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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分管行長述職述廉

發布時間:2022-07-21 02:52:13

❶ 建行深圳分行現任副行長有哪幾位呢

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長:張躍雲、張學慶、李忠東、李華峰、趙芝然。
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行長:王業。
建行深圳市分行目前擁有106個下屬營業機構,4000多名員工。分行經營門類齊全,業務品種豐富,各類產品按大類統計250餘個,其中有60餘個產品為深圳同業首創,並連續三年榮獲深圳市金融創新獎。
建行深圳市分行是總行直屬一級分行,是深圳市成立最早的金融機構之一,主要經營指標以及綜合實力在全國建行系統和深圳同業名列前茅。 建行深圳市分行目前擁有100個下屬營業機構,4000多名員工。分行經營門類齊全,業務品種豐富,各類產品按大類統計250餘個,其中有60餘個產品為深圳同業首創,並連續三年榮獲深圳市金融創新獎。
(1)金融機構分管行長述職述廉擴展閱讀:
銀行支行副行長職責描述:
1、根據支行經營目標和工作計劃,協助支行行長對分管業務條線的業務發展、內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負責,帶領員工完成相
2、應的經營管理任務,確保分管條線工作的實施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銀行支行副行任職資格要求
1、熟悉縣域地區金融市場情況,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市場拓展、風險控制能力及一定的客戶資源;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經、金融法律法規和長春農商銀行會計結算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行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3、負責組織本行的會計基礎達標升級工作,督促會計人員落實內部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做好工作日誌及分管登記簿的登記工作。
4、負責對會計結算業務的指導、督促、監督、檢查、授權;按要求定期檢查現金庫存、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單證、代保管有價物品;負責印、證管理;按要求做好內外部賬務核對。4、
5、負責做好檢查發現會計結算問題的整改工作。負責組織及時查找會計、出納差款,分析原因,並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
6、負責組織員工業務學習和技能培訓,促進本行會計核算質量提高。
7、配合總行合理設置員工勞動組合,做好會計人員考核;組織做好會計基礎達標升級工作。
8、負責本行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做到賬實相符。負責做好本行反洗錢工作。
9、配合上級和監管部門做好接待檢查工作。

❷ 銀行行長工作業績怎麼寫

作為一個銀行行長,一定堅定信念,維護大局。自擔任支行副行長以來,我能從嚴要求自己,擺正自己同組織的關系,顧全大局,始終把工作擺在首位,堅定信仰,積極向上,始終保持著亢奮的精神狀態,思想上求進步,這是我的一些感悟!下面是出國留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銀行行長工作總結範文」。本內容為大家提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請關注出國留學網!!!

銀行行長工作總結範文

一年來,本人在支行黨組的領導下,按照黨員領導幹部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堅定政治信念,加強政治理論、法律法規、金融知識學習,轉變工作理念,改進工作作風,堅持廉潔自律,自覺遵紀守法,認真履行職責,以實際行動實踐「三個代表」。

一、在德的方面:

繼續深入學習、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綱,法紀、政紀、組織觀念強,在大是大非問題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顧全大局,服從分工,勇挑重擔。尊重一把手,團結領導班子成員和廣大幹部職工,思想作風端正,工作作風踏實,敢於堅持原則,求精務實,開拓進取,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堅持依法行政,認真負責分管和協管工作,大力支持一把手的工作,促進支行三個文明建設的順利開展。

二、在能的方面:

熟悉和掌握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金融法律法規,能較好地結合實際情況加以貫徹執行;較好地協調各方面的關系,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共同完成復雜的工作任務;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寫作水平較高,口頭表達能力較強;文化知識水平較高,專業理論水平較強,具有本職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能通過調研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提出建議,具有獨立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工作經驗較豐富,知識面較寬。一年來,本人先後主持召開轄區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會議、外匯管理工作座談會、經濟金融運行情況分析會,協調縣政府召開國庫工作座談會。在上述會議上,分別組織學習有關金融方針政策,把「一個規定兩個辦法」、外匯管理政策、金融宏觀調控措施、帳戶管理、現金管理、國庫管理規定等傳導到轄區金融機構和各有關部門,並通報相關的工作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較好地發揮了基層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傳導作用和窗口指導作用。

20xx年初,本人組織支行中層幹部學習「四法」,並進行考試。通過組織學習和考試,提高了中層幹部金融法律法規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根據分管工作和協管工作的職責、范圍和上級行的要求,一年來,本人先後組織開展現金管理情況檢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管理辦法》執行情況檢查,《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執行情況檢查,並協調中心支局檢查科對轄區外匯指定銀行開展外匯業務檢查和對轄區外貿公司開展出口收匯核銷檢查。通過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了有關問題,促進了轄區金融機構和外貿公司依法依規經營和管理,較好地協調了各有關方面的關系。

本人具有較強的指導、管理、協調能力。在指導工作中,總是先認真領會有關文件精神,深思熟慮,擬定一套工作方案;然後徵求各方面的意見,集思廣益,把文件精神與實際情況結合起來,把個人的智慧與集體的智慧結合起來。在工作過程中,堅持靠前指揮,找准工作重點、難點,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動權。在管理工作中,堅持每月初主持召開一次分管、協管部門負責人會議,聽取上月工作情況匯報,研究當月工作安排計劃;堅持每月對營業室、外管股進行一次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加強管理,督促內控制度的落實。在協調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和團隊精神,共同完成復雜、繁重的工作任務。本人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加強調查研究。

一年來,下基層50多次,30多天。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解決了許多日常工作中的問題,同時,撰寫了多篇理論研究和調查研究文章。其中:《以科學發展觀指導金融工作》一文,分析了惠東歷史上曾經出現的違背科學發展觀盲目搞開發區給經濟、金融造成嚴重損失的問題,闡述了「明確金融限制發展的領域和支持發展的重點,科學把握信貸投放力度,實現信貸投放平穩較快增長,人民銀行要搞好金融服務」的觀點。《堅持用好的作用選人,選作風好的人》一文,分析了近幾年來,黨和國家懲治腐敗的數據和腐敗分子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得出了選人用人的問題至關緊要的結論。明確指出:「首先,在選人時要有好的作風。一是要堅持任人唯賢;二是要堅持走群眾路線;三是要堅持黨委集體討論。

第二,要選作風好的人。一是要堅持以德量人;二是要堅持以能用人;三是要堅持以勤識人;四是要堅持以績取人;五是要堅持以廉擇人」的觀點。《關於當前外匯管理政策的若干思考》一文,從基層外匯管理工作的實際出發,對當前外匯管理政策涉及的五個方面的問題進行認真的思考,並提出了改進外匯管理的有關建議。《關於促進縣域經濟與金融協調發展的思考》一文,分析了惠東經濟與金融發展不協調的表現及其原因,提出了促進縣域經濟與金融協調發展的六點建議。

三、在勤的方面:

本人事業心、責任心強,奮發進取,一心撲在工作上;工作認真,態度積極,雷厲風行,勇挑重擔,敢於負責,不計較個人得失;工作勤勉,兢兢業業,任勞任怨;無故不遲到、不早退。一年來,本人基本無休工齡假,節假日較常值班和加班

❸ 《關於加強和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全文哪裡找

《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內容提要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於2010年3月25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
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文件中規定: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中央企業是國有經濟發揮主導作用的骨乾和中堅。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中央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加強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對於深入推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促進中央企業和金融業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些年來,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反腐倡廉建設的一系列決策部署,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整體推進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各項工作,取得了切實成效。同時也應看到,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改革發展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其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與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相比,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當中還存在著體制機制不完善、機構設置不健全、人員編制薄弱、班子配備不強、隊伍素質不高等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制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作用的發揮,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抓緊加以解決。
二、建立健全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2 .堅持黨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的領導,是一個重大原則問題,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紀檢機構作為黨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在企業和金融機構貫徹執行情況的重要任務。要按照中央企業黨組和中央金融機構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中央企業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切實加強紀檢監察組織建設。
3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其下屬單位要按照黨章規定設置紀檢機構。所在單位設立黨委的,要設立紀委;設立黨組的,要設立紀檢組;建立黨總支、黨支部的,委員中要有紀檢委員。中央企業總部及其下屬大型企業,中央金融機構總部、省級機構、下設分支機構的地市級機構和人員多、經營規模大的縣級機構,要單獨設置監察機構(該機構為企業和金融機構內設,下同)。同時設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其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可以實行合署辦公。
4 .強化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的職能。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要按照黨章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要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發展戰略、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要協助企業和金融機構黨委(黨組)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從整體上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深入開展黨風黨紀教育和廉潔文化建設;健全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監督企業和金融機構黨組織認真執行黨內監督條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項制度規定,重點加強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和關鍵崗位的監督,促進企業和金融機構有效開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受理信訪舉報,依紀依法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嚴格執行《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促使企業和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等。要進一步強化企業和金融機構監察機構的職能,注意發揮監察機構貼近企業和金融機構生產經營管理的特點和優勢,加強效能監察,保證企業和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健康順利進行。
三、進一步完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有效履行職責的體制機制
5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其下屬單位紀委(紀檢組)在同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紀檢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上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要經常聽取下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的工作匯報,及時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下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要定期向上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匯報工作、述職述廉,及時報告重大問題。上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要對下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工作進行考核。
6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下屬單位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通過「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等途徑,進一步暢通紀檢監察機構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條件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依法進入董事會擔任董事,並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入經理班子兼任副總經理或副行長;符合條件的監察機構正職依照法定程序進入企業和金融機構內部監事會擔任監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應根據情況參加或列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行政)辦公會以及其他有關重大問題決策的會議,監察機構正職可根據工作需要參加或列席相關會議。
7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積極探索實踐加強組織協調、整合監督資源的有效途徑和辦法。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可以分管所在單位與紀檢監察直接相關的工作;各企業和金融機構可以建立由紀委(紀檢組)牽頭,監事會、監察、巡視(巡察)、審計、法律等部門參加的監督工作協調性機構或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所在單位監督工作合力,增強監督工作實效。
四、大力加強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領導班子建設
8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領導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養。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把握科學發展觀對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斷提高領導班子服務和促進科學發展的能力。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潔從業。
9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設書記1 名,一般配備1 一2 名副書記和若干名委員,黨委設常委的企業,紀委可以設常委;黨組紀檢組設組長1 名,一般配備1 一2 名副組長和若干名組員。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按同級副職配備。由黨委常委(黨組成員)擔任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的,其在黨委(黨組)內列黨委(黨組)副書記之後與其他黨委常委(黨組成員)一並按任同職級時間的先後進行排序。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配備中層正職級領導人員。監察機構正職應同時擔任紀委副書記或紀檢組副組長。紀委常委、委員和紀檢組組員配備中層正職或副職級領導人員,可以專職,也可由組織(人力資源)、審計、法律等部門的負責人兼任。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的首要職責是做好紀檢監察工作,可以參與領導班子分工,分管與紀檢監察業務關系密切的工作,並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紀檢監察工作上。
10 .中央管理董事長、總經理(總裁)、黨委(黨組)書記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擬任人選,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共同考察,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關於人選的任職意見答復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任免;對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企業黨委(黨組)分別向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和中央紀委履行備案手續後任免;對監察機構正職,企業黨委(黨組)分別向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和監察部履行備案手續後任免。其他中央企業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由國務院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紀律檢查機構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職人選意見,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任免;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監察機構正職的選配,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負責把關。
11 .對中央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的醞釀、提名、考察和任免,由中央組織部與中央紀委共同負責、嚴格把關,報中央審批;對紀委副書記、監察機構正職,由所在部門黨委或中央紀委、監察部商所在部門黨委提出人選,按程序進行考察和任免;對監察機構副職,中央紀委、監察部和所在部門黨委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嚴格履行有關考察或備案程序。
12 .下級紀委(紀檢組)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紀委常委,監察機構正職、副職的提名、任免、獎懲、交流和調動,應事先聽取上級紀委(紀檢組)、監察機構意見,然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13 .加大對紀檢監察領導人員的交流力度。注意選拔有經營管理工作經歷的優秀的領導人員擔任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積極支持優秀的紀檢監察領導人員轉任或提任企業和金融機構行政領導職務。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原則上實行交流任職,在本單位產生的人選,一般安排到其他企業或金融機構任職;在同一單位任職滿6 年、57 歲以下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原則上交流到其他企業或金融機構任職。
五、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隊伍
14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要按照精幹高效、利於工作的原則,配備與工作量相適應的專職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紀檢、監察人員編制應分開計算,合並使用。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系統專職紀檢工作人員編制總數按一般不少於專職黨群工作人員編制總數15 %的比例核定,具體由企業和金融機構總部紀委(紀檢組)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分配。專職監察工作人員編制的配備要納入企業和金融機構內部中層行政機構人員編制的總盤子中一並考慮。隨著所在單位人員、資產、業務經營規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紀檢監察人員編制也要相應增加。
15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總部要規範本系統各級紀檢監察機構選人標准,嚴格進入條件,防止安置性、照顧性進人。拓寬選人視野,注重選調懂業務、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優秀人才充實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隊伍,不斷優化隊伍的年齡、知識和專業結構。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現有紀檢監察工作力量。可以採取在系統內統一調配使用人員力量等辦法來彌補某方面工作人員的不足。充分發揮兼職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作用,加強對他們的培訓,強化其責任意識,提高其履職能力。
16.大力提高紀檢監察工作人員政治業務素質。要按照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把開展「做黨的忠誠衛士、當群眾的貼心人」主題實踐活動作為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建設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員素質的長效機制。各有關方面要把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納入幹部培訓整體計劃,實施全覆蓋、多手段、高質量的培訓。要突出紀檢監察業務培訓,重點提高查辦案件和開展效能監察工作的能力;對缺乏經營管理業務工作經歷的人員也要加強經營管理方面的培訓。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要按照管理許可權突出抓好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和監察機構正職的培訓。支持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與其他紀檢監察機關特別是地方紀檢監察機關之間人員雙向掛職鍛煉工作。
17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工作人員考核、激勵和保障機制。根據紀檢監察工作性質和特點,制定紀檢監察工作人員考核評價辦法,其待遇可以參照與紀檢監察工作性質相近的人力資源或審計等部門確定。注意從業務骨幹中選拔優秀人才到紀檢監察部門工作,積極推動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向經營管理部門輪崗交流。對作出突出成績的優秀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及時予以獎勵,適時提拔使用。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各自工作實際設置必要的紀檢監察職級職務層次,充分調動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為他們成長進步創造條件。
六、切實加強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領導
18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要按照管理許可權,認真研究制定加強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工作規劃、目標和措施,督促檢查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各項政策和制度規定的落實,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發現和解決問題,不斷提高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19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其下屬單位黨組織要按照黨風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和本意見精神,切實承擔起加強本單位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領導責任。組織(人力資源)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要在本單位黨組織領導下,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協調解決問題,切實推動本意見的貫徹落實。
20 .其他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參照本意見有關精神執行。

大概就是這個了

❹ 急需一份普通銀行人員述職報告!!

一年來,本人認真貫徹國務院金融改革的方針、政策,學習江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精神和六中全會精神,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根據人行和上級聯社下達的年度任務指標,帶領員工開展各項工作。 一、 本人能夠認真學習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學習有關信用社業務規章和業務知識,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加強自身廉潔自律教育,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同時定期組織員工學習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加強員工業務習,加強員工廉潔自律教育,法律教育和安全意識教育,使本社各項工作遵章依法運行. 二、 努力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並狠抓落實、不僅按照上級規定的執行,同時又能根據本社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準則和業務考核辦法,做到工作有制約,又有相互促進,達到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又取得一定的效益. 三、 工作方面:1、根據本社區域的經濟特點,及時抓好存款組織工作,做到全員有任務,全員齊抓吸儲存款.今年前三個季度,存款年增數穩居全區第一。2、及時抓好」清非」化險和收息工作。年初做好」清非」總布署、總動員,根據季節性收入情況及時落實清收工作,並於對蝦收入旺季組織了」百日清非」大行動,不良貸款得到了有效控制,效益得到了明顯提高。 四、 效益業績方面:年底存款余額7430萬元,凈增額324萬元,完成計劃的85.3%,各項貸款余額5696萬元,增加129萬元,存貸76.66%,控制在合理比例之內;不良貸款余額2735萬元,下降16萬元,佔比48%,(本文權屬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請登陸www.網路.com查看)下降1.4個百分點;利潤帳面數為25.2萬元,(實際數為34.7萬元)完成計劃的347%。 五、 不足方面:本人業務水平、管理能力不高,業務發展緩慢,不良貸款居高不下,清收速度緩慢,」兩呆」貸款上升,潛在風險加大,有超比例貸款企業四戶,資本充足率嚴重不足,賬面273萬元的虧損額,辦公條件,防範設施及員工生活條件、工作環境沒有改善。 六、 改進措施:加強自身的業務理論學習,進一步提高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大」清非」力度,尤其是清收」兩呆」貸款,努力扎實支持」三農」貸款,壓縮大額超比例貸款,增收節支,提高經營效益,提高資本充足率和貸款抵補率,盡快降低和化解風險. 兄弟套著寫吧!
記得採納啊

❺ 建行副行長2014年紀檢監察述職述廉報告書銀行業務

東南可寫,聯系方【】在頭相內。

❻ 求一份農業銀行員工的述職報告

xxxx年,我在黨組的領導下,在"金管、計統、農金"等監管專業同志們的大力支持下,協助行長較好地完成了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履行了自己在分管金融監管綜合崗位的職責。總結回顧一年工作現述職如下:
200x年我繼續負責綜合監管的全面工作。 為充分調動該股職員的整體工作積極性,實行規范化管理,,年初我就安排對綜合監管人員進行重新組合,做到崗位到人,責任分工明確的工作管理體系,經常參加綜合監管每周定期召開科務會,安排布置的各崗位工作,及時溝通情況。通過上述舉措,200x年綜合金融監管工作又有新起色,內控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較好地解決了人員不穩定的問題。另外,我與監管股負責人按《金融監管責任制》和行內制定的《量化細化實施細責》,把每一個被 監管專業、每一項監管責任真正分解落實到人。按時完成了監管責任的分解落實工作,從而明確了監管人員的具體分工和職責。做到了:人員落實、制度落實、責責落實、任務落實、檢查落實。認真按季進行考核,將每個人員崗位責任與目標化管理結合,充分發揮了金融監管各崗位人員的職能作用。
一、銀行監管與合作監管
1、組織監管人員認真學習各項政策規定和監管實務技能,不斷提高綜合素質
今年以來,我們監管部門定期和不定期組織人員開展了業務學習和實際檢查技能的培訓,積極樹立新的監管理念,將各項政策規定和實務操作的要點融入在具體的工作中,從200x年起,我行銀行業監管人員的培訓重點從行政監管轉向對銀行業機構的非現場分析和預警上,監管人員必須作到對政策規定熟、實際現場檢查技能高、非現場分析到位,圍繞上述三個方面,我行監管人員在參加中心支行培訓的同時,督促監管人員自學有關監管業務知識,在一定的時期內迅速提高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2、認真貫徹和落實銀行業監管現場會精神,加快監管電子化的步伐
按照200x年10月銀幸迪殖』岬囊�螅�險孀櫓�思喙莧嗽倍砸�幸導喙芪牡怠⒎竅殖〖嗖饈�菹低場⒔鶉諦姓�喙蘢酉低車扔τ貿絛蚪�辛酥鶼盥涫擔�惺當Vち思喙蓯滴癲僮饔爰撲慊�τ玫娜�媛涫怠N倚屑喙懿棵糯?00x年起嚴格按照電子化監管的要求,認真貫徹監管電子化和文本化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落實監管實務操作在計算機中的應用,保證了中心支行與我行之間的監管信息與實務操作的溝通,通過監管電子化的建設,切實提高了監管的各項基礎工作水平。
3、繼續嚴格加強對銀行業行政監管、確保監管的合規性
(1)、200x年,對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工作,一是嚴格執行了任職前考試、談話制度,分別對3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了任職前的考試、談話,同時完成了對2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二是在200x年9月組織完成了轄內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期間的考試及年度考核工作,並將考試及考核結果裝入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檔案存檔。
(2)加強對機構准入和退出的監管,在積極支持銀行機構改革的同時全年完成了銀行機構退出4家、遷址1家、降格2家。
各家商業銀行的機構撤並要在積極支持機構改革和調整的同時,按照機構撤並規定的要求作好審批工作,保證了銀行業機構撤並所申報的資料完整、審批材料的合規,在一季度對200x年機構和人員上報的材料進行一次復審,凡不符合規定或要素不全的一律在一季度末之前進行了糾正,復審結果於200x年x月xx日前上報到銀行科。
真做好金融機構年檢工作。按照呼盟中心支行的要求,我們早在200x年4 月就開展了對銀行業機構的年檢工作,依照上年年檢各項要求履行了手續,年檢中沒有走過場,現場檢查面達100%。年檢報告於6月20日前上報了銀行科。
4、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制,切實履行了監管職責。2月底前,按照人行呼倫貝爾市中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呼倫貝爾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監管責任制實施細則》等制度和辦法,完成了支行與農村信用社聯社簽定監管責任狀、支行主管行長與監管股長簽定監管責任狀和監管股長與監管員簽定監管責任狀,制定了監管A、B制,明確了監管職責、責任和目標,使各項監管責任製得到有效的貫徹和落實。
5、採取簽定監管責任狀和按月對新增貸款合規性進檢查等措施,督促轄內農村信用社進一步端正服務方向,加大支農力度,全面推動農戶小額聯保貸款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進一步控制和壓縮大額貸款的發放。全年我支行克服了全國普遍流行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帶來的影響,利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手段對轄內4家農村信用社當年新增貸款的合規性進行按月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及時反饋給聯社和各社,並督促其及時改正。通過檢查,轄內4家農村信用社當年新增貸款的50%以上投放於農牧業,投向總體上達到合規,但部分農村信用社存在當年新增貸款的大部分發放給國有企事業單位、發放壘大戶大額單戶貸款和貸款抵押擔保手續不合規等情況。
6、高度重視清收不良貸款工作,進一步化解農村信用社貸款風險。今伊始,我支行把督促轄內農村信用社加強對沉欠貸款的清收力度,特別是要加大對風險貸款和呆滯、呆帳貸款的清收力度,進一步落實去年年底支行監管部門和聯社共同制定的責任清收和崗位清收不良貸款工作當做首要工作來抓,截止11月末,我支行轄內4家農村信用社共收回風險貸款1,472萬元,佔全部風險貸款66.4 %,取得較好的成效。
7、進一步加強監管檔案管理,達到監管檔案規范化。今年,我支行認真按人行呼倫貝爾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監管辦法》文件(呼銀辦發[220]135號附件3)規定的內容建立、補充和完善各項監管檔案,達到上級行和支行所要求的規范化標准。
三、貨幣信貸與統計
一年來,我組織帶領綜合監管全體職工,對轄區國有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貨幣政策執行情況實行嚴格的監管,按月對信貸資產質量、繳存准備金進行監控,為及時掌握轄內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為貨幣監管提供依據,我們按月對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資金狀況進行簡析,按季進行綜合分析。全年共上報經濟金融形勢分析12份,信貸資產質量分析三期;動態反應12期,調查報告12期,,按月及時上報工業企業景氣調查報告及表12期。全年按時完成了利率管理現場檢查、金融統計執法檢查和信貸咨詢系統登錄情況檢查工作,使我轄區違規問題明顯減少。為支持信用社和地方經濟,共為信用社申請再貸款2800萬元(50為頭寸貸款),至12月15日已收回1860萬。此外,我還積極組織調查研究和信息調研工作,一年來由我審稿把關共向上級行上報「地區金融發展狀況調查"、"下崗職工再就業貸款情況調查"、"地區助學貸款情況調查"、"生態環境趨勢調查"、"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損失率情況調查"、"中間業務調查"、"房地產業務發展情況調查""金融支持地方經濟情況調查"、"中小企業融資情況調查等12項指令性調查任務。
三、取得的成績及收獲
二00x年在全體綜合監管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在行黨組的正確引導下,使我負責綜合監管工作明顯提高, 主要表現為:一是各項管理制度已初具雛形, 有了一定的基礎; 二是全員綜合素質有較大提高,並有了一些工作經驗; 三是搞了一些分析、預測、調查, 為領導決策提供了部分可借鑒的依據, 為今後工作打下了基礎;四是監管手段有所改進,力度進一步加強;五是我本人經常跟隨檢查,學到了很多知識,工作能力有所提高。
回顧一年的工作,我在金融監管和化解金融風險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具體工作當中存在監管力度不夠和工作積極性不高等缺點。在今後的工作當中克服缺點,發揮優勢,取得更好地工作成績而努力。

❼ 銀監會對財務公司負責人任職有什麼規定

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辦法》從制度上確立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基礎性規章。

《辦法》與之前的規章相比,內容更加完備具體。任職資格管理方面,除了對董事、高管人員准入條件程序等進行規定外,還規定了持續監管的內容。任職資格終止方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監管實際需要,明確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此外,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離任審計報告制度及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銀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任職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規環境。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經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類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須經監管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具體人員范圍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管理,是指監管機構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核准和終止任職資格,監督金融機構加強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全過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任時和在任期間始終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擁有相應的任職資格。
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出現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金融機構應當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職,並將相關情況報告監管機構。
二、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條件,是指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應當達到的監管要求。
第八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九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第十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之條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於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前項規定不適用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一條 除不得存在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外,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現)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該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視為不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各類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三、任職資格審查與核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在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前不得履職。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前,應當確認其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向監管機構提出任職資格申請。
第十六條 各類金融機構報送任職資格申請的材料和程序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外,監管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審查擬任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據以向金融機構發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
(一)在監管信息系統中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調閱監管檔案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三)徵求相關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意見;
(四)通過有關國家機關、徵信機構、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等渠道查證擬任人的相關信息;
(五)對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及能力進行測試。
第十八條 擬任人曾任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
離任審計報告一般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六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平行調動的,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三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在該擬任人任職前,應當向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異地任職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徵求監管評價意見。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擬任人所在金融機構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一)未在擬任人任職前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的;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或顯示擬任人可能存在不適合擔任新職務情形的;
(三)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評價意見顯示,該擬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辦法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
(四)已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行長(總經理、主任)及分支機構行長(總經理、主任)缺位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指定相關人員代為履職,並在指定之後三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代為履職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 監管機構發現代為履職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應當責令金融機構限期調整代為履職人員。
代為履職的時間不得超過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規章規定期限。金融機構應當在期限內選聘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收到監管機構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後,應當立即告知擬任人任職資格審核結果。
第四章 任職資格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應當撤銷已做出的任職資格核准決定:
(一)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核准其任職資格的;
(二)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時存在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監管機構在審核時未發現,但在核准其任職資格後發現該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任職資格核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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