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黑龍江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設5個內設機構:
(一)金融綜合處。
組織擬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引進境內外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負責金融教育培訓和人才開發工作;負責文字綜合、業務綜合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及信息安全、督辦、安全保衛、保密、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審計、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政務公開、信息交流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管理工作。
(二)金融工作處。
負責聯系人民銀行、銀監會、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及其駐我省分支機構;協調銀行機構制定信貸增長指導計劃,監測信貸投放情況;參與研究制定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負責銀企對接工作;參與金融機構考評和獎勵工作;支持銀行機構化解不良資產;依法監督管理地方性金融機構、金融中介機構;負責地方金融資源整合重組工作。
(三)農村金融處。
擬訂保險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聯系保監會、保險公司及其駐我省分支機構,做好協調服務配合工作;擬定全省農村金融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與服務創新;協調推動涉農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強農惠農的能力;按規定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關閉和監管工作。
(四)資本運營處。
負責聯系證監會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駐我省分支機構;擬訂促進企業上市和上市公司發展的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企業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整合重組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對擬上市企業申請上市及上市公司購並、資產重組、股權交易方案等提出審核意見;指導證券機構、期貨機構、信託投資機構、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發展;按照分工參與風險投資、債券發行、股權投資等直接融資工作。
(五)金融市場處。
擬訂金融業發展總體布局規劃,促進金融機構的合理布局;指導省內各類金融功能區的建設;承擔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依法指導和規范民間融資活動;負責推進金融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擬訂防範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機關黨委。按黨章規定設置,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貳』 金融機構的職業填什麼
金融可以有多個行業選擇,我列舉8大類型。
一、中央(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這是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
進入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做金融官員,對於金融研究生而言應是首選。首先,中國金融學是立足於宏觀經濟學,基於金融市場宏觀調控,專業應用較易入手,政策把握比較到位;其次,在行業管理部門做上三五年再入行到實踐機構至少能給個中層以上的職位。其局限在於:要進入這幾個行業主管部門難度較大,可能還需要背景依託,本科生想進較難,除非本人確實非常優秀。
二、商業銀行,包括四大行和股份制商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駐國內分支機構。
首先進入國有四大商業銀行是畢業生一個很好的選擇。因為具備一定的銀行業從業經驗、專業背景,再到股份制商行或外資銀行駐華機構的可能性會增大。很多同學起初就是投身於國有四大行中,在城市股份制商業銀行迅速發展起來之後,紛紛跳槽,並成為城市商業銀行、股份制商行的中堅力量,很多成為中層管理人員,少數成為高層領導。城市商行、股份制商行的靈活務實、不論資排輩的幹部任用方式,使得四大行成為其專業人才的「黃埔軍校」,至今這種情況仍在延續。另外,雖然國有四大行有一些遺留的官僚積習,但其穩定的收入,較輕的壓力,較高的福利水平還是有一定吸引力的,尤其對於女同學來說是個不錯的選擇。建議對四大國有商行感興趣的朋友把專業方向集中在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國際金融、貨幣政策等方向上。
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如開發行、農發行亦是較佳選擇,但其工作性質類似公務員,金融業務並不突出,是靠政策吃飯的地方,對於個人職業生涯的益處相對於行業監管部門、商業銀行來說還是較弱的,若想在金融領域成一時氣候最好不要選擇這樣的單位。不過目前這類單位的工資水平待遇等比商業銀行好,而這也成為吸引畢業生眼球的亮點所在。
四、證券公司(含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控股集團等風險性很大的金融公司。
證券、信託、基金這三家均是靠風險管理吃飯的,存在行業系統風險因素,但一旺俱旺,賺錢相對較易,短期回報較高(風險亦大),且按真正的企業管理機制運行,如果想在專業方面有所發展,有所建樹,在這一行業做是極佳選擇,很多基金經理、投資銀行經理人員都年薪過百萬。難點是學歷要求在逐步提高,最低要求碩士學歷,相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其個人投資管理、金融運營能力要求更高,如果對這些行業有興趣,可以選擇證券投資、金融市場、金融工程專業方向,如果是學財務管理、法律碩士專業(本科是金融經濟)的,這也是不錯的選擇。最近信託業重新崛起,對於金融專業以及其他專業的畢業生來說又添一新的選擇,而其大投行的操作方略,又使其在人員使用上奉行精英路線,在投行業有一句話是「公司百分之八十的利潤是不到百分之五的員工所創造的」。上述三家當下用人思路是積極挖角,在金融行業內人員流動性最強的當屬這三家。有志於風險管理、終日奔波、常年胃痛、居無定所的精英人才不妨選擇這個行業。當然,不能否認,這個行業給你的回報與投入相比還是成正比的。建議男同學選擇此行業,應該更有發展。
五、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擔保公司。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類似於政策性銀行,目前其設立之初的目的和作用在逐漸消退。金融租賃、擔保這個行業發展迅速,可以考慮進入,當然,如果有在銀行、證券的從業經歷,進入到這個行業中應該更有作為。
六、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
保險公司可以參照對商業銀行的分析,做上數年,有保險營銷、風險管理經驗之後,在國內股份制保險機構迅速成長、外資保險機構進入的契機下,還是大有可為的。保險精算專業是非常吃香的。社保中心以及財政審計部門等是養老的地方,穩定有餘,靈動不足,當然,希望獲得穩健回報的朋友不妨作為一個選擇來考慮。
七、上市(欲上市)股份公司證券部、財務部、證券事務代表、董事會秘書處等。
在上市公司證券部的工作經歷亦可,先天橫跨證券產業兩行,再要發展有立腳點。如果全程做過IPO籌備工作,對未來的職業生涯將更加有益,它對財務、產業分析能力要求較高,要加強這方面的學習。
八、國家公務員序列的政府行政機構如財政、審計、海關部門等;高等院校金融財政專業教師;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叄』 什麼是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地方性銀行業是指業務范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主要分為:內
1、城市商業銀行容,重點為城市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2、信用合作社,向社員提供信貸服務,幫助經濟力量薄弱的個人解決資金困難,以避免高利盤剝。
3、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是由縣內農村信用社入股組成。
4、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聯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資組成的金。
補充:與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應的是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
『肆』 金融行業是否已經人才飽和或者將要飽和
金融機構頭部化愈發嚴重。也就是所謂的」馬太效應「,強者恆強,贏家通吃,大機構越做越大,小機構只能差異化競爭,這是存量博弈的趨勢所致。
內卷化越來越嚴重。這是金融機構招人需求穩定,但高學歷人才越來越多後,勞動力供需失衡引發的。其實內卷化這兩年就已經非常常見了,比如金融機構核心崗位(投研、投行等)非本碩清北復交+藤校不招等等,這個趨勢會延續,直到下一個金融、IT這樣的高薪領域的出現。
內資機構面臨更加激烈的競爭。這是由於金融業開放的大趨勢所致,過去金融業開放度較低,金融機構多數要求內資控股,內資機構的牌照優勢比較明顯。但這兩年金融業開放提速,大量外資持牌機構金融入境,就如同鯰魚效應那樣,加入了內資機構主導的行業。要知道,外資機構很多都是成立了幾十年甚至數百年的機構,有非常成熟的投研以及業務體系和文化,這一方面會加速內資機構的改革與提升,另一方面也會對內資機構形成巨大的競爭壓力。
對於你選專業的建議:
建議能去金融就去金融,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專業,未來擇業面也最廣。金融行業確實內卷,別的行業難道就不內卷嗎?任何一個行業都不缺一般勞動力,但任何一個行業、甚至任何一家公司都會缺高素質頂尖人才。
『伍』 金融機構哪些崗位屬於高級管理崗位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編輯本段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編輯本段第六條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具備與擔任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第八條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辦理。
第九條對確屬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條要求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擬任人,如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審核。
第十條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屬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對擔任國家派駐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任職資格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確定。
第十一條擔任以下職位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外,還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臨時主持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副職,應按正職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條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對此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編輯本段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5、住房儲蓄銀行;
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
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
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
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
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
(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
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
第十七條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
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三條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
(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
(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審計結論。
第二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
(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
(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辦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
(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
(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
(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
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職資格取消編輯本段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編輯本段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陸』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地方法人銀行機構的主要差異是什麼
1、從監管的角度看,信用社與地方銀行有很大的區別,信用社屬於農村合作金融,不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但視同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地方銀行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商業銀行監管辦法進行監管。目前信用社實行的是多級法人體制並存,鄉鎮法人,縣級法人,市級法人,省級法人或者省級自律組織等多種形式並存。地方銀行屬於股份制的一級法人,不存在多級法人。市級銀監分局更側重監管地方銀行和信用社的市級機構,縣級銀監辦事處更側重於監管信用社,甚至可以說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監管上面。
2、信用社改制為合作銀行或者商業銀行,都不會去掉農字頭,也就是說即便改制以後,也是農村合作銀行或者農村商業銀行。
設立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章程;
(2)發起人不少於1 000人;
(3) 注冊資本金不低於2 000萬元人民幣,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
(4)不良貸款比率低於15%;
(5)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章程;
(2)發起人不少於500人;
(3)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 000萬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達到8%;
(4)設立前轄內農村信用社總資產10億元以上,不良貸款比例15%以下;
(5)有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改制條件最核心的部分是注冊資本,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資產總額、不良貸款佔比這幾個條件。
3、從經營的政策來看,雖然國家在准備金政策的制定上,對信用社實施了很大的傾斜,但信用社同時也承擔著國家支農的重任,農業貸款基本是由農村信用社來投放的,尤其是小額農戶貸款,額度小,戶數多,區域廣,因此上經營成本是很大的。只能說准備金政策是國家對信用社支農的一種政策性補償,算不得優惠政策。地方銀行比信用社有著更加廣泛的業務空間,在很多的業務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資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銷,證券基金的託管等。地方銀行在吸收財政性存款方面更具優勢,因地方銀行都是由市級政府國資委來出資控股的企業,雖然進行了商業銀行改制,但仍然是國有控股的,財政性存款依然向地方銀行傾斜。
4、當前已經不存在城市信用社,經營較差的也全部改制為商業銀行,有些經營較好的,已經改名為某某銀行,如上海銀行,北京銀行,河北銀行等。
不知道我有沒有說清楚,希望能幫到你。
希望採納
『柒』 金融機構黨員幹部退休後可以再次就業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5-21
『捌』 央行、銀監局、金融辦三者之間有什麼關系呢
都是屬於金融機構的一種,他們真實的關系說起來非常復雜,在這里是根本說不清楚的。關於這個問題,我想許多人應該都解釋不清楚,所以我個人建議你,首先要搞清楚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問題,如果你了解了這個問題,後續你就可以明白了,長期以來,金融監管權屬於中央直屬權力,由銀行和三委作為行政機構運作,地方政府有屬地管理權,但沒有直接的財政監督權。
因為隨著金融業的進一步發展,許多地方政府相繼成立了金融辦或金融局,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他們的作用主要是監督一家銀行和三個委員會,一些新興的未納入一行三委監管體系,金融業受金融辦監管,同時,地方金融辦還承擔著政府對一個地方的金融服務和發展職能,包括帶動企業、幫助企業籌集資金、穩定金融環境等一系列工作。
『玖』 組織部人才辦是什麼編制
組織部人才辦是組織部直屬機構,為公務員編制。
主要工作:協調、指導地區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協調開展專項重點人才工作;選拔和管理區管優秀專家和拔尖人才;承擔地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拓展資料: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簡稱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或中組部。它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管人事、黨建方面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是黨中央在黨的組織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參謀。
中共中央組織部內設辦公廳、黨建研究室、組織局、幹部監督局、幹部教育局、領導幹部考試與測評中心、幹部調配局、黨政與外事幹部局、經濟與科技教育幹部局、中央與國家機關幹部局、企業幹部局、老幹部局、人才工作局、人事局、直屬機關管理局、全國組織幹部培訓中心、黨建研究所等機構。
從具體管轄級別而言,省部級、廳局級幹部都歸中共中央組織部管,1984年之後,廳局級幹部的管理權下放給地方黨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只負責管理省部級幹部,這些人亦被稱為「中管幹部」,意為中央直接管理的幹部。
這些「中管幹部」有:中央委員會組成人員及其下設機構的正副負責人;中央機關領導幹部;中央管理的社會團體領導幹部;中央管理的國有重點企業和金融機構領導幹部;中央管理的高校領導幹部;中央管理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中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及派出的紀檢組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大新聞媒體的領導等其他中央管理的單位的領導成員。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
『拾』 什麼是地方性金融機構
地方性銀行業是指業務范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主要分為:
1、城市商業銀行,重點為城市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2、信用合作社,向社員提供信貸服務,幫助經濟力量薄弱的個人解決資金困難,以避免高利盤剝。
3、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是由縣內農村信用社入股組成。
4、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聯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資組成的金。
補充:與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應的是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