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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向股東授信

發布時間:2022-03-15 16:46:51

Ⅰ 股東與金融機構的利益沖突與解決方案

摘要 您好 這邊幫您查詢到了

Ⅱ 貸款年率利怎麼計算

年利率一般用%(百分之),月利率一般用‰(千分之)表示;日利率按本金的萬分之幾表示。根據公式,利息=本金*利率
拓展資料:
我們貸款,一般都通過銀行貸款,選擇第三方貸款,率利高不說,還有不少的服務費之類的出現,坑比較多。
首先,不同銀行、不同地區、不同信貸產品、不同客戶資質這四個變數只要有一個變數不同那麼銀行貸款利率基本就是不同的。(同一家銀行,在不同城市的相同產品,貸款利率都可能是不同的)
通常,個人信用貸款根據信貸產品種類的不同,有相對利率的高低,今天小編ALIEN就來介紹下常見的個人信用貸產品種類和它們的相對利率區間!
常見的無抵押信用貸款產品種類與利率區間
1、上班族薪金貸:金融機構向上班授薪人士發放無抵押消費類信用貸款,授信額度一般為月打卡薪資的10~30倍不等。年利率4%~10%,具體看客戶資質,還是比較低的。
2、公積金信用貸:銀行向持續穩定繳納公積金的客戶發放的信用貸款,一般公積金月繳納基數最低需要700以上,年利息3.6%~8%不等,大部分的產品利率還是比較低的。
3、按揭月供貸:針對在全國地區有按揭記錄的客戶發放的無抵押信用貸款,授信額度為按揭月供的10~40倍不等,只要徵信有顯示房貸記錄,沒有產證房本也可以辦理。按揭月供貸年利率一般在7~12%左右,大部分產品利率不算太低,也不算太高,適中吧。
4、產調貸:根據申請人在本地的房產情況,發放的貸款,只要能拉出產調就行,不需要房產證原件。產調貸利率一般不低,年利率10%~15%不等,相對其他產品種類利率還是比較高的。
5、生意流水貸: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推出的用於解決短期資金周轉、日常支付結算的貸款,授信對象微企業主、企業股東或者個體工商戶等自然人,屬於個人信用貸款,金融機構授信額度的依據主要為生意項目的流水與結息情況。根據具體經營狀況,年利率8~15%不等,相比企業稅務貸款和開票貸還是比較高的,資質好的企業主可以優先考慮企業貸款。
6、保單信用貸:在購買的人壽保險後,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的無抵押信用貸款,貸款金額一般投保金額為10~30倍。保單信用貸做的銀行非常少,大部分都是信保類公司才能辦理,年利率8~15%不等,整體利率是比較高的。
7、企業開票貸:金融機構針對開增值稅發票向企業主發放的貸款,以經營性信息開票數據為主要授信依據,一般可以授信最高年開票的30%的額度。企業開票貸一般年利息6%~13%不等,具體看企業經營情況,發放給企業主或者股東的個人的貸款。
8、車主貸:金融機構提供給有車一族的消費類信用貸款,根據車的價值提供給車主一定的授信的貸款,按揭車無法抵押也是可以辦理的。銀行目前是沒有車主信用貸這類產品的,主要是信保類公司、小貸公司在做,年利率10~15%不等,利率也不太低。

Ⅲ 金融機構的授信額度在財務報表哪裡能體現

財務報表裡沒有啊
哥們,銀行給企業的授信既不是資產、也不是負債、更不是權益,也不是現金流,你讓他入哪個表啊?
呵呵
這個要讓企業提供的,問主辦客戶經理,不大好核實,因為其他銀行一般都不公開。

Ⅳ 最大十家集團客戶授信情況表如何填

詳情請參照1104報表的填報說明
全文如下:
G14《授信集中情況表》填報說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 、 法》《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旨在收集商業 、 銀行大額授信數據,用以反映各行對客戶的授信集中及質量情況。 第二部分:一般說明 1.報表名稱:授信集中情況表 2.報表編碼:銀監統 0010 號 3.填報機構: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 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企業 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不報第 II 部分) 。 4.報送口徑、頻度及時間:法人匯總數據(季報)為季後 18 日內;合並報表數據(半 年報)為半年後 40 日內。 5.報送方式:以電子報表形式報送銀監會。 6.數據單位:萬元、百分比。 7.四捨五入要求:金額保留兩位小數,百分比保留兩位小數。 8.填報幣種:本表要求以本外幣合計人民幣填報。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外幣折算為人民 幣時,應按照報告期末最後一天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兌美元、歐元、日元和港幣的 基準匯價進行折算。美元、歐元、日元和港幣等四種主要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對人民幣的折 算匯率, 以報告期末最後一天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與同一天上午 9 時國際外匯市場其他 貨幣兌美元匯率套算確定。 第三部分:具體說明 本表從非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兩個方面反映授信集中及質量情況, 分為三個部分: 第Ⅰ 部分為 《最大十家集團客戶授信情況表》 第Ⅱ部分為 , 《最大十家金融機構同業授信情況表》 , 第Ⅲ部分為《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情況表》 。 貸款五級分類主要依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 (銀發[2001]416 號文件) ,以及《關 於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3]22 號文件)要求。 [F 正常類]:指正常類貸款即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 時足額償還的貸款。 [G 關注類]:指關注類貸款即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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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產生不利影響因素的貸款。 [H 次級類]:指次級類貸款即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 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的貸款。 [I 可疑類]:指可疑類貸款即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 造成較大損失的貸款。 [J 損失類]:指損失類貸款即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 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的貸款。 拆放同業的五級分類方法參照貸款五級分類的方法。 第Ⅰ部分 最大十家集團客戶授信情況表 本部分統計的授信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資金, 或者對客戶在 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 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 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 等表外業務。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填報該部分報表時按單一客戶填報。 本部分統計填報機構對最大十家 集團客戶授信情況,第[11]行「合計」填報最大十家集團客戶授信的合計情況。 根據《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定義,集團客戶是指具有以下特徵的 商業銀行的企事業法人授信對象: ①在股權上或者經營決策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事業法人或被其他企事業法人控制 的; ②共同被第三方企事業法人所控制的; ③主要投資者個人、 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包括三代以內直系親屬 關系和二代以內旁系親屬關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的; ④存在其他關聯關系, 可能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和利潤, 商業銀行認為應視同集 團客戶進行授信管理的。 各銀行可根據前面所述集團客戶的四個特徵結合本行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確 定單一集團客戶的范圍。 本表統計的授信包括對單一集團客戶及其關聯關系企業的授信, 也包括對非集團的單一 客戶的授信。 [排序]:填報機構報告期末,根據每一家集團客戶及其關聯企業的授信余額(即 N 列, 包括各項貸款、其他表內授信和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 ,按從大至小順序排列,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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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的集團的授信情況。 [合計]:填報授信余額最大十家集團授信合計的情況。 [A 客戶名稱]:客戶為法人機構,則名稱應為經有關部門批准正式使用的客戶全稱,與 客戶公章所使用的名稱完全一致。 客戶是境內企業法人的, 名稱應是經國家企業注冊登記部 門批准正式使用的企業名稱全稱。 客戶是境外企業法人的, 根據其注冊地法律正式登記注冊 的公司名稱的全稱填列。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用英文名稱填報。 客戶為自然人時,應與其有效證件姓名相一致。 填報機構授信的多個企業存在關聯關系但未成立集團的, 以多個關聯企業中各項貸款余 額最大的企業法人正式登記注冊的名稱填列。 [B 客戶代碼]:境內法人機構客戶填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全國組織機構代 碼編制規則》 (GB1714-1997) ,由組織機構代碼登記主管部門給每個企業、事業客戶、機關 和社會團體頒發的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 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 填報時要按照技術監督部門 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的代碼填寫。產業活動單位是本部的,如果沒有 法定代碼,使用其所屬的法人單位法定代碼的前 8 位,第九位校驗碼填「B」。 境外法人機構可填報由填報機構自行編寫的代碼或不填列。 自然人客戶填報其有效證件號碼。 [C 報告期內最高風險額]: 填報機構在報告期內對本表所列最大十家集團客戶的表內外 授信余額最高的一天的余額。 填報機構因管理信息系統暫不支持、 信貸集中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暫時無法按日統 計本項目的,可以暫時建立適合本機構的統計頻次,如在報告期內確定幾個統計時點數據, 在報告期末取出最高值。同時各填報機構應盡快完善風險管理系統,不斷提高統計頻次,盡 早解決上述問題。 填報機構若放寬了本項目的統計頻度,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監管當局。 [D]至[K]報告期末表內授信: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 墊款等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的授信業務。 [D 貸款余額]:報告期末對每一家集團客戶及其關聯企業合計的各項貸款余額。 各項貸款是指填報機構對借款人融出貨幣資金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貸款、貿易融資、 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從非金融機構買入返售資產、透支、各項墊款等。 同時, 本表要反映最大十家集團客戶及其關聯企業的各項貸款按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的結 果。 [K 其他表內授信]:除各項貸款以外的其他表內授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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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至[M]報告期末表外授信: 指已經發生但不涉及或尚未涉及資金增減變化, 不列入資 產負債表的授信業務,包括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 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對客戶在有關 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 [L 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 不可撤銷的承諾是指填報機構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約 定條件向客戶提供的不可撤銷的貨幣資金的許諾,包括貸款承諾、循環授信額度等。或有負 債是指填報機構接受客戶委託對第三方承擔責任的業務, 包括銀行承兌匯票、 信用證、 保函、 債券發行擔保、 融資擔保等; 或有負債還包括信用風險仍在填報機構的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 和有追索權的買入資產、回購協議和用於資產證券化的貸款。 [M 其他表外項目]:指填報機構報告期末表外授信中除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以外 的其他表外業務。 [N 授信余額]:指報告期末填報機構對每一家集團客戶及其關聯企業的表內外授信合計 的余額。 [O 占資本凈額比例]: 填報機構報告期末的集團客戶及其關聯企業的表內外授信合計余 額占其資本凈額的比例。資本凈額指商業銀行根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計算資 本充足率所要求的資本。 [P 保證金、銀行存單、國債]:指報告期末貸款客戶存放在填報機構的保證金以及用於 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計算表內外授信余額時不扣除此欄數據。 第Ⅱ部分 最大十家金融機構同業授信情況表 本部分統計的同業授信是指填報機構向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資金, 或者對金融機構客 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證券、 存放同業等表內業務,以及擔保、信用風險仍在填報機構的銷售與購買協議、衍生工具合約 等表外業務。 本部分統計填報機構對最大十家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關聯金融機構授信情況,第 [11]行「合計」填報最大十家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或關聯金融機構授信的合計情況。 本表統計的授信包括對單一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或關聯金融機構的授信。 [排序]: 填報機構報告期末, 根據每一家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關聯金融機構的授信 余額(即 N 列,包括拆放同業、其他表內同業授信和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 ,按從大 至小順序排列,名列前十位的金融機構的授信情況。 [合計]:填報授信余額最大十家金融機構授信合計的情況。 [A 金融機構名稱]:境內金融機構(包括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是填寫金融許可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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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名稱。 境外金融機構 (沒有在中國設立分行) 的名稱填寫其根據注冊地法律正式登記注冊的名 稱。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用英文名稱填報。 [B 金融機構代碼]:境內金融機構(包括外國銀行分行)填寫金融許可證上的金融機構 代碼。 境外金融機構(沒有在中國設立分行)的代碼,可以由填報機構自行編寫或不填列。 [C 報告期內最高風險額]: 填報機構在報告期內對本表所列最大十家金融機構及其分支 機構和關聯金融機構的表內外授信余額最高的一天的余額。 填報機構因管理信息系統暫不支持、 信貸集中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暫時無法按日統 計本項目的,可以暫時建立適合本機構的統計頻次,如在報告期內確定幾個統計時點數據, 在報告期末取出最高值。同時各填報機構應盡快完善風險管理系統,不斷提高統計頻次,盡 早解決上述問題。 填報機構若放寬了本項目的統計頻度,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監管當局。 [D]至[K]報告期末表內同業授信:包括拆放同業、存放同業、買入返售證券等向金融機 構直接提供資金的授信業務。 [D 拆放同業余額]:報告期末對每一家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或關聯金融機構合計的拆 放同業余額。 同時, 本表要反映最大十家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或關聯金融機構的拆放同業按貸款質 量五級分類的結果。 [K 其他表內同業授信]:除拆放同業的其他表內同業授信業務,包括存放同業、買入返 售證券等。 [L]至[M]報告期末表外同業授信: 指已經發生但不涉及或尚未涉及資金增減變化, 不列 入資產負債表的授信業務,包括擔保、信用風險仍在填報機構的銷售與購買協議、衍生工具 合約等表外業務等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 [L 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 不可撤銷的承諾是指填報機構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約 定條件向金融機構提供的不可撤銷的貨幣資金的許諾,包括貸款承諾、循環授信額度等。或 有負債是指填報機構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對第三方承擔責任的業務, 包括銀行承兌匯票、 信用 證、保函、債券發行擔保、融資擔保等;或有負債還包括信用風險仍在填報機構的有追索權 的資產銷售和有追索權的買入資產、回購協議和用於資產證券化的貸款。 [M 其他表外項目]:指填報機構報告期末表外授信中除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以外 的其他表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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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授信余額]:指報告期末填報機構對每一家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或關聯金融機構的 表內外授信合計的余額。 [O 占資本凈額比例]: 填報機構報告期末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或關聯金融機構的表 內外授信合計余額占其資本凈額的比例。 資本凈額指商業銀行根據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 理辦法》計算資本充足率所要求的資本。 [P 保證金、銀行存單、國債]:指報告期末金融機構存放在填報機構的保證金以及用於 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計算表內外授信余額時不扣除此欄數據。 第Ⅲ部分 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情況表 本部分對《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情況表》主要項目做出說明。 [排序]:指填報機構報告期末,根據每一家客戶的各項貸款余額(即[D]列)按從大至 小順序排列,名列前十位的客戶貸款及質量情況。 [11]合計: 填報最大十家貸款客戶的各項貸款余額合計數。 本表所指貸款客戶為單個法 人或自然人。 [A 客戶名稱]:客戶為法人機構,則名稱應為經有關部門批准正式使用的客戶全稱,與 客戶公章所使用的名稱完全一致。 客戶是境內企業法人的, 名稱應是經國家企業注冊登記部 門批准正式使用的企業名稱全稱。 客戶是境外企業法人的, 根據其注冊地法律正式登記注冊 的公司名稱的全稱填列。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用英文名稱填報。 客戶為自然人時,應與其有效證件姓名相一致。 [B 客戶代碼]:境內法人機構客戶填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全國組織機構代 碼編制規則》 (GB1714-1997) ,由組織機構代碼登記主管部門給每個企業、事業客戶、機關 和社會團體頒發的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 填報時要按照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的代碼填寫。產 業活動單位是本部的,如果沒有法定代碼,使用其所屬的法人單位法定代碼的前 8 位,第九 位校驗碼填「B」 。 境外法人機構可填報由填報機構自行編寫的代碼或不填列。 自然人客戶填報其有效證件號碼。 [C 報告期內最高風險額]: 填報機構在報告期內對本表所列最大十家客戶的表內外授信 余額最高的一天的余額。 填報機構因管理信息系統暫不支持、 信貸集中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暫時無法按日統 計本項目的,可以暫時建立適合本機構的統計頻次,如在報告期內確定幾個統計時點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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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報告期末取出最高值。同時各填報機構應盡快完善風險管理系統,不斷提高統計頻次,盡 早解決上述問題。 填報機構若放寬了本項目的統計頻度,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監管當局。 [D]至[K]報告期末表內授信: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從非金融機 構買入返售資產、透支、各項墊款等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的授信業務。 [D 貸款余額]:報告期末本表所列前十大貸款客戶的各項貸款余額。 各項貸款是指填報機構對借款人融出貨幣資金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貸款、貿易融資、 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從非金融機構買入返售資產、透支、各項墊款等。 同時, 本表[F]至[K]反映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按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的結果。 [F]至[K]之和 應等於[D 貸款余額]。 [E 占資本凈額比例]:貸款客戶報告期末各項貸款余額占填報機構資本凈額的比例。資 本凈額指商業銀行根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計算資本充足率所要求的資本。 [K 其他表內授信]:除各項貸款以外的其他表內授信業務。 [L]至[M]報告期末表外授信: 指已經發生但不涉及或尚未涉及資金增減變化, 未列入資 產負債表的授信業務,包括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 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對客戶在有關 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 [L 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 不可撤銷的承諾是指填報機構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約 定條件向客戶提供的不可撤銷的貨幣資金的許諾,包括貸款承諾、循環授信額度等。或有負 債是指填報機構接受客戶委託對第三方承擔責任的業務, 包括銀行承兌匯票、 信用證、 保函、 債券發行擔保、 融資擔保等; 或有負債還包括信用風險仍在填報機構的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 和有追索權的買入資產、回購協議和用於資產證券化的貸款。 [M 其他表外項目]:指填報機構報告期末表外授信中除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以外 的其他表外業務。 [N 授信余額]:填報機構報告期末對最大十家貸款客戶中每一家客戶的表內外授信合計 的余額。 [O 占資本凈額的比例]:報告期末貸款客戶的表內外授信余額占填報機構資本凈額的比 例。資本凈額指商業銀行根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計算資本充足率所要求的資 本。 [P 保證金、銀行存單、國債]:指報告期末貸款客戶存放在填報機構的保證金以及用於 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計算表內外授信余額時不扣除此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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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核對關系 表內核對關系 行 [11]=[1]+[2]+[3]+[4]+[5]+[6]+[7]+[8]+[9]+[10],適用於[D]、 [F]、[G]、[H]、[I]、 [J]、[K]、[L]、[M]、[N]和[P]列 [E]=[D]/[12.B],如 E1=D1/[12.B] [O]=(D+K+L)/[12.B],如 O1=(D1+K1+L1)/[12.B]。 列 [D]=[F]+[G]+[H]+[I]+[J] 授信余額[N]=[D]+[K]+[L] G14 第Ⅰ和第Ⅱ部分增加校驗關系如下: C1≥N1,C2≥N2,以此類推,直到 C10≥N10。 N1≥N2≥N3?≥N10,即從大往小排列。 G14 第Ⅲ部分增加校驗關系如下: C1≥N1,C2≥N2,以此類推,直到 C10≥N10。 D1≥D2≥D3?≥D10,即從大往小排列。 表間校驗關系:[12.B]=G41_[7.A]

Ⅳ 調整銀行授信期限需經股東大會嘛

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的。

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5)金融機構向股東授信擴展閱讀:

1、銀行授信。授信類似於信用卡,給與用戶一定額度,在一定時間內,隨時可以動用這筆資金。但授信貸款一般需要不動產抵押。

2、銀行貸款。銀行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放貸給個人或者企業,並按照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

Ⅵ 銀監會關於財務負責人高管任職的規定必須有高級會計師嗎

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辦法》從制度上確立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基礎性規章。

《辦法》與之前的規章相比,內容更加完備具體。任職資格管理方面,除了對董事、高管人員准入條件程序等進行規定外,還規定了持續監管的內容。任職資格終止方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監管實際需要,明確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此外,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離任審計報告制度及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銀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任職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規環境。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經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類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須經監管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具體人員范圍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管理,是指監管機構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核准和終止任職資格,監督金融機構加強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全過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任時和在任期間始終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擁有相應的任職資格。
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出現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金融機構應當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職,並將相關情況報告監管機構。
二、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條件,是指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應當達到的監管要求。
第八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九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第十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之條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於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前項規定不適用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一條 除不得存在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外,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現)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該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視為不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各類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三、任職資格審查與核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在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前不得履職。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前,應當確認其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向監管機構提出任職資格申請。
第十六條 各類金融機構報送任職資格申請的材料和程序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外,監管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審查擬任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據以向金融機構發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
(一)在監管信息系統中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調閱監管檔案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三)徵求相關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意見;
(四)通過有關國家機關、徵信機構、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等渠道查證擬任人的相關信息;
(五)對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及能力進行測試。
第十八條 擬任人曾任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
離任審計報告一般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六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平行調動的,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三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在該擬任人任職前,應當向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異地任職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徵求監管評價意見。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擬任人所在金融機構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一)未在擬任人任職前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的;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或顯示擬任人可能存在不適合擔任新職務情形的;
(三)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評價意見顯示,該擬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辦法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
(四)已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行長(總經理、主任)及分支機構行長(總經理、主任)缺位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指定相關人員代為履職,並在指定之後三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代為履職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 監管機構發現代為履職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應當責令金融機構限期調整代為履職人員。
代為履職的時間不得超過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規章規定期限。金融機構應當在期限內選聘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收到監管機構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後,應當立即告知擬任人任職資格審核結果。
第四章 任職資格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應當撤銷已做出的任職資格核准決定:
(一)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核准其任職資格的;
(二)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時存在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監管機構在審核時未發現,但在核准其任職資格後發現該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任職資格核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Ⅶ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東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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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銀行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多少

15%。

集團客戶在銀行核定授信額度後,發生增加新的關聯子公司的,除按第十九條規定要求進行信息記錄外,新增子公司的授信額度納入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統一管理。

因重組或其他情況,使原已納入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管理的子公司不再隸屬於該集團客戶的,應將該子公司的授信額度從原核定的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總額度中扣除,並報總行備案。

(8)金融機構向股東授信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根據銀監會與央行協商的意見,今年貨幣信貸總量調控由央行負責,銀監會主要從審慎監管角度予以支持和配合。這一安排將有助於央行構建宏觀審慎的政策框架。

根據動態調整的方案,在確定差別存款准備金繳納標准時,將會參考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經營規模、關聯性和替代性,以及其主要經營指標和監管風險指標差別化收繳,凡是資本充足率較低、經營風險較大的金融機構就要多繳存款准備金。

Ⅸ 項目公司貸款和授信額度最多為多少,是不是和注冊資本有關,具體與哪些因素相關呢

一、 銀行授信額度就是指銀行能貸給你最高多少的錢。 授信就是金融機構(主要指銀行)對客戶授予的一種信用額度,在這個額度內,客戶向銀行借款可減少繁瑣的貸款檢查。 一般是指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等表外業務。 授信可分為表內授信和表外授信兩類。一、表內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二、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二、項目貸款是指為某一特定工程項目而融通資金的方法,它是國際中、長期貸款的一種形式,工程項目貸款的簡稱。由於通貨膨脹和新建大型工程項目所需費用急劇增長,投資風險也越來越大;另外有些政府或企業的資金被佔用在正在進行的工程項目中,也使得它無力再舉辦新的大型工程。為了促進大型工程的建設及開拓資金運用的新途徑,一些銀行興辦了這種工程項目貸款業務。這種業務與各種傳統的融資業務有所不同,除了向銀行貸款要求的需有項目主辦人之外,還需有一個為工程項目而新建立的項目單位來進行籌資、建造和經營管理這一項目。
三、一般授信額度大於項目貸款總額。如何確定其數額,各行有相應的考核計算指標體系,公司注冊資本有一定的必然聯系。具體:1、公司實力包括資產負債,2、股東狀況及法定代表人資歷,有無犯罪記錄,3、近三年來經營情況,4、銀行貸款情況和現金流情況,5、公司未來發展前景,6、項目貸款建成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等。。。。。。。。。

Ⅹ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第六章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

第一節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十八條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人,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首席代表,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其他雖未擔任上述職務,但實際履行本條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總行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第七十九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八十條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不得擔任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採取不正當手段以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第八十一條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九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不得擔任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截至申請任職資格時,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於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授信與本人及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董事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經濟、金融、財務或其他有利於履行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
(二)能夠運用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
(三)了解擬任職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職責。
申請中資商業銀行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擬任人還應當是法律、經濟、金融或財會方面的專家,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第八十三條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所列情形外,中資商業銀行擬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擬任職金融機構大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當符合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分別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擬任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秘書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擬任城市商業銀行董事會秘書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擬任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較熟練地運用1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第八十五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各類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了解擬任職務的職責,熟悉擬任職機構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擬任職機構的內控制度,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
第八十六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當符合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擬任城市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行長助理(總經理助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擬任城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擬任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代表處首席代表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較熟練地運用1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五)擬任風險總監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信貸或風險管理相關工作6年以上;
(六)擬任合規總監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相關經濟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七)擬任總審計師、內審部門負責人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審計專業技術高級職稱(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八)擬任總會計師或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稱(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九)擬任首席信息官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級管理職務4年以上並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實際履行前述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當分別符合相應條件。
第八十七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當符合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的,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擬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異地直屬支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擬任城市商業銀行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擬任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型支行行長或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八十八條擬任人未達到上述學歷要求,但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學士以上學位的,視同達到相應學歷要求。
第八十九條擬任人未達到上述學歷要求,但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審計師或與擬任職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視同達到相應學歷要求,其任職條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應當增加4年。
第二節任職資格許可程序
第九十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和總行營業部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銀監會提交,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一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擬任人的上級任免機構向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二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二級分行及以下機構、城市商業銀行支行、分行級專營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擬任人的上級任免機構向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分局提交,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本條第一款擬任職機構所在地未設銀監分局的,由擬任人的上級任免機構向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任職資格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第九十三條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提交,由其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四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銀監會提交,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其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五條擬任人曾任金融機構董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九十六條具有高管任職資格且未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擬任人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的,不需重新申請核准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在任職後5日內向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九十七條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行長、分行行長、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代表處首席代表任的職資格未獲核准前,中資商業銀行應當指定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職,並自指定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任職資格審核的機關報告。代為履職的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監管機構可以責令中資商業銀行限期調整代為履職的人員。
代為履職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中資商業銀行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七章附則
詞條字數受限,部分內容略
。。。。。。
第一百零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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