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本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承擔什麼責任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本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承擔主體責任。根據《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協議從事輔助性金融服務的其他人員。
總則須知
《指引》包括總則、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治理架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制度建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監管和附則五章,28條。明確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治理架構。
《指引》明確了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組織架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的職責,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牽頭部門,並指定專人負責從業人員行為管理工作。同時,《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從業人員管理信息統,持續收集從業人員行為的相關信息。
2.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哪些人員
銀行業從業人員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
3.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介紹
在銀行業不斷深化改革,創新經營基礎上,銀監會頒布了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以下簡稱《操守指引》)。《操守指引》是根據《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有關廉政准則,緊密結合銀行業工作特點和規律而制定的。《操守指引》共16條,約1400餘字,分別從銀行業從業人員正確處理與國家、與單位、與同業、與客戶、與社會的關系,提出了相應的職業操守要求;對從業人員規避利益沖突、抵制商業賄賂和黃賭毒等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提出了要求;對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
4. 持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協議從事輔助性金融服務的其他人員。
5. 銀行從業人員從業基本准則
1、誠實信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以高標准職業道德規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誠實信用。
2、守法合規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以及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3、專業勝任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資格與能力。
4、勤勉盡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勤勉謹慎,對所在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義務,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維護所在機構商業信譽。
5、保護商業秘密與客戶隱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保護客戶信息和隱私。
6、公平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業人員,公平競爭,禁止商業賄賂。
(5)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的從業人員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監管者
1、接受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監管機構坦誠和誠實,與監管部門建立並保持良好的關系,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
2、配合現場檢查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管人員的現場檢查工作,及時、如實、全面地提供資料信息,不得拒絕或無故推諉,不得轉移、隱匿或者毀損有關證明材料。
3、配合非現場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監管部門要求的報送方式、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保密級別報送非現場監管需要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並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所提供數據、信息完整、真實、准確。
4、禁止賄賂及不當便利
銀行從業人員不得向監管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監管人員提供或許諾提供任何不當利益、便利或優惠
6. 銀行從業人員具體包括哪些怎樣的才算銀行從業人員,一定要在銀行嗎
銀行從業人員是指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工作的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等也適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稱謂。
7. 金融機構以及從業人員八個不得指的是什麼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會被開除。銀監會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做到八個「不得」: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
8.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外部人員 屬於
中國銀監會
銀行業人員參與的案件被稱為銀行業案件,根據嚴重程度具體分為三類,具體如下:
《海南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其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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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案件銀監會掛牌的立案審查條件:
《海南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銀監會掛牌督辦案件條件之一的案件:
1、銀監會領導批示的案件;
2、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含)以上的案件;
3、在銀行業或社會上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案件;
4、發案部位較特別、作案手段較新穎或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案件;
5、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其他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監會海南監管局關於印發《海南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9. 銀行從業人員行為規范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從業人員應知法守法,維護國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利義務,保守國家機
密和商業秘密,尊重創造,保護知識產權和專利。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反映
銀行業金融機構活動信息,拒絕作假。
從業人員應規范操作,認真執行上級指令。執行中如發現可能發生違章違紀行
為,或可能導致風險時,應立即向上級報告或超級報告。熟練掌握業務技能,
取得任職崗位應具備的資格。
從業人員應遵循公平競爭,恪守「客戶自願」原則。自覺抵制低價傾銷、貶低
同業、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從業人員應做到客戶至上,誠實守信,優質服務。執行首問負責制,熱情接待,
語言文明,舉止大方。尊重隱私,不因客戶性別、膚色、民族、身份等差異而
優待或歧視。
從業人員應熱心公益,奉獻愛心,公私分明,勤儉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