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各種款項,用於日常經營生產的所發生的利息均應計入財務費用,對嗎,解析
錯誤的。
當你的借款是為了資產所借入,並且你的這個借款的利息達到資本化條件的時候,你這個利息就應該資本化的,計入對應的資本成本。
例如:長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分別不同情況計入在建工程、製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
Ⅱ 2021年度未受銀保監人民銀行等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機構佔比是
摘要 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信用社,信託,財務公司等)罰單1595張,佔比71%,罰沒總額約13億元,佔比約87%;保險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保險公估,保險經紀等)罰單602張,佔比27%,罰沒總額約1.15億元;其他持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第三方支付機構,資產管理公司)罰單58張,罰沒總額佔比5%。
Ⅲ 2014吉林省會計繼續教育2013年新頒金融法規解讀隨堂練習
24
64.
負責內部控制評價的部門包括授權的內部審計部門或者授權專業機構。
(判斷題)
●正確
○錯誤
65.
內部控制評價現場測試的方法有哪些。
(多選題)
●抽樣
●實地查驗
●調查問卷
●個別訪談
第
17
講、內部控制審計
66.
內部控制的審計方式有哪些。
(多選題)
○內部審計
●獨立審計
●整合審計
○外部審計
67.
實施審計工作的審計方法主要是按照至下而上的方法進行審計工作。
(判斷題)
○正確
●錯誤
68.
在確定一項內部控制缺陷或多想內部控制缺陷的組合是否構成重大缺陷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補償
性控制的影響。
(判斷題)
●正確
○錯誤
《小金庫治理的政策與實務講解》
第
1
講
1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開展的第一次較大規模的全國小金庫清理檢查活動是在哪年開展的?(
)
(單
選題)
●
1989
年
○
1995
年
○
1997
年
○
2009
年
2
、某機關在某賓館舉辦會議,共花費
1.7
萬元,結算時撥付賓館
10.9
萬元並將
10.9
萬元支出以會議費
名義開具發票報銷,多付資金用於購買消費卡等消費,應認定該機關設立「小金庫」
(
)萬元?(單選
題)
○
1.5
○
10.9
●
9.2
○
12.4
3
、最後一次開展的較大規模的全國小金庫清理檢查活動是哪年開始的?(
)
(單選題)
○
1989
年
○
1995
年
○
1997
年
●
2009
年
第
2
講
1
、認定是否屬於「小金庫」的關鍵是(
)
。
(單選題)
●看資金或資產是否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
○看資金或資產被用於何種用途
○看資金或資產被何
人使用
○看套取資金的手段和方法
2
、某企業的收支均在單位符合規定的賬戶內如實記錄和反應,但收入存入單位的個人賬戶,此問題性質
為(
)
。
(單選題)
○小金庫問題
●嚴重違規問題
○偷稅漏稅問題
○貪污腐敗問題
3
、根據《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有使用「小金庫」款
項行為的,最輕的處罰是(
)
。
(單選題)
●警告
○記大過
○記過
○開除
4
、根據《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舉報獎勵辦法》
,經核查屬實的舉報,將按照查實
的設立「小金庫」金額的(
)
,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金額最高額為人民幣
10
萬元。
(單選題)
●
3%
~
5%
○
3%
○
5%
○
5%
~
7%
第
3
講
1
、某機關將辦公大樓出租,將出租收入的
15
萬元中的
5
萬元計入單位賬簿核算,其餘
8
萬元直接由租賃
方給該機關大樓管理人員發放工資,
2
萬元由經辦人員兩人平分,應認定該機關設立的小金庫為(
)萬
元。
(單選題)
●
10
○
8
○
2
○
15
2
、某機關在某賓館舉辦會議,共花費
1.7
萬元,結算時撥付賓館
10.9
萬元並將
10.9
萬元支出以會議費
名義開具發票報銷,多付資金用於購買消費卡等消費,應認定該機關設立「小金庫」
(
)萬元?(單選題)
○
1.5
○
10.9
●
9.2
○
12.4
25
3
、某縣教育局所屬教師共計
150
人,每人年工資
3
萬元,該縣教育局通過虛報教師數量,
2010
年按
200
人申領工資,實際發放人數之外的金額計入縣教育局單位賬簿,供修繕教育局大樓使用,應認定該教育局
設立的小金庫金額為(
)
。
(單選題)
○
450
萬元
●
0
元
○
600
萬元
○
150
萬元
4
、某企業的收支均在單位符合規定的賬戶內如實記錄和反應,但收入存入單位的個人賬戶,此問題性質
為(
)
。
(單選題)
○小金庫問題
●嚴重違規問題
○偷稅漏稅問題
○貪污腐敗問題
第
4
講
1
、
「小金庫」治理
2009
年首先在(
)開展專項治理。
(單選題)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社會團體
●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
○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及社會團體
2
、從小金庫的存放形態來看,以下說法不正確的是(
)
。
(單選題)
●固定資產是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存放的主要形態
○固定資產和銀行存款是國有及國有控股銀
行機構小金庫存放的主要形態
○國有及國有控股證券業金融機構小金庫的存放形態主要是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和銀行存款是國有控股保險業金融機構小金庫存放的主要形態
3
、從小金庫的資金來源來看,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的小金庫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是(
)
。
(單選題)
●盈利收入設臵小金庫
○虛列支出設臵小金庫
○轉移資產設臵小金庫
○其他形式設臵小金庫
4
、金融類國有企業小金庫資金的主要用途是(
)
。
(單選題)
○發放福利
○購臵資產
○彌補經費不足
●開發與維護客戶費用
5
、針對
2009-2011
年度的全國小金庫治理工作,以下說法不正確的是(
)
。
(單選題)
○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
○有力地推動了財政、金融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促進了經濟社會健康發
展
●對遏制利用小金庫資金進行不正當競爭方面沒有起到作用
第
5
講
1
、三年小金庫治理工作結束後,防範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特徵不包括(
)
。
(單選題)
●偶然性
○制度化
○規范化
○常態化
2
、目前小金庫問題存在嚴重有多方面的原因,以下不屬於制度方面的原因的是(
)
。
(單選題)
○制度不健全
○制度存在缺陷
○制度執行不力
●教育不夠
3
、目前小金庫問題存在嚴重有多方面的原因,以下不屬於改革方面的原因的是(
)
。
(單選題)
○財政管理制度改革不到位
●對外開放不到位
○中央和地方財力保障不均衡
○不同地區財政保障
制度差異巨大
4
、中央防治小金庫治理建設,以下不是屬於制度方面工作的是(
)
。
(單選題)
○加強預算管理
○加強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
○加強現金管理
●推行公務卡改革
5
、中央防治小金庫治理建設,以下不是屬於教育方面工作的是(
)
。
(單選題)
●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加強對領導幹部的警示教育工作
○在領導幹部的任職培訓、在崗培訓中開設防
治小金庫的有關課程
○將防治小金庫教育納入幹部培訓規劃
6
、金融企業截留收入設臵小金庫問題相對較少的原因是(
)
。
(單選題)
●企業實行了財務集中核算
○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
○內部財務公
開
7
、以下不屬於檢查小金庫的敏感性費用的是(
)
。
(單選題)
○會議費
●常規業務
○盈利收入
○勞務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自(
)起施行。
(單選題)
○
2008
年
5
月
1
日
○
2008
年
10
月
28
日
●
2009
年
5
月
1
日
○
2009
年
10
月
28
日
2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是指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
職責的機構、部門。
(判斷題)
26
●對
○錯
3
、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
公司。國家出資企業有(
)
。
(多選題)
●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4
、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建議任命的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具備
(
)
條件。
(多
選題)
●有良好的品行
●有符合職位條件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
、
關聯方,
是指企業的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判
斷題)
●對
○錯
6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面發生的各
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判斷題)
●對
○錯
7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
為無效。
(判斷題)
●對
○錯
《小企業會計准則》
第
1
講
1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
符合
《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
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判
斷題)
●對
○錯
2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
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
(判斷題)
●對
○錯
3
、
應收票據核算小企業因銷售商品
(產成品或材料)
、
提供勞務等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而收到的商業匯票
(銀
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
(判斷題)
●對
○錯
第
2
講
1
、
經過
1
年期以上的製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
也計入存貨的成本。
(判斷題)
●對
○錯
2
、盤盈存貨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判斷題)
○對
●錯
3
、發出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應當按月分攤,不得在季末可年末一次計算。
(判斷題)
●對
○錯
第
3
講
1
、隨同產品出售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成本轉入「銷售費用」科目。
(判斷題)
●對
○錯
2
、盤盈的各種材料、產成品、商品等,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入賬,按照管理
許可權經批准後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判斷題)
●對
○錯
3
、
「庫存商品」科目核算小企業庫存的各種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售價。包括(
)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多選題)
●庫存產成品
●外購商品
●存放在門市部准備出售的商品
●發出展覽的商品
27
第
4
講
1
、長期債券投資,是指小企業准備長期(在
1
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債券投資。
(判斷題)
●對
○錯
2
、長期債券投資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長期債券投資賬面余額。
(判斷題)
●對
○錯
3
、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面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
1
年的有形
資產。
(判斷題)
●對
○錯
4
、處臵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後的凈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判斷
題)
●對
○錯
5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
生物資產。包括(
)等。
(多選題)
●經濟林
●薪炭林
●產畜
●役畜
6
、由於年限法下各年折舊額相等,因此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期內,各月的折舊額也相等。
(判斷題)
●對
○錯
7
、採用加速折舊法由於各年的折舊額不等,因此不同年份各月的折舊額也不相等。
(判斷題)
●對
○錯
8
、
「預付賬款」科目核算小企業按照合同規定預付的款項,包括:根據合同規定預付的賬貨款、租金、工
程款等。
(判斷題)
●對
○錯
9
、
小企業出口產品或商品按照稅法規定應予退回的增值稅款,
也通過
「其他應收款」
科目核算。
(判斷題)
●對
○錯
第
5
講
1
、
負債,
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
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小企業的現時義務。
(判斷題)
●對
○錯
2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小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判斷題)
●對
○錯
3
、
「應交稅費」科目核算小企業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
(判斷題)
●對
○錯
4
、一般納稅企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月末應無余額。
(判斷題)
●對
○錯
5
、有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以及採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小企業,在營業收入實現時,借記「營
業稅金及附加」
,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
(判斷題)
●對
○錯
6
、
「預收賬款」科目核算小企業按照合同規定預收的款項,包括:預收的購貨款、工程款等。
(判斷題)
●對
○錯
7
、
「長期借款」科目核算小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各項借款本金。
(判斷題)
●對
○錯
第
6
講
1
、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包括(
)
。
(多選題)
●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
●盈餘公積
●未分配利潤
2
、收入,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
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
(判斷題)
●對
○錯
28
3
、小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折讓,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判
斷題)
●對
○錯
4
、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會計年度的,應當按照完工進度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判斷題)
●對
○錯
5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判斷題)
●對
○錯
第
7
講
1
、費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
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判斷題)
●對
○錯
2
、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時,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後,自相關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該項資產使
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
(判斷題)
●對
○錯
3
、營業外支出,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
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出。
(判斷題)
●對
○錯
4
、小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確認所得稅費用。
(判斷題)
●對
○錯
第
8
講
1
、外幣交易,是指小企業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判斷題)
●對
○錯
2
、小企業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小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除外。
(判斷題)
●對
○錯
3
、貨幣性資產包括(
)
。
(多選題)
●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應收賬款
●其他應收款
第
9
講
1
、小企業的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含下列組成部分(
)
。
(多選題)
●資產負債表
●利潤表
●現金流量表
●附註
2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判斷題)
●對
○錯
3
、屬於超過
1
年期以上的預收賬款的貸方余額應當在「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
(判斷題)
●對
○錯
4
、投資活動,是指小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的購建和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長
期股權投資及其處臵活動。
(判斷題)
●對
○錯
5
、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於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
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
(判斷題)
●對
○錯
Ⅳ 按照我過《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金融機構必須提供的財務報表有什麼
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Ⅳ 會計做賬不及時違反什麼財經法規
公司收入不入賬 會計擔刑事責任,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採取隱瞞收入的手段,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會計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我國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分別是《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
二、會計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並經國務院批准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部門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5)金融機構未將經營收入列入會計賬冊擴展閱讀:
會計做賬必備知識以我國最新企業會計准繩為根據,反應出會計理論與會計實務改造發展的最新成果,剔除了陳舊過時的內容,使讀者學即有所成,
同時,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實行,經過實例詳盡闡明有關所得稅的計算,會計做賬必備知識的首要性對十初次接觸會計的人來說了如指掌。
尤其是沒有經過體系化、專業化培訓的從業人員,在其實際的工作中,各種會計理論、銀行結算知識、單據知識、稅務知識,相干法律法例規定,以及工商管理知識等內容更是被困擾在其中。
《會計做賬必備知識》以解決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為出發點,選用問答的格式,將最根本、最實際、最首要的會計做賬必備知識從體系的角度一一羅列,便於讀者把握要點、關鍵,利用起來八面見光。
會計基礎知識,在這一部分的內容里,詳盡介紹了會計要素的含義和分類,會計科目標設置,賬戶的結構,復式記賬法的應用,會計憑證的填制,會計賬簿的備案,會計報表的編制,對賬、查賬等會計需要掌握的最根本的會計知識。為做好會計工作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Ⅵ 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果概念
金融企業的經營成果概念主要包括收入、費用和利潤,通過利潤表及其附表集中反映金融企業在某一特定時期的經營成果。
收入: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新制度第八十三條規定,「金融企業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貼現利息收入、保費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證券自營差價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匯兌收益和其他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如企業代墊的工本費、代郵電部門收取的郵電費。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條件,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費用和成本:費用是指金融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提供勞務和產品而發生的各種耗費。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墊付的款項。新制度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分別對金融企業的營業成本和營業費用作了具體的規定。
利潤: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根據新制度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金融企業成本、費用與利潤的關系式可以表述為: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投資凈收益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扣除資產損失後的利潤總額=利潤總額-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和其他各項資產損失准備+轉回的資產損失 凈利潤=扣除資產損失後的利潤總額-所得稅
Ⅶ 新企業會計准則中,金融機構存在證券營業部的保證金應計入那個科目
根據《企業會計來准則源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的規定:
1012其他貨幣資金,核算企業的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
1021結算備付金,核算企業(證券)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
1031存出保證金,核算企業(金融)因辦理業務需要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款項。
因此,對於題中情況,「1012其他貨幣資金」科目適用一般企業,「1021結算備付金」科目適用證券企業的證券交易清算資金,只有「1031存出保證金」科目適用核算題中情形。
關於補充問題。
題中企業因參與證券交易活動而存放在證券交易所的保證金,可以比照計入「結算備付金」科目中核算,但一般企業計入「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為妥。
Ⅷ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基本內容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但是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決定。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包括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
第四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後,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金融機構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機構所在地;
(四)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更換情形。
金融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所列情形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金融機構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並應當按照規定經財政部門批准。
未經依法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八條金融機構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金融機構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吊銷該金融機構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金融機構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該代表機構。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從事賬外經營行為:
(一)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賬、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二)將存款與貸款等不同業務在同一賬戶內軋差處理;
(三)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賬冊;
(四)其他方式的賬外經營行為。
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的,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
金融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不得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資金損失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五)違反規定為客戶多頭開立賬戶;
(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從事拆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借資金超過最高限額;
(二)拆借資金超過最長期限;
(三)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四)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路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五)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拆借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暫停或者停止該項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為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擔保,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自用不動產、股權、實業等投資活動。
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不得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對持卡人透支或者幫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定,對持卡人透支或者幫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
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海關辦理對納稅人存款的凍結、扣劃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造成稅款流失的,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不得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商業銀行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財務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規模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吸收非集團成員單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團成員單位發放貸款;
(三)違反規定向非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
(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行為。
財務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財務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財務公司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辦理委託、信託業務名義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委託、信託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信託投資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停止該項業務,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繳納的罰款和被沒收的違法所得,不得列入該金融機構的成本、費用。
第三十條對中國人民銀行所屬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的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國家有關證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國家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Ⅸ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計算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時,下列有關營業額的確定方法符合稅法規定的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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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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