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現行的的農村金融政策是什麼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財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力度
應遵循「普惠制」原則,「加快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結合方式、時機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適當的稅收優惠。遵循「普惠制」原則,對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二是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范圍。對凡是在農村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都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補償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民確實需要但又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財政彌補力度。三是進一步加大對縣域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獎勵。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財政部在黑龍江等9省(市)開展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獎勵試點經驗,並不斷提高獎勵標准。建議首先從理論層面對涉農貸款的內涵、外延及特徵進行科學界定,解決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涉農貸款不同的解釋;其次剖析在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的操作障礙及其根源,進而規范各類金融機構有關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確認制度;再次要提高獎勵標准,對縣域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上年的,15%以內部分給予1%獎勵,15%以上部分給予2%獎勵。四是結合「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要求,將財政、公共性資金存款優先向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建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存貸同比」原則,即按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佔比調配相應的財政性存款份額,調動各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五是建立涉農貸款項目的配套機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涉農貸款貼息和資金配套,降低單獨由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支持的涉農貸款項目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六是實行涉農貸款利息補貼和儲蓄存款免繳利息稅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轉變為財政金融綜合手段,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原則,在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同時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採取「普惠制」優惠的同時,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制定一些單獨的扶持政策。一是對只要是按照服務「三農」原則設立、改制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納入合作制體系,享受統一的政策優惠和行業監管。因為現行的許多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存款准備金、銀行業監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僅局限於農村信用社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合作銀行享受,而同是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卻無法享受。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是按照市場原則,堅持股份制方向,「力爭用5到10年時間把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辦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無法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影響了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變身農村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事實上,即使改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實際,仍然主要承擔著服務「三農」的職能,理應獲得與合作金融機構同樣的優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種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障礙。如近年來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而農村信用社卻由於政策障礙無緣代理「新農保」基金賬戶,從而影響了「新農保」業務在農村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三是繼續延長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的正常好轉。應結合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支農實力受限等特點,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四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由於體制、歷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補償其為農村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
(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情況,實行差別的貨幣、監管政策
總的來說,對農村金融機構應主要採用扶持性、鼓勵性的貨幣和監管政策。一是實行差別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縣域金融機構,繼續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在貸款規模和再貸款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在信貸總量調控過程中,對涉農貸款規模給予一定傾斜,特別是對農戶貸款規模實行單列。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三是實行差別的信貸監管政策。針對「三農」客戶貸款「短、小、頻、急」的特點,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產品創新、流程改進、風險控制上進行探索創新。盡快將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經驗全面鋪開,在新產品審批、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四是實行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對涉農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單獨考核。簡化核銷程序,適當擴大農村金融機構核銷呆賬優惠政策的貸款時間范圍,並給予農村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等更大的許可權。五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機構支農服務在網點、服務、貸款等方面覆蓋程度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出台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的考核機制,確保持續穩定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設立適應「三農」業務特點的考核監管指標,國家有關部門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區別涉農業務和城市業務考核指標,充分考慮涉農業務收益較低的特點,避免在考核上挫傷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
(四)針對農業天然弱質性特點,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
必須通過加快農業保險、擔保發展,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予以解決。一是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建設。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制度安排,全面發展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對開展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減免涉農保險營業稅。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合作機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轉移分攤機制。二是完善「三農」擔保機制,切實解決「三農」客戶融資擔保難的「瓶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合理分散和轉移農村金融業務風險。探索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包括發展林權、大型農機設備、土地經營權等抵押和推動動產擔保。
(五)針對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加強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提升,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來給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農村金融立法、執法工作。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於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只有《商業銀行法》,沒有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應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促進法和監管法,就農村金融性質、金融機構支農責任和各項農村金融支持、促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改善農村金融法治環境,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保護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二是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和農戶信用評價工作,抓緊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地區的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違約成本。三是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台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有力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Ⅱ 加快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有哪些扶持政策
政策一
政策名稱:《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頒發部委:國務院
時間:2015年2月1日
政策概述: 意見指出,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要綜合運用財政稅收、貨幣信貸、金融監管等政策措施,推動金融資源繼續向「三農」傾斜,確保農業信貸總量持續增加、涉農貸款比例不降低。同時,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鼓勵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發行債券。
意見共分5個部分32條,包括:圍繞建設現代農業,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圍繞促進農民增收,加大惠農政策力度;圍繞城鄉發展一體化,深入推進新農村建設;圍繞增添農村發展活力,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圍繞做好「三農」工作,加強農村法治建設。在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創新農產品流通方式方面,支持電商、物流、商貿、金融等企業參與涉農電子商務平台建設。開展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
政策二
政策名稱:《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頒發部委:國務院
時間:2015年4月2日
政策概述:《決定》分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總體要求;拓展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領域,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推進供銷合作社基層社改造,密切與農民的利益聯結;創新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治理機制,增強服務「三農」的綜合實力;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領導5部分19條。
在拓展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領域,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方面,決定指出,要提升農產品流通服務水平。繼續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建設,健全農資、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回收等網路,加快形成連鎖化、規模化、品牌化經營服務新格局。順應商業模式和消費方式深刻變革的新趨勢,加快發展供銷合作社電子商務,形成網上交易、倉儲物流、終端配送一體化經營,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政策三
政策名稱:《關於實施農村青年電商培育工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頒發部委:共青團中央辦公廳、商務部
時間:2015年4月7日
政策概述:通知指出,要部署實施農村青年電商培育工程,鼓勵農村青年抓住信息化進程給農業農村發展帶來的市場機遇,積極利用電子商務等現代商業模式拓寬創業致富渠道,投身農業農村改革和農業現代化。
農村青年電商培育工程的工作內容包括4個方面:
一是技能培訓。依託促進農村青年創業就業培訓項目,圍繞電子商務實操、網路市場營銷、物流配送等內容,為農村青年提供電子商務技能培訓。
二是金融支持。協調金融機構,聯合設計開發「青」字型大小電商創業金融服務項目,在授信額度、利率優惠等方面重點向電子商務創業青年傾斜。
三是領創建站點。擇優選擇依託電子商務發展的涉農創業青年領創建縣級區域電商服務中心;鼓勵農村創業青年加盟或投資建立鄉鎮服務站和村級服務點。
四是跟蹤服務。開展網店貨源對接;打造農村青年電商網路展銷平台或網路集市,拓寬農產品銷售渠道。
政策四
政策名稱:《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 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頒發部委:國務院
時間:2015年5月4日
政策概述:《意見》提出了七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營造寬松發展環境,降低准入門檻,合理降稅減負,加大金融服務支持,維護公平競爭。
二是促進就業創業,鼓勵電子商務領域就業創業,加強人才培養培訓,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
三是推動轉型升級,創新服務民生方式,推動傳統商貿流通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積極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創新工業生產組織方式,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規范網路化金融服務新產品。
四是完善物流基礎設施,支持物流配送終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設,規范物流配送車輛管理,合理布局物流倉儲設施。
五是提升對外開放水平,加強電子商務國際合作,提升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效率,推動電子商務走出去。
六是構築安全保障防線,保障電子商務網路安全,確保電子商務交易安全,預防和打擊電子商務領域違法犯罪。
七是健全支撐體系,健全法規標准體系,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科技與教育支撐,協調推動區域電子商務發展。
政策五
政策名稱:《「互聯網+流通」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
頒發部委:商務部
時間:2015年5月15日
政策概述:《行動計劃》的主要任務是,推動電子商務進農村,培育農村電商環境;加快電子商務海外營銷渠道建設,助力電商企業「走出去」;支持電子商務進中小城市,提升網路消費便利性;推動線上線下互動,激發消費潛力;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拓展海外市場;鼓勵電子商務進社區,拓展服務性網路消費范圍。
《行動計劃》提出,要力爭在1到2年內,實現在全國創建培育200個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縣;創建60個國家級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培育150家國家級電子商務示範企業,打造50個傳統流通及服務企業轉型典型企業,培育100個網路服務品牌;推動建設100個電子商務海外倉;指導地方建設50個電子商務培訓基地,完成50萬人次電子商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力爭在2016年底,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22萬億元。網上零售額達到5.5萬億元目標。
Ⅲ 電子商務進農村可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發展農村電子商務意義重大,要加快電子商務立法工作,從法律層面促進農村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盡快出台農村電子商務扶持政策,打通電子商務進農村的「最後一公里」。要推動電商下鄉和農產品上線,以電子商務為切入點,促進農村發展模式轉變。在人才支持上,可完善大學生村官選拔計劃,定向選拔一批涉農和電商專業的大學生村官到農村服務。
Ⅳ 國家對農村電商有哪些扶持政策
鄉村是一個需要共享的渠道,現在都講共享,各個企業在下鄉過程中,需要很多幫手,讓一個獨立的企業去打造一個獨立的渠道接觸到這些農民是很難的,我們會逐步成為縣鄉村整合營銷的一個基礎設施。
Ⅳ 中央關於農村實行電子商務的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農村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是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5〕78號印發的文件。
《意見》明確了培育農村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擴大電子商務在農業農村的應用,改善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環境等三方面的重點任務。
《意見》提出七方面政策措施:加強政策扶持力度;鼓勵和支持開拓創新;大力培養農村電商人才;加快完善農村物流體系;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營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到2020年,初步建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綠色環保的農村電子商務市場體系。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11-2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Ⅵ 國家試行農村電子商務服務規范是什麼
農村電子商務服務規范(試行)
本服務規范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體系,提出了6方面的具體建議,並對功能、建設和服務等要求進行了系統闡述,便於開展農村電子商務的縣級人民政府和相關企業參考。本服務規范非強制性要求,各地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優化和完善。
各縣級人民政府發展農村電子商務要堅持「企業為主、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合作共贏」的原則,搭建綜合性的縣域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體系,包括縣級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公共服務中心)、農村電子商務培訓體系、農村電子商務物流體系、農產品電子商務供應鏈管理體系、農村電子商務營銷體系和農村電子商務服務站體系。
通過縣級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建設,整合各方資源,構建培訓、物流、農村服務站、農村產品營銷和供應鏈體系,解決理念、創業培訓、氛圍營造、農產品銷售、O2O農村消費等問題。提供公共倉儲、代發貨等基礎服務;加強品控,制定標准,建立農村產品供應鏈上行體系;推動政府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整合資源,協助農村群眾對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第三方服務商(如:物流、金融)等,讓有意參與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企業、農戶等市場主體能在公共服務中心找到所需要的相應服務。
通過農村電子商務培訓體系建設,提供公益性和市場化相結合的電子商務理論及實操培訓,提高農村群眾電子商務技能。有計劃地培養一批理論和實踐能力強的農村電子商務專業人才,提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電子商務應用能力。
通過農村電子商務物流體系建設,整合縣域現有的物流資源,力爭實現資源的合理化配置,為農村群眾提供快遞收發、本地物流配送等服務,為實現「工業品下鄉、農產品進城」雙向流通奠定基礎。
通過農產品供應鏈管理體系建設,為縣域內從事農村電子商務的群眾,提供產地預冷、集貨倉儲、分揀包裝、冷鏈運輸、質檢追溯等公共服務,指導農民開展標准化生產並根據消費需求變化及時調整生產結構。
通過農村電子商務營銷體系建設,為農村群眾提供活動策劃、產品包裝設計與視頻拍攝、代運營、分銷體系建設等服務,指導創建自有品牌,積極推動「三品一標」、「一村一品」農產品網上營銷。
通過農村電子商務服務站體系建設,突破農村信息瓶頸,為農村群眾提供在線購物、銷售、繳費、出行、娛樂、資訊、創業等服務,方便農民生產生活,促進農村消費,帶動農村產品銷售,促進農民增收,搞活農村經濟。
一、縣級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
在農村,由於受地域、文化、配套設施等因素影響,互聯網應用難度較大,必須主動推進。公共服務中心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形式運行,通過公開招標的形式交由具備運營經驗及條件的企業運營管理,定期重新招標。也可以由政府招聘一批熟悉電子商務運作的人員,成立或指定專門工作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公共服務中心應紮根於農村,服務於政府、企業及農民,建設線上線下融合的公共服務體系,提供技術支持、培訓孵化、產品對接、品牌建設、金融信用和其他衍生增值服務等,使縣域電子商務形成抱團合力、區域特點和優勢。根據需要可設產品中心、單品(Stock Keeping Unit,簡稱SKU)管理中心、品牌中心、二維碼中心、質量追溯中心、訂單中心、客服中心、移動電子商務中心、O2O中心、商流中心等子中心。
(一)建設內容。
1.一個固定的場地。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應因地制宜,由當地政府利用現有資源提供一個固定的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可以統籌考慮物流、培訓、交流等需要,預留空間。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適應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要求的冷鏈設施,提供低溫環境下的分揀、加工、包裝、倉儲等服務,並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場地要交通便利,滿足辦公接待需求。
2.一個運營團隊。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的運營團隊必須具備一定的電商公共服務平台運營經驗,配備專職運營人員。要具備常規的業務對接、咨詢等服務功能,還能根據當地實際提供特色增值服務內容。
3.一個服務前台和線上體驗區。設立一個獨立的服務前台和線上體驗區,並配備專業服務人員,負責為區域內企業、網商、服務商提供業務咨詢和技術服務。在顯著位置放置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運營授權標識。
4.一個線上服務平台系統。具備以下幾個功能模塊:一是電子商務資訊,統計分析;二是服務內容展示;三是電子商務(遠程)培訓;四是本地電子商務企業展示。
5.一套服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僅限於會員服務登記及服務、公共服務中心服務項目公示、服務時間、設備管理、網站平台信息維護、投訴反饋、公共服務中心崗位職責和考核指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每項制度都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保證落實到位。
6.一定的政策支持和運營經費保障。公共服務中心要堅持政府推動和市場運作相結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列支專項資金保障運行。基礎服務免費,特色增值服務微利,體現公益性。
(二)服務規范。
公共服務中心要積極做好服務資源落地和專業服務需求對接工作,加強資源整合,建立服務標准,規范服務流程,確保服務資源有保證、服務質量有保障、服務機制有效率。
1.決策支持。編制縣域農村電商發展規劃;監督落實農村電子商務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村電商基礎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為政府制定扶持政策、企業開展相關業務等提供支撐。
2.電商主體發展及管理。公共服務中心是一個面向全縣各市場主體的服務機構,針對網商、第三方服務商、有關企業和個人等農村電商發展的重要力量,進行需求挖掘和分析。中心可開展會員服務。
3.資源整合與統籌。
整合政府資源。將原有的分散在商務等有關部門的政策進行整合,將政府電子商務政策通過一個口落地。
整合行業資源。推動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種養加專業大戶、家庭農場、旅遊企業等主體進行市場化整合,引導企業向薄弱、缺失環節投資,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物流資源整合,提供物流解決方案。組織對接活動,協助企業尋找經銷(分銷)商。
整合第三方服務商資源。為企業提供全產業、全方位電商服務解決方案。將原來分散、自發的第三方服務商有機結合,讓電商企業、傳統企業和其它有需求的企業能快速地與平台運營商、品牌策劃公司、營銷公司、本地生活服務企業及電商培訓機構建立聯系。
4.農產品供應鏈管理及營銷服務。
推動農業生產、流通數據信息開放共享,探索農業生產資料電子商務與農業生產技術指導協同發展模式,推動農業技術、商業模式集成,加強農產品供應鏈規劃、建設和管理,完善農產品檢驗檢測、質量標准和追溯體系,針對當地特色農產品的生產、分布特點,規劃和建設一批物流、初加工節點,建立健全農產品上行渠道,引導農民生產滿足消費需求、適合網路銷售的產品,提高農業現代化水平,促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
針對當地特色農產品,幫助生產企業、專業合作社、網商、服務商集中產品,做好拍攝、文字編輯,形成縣域產品資源庫,實現農產品向網銷單品SKU的轉化。
公共服務中心為當地特色農產品提供品牌、商標注冊服務,打造特色品牌。通過全網營銷體系進行縣域產品整合式網路銷售。
5.電商氛圍營造與宣傳。為網路創業人員實際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提供咨詢與解答;向政府推薦優秀電商創業項目,爭取政策扶持;組織開展各類電商文化活動,舉辦網上創業創新項目大賽等,為創業人員、電商企業和人才之間搭建交流平台。挖掘和培育一批優秀網商、典型網商、創業案例,通過政府網站、電視、報紙、微信、微博等宣傳渠道進行宣傳,並將本地電子商務氛圍營造、平台建設與當地農特產品宣傳、休閑旅遊產品推介有機結合。
二、農村電子商務培訓體系建設
建立覆蓋對象廣泛、培訓形式多樣、管理運作規范、保障措施健全的培訓體系。
(一)建設內容。
1.一個固定場所。具備辦公場地、培訓場地和實訓機房,可長期實施電商培訓,方便停車,電商理念、企業文化、往期培訓照片上牆,統一標識標牌。可考慮設在公共服務中心之內,或與本地院校、黨校、行政培訓機構等緊密合作。
2.一個專業的培訓工作團隊和講師團隊。具備電商知識、經驗以及教學經驗,團隊人員需具備常規培訓業務接單、培訓計劃擬定、培訓計劃對接及培訓相關事項咨詢能力,還可以根據需求方的實際情況調整培訓計劃方案。
3.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和培訓管理制度。制定講師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課件研發制度等相應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每項制度及工作流程都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保證後續能落實到位。
4.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培訓經費保障。當地政府對於培訓相關工作在政策及經費上應給予一定支持與保障。
(二)服務規范。
組織當地院校、社會組織,或引進培訓機構,對合作社農民、創業就業人員、電商轉型的企業和政府人員開展電商理念培訓、技能方法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等不同層次、公益性和市場化相結合的培訓。建立農村電子商務培訓實踐教育機制,對培訓進行跟蹤,提供後續實踐引導和服務,確保培訓實效。
能夠提供電商理念和實操培訓,實操培訓內容包含微商系類、淘寶系類及第三方營銷平台和其他新平台的實操。開展現場和網路遠程培訓。基礎公益培訓可在網上免費下載。
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對於每月培訓場次、人數、培訓學員滿意度等都要做好規劃,並嚴格執行。嚴格遵守中央和地方培訓管理辦法,做好培訓情況的記錄,加強培訓檔案和經費管理。嚴格挑選講師及工作人員,制定完善工作監督與考核機制。
三、縣、鄉、村三級電子商務物流體系建設
當前農村收發的物流數量還不多,並且很多農民白天在田間勞作無法收貨,物流企業業務收益與支出不相稱,不少地區的農村還是快遞物流的盲區。可通過整合當地郵政、各大快遞物流公司,成立專業的物流公司,負責從縣到村的農村物流體系建設,包括建設農村物流倉儲中心、農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及農村物流運輸體系。
農村物流倉儲中心和物流運輸體系建設,要充分發揮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可以以農村電子商務服務站為基礎,結合郵政現有的鄉鎮物流配送網路,交通運輸部門的農村公交班線,以及本地貨運等各種運輸資源,解決物流服務在農村服務能力較弱問題。
農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建設,重點解決農村物流資源的協調統籌,降低農村物流成本。快遞跟蹤信息能夠從縣級物流倉儲中心傳達到農村,讓農村群眾實時查詢到包裹在縣域內的流轉情況,享受包裹到達簡訊提醒等服務。
(一)建設內容。
1.縣、鄉、村三級電子商務倉儲物流中轉。縣級電子商務物流倉儲中心可建於交通便利處,場地周圍便於停放物流運輸車。有條件的可設於縣級公共服務中心內。鄉鎮、村的物流中轉應在鄉鎮、村電子商務服務站開辟的物流服務區實現,避免重復浪費。
2.一個物流體系運營團隊。不同范圍的工作人員可以給予不同定位,縣級工作人員必須配備專業團隊,鄉村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兼職。
3.一套管理制度。針對縣鄉村三級物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登記流程、產品貨架歸類制度、問題件處理流程、配送員考核及其它工作流程。農村物流配送要固定時間、固定地點、明確價格,每項制度及工作流程都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保證後續能落實到位。
4.一個高效機制。縣鄉村三級物流體系需在現有的基礎上充分整合郵政等物流資源,以行政方式推動,採取市場化方式解決,要處理好每個環節的物流中轉銜接和每個環節所代表的利益分配。
(二)服務規范。
1.快遞收發。對於快遞不能直接配送到村的,需要建立縣鄉村三級物流體系承擔快遞收發工作,解決農村物流配送最後一公里問題。
2.本地化物流配送。協助當地村民將農村產品配送到縣城。
3.物流整合。在基於縣、鄉、村三級物流體系的自有物流配送體系的基礎上,需要不斷整合市場化的物流資源。
四、農產品電子商務供應鏈體系建設
農產品具有鮮活易腐性,對外在條件的依賴比較明顯。農業生產的區域性、季節性、分散性也十分突出,農產品供應鏈是一個從田間地頭到消費者餐桌的過程,傳統的農產品交易是農產品沿著農戶、加工企業、配送中心、批發商、零售商,向消費者運動的一個網狀鏈條。開展農產品電子商務,有必要加強農產品供應鏈管理,統籌資源,加強協作,以信息化帶動農產品生產、流通的標准化、規模化和現代化。
(一)建設內容。
可建於縣級農村電子商務物流中心或農產品批發市場等地。場地應能停放物流配送車。品控部門需要有獨立的化驗室,場地要位於通風處,配備品控檢測的專業儀器和設備、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等必要的軟硬體設備。擁有專業農產品開發人員、品控人員、倉儲配送人員。需建立品控、售後、供應商入駐、產品檢測、發貨流程、倉儲6S管理等各崗位的管理制度。
(二)服務規范。
一是建設農產品開發體系,讓農產品能實現在線化、互聯網化、品牌化;建設農產品品質管理體系,通過集中倉儲加強產品品質監控。
二是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農產品溯源系統。健全「三品一標」、「一村一品」等基礎資料庫,記錄農產品種植、加工、包裝、檢測、運輸、銷售等關鍵環節的信息,設置系統預警,並通過互聯網、手機APP、電話等途徑發布信息,增強公眾對產品的認可,實現質量可追溯、責任可追查。
三是提供農產品電子商務標准化工作指導。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堅持統一、簡化、協調和最優化原則,與便民、規范、效益相結合,確立可測量的標准化方針和目標,建立可操作的服務程序和制度,開展多元化、特色化服務。
鼓勵農產品企業按照國際、國內相關標准,制定適應電子商務要求的農產品等級劃分、包裝、物流配送、流程規范等質量規范和質量追溯要求。鼓勵支持快遞企業制定適應電子商務寄遞需求的定製化包裝、專業化服務等規范。
四是提供專業的供應鏈培訓服務。構建電子商務平台下的供應鏈管理模式,要注意保持農產品供需的相對穩定,減少信息不對稱,對農產品產銷形成穩定預期。
五、農產品電子商務營銷服務體系
以電子商務為手段,在農業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加強互聯網技術應用和推廣。運用電子商務大數據引導農業生產,拓寬農產品、民俗產品、鄉村旅遊等市場。
由公共服務中心牽頭,帶動和扶持本地網商、農業和旅遊企業參與到營銷體系建設中來。運用多種電子商務營銷手段,如微信營銷、微博營銷、手機APP、農產品垂直營銷平台等,提高農產品的產業化、組織化程度,讓更多優質、安全的農產品以便捷的方式、通暢的渠道進入市場,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一)建設內容。
可在交通便利、人流量大、盡量靠近旅遊路線附近和有實際需求的地方,建設一個具備網超條件的O2O展示展銷中心。既在線下推銷本地產品,也提供線下展示功能。對於缺乏上述條件的縣城,不建議建設線下展示中心。
(二)服務規范。
重點在線上進行主題策劃、活動策劃、媒體策略、品牌塑造、形象打造、市場監測,進行稿件、媒體、活動等公關、推廣,渠道維護和拓展。
積極組織、引導合作社與電商平台對接。在繼續做好農產品營銷促銷工作的同時,集中打造網上展示大廳,推動「名特優新」、「三品一標」、「一村一品」農產品上網營銷,加強宣傳推介,提高農產品網路銷售的公信力、信譽度和美譽度。
引導農民合作社與城市社區建立直供關系,共同設立農產品體驗店、自提點和提貨櫃。推動建立海外營銷渠道,推動跨境農業電子商務發展。
六、農村電子商務服務站體系建設
分級建立農村電子商務服務站,為農民提供電子商務基礎服務。
(一)建設內容。
鄉鎮、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場地位於村民日常活動集中區,且網路已覆蓋,可以選擇建於農村商店、村民活動中心、村民自住房等。一個行政村建設服務站點個數盡量不超過一個,已有企業服務站點的,可以考慮合並建設。
至少配備1名及以上專職人員,且參加過相應培訓,能夠熟練操作農村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各項服務功能,能夠對所在服務區域的農民的需求和生產進行摸底統計。
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誠信經營,對各個電商平台開放,不能僅為一家平台服務。服務站應定期向縣級公共服務中心報送有關信息,並建立日常網路安全管理、考勤、假期管理、貨物配送等制度。
(二)服務規范。
1.入戶宣傳。向村民宣傳服務站各項功能、電子商務行業相關資訊,提供農村電子商務普及培訓,培育農村群眾網上購物、商品銷售、購買服務等習慣。
2.網上代買代賣。幫助村民網上購物,並協助解決購物過程產生的糾紛等問題。公共服務中心組織村級服務站收集當地特色農產品,匯總後對外發布信息、銷售。
3.便民服務。為村民提供水、電、寬頻、話費等生活網上繳費,代收代發快遞、車票代購、酒店預定、本地資訊等服務。與金融機構合作,提供小額取現、生產貸款等服務。對外發布村級各項服務內容。
4.創業服務。組織當地青年參加網上創業就業學習、交流,營造氛圍,培育人才。
5.生產服務。與種子、農葯、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企業合作,依託村級服務站網上銷售,開展技術指導。
6.依照當地情況其他增值服務。
Ⅶ 如何具體實施互聯網金融進農村的政策
首先解決錢用在哪裡,因為現在農民根本不懂怎麼花。農民知道怎麼花,才會借錢。當然生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