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中承兌人信息為財務公司,改承兌匯票是由銀行兌現還是由財務公司兌現
為財務公司。
依據《票據法》第五條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應當就其超越許可權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1)金融機構間代理銀行承兌擴展閱讀: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尚未注冊企業網上銀行證書客戶需開通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提供資料: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授權書、公章、預留印鑒及法人章、開戶網點需要的其他資料。
2、已注冊企業網上銀行證書客戶需開通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提供資料: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授權書、公章、預留印鑒及法人章、開戶網點需要的其他資料。
Ⅱ 什麼是銀團貸款,本票,匯票,支票,銀行承兌匯票
銀團貸款業務是指獲准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幣貸款或其他授信業務。
銀行本票是指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承兌申請人簽發的,並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幾天(具體要匡算郵程)向委託付款人提示付款的票據。
Ⅲ 銀行承兌匯票私下買賣的法律後果
對無真實的交易關系,套取銀行資金一經審計核實,經濟處罰,如果後果嚴重,以擾亂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論處。
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定,不允許個人和單位之間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和從事所謂的「承兌」和「貼現」活動。對票據的善意取得和佔有應以無重大過失為條件。
2、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具備的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證。
(3)金融機構間代理銀行承兌擴展閱讀: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
1、第十條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2、第十一條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3、第十二條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法-網路
銀行承兌匯票-網路
票據詐騙罪-網路
買賣匯票的法律保護-中新網
Ⅳ 專業金融機構用哪幾種方式做銀行承兌匯票
低買高賣,賺利息差
Ⅳ 代理金融機構承兌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條件是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一條、《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年第2號)》第二十八條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Ⅵ 作為一個金融機構,無論是在企業手中買斷或者貼現銀行承兌匯票,是不是區別不大,只是收取的費用高低的差
非也,金融機構一般都是做轉貼的,一般在企業手中收到票的幾天內就以轉貼給其他銀行,從中賺取息差,要等到到期,那資金的佔用太大。金融機構都是要用杠桿作用,快速變現的。
Ⅶ 怎樣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為規范票據市場經營秩序,對金融機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主要有以下幾點要求: 第一、對金融機構的要求。由於票據貼現是一種特殊的資金信貸,因此,並非任何人、任何機構都可以經營票據貼現業務,只有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下屬機構批准經營票據業務的金融機構,才可以從事貼現業務,以貼現人的身份買入票據。不具備貼現資格的機構不得辦理票據貼現。 第二、對持票人的要求。向金融機構申請票據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2、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3、在申請貼現的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 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 第三,對票據的要求。貼現的銀行承兌票據應符合《票據法》的規定。銀監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風險提示指出:「貼現票據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實;是否對貼現票據信用狀況進行評估:是否對客戶有無背書及付款人的承兌予以查實。 貼現票據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即絕對記載事項齊備,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沒有更改,票據在形式上沒有塗改和偽造等痕跡,匯票沒有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如票據已經背書轉讓,背書應當連續,當事人的簽章符合票據法的要求等。貼現票據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實質要件,是指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不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
Ⅷ 中介金融機構為什麼可以到銀行去收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不是在持票人手中嗎
票據通過背書可以轉讓 轉讓需要的費用都是私下商量好後去銀行辦理的
Ⅸ 如何認定非金融機構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效力
我們是專業做承兌貼現的,你這個問題本來就有問題,非金融機構是不能開具銀行承兌的,只有銀行才可以開具銀行承兌,
Ⅹ 商業票據市場和銀行承兌市場的區別和聯系
聯系:商業票據市場包括票據承兌市場,票據承兌市場是商業票據市場的分支。
相關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商業票據市場:
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信用工具,初期的商業信用採取掛賬的形式,後來為保證債權債務雙方的權益,便產生了商業票據。
2、票據承兌市場:
是以經營承兌票據為業務,由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與票據經紀人買賣承兌票據而構成。
二、功能不同:
1、商業票據市場:
是其避開商業銀行,進行短期融資的主要方式,商業票據市場上交易的對象是具有高信用等級的大企業發行的短期、無擔保期票。
2、票據承兌市場:
票據承兌市場的主要功能是為國際進出口貿易融通資金,也可為國內貿易融通資金。
(10)金融機構間代理銀行承兌擴展閱讀
商業票據的發行者主要有工商業大公司、公共事業公司、銀行持股公司以及金融公司。金融公司包括從事商業、儲蓄及抵押等金融業務的公司,從事租賃、代理及其他商業放款的公司以及從事保險和其他投資活動的公司。發行者從商業票據市場籌措資金,一般是為解決臨時性的資金需要。
在我國的票據市場上,處於票據業務上游的銀行承兌匯票持續高速增加,但在實體經濟中因支付方式的差異,很多企業必須將承兌匯票向銀行機構貼現後,以流動資金的方式對外支付,在正規金融貼現受存貸比和信貸規模所限,無法滿足企業貼現需要的環境下,這些票據就游離了銀行票據市場流向票據理財產品或民間融資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