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可以土增稅扣除嗎
你說的是土地增值稅么還是怎麼扣除?如果不是一般納稅人,人家給你開票是開專票可以扣除啊。
② 土增稅清算時,利息支出有金融機構證明,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建造成本5%扣,但當地政府規定10%,應按哪個
土增稅清算時,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專,允許據屬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 %以內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不單獨扣除,三項費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的10 %以內計算扣除。
③ 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徵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實行的是四級超串累進稅率,計算起來比較麻煩,特別是房地產企業,計算尤為復雜。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著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計算。
一、把握兩個概念
(1)增值額,即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取得收入與扣除項目金額之間的差額。(2)扣除項目金額,即稅法規定準予納稅人從轉讓收入額中減除項目的金額,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及其他扣除項目等。
二、掌握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0;(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速算扣除數為5%;(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速算扣除數為15%;(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速算扣除數為35%。
三、確定應稅收入
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貨幣收入是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而收取的價款。實物收入是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各種實物形態的估價收入。其他收入是轉讓房地產取得的無形資產或非專利技術等的評估收入。
四、確定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支付地價款和有關登記、過戶手續費;(2)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3)房地產開發費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其中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能銨轉移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並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按利息加上上述第(1)和(2)項合計的5%以內計算扣除,否則按上述第(1)和(2)項合計的10%以內計算扣除;(4)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支出。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5)其他扣除項目。這條主要是針對房地產企業規定的,對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可以按20%計算扣除。這條規定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別重要,計算時千萬不能遺漏。
五、計算方法
首先確定增值額與扣除項目合計的比例,看其結果介於稅率中哪一個層次,然後運用公式「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數」進行計算。
舉例如下:某房地產公司開發100棟花園別墅,其中80棟出售,10棟出租,10棟待售。每棟地價14.8萬元,登記、過戶手續費0.2萬元,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迂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等合計50萬元,貸款支付利息0.5萬元(能提供銀行證明)。
每棟售價180萬元,營業稅率5%,城建稅稅率5%,教育費附加徵收率3%。問該公司應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
計算過程如下:轉讓收入:180×80=14400(萬元)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合計:(14.8+0.2+50)×80=5200(萬元)
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0.5×80+5200×5%=300(萬元)
轉讓稅金支出:14400×5%×(1+5%+3%)=777.6(萬元)
加計扣除金額:5200×20%=1040(萬元)
扣除項目合計:5200+300+777.6+1040=7317.6(萬元)
增值額=14400-7317.6=7082.4(萬元)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比率=7082.4/7317.6×100%=96.79%應納增值稅稅額=7082.4×40%-7317.6×5%=2467.08(萬元)
六、會計處理
1.轉讓取得收入時: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2467.08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2467.08
2.實際上交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2467.08
貸:銀行存款 2467.08
④ 房地產開發企業銀行借款利息費用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⑤ 土地增值稅清算,利息扣除有什麼說法
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七條審核利息支出時應當重點關註:
(一)是否將利息支出從房地產開發成本中調整至開發費用。
(二)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貸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項目合理分攤。
(三)利用閑置專項借款對外投資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沖減利息支出。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六條規定:(一)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門借款的,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後的金額確定。
因此,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利息的利息支出應為減去存款利息收入之後的余額。
(5)土地增值稅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對於符合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於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
對於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稅人,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⑥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有哪些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第三,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第六條規定:「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第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三、關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問題
(一)營改增後,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
(二)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⑦ 土地增值稅清算:利息扣除需合規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這三項費用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按成本核算對象進行分攤。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故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房地產開發費用,不能按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規定,(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可見,在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中,正確歸集利息支出是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的重要一環。筆者提醒納稅人注意的是,利息扣除時不能忽視以下幾個問題。
資本化利息應並入財務費用中扣除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審核利息支出時應當重點關註:(一)是否將利息支出從房地產開發成本中調整至開發費用。(二)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貸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項目合理分攤。(三)利用閑置專項借款對外投資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沖減利息支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四)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而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前,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在房地產完工後,應計入財務費用。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時特別要注意,在房地產完工前已計入有關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部分已經在「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中,因此,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屬於資本化的利息支出,不能在開發成本扣除,而是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同時,還應注意利用閑置專項借款對外投資取得收益,其收益要沖減利息支出。
違反常規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三)第二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八條規定,(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二)對於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對上述規定,納稅人應特別注意財務費用中只有提供了金融機構證明的不含逾期利息和罰息的利息支出,才允許土地增值稅前扣除。言外之意,房地產開發企業從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利息,如果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即使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按規定計入財務費用,也不能在土地增值稅前扣除。
未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三)扣除項目金額應當准確地在各扣除項目中分別歸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在清算項目開發中直接發生的或應當分攤的。(五)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採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六)對同一類事項,應當採取相同的會計政策或處理方法。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規定不一致的,以稅務處理規定為准。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依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已實際支付的利息且能夠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支付憑據,才可按照規定在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否則,未實際支付的或沒有合法憑據的利息支出,都不允許扣除。
⑧ 土地增值稅政策是怎樣的
1、法定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
2、轉讓房地產免稅。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
3、轉讓自用住房免稅。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滿5年及以上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
4、房地產入股免稅。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稅。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6、互換房地產免稅。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7、房地產轉讓免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何時轉讓其房地產,免徵增值稅。
《關於對1994年1月1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
8、房地產轉讓免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分項,並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在2000年底前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財稅字[1999]293號)
9、個人轉讓普通住宅免稅。從1999年8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其擁有的普通住宅,暫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
10、贈與房地產不征稅。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11、房產捐贈不征稅。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12、資產管理公司轉讓房地產免稅。對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公司處置不良資產,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13、第29屆奧運會取得收入免稅。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再銷售所獲捐贈的物品和賽後出讓資產取得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
14、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時,免徵其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消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15、資產處置免稅。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以及利用該資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徵。對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內地公司和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徵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2號)
16、產權未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17、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七條情形的,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可在下列規定的幅度內,確定不低於預征率的徵收率,並報省局備案: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標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1%計征土地增值稅;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2%計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營業用房、寫字樓、高級公寓、度假村、別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4%計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項目中包含普通標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應分別核算,否則從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4%計征土地增值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2007]75號)
18、轉讓舊主房及建築物扣除項目規定。對單位轉讓舊主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轉讓收入的80%至95%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具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財稅[2007]45號)
19、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五年以上免徵。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即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轉讓收入的1%至1.5%計征土地增值稅,具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
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核准,凡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
20、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符合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21、災後重建安居房建設轉讓免徵土地增值稅。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22、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23、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後,補繳稅款暫時有困難的,經批准可以延期繳納。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3號)
24、對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組委會的收入免稅。自2008年1月1日起,對亞運會組織委員會、大運會執行局和大冬會組織委員會賽後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徵應繳納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16屆亞洲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4號)
25、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1、法定稅項扣除。下列項目,准予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即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具體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金額,據實扣除。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兩項之和金額的5%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1)、(2)項規定的金額之和10%以內計算扣除;
(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由稅務機關確認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及教育費附加;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是指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1)、(2)項即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條
2、代收費用扣除。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其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收入計稅,並相應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3、地價款和稅費扣除。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該項地價款的金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4、評估費用扣除。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所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據實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⑨ 土地增值稅如何繳納
非房地產開發項目情況下,企業轉讓土地或廠房,土地增值稅實行相回對簡易的處理辦答法。
轉讓收入方面,沒有什麼花樣,如果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是會參考市場價格進行調整的。
怎樣劃算,要看你實際情況,以及根據以下規定進行測算的結果。
扣除項目方面,如果你是房屋土地在一起轉讓的情況,有兩種選擇:
第一,選擇對廠房進行重置價的評估,然後加上取得廠房這塊土地的成本,加上轉讓相關的稅金,三部分之和作為扣除項目。
扣除項目=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第二,如果你的廠房是購買的,提供購房的發票,以發票金額作為扣除的基礎,同時根據發票金額為基礎,按發票開具到轉讓的時間,發票金額每年可以加計5%,然後再加上轉讓相關的稅金(註:這種情況下不能加土地成本,因為房屋發票金額默認含有土地價款),兩個部分之和作為扣除項目。
扣除項目 = 發票金額 ×(1 + 持有年度 × 5%) +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如果你單純轉讓土地,在已經進行了開發建設的情況下:
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 + 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 開發土地所需成本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