的體系、制度和管理辦法。簡言之,就是要在規范的管理下促進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切實使理財業務既成為金融理財機構提升綜合競爭力和經營效益的重要工具,也要成為貫徹科學發展觀,創建良好金融環境的有效手段。例如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從法律層面上加強對金融理財金融風險防範的要求,並通過「業務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三項制度進行具體安排,充分體現了金融理財金融風險防範的制度特點。

(二)系統性

金融理財金融風險防範必須具備系統性。首先,理財業務風險應當納入金融機構的整體風險管理體系,形成風險管理部門、個人金融部門和理財中心各有側重、分工明確、相互支撐的風險管理架構。建立理財業務風險評估、監測和控制體系,做到對理財業務事前、事中、事後風險的全面控制。其次,加強業務管理,制定一系列理財業務的管理規定和崗位合規手冊,規范理財業務服務方式和內容,依法經營,切實保護金融機構及客戶的合法權益。此外,建立科學的產品研發、定價和監控機制。在產品研發的同時建立產品線內控制度,研究新產品潛在的風險和必要的風險管理措施,實施跟蹤和定期評估的制度。

(三)金融風險防範與發展創新並存

由於我國金融理財業務處於起步階段,規范管理十分重要,但是金融風險防範必須與發展、創新並重。在國外,金融機構十分重視風險和收益的匹配原則,但是我國金融機構往往錯誤地將風險管理擺在業務發展的對立面上,不能正確地看待和評價風險。我們應當通過發展和創新來加強金融理財的風險管理,同時良好的風險管理手段能更好地促進金融理財業務的發展和創新。

Ⅳ 對金融機構的預防性監管措施主要有哪些

金融監管的手段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監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場體制健全的國家,主要採用法律手段,而市場體制不發達的國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總的看,目前金融監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將金融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金融活動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監管,具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行事,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國監管當局無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也都積極完善立法,使金融監管擁有相當的力度。法律手段發揮監管作用,必須樹立金融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執法要嚴格。例如,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就是要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技術手段
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必須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運用電子計算機和先進的通訊系統實現全系統聯網。這樣監管當局不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及客觀評價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提高監管頻率,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監控結果,遏制金融業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監管,實際上是將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量化成各項監測指標,通過資料的整理、分析和對比,最後以監控指標的形式反映金融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狀況判斷風險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當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實施金融監管,具有見效快、針對性強的特點。特別是當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出現波動時,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從監管的發展方向看,各國都在實現非行政化,逐步放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金融業,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觸的,雖收效迅速,但震動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但完全摒棄行政手段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特殊時期仍然需要它。
(四)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以監管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金融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金融監管的經濟手段很多,如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最後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經濟手段。在證券市場監管中,金融信貸手段和稅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經濟手段。

Ⅵ 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十七)加強部門協調。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違法犯罪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是保障人民群眾根本權益、維護銀行良好聲譽、建立誠信社會的重要舉措,更是當前形勢下支持擴大內需、促進消費、減少現金犯罪的現實需要。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深刻認識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防範和打擊銀行卡違法犯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和部門間的協同作用,共同採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防範、治理銀行卡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健全銀行卡違法犯罪的聯合防控機制。
(十八)人民銀行、銀監會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人民銀行要會同銀監會認真查找銀行卡業務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風險,不斷完善銀行卡業務法規制度,盡快制定《銀行卡條例》,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和出台有關信用卡套現的司法解釋,敦促各銀行卡經營機構嚴格執行銀行卡業務規范,全面開展銀行卡市場的檢查、監督。對於銀行卡經營機構違反實名制、賬戶管理、利率管理、銀行卡業務安全管理和反洗錢規定的,要依法實施處罰。
人民銀行應會同公安部盡快建立聯合整治銀行卡違法犯罪的長效機制,協調兩部門及各商業銀行、中國銀聯的力量和資源,共同成立聯合整治銀行卡違法犯罪辦公室,暢通情報信息渠道。
(十九)公安部門應保持對銀行卡犯罪的高壓態勢。各地公安部門要把偵查破案放在突出的位置,集中精幹力量,認真梳理各金融機構移送的犯罪線索,開展偵破工作,力爭破獲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團伙,摧毀一批偽卡製造窩點。充分發揮服務、參謀職能,掌握銀行卡犯罪的新手法、新趨勢等情況,及時通報金融主管部門和有關商業銀行。要配合檢、法部門加強分析研究,為刑事打擊提供法律支持。要完善並加強對銀行卡犯罪活動形勢的分析、研判,提高預防、打擊犯罪的整體作戰能力。積極受理銀行卡犯罪案件,符合條件的,要盡快立案並快速偵破。要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建立聯合整治銀行卡違法犯罪的長效機制,成立聯合整治銀行卡違法犯罪辦公室。
(二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信用卡相關廣告的規范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提示廣告發布者加強對信用卡相關廣告的審查,不得為無營業執照或沒有發卡機構授權的中介機構發布信用卡廣告。信用卡廣告中不得含有「信用卡提現」、「信用卡貸款」、「POS消費提現」、「刷卡取現」、「辦卡刷卡一條龍服務」、「代還信用卡透支款」等違法違規提供信用卡辦理和提現服務的內容。對發現的違法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打擊不法中介。不得為企業經營范圍核定信用卡咨詢、金融咨詢、資金借貸等業務,防止咨詢類中介企業以金融咨詢的名義非法從事信用卡貸款業務。要配合人民銀行、公安部加大對違規以信用卡咨詢、金融咨詢等名義非法從事信用卡貸款業務的咨詢類中介企業以及信用卡套現商戶的清查力度。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Ⅶ 防疫政策有哪些

一、黨中央、國務院

1、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組織做好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和調度安排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號)

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不實施對美加征關稅措施的通知》(稅委會〔2020〕6號)

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勵勞動者參與線上職業技能培訓的通知(發改辦就業〔2020〕100號)

2、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採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 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0〕110號)

3、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4、關於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發改電〔2020〕170號)

5、關於發揮政府儲備作用支持應對疫情緊缺物資增產增供的通知》(發改運行〔2020〕184號)

(7)金融機構防疫擴展閱讀:

據央行副行長劉國強介紹,人民銀行主動履責,密切跟蹤研判疫情影響,出台了多項政策措施。

1月31日,央行下發《關於發放專項再貸款 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關事項的通知》,專門安排3000億元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向疫情防控重點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

2月1日,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2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門研究專項再貸款政策,要求用好專項再貸款。

2月7日,人民銀行召開電視電話工作會議,向各分支行部署專項再貸款工作。

2月7日,人民銀行又與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審計署五部委下發《關於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通知》,就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提出了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武漢市軟體行業協會-應對疫情中央及部委支持性政策匯總

Ⅷ 金融危機可以預防嗎

非常形象的解釋哈 首先,經濟是個整體概念. 公式:經濟=金融+財政 金融:貨幣和信貸的總和; 財政:國家的收支. 所以金融危機比經濟危機來得小得多. (世界上只發生過一次經濟危機,你知道是哪一次嗎?) 解釋:國家收支: 國家的稅收和支出 支出包括:福利,公共等.(如國家收支出現問題,則人民生活意味破產) 所以經濟危機=金融危機+財政危機 (現在許多學者也認為金融危機=經濟危機,但是我反對這看法.因為他們認為現在的金融危機一般都會造成經濟危機.如"黑色星期五"事件,的確造成許多國家的經濟危機.但我再次強調,世界經濟危機只發生過一次. 但世界金融危機就發生過不只一次了.) 知道美國金融危機有多嚴重嗎? (我抄襲的,太妙了) 對金融危機最普遍的官方解釋是次貸問題,然而次貸總共不過幾千億,而美國政府救市資金早已到了萬億以上,為什麼危機還是看不到頭? 有文章指出危機的根源是金融機構採用「杠桿」交易;另一些專家指出金融危機的背後是62萬億的信用違約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 CDS)。那麼,次貸,杠桿和CDS之間究竟是什麼關系?它們之間通過什麼樣的相互作用產生了今天的金融危機? 為通俗易懂起見,我們使用了幾個假想的例子。有不恰當之處歡迎批評討論。 一、杠桿: 目前,許多投資銀行為了賺取暴利,採用20-30倍杠桿操作,假設一個銀行A自身資產為30億,30倍杠桿就是900億。也就是說,這個銀行A以30億資產為抵押去借900億的資金用於投資,假如投資盈利5%,那麼A就獲得45億的盈利,相對於A自身資產而言,這是150%的暴利。反過來,假如投資虧損5%,那麼銀行A賠光了自己的全部資產還欠15億。 二、 CDS合同: 由於杠桿操作高風險,所以按照正常的規定,銀行不進行這樣的冒險操作。所以就有人想出一個辦法,把杠桿投資拿去做「保險」。這種保險就叫CDS。 比如,銀行A為了逃避杠桿風險就找到了機構B。機構B可能是另一家銀行,也可能是保險公司,諸如此類。 A對B說,你幫我的貸款做違約保險怎麼樣,我每年付你保險費5千萬,連續10年,總共5億,假如我的投資沒有違約,那麼這筆保險費你就白拿了,假如違約,你要為我賠償。 A想,如果不違約,我可以賺45億,這裡面拿出5億用來做保險,我還能凈賺40億。如果有違約,反正有保險來賠。所以對A而言這是一筆只賺不賠的生意。 B是一個精明的人,沒有立即答應A的邀請,而是回去做了一個統計分析,發現違約的情況不到1%。如果做一百家的生意,總計可以拿到500億的保險金,如果其中一家違約,賠償額最多不過50億,即使兩家違約,還能賺400億。 A,B雙方都認為這筆買賣對自己有利,因此立即拍板成交,皆大歡喜。 三、CDS市場: B做了這筆保險生意之後,C在旁邊眼紅了。C就跑到B那邊說,你把這100個CDS賣給我怎麼樣,每個合同給你2億,總共200億。B想,我的400億要10年才能拿到,現在一轉手就有200億,而且沒有風險,何樂而不為,因此B和C馬上就成交了。 這樣一來,CDS就像股票一樣流到了金融市場之上,可以交易和買賣。實際上C拿到這批CDS之後,並不想等上10年再收取200億,而是把它掛牌出售,標價220億;D看到這個產品,算了一下,400億減去220億,還有180億可賺,這是「原始股」,不算貴,立即買了下來。一轉手,C賺了20億。從此以後,這些CDS就在市場上反復的抄,現在CDS的市場總值已經抄到了62萬億美元。 四、次貸: 上面A,B,C,D,E,F....都在賺大錢,那麼這些錢到底從那裡冒出來的呢?從根本上說,這些錢來自A以及同A相仿的投資人的盈利。而他們的盈利大半來自美國的次級貸款。人們說次貸危機是由於把錢借給了窮人。 筆者對這個說法不以為然。筆者以為,次貸主要是給了普通的美國房產投資人。這些人的經濟實力本來只夠買自己的一套住房,但是看到房價快速上漲,動起了房產投機的主意。他們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貸款買投資房。這類貸款利息要在8%-9%以上,憑他們自己的收入很難對付,不過他們可以繼續把房子抵押給銀行,借錢付利息,空手套白狼。 此時A很高興,他的投資在為他賺錢;B也很高興,市場違約率很低,保險生意可以繼續做;後面的C,D,E,F等等都跟著賺錢。 五、次貸危機: 房價漲到一定的程度就漲不上去了,後面沒人接盤。此時房產投機人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房子賣不出去,高額利息要不停的付,終於到了走頭無路的一天,把房子甩給了銀行。此時違約就發生了。 此時A感到一絲遺憾,大錢賺不著了,不過也虧不到那裡,反正有B做保險。B也不擔心,反正保險已經賣給了C。 那麼現在這份CDS保險在那裡呢,在G手裡。G剛從F手裡花了300億買下了100個CDS,還沒來得及轉手,突然接到消息,這批CDS被降級,其中有20個違約,大大超出原先估計的1%到2%的違約率。每個違約要支付50億的保險金,總共支出達1000億。加上300億CDS收購費,G的虧損總計達1300億。雖然G是全美排行前10名的大機構,也經不起如此巨大的虧損。因此G瀕臨倒閉。 六、金融危機: 如果G倒閉,那麼A花費5億美元買的保險就泡了湯,更糟糕的是,由於A採用了杠桿原理投資,根據前面的分析,A賠光全部資產也不夠還債。因此A立即面臨破產的危險。除了A之外,還有A2,A3,...,A20,統統要准備倒閉。因此G,A,A2,...,A20一起來到美國財政部長面前,一把鼻涕一把眼淚地游說,G萬萬不能倒閉,它一倒閉大家都完了。財政部長心一軟,就把G給國有化了,此後A,...,A20的保險金總計1000億美元全部由美國納稅人支付。 七、美元危機: 上面講到的100個CDS的市場價是300億。而CDS市場總值是62萬億,假設其中有10%的違約,那麼就有6萬億的違約CDS。這個數字是300億的200倍。如果說美國政府收購價值300億的CDS之後要賠出1000億。那麼對於剩下的那些違約CDS,美國政府就要賠出20萬億。如果不賠,就要看著A20,A21,A22等等一個接一個倒閉。無論採取什麼措施,美元大貶值已經不可避免。 看了這個之後不知道你有什麼樣的好計策來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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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金融機構預防洗錢活動的核心制度是

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制度是反洗錢工作的核心制度。包括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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