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業怎麼提高員工案防責任意識
一,強化對案件防控工作的責任制管理。我行嚴格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一把手負總責」的案件防控責任制管理機制~通過不斷深化責任制管理~將責任目標細化分解~逐級簽訂責任書~逐級落實工作任務~ 堅持年度考核等方式~著力構建了較為系統和完善的責任制網路體系。把案防工作以責任制的形式落實到每一個機構、每一個部門、每一個重要崗位人員~並將案防工作目標納入經營管理活動之中~與年度行長經營責任目標同考核。凡發生經濟案件的分支機構~當年行長經營責任目標中所佔考核分值全項扣除~還將嚴格按照本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年終~對案防責任制執行考核為優秀的分支機構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正向與負向激勵相結合考核機制的運用~使所轄機構各級管理人員案防履職責任意識得到增強~進一步提升了全行案件防控的綜合能力。
,二,著力加強案件防控的道德防線建設。案件風險防控~人的因素是關鍵~人的思想意識一旦發生偏差~再嚴密的制度都有機可尋。我行堅持以人為本~強化教育引導~採取對新入行員工進行職業道德、紀律培訓教育~對在職員工進行案例警示教育、合規教育~對管理人員上專題廉政黨課等形式~努力築牢思想防線。通過宣傳教育~強化員工熟知本職崗位行為規范和禁止事項~清楚知道應該怎樣做~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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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記不能做什麼~及時消除發案的思想根源。去年~領導小組辦公室先後給新入行員工講授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培訓課XX次~受培訓人員XX人次,組織警示教育參觀學習活動XX次~受教育中層管理人員XX人,轉發和製作學習通報材料XX份~供各部室、各分支行幹部員工學習使用。各分支行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多項思想教育活動~為實現??年度的工作目標奠定了堅實基礎。
,三,重視和發揮案防工作的整體聯動效應。案件風險防控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涉及范圍廣。全行各部門、各機構均堅持「守土有責」~前中後台整體聯動~各個環節嚴格把控~全力查防案件風險。一是貫徹落實銀監會規范操作風險管理工作的「十三條意見」和「十個聯動」要求~法律合規部牽頭開展以防範操作風險為重點的經營管理大檢查。二是貫徹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防範和治理案件風險隱患~案防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銀行從業人員違反職業操守問題、銀行員工涉及社會融資行為風險等專項排查。三是體現監管要求~把控風險重點~審計部牽頭開展「內,外,部審計發現問題跟蹤審計」、「櫃面及信貸業務操作風險審計」等專項審計~並對XX個分支行開展了內部控制審計評價。四是為控制和預防會計操作風險~運營管理部對XX家分支機構的XX個營業網點開展運營管理檢查~了解和掌握各營業機構內部控制情況~揭示櫃面操作、支付結算、會計核算及運營內控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五是其他各業務管理條線、各分支機構結合各自工作廣泛開展多項檢查、突查~以查促防~極大地提高了全行案件風險的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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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貫徹執行銀監會127號文件精神。銀監會127號文件是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防控基礎工作~嚴格櫃台業務操作為主要內容的專項文件~具體包括重要崗位員工輪崗、對賬、案件風險審計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和具體措施。我行全面貫徹落實銀監會127號文件精神~重點強化了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及時組織開展以防範櫃面操作風險為核心的櫃台業務專項檢查和審計。二是加強集中對賬管理。全面改造銀企對賬系統進行~新增內部賬集中對賬功能~機構往來內部賬的全面集中對賬,存放中央銀行、存放境內、境外同業賬務按日、按月對賬。三是加強重要崗位人員輪崗管理。制訂出台《XX銀行重要崗位人員輪崗暫行辦法》~對XX名櫃員、XX名授權會計進行輪崗~加大了對會計櫃面業務風險的控制和制衡。四是加強案件風險審計。新制訂出台《XX銀行案件或操作風險審計管理辦法(試行)》~將案件風險列入常規性審計活動之中~積極發揮內審在案件防控中的重要職能~及時查糾違規操作行為~消除發案隱患。
,五,嚴肅查處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去年從嚴查處了管理人員違規及授意下屬員工違規辦理業務的重大違規行為。通過懲處~充分表明行黨委的態度和決心~維護了法規制度的嚴肅性~給全行員工以警示和教育。
,六,深入扎實地抓好安全保衛各項工作。密切關注銀行業安全保衛工作新形勢、新特點、新動態~緊密結合實際~將安全保衛工作的具體措施落到實處~實現全年無安全責任事故。一是嚴格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管理。層層簽訂《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形成層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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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連、環環相扣的安全保衛責任網路體系~嚴格考核~嚴格獎懲。二是完善安全保衛制度。對不符合當前工作需要的規章制度~重新進行梳理和完善。三是完成總行監控中心和報警聯網系統改造。總行金庫實現款箱流轉數字化管理。四是開展安保處突演練。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切實提高人防技能。五是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落實治安責任~嚴格管理~認真排查~落實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了全行工作的安全運行。
②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於什麼時候起實施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③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自評估是對什麼案件工作整體開展情況開展評估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
四、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只對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開展案件調查、審結及後續處置工作。
(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和各銀監局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時,應初步明確案件所屬類別,在案件分類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送後續報告進行調整。
「一案四問責」制度,是指對案發當事人、相關制約人、內部監督檢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進行問責,對領導責任人的問責堅持「上追兩級」。
④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包括哪些方面應如何構建案防工作體系
落實主題責任,健全案防制度,案防工作機制完善,風險排查和防控,監督檢查
⑤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接到補正通知多少天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5)金融機構案防管理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般而言,同行同名之間的轉賬是無限額的,但同行非同名或跨行轉賬在金額上就會有一定的限額。對此不同銀行的規則不一。根據驗證方式不同,最低限額為2000至5萬元不等,而最高限額則在100萬至1000萬元不等。
如果超過了這一額度,用戶就需要升級驗證設備,或是去網點申請提高限額。需要注意的是為了安全考慮,額度也可根據需要進行調低。
為了實現在72小時內(在新規則下)報告違約的情況,安全廠商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違約行為。安全問題的主要責任在數據控制上,但大部分違規行為都是供應商的責任。公司將需要合同義務,以確保供應商及時告知,以便用戶能夠處理報告義務。
⑥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被什麼法律取代了
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但《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還部分有效。
⑦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應該具備哪些
(一)審議批准案防抄工作總體政策,推襲動案防管理體系建設;
(二)明確高級管理層有關案防職責及許可權,確保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措施有效監測、預警和處置案件風險;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體要求,審議案防工作報告;
(四)考核評估本機構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確保內審稽核對案防工作進行有效審查和監督。
未設董事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履行董事會的有關案防工作職責。
⑧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⑨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頒布背景
〔2006〕第 2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