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根據什麼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人民
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 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 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 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 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 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 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 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 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 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 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八條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 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 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 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 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 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 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 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 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三條 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 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 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 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 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 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 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 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
⑵ 淺談如何做好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 提升防控能力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銀行各種業務的不斷開拓,不法分子把金融機構作為掠取的主要目標,以盜竊、搶劫、詐騙、涉槍等手段實施的刑事犯罪時有發生,給資金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金融機構的主力軍,點多面廣,以服務三農為己任,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農村信用社各項安全保衛制度和內控制度的不斷健全,安全保衛設施的不斷改完善,這為農村信用社實現跨越式發展提供了有力地保障。但是面對日益嚴峻的外部金融環境和自身發展的需要,安全保衛工作對信用社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而且這項工作只有起點、站點,卻永遠沒有終點。 一、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們不難從近期的各類金融案例中看出,農村信用社網點的發案率明顯比其它商業銀行高,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一是在基層信用社的實際工作中,從信用社主任、安全員再到一般員工,普遍存在安全防範意識淡薄的問題。有些人片面地認為安全保衛工作是聯社保衛部門的工作,與自己無關;有些人認為認真執行各項安全保衛制度,其他的工作就沒法做,甚至認為對於在工作中認真執行制度的人是拿雞毛當令箭,不知輕重。基層領導不重視,員工安全防範意識缺乏,使得安全保衛工作很難全面展開,導致轄區內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和排除。 三是雖然農村信用社的硬體設施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改進,但是隨之外部環境和作案手段的更新,仍然存在著許多隱患,還未達到安全防範的標准。 四是制度執行力不強,在基層信用社的具體工作中,對於安全保衛制度的執行力度有待提高。在河北省安全保衛制度知識手冊中明確規定,除上級檢查和接送庫款出入外,任何時候尾隨門不得雙開。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尾隨門為了方便使用操作有些不規范,根本沒有意識到風險已經就在身邊。對於這種應然和實然之間的差距,信用社員工普遍認為這沒什麼大不了,只要不出問題就行。對於檢查出來的問題,礙於情面、人情,存在典型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現象,到最後問題還是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 二、對做好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提升防控能力的幾點思路和建議 (一)堅持安全教育常抓不懈,進一步強化幹部職工的防範意識。強化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抓好安全制度、安全常識的學習,抓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和各種案例的警示教育,是勢在必行的。因此,還必須加強對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技術知識的學習。重要節假日和重要活動隨時教育,做到學習有記錄、有內容、有效果;形成多形式、多內容、多層次的教育布局,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二)加大責任落實,認真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要做到:一把手親自抓,分管行長具體抓,層層簽訂各類案件防範責任書,責任書縱簽到底,橫簽到邊,將安全防範責任落到實處。明確細化職責,使廣大員工在任何環境、任何崗位、任何時刻能想到安全第一。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和職工兩者皆有責任和義務,只有上下配合,通力協作,時時處處保持應有的警惕,才能防患於未然,堵漏於事前。 (三)要充分發揮科技、人防的效能,建立相應的內控制度並加強落實。建立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是金融機構得以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徑,也是衡量銀行經營管理水平高低標志。具體涉及到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者就要根據安防科技、人防的現狀,建立行之有效的內控制度,而內控制度的落實要依靠管理者的監督、保衛人員的執行、安防科技設施的監控來完成。針對安防科技設施難以發揮作用的領域,修訂完善人力防範制度,明確各職能部門職責,如保衛人員培訓上崗制度、後續教育制度,從制度創新著手,立足人員素質提高,自發學習崗位知識技能,激活崗位人員的工作潛力,不斷適應安全防範科技化的需要,促進安防科技設施效能的發揮。 (四)進一步開展安全崗位培訓,加大演練力度。從做好安全保衛防範工作著手,強調以人為本,對廣大員工,尤其是保衛工作人員從安全保衛實戰出發,加強培訓,既要注重更新防範觀念,更要注重提高實戰技能。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於保衛人員處理突發事故是大有裨益的,例如在發生火災情況下,如何開展自救,保護員工人身和財產不受傷害和損失。在很多時候,事件發生時,大多數保衛人員的思維是混亂和慌張的,根本就沒有很好的應變能力,這樣一來,在發生突發事件後,保衛人員沒有清醒的認識和處理事故的方式方法,便無法保證在第一時間內將事故遏止在萌芽狀態。制定預案要在日常演練中落實,如開展消防演練,動員全行職工參與,認真學習使用各類消防器材;開展反搶劫演練,增強交箱人員抗擊制服犯罪分子的能力等,將制定的預案切實落實到工作中,以此來提高全員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和安全防範意識。 (五)加強管理,完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加強重要崗位人員的管理。加強槍支彈葯管理,堅持押運守庫制度,突出抓好對重點部位、重點人員、重點崗位和早、中、晚三個時段的安全檢查,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從嚴要求、從嚴管理,嚴格重要崗位人員的資格審查,對於不適合的堅決調換,新分配的人員實行先培訓後上崗。牢固樹立槍支彈葯無小事的思想,加大對管槍員的監督管理力度;嚴格執行縣級聯社理事長、信用社主任是安全保衛第一責任人的制度,逐級逐人落實責任,聯社保衛部門加強對槍支彈葯的管理和檢查,信用社主任每星期必須對槍支彈葯檢查一次,並有詳細的檢查記錄,確保萬無一失,嚴防涉槍彈案件、事故的發生。 綜上所述,我們大家應該清醒地知道,隨著犯罪分子侵襲金融機構的手段不斷變化,農村信用社安全防範工作的要求和標准也越來越高,安全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安全防範工作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系統工程,只靠個別人或少數人的力量和努力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依靠全行人的合力扎扎實實地去做好這項工作,築起一道堅實的安全屏障。
⑶ 金融機構預防洗錢活動的核心制度是
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制度是反洗錢工作的核心制度。包括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
⑷ 學習《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經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心得體會
下面這份資料你看看,能否有用? xx縣郵政局2007年度郵政金融安全工作總結我局2007年郵政金融安全工作在局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遵照xx縣公安局和省州局對金融安全工作的要求,立足於防範郵政金融風險管理,在保障儲匯資金安全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一、認真開展省、州局安排的「對銀行帳戶管理及大額現金交易排查」、「對代發工資業務進行 排查」、「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職工挪用資金買彩票案件」、「中間業務專項檢查」、「排雷行動」、「金秋行動」、「內部控制評價」,以確保郵政儲匯資金安全,捍衛經營成果。二、按照《四川省郵政金融資金安全檢查處罰試行辦法》以及《四川省郵政儲匯資金票款安全連鎖責任制》、《四川省儲匯業務稽查方案》、《2007年xx州銀監分局案件防控工作措施》等重要文件,對郵政金融資金實施有效監控,促進郵政金融業務穩定、健康發展。三、認真落實資金票款安全局長負責制,實行儲匯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年初層層簽訂《xx縣郵政局金融資金安全責任書》。把郵政儲匯資金安全管理作為重點,認真落實資金票款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定、辦法,每次全局職工大會和日常工作安排,局領導必講安全內容。三、把安全防範溶入日常管理,貫徹預防為主、單位牽頭、群防群治、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安全是各項業務發展的基礎,是第一要事。對外我局密切關注社會形式,嚴防不法分子的侵害。從早接款晚送款,到出入通勤門,我局都制訂了嚴格的規章制度,並督促每一個員工遵照執行。做到人人熟悉防搶預案,定期演習。對內簽訂職工聯保責任書,員工思想動態調查報告。使安全保衛工作做到防微杜漸,萬無一失,繼續創造了全年安全無事故。四、為強化郵政金融安全管理,結合本局實際,制定了《xx縣郵政局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實施細則》,先後修定了《xx縣郵政局儲匯資金安全管理辦法》、《關於對郵政儲蓄大額現金支付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管理的通知》、《調整2007年儲匯周轉金定額明確超限提款許可權的通知》、《金庫管理考核辦法》、《xx縣郵政局金庫管理、上下班接送安全綜合考核辦法》以及各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五、嚴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頻次和內容開展安保視察工作,採取突擊檢查、專項檢查與常規檢查相結合,局領導還經常親自帶隊到支局所進行夜間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資金安全隱患進行追蹤整改、督促落實。對相關人員「有規不遵、有章不循」,嚴格按照《xx縣郵政局綜合管理考核辦法》相關規定逗硬考核。六、根據公安部、銀監會《關於印發%26lt;銀行金融機構安全評估辦法%26gt;的通知》(公通示[2006]53號)精神以及四川省公安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督管理局關於貫徹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辦法》(川公發[2006]152號)文件的通知要求,按照縣公安局和州郵政局的安排部署,在縣郵政局領導的高度重視和親自帶領下,對轄內郵政儲蓄金融機構繼續開展了全面的自查自糾活動。1、為切實加強安防設施的完善,投入了大量的建設資金,今年對縣局和xx支局的金庫鎖具進行了改造;並改造了xx儲蓄網點,更換了報警設備和防彈玻璃窗,安裝了電視監控設備和防尾隨門。全年投入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共計13.6萬元。2、認真組織郵政金融員工學習公安部、銀監會關於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辦法和標准以及相關文件精神,把金融機構安全評估檢查工作落實到基層,讓所有的領導和員工加深對評估檢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斷提高其安全防範意識,使其自覺執行內控制度。一年來,我局郵政金融安全保衛工作在縣局領導和縣公安局的支持和指導下,在工作中不斷建立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積極進行安全防護設施建設,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把資金票款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確保資金票款安全全年無事故。我局雖然在金融安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也存在有不足之處,暴露出我局工作中的欠缺和今後應努力的方向。為此我局將在2008年工作中繼續保持其他方面已取得的成績,力求更上一層樓,圓滿實現各項郵政金融安全工作目標,為確保郵政金融機構安全做出應有的貢獻。xx縣郵政局2007年12月12日
⑸ 求 銀行業 我為"案件防控工作獻一計"演講稿一篇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一、考評原則
對年度內發生非自查發現重大、惡性案件的被考評機構實行「一票否決制」,其考評結果為不滿意。案件是否為重大、惡性,由案發機構屬地銀監局進行認定;案發機構屬地銀監局認為難以判定的,向案發法人機構對口的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機構監管部門牽頭,會同案件稽查部門、案發機構屬地銀監局通過聯席會議的方式共同認定。
對於其他被考評機構,通過對案件防控工作組織、工作質量、內審稽核工作力度、內控執行力建設和案件責任追究與整改等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考評來評價其年度的案件防控工作水平。綜合考評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
二、考評標准 (一)考評要素
1.案件防控工作組織;通過評價對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視程度、人員配置、制度及工作機制建設來考核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案件防控工作組織情況。
被考評機構是否把案件防控工作視作經營管理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全行的重點工作進行規劃、安排;是否把案件防控的責任以及激勵、問責納入制度管理,制定或修訂出科學、實際、目標明確、可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是否在年度的工作部署、指標考核、激勵與懲 的安排中體現了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
是否制定了要求明確、切實可行、便於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的案件防控工作規劃和目標,並在各部門和各分支機構之間細化量化、分解實施;是否建立了案件防控工作的機制和體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保障體系,且配備了與任務、職責、目標相匹配的人員,並對有關資源進行有效地協調和組織,保證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順利進行。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考評機構沒有建立案件防控工作定人定崗定責的工作制度和工作體系,則案件防控工作組織單項考評為不合格。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素對案件防控工作組織予以評價。 2.案件防控工作質量;通過評價在案件調查與處置、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案件防控主動方面的工作情況來考核年度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案件防控工作質量。
在案件處置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循有關程序要求,做到行動迅速、部署有力、報告真實、問責嚴肅堅決、風險整改徹底;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督促、監督體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來主動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質量;是否能從組織、人員、制度等各方面保障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迅速、准確和全面、杜絕瞞報、遲報、錯報或錯誤確定案件性質等情形的發生;年度內案件防控工作是否達到控制案件風險的效果,有效地堵截新案、挖掘出舊案、杜絕隱患,並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考評機構年度內發生嚴重瞞報案件的情況,或出現公安部門、審計部門已經上門辦案而被考評機構仍未向監管部門報送的情況,或在案件處置工作中發生嚴重問題,則案件防控工作質量單項考評為不合格。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素對案件防控工作質量予以評價。 3.內審稽核工作力度;通過評價內審稽核隊伍及工作機制建設、內審稽核工作力度來考核內審稽核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發揮的作用。
年度內是否不斷致力於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獨立的稽核組織體系和規章制度,加強工作隊伍素質建設;是否支持稽核部門獨立且有效地先使監督檢查職能、督促行內各部門或分支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內審稽核部門是否根據案件防控工作情況、工作重點和監管部門的有關案件防控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了年度稽核規劃、稽核重點和稽核方案,是否對重點風險領域內控制執行情況保持一定頻率的全覆蓋檢查,以及對年度重點防控領域進行突擊檢查;年度內是否加強了對高案件風險份支機構、業務環節、崗位人員稽核的深度、廣度和頻度;經由稽核部門發現的問題是否能夠及時進行延伸檢查,徹查風險、及時整改,明確提出責任處理意見。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考評機構年度內發生經由內審稽核檢查但款發現的風險點引發案件的情況,
則內審稽核工作力度單項考評為不合格。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素對內審稽核工作力度予以評價。 4.內控執行力建設:考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加強內控執行力、提高內控水平的工作力度和成效,以及內控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發揮的作用。
是否對各項業務制定了全面、系統的政策、制度和程序,並保證內控制度的貫徹執行覆蓋到包括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的所有風險點;能否採取有效措施來規范各項業務操作、加強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的行為監督、強化重點業務風險的管控;是否通過對內控的實效性進行檢查、對案件風險進行排查,特別是對重點環節、重點事項進行檢查等方式確保各項制度在各部門、各級機構得到貫徹執行,有效發揮化解案件風險的作用。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考評機構年度內存在嚴重的內控失效導致案件發生的情形,則內控執行力建設項考評結果為不合格;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互對內控執行力建設予以評價。 5.案件責任追究與整改;考核對案件問責制度和整改要求的執行力度。
能否建立完善的案件問責執行工作制度,明確責任主體、責任追究標准、責任追究具體內容,並建立完善的案件責任評價和責任追究程序;能否確保案件責任落實在具體崗位,並以明確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和約束;能否嚴格落實「上追兩級」、「雙線問
責」等責任追究制度,對銀行業案件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對機構內存在的違規行為責任人,能否主動按照「上追兩級」、「雙線問責」的原則實施處罰;能否根據暴露出的案件風險情況,及時、全面、細致地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效果作為對各部門和分支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以及之後各項檢查的重點。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評機構年度內在發生案件、進行風險排查之後,仍然發生同類同質案件,則案件責任追究與整改項考評結果為不合格(5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一票否決」考評以其省級分支機構為考評對象實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機構法人為考評對象實施。)、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素對案件責任追究與整改予以評價。 (二)評定標准
對以上5方面的單項考評結果,均設合格、不合格2個檔次;如果被考評機構獲得3個及以上不合格,綜合考評結果為不滿意;1-2個不合格,綜合考評結果為基本滿意;全部合格為滿意。
⑹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⑺ 求金融犯罪及其預防的開題報告
金融是國民經濟命脈,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如何保證金融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減少金融系統違法犯罪的發生,確保金融系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穩步、規范、有效開展,是目前我們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來,金融違法犯罪尤其是職務犯罪案件頻發,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切實加強金融系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已成為金融系統和檢察機關必須認真研究和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現就圍繞預防金融系統職務犯罪問題談些認識和思考。
一、 當前金融系統職務犯罪的案發走勢和特點
應當看到,這幾年經過全省金融系統紀檢監察部門與各級檢察機關通力協作,不斷加大打擊金融犯罪力度和認真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有效地遏制了金融案件的高發勢頭。總的來說,當前金融系統職務犯罪案件的總體走勢出現「兩個波浪式」:一方面,職務犯罪案件數呈波浪式的下降趨勢;另一方面,職務犯罪案件在金融案件中的所佔比重又呈波浪式的上升趨勢。這表明,在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和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下,金融系統的職務犯罪處於欲張又縮的狀態,較之金融其他犯罪更具有頑固性,預防職務犯罪既是金融系統查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工作重點,也是任重道遠的法制任務。尤其值得我們關注的是,當前金融系統職務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
1、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居高不下。在近幾年立案查處的金融職務犯罪案件中,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所佔比重一直很大,反映了金融系統職務犯罪案犯掠奪錢財的貪婪性。
2、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危害性嚴重。隨著涉案金額上百萬、上千萬案件增多,造成銀行資金大量流失和被侵吞,不僅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和破壞,更為嚴重的是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給社會帶來了不安定因素。
3、單位負責人涉案比例上升,並向高級管理人員蔓延。從近年情況看,呈現出上升並向處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蔓延的趨勢,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和重視。
4、內外勾結合夥作案增多,導致串窩案發生。隨著金融內部管理制度的加強和改進,金融系統職務犯罪的作案方式發生了變化,從過去的手段單一、一人一案一罪的情況轉向以聯手犯科、狼狽為奸的團伙特點,從而使內外串通勾結和內部合夥作案增多,導致一些串窩案的發生。
5、案犯年齡結構呈下降趨勢,智能化作案傾向明顯。在原先普遍採取收儲不入帳、偷支儲戶存款、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等傳統犯罪手法的基礎上不斷翻新,智能化作案傾向明顯。或利用新業務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空隙,違規大額透支、非法載留、拆借資金將公款挪用等。這些新的犯罪手法詭秘,隱蔽性強,不易被發現,增大了查處和防範工作的難度。
6、基層操作崗位發案率高,攜款潛逃者增多。金融系統的支行(公司)及分理處、儲蓄所和農村信用社,是金融機構的基層單位,其中直接與資金貨幣打交道的操作崗位,往往是金融職務犯罪的誘因。基層金融機構不僅發案率高,而且還常常發生攜款潛逃案件,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損失和危害。
⑻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銀行案件防控工
防範和化解案件風險是當前金融機構業務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新形勢下研究和探討的重要課題。分析近年來案件發生的原因及特點,基層機構主要負責人及一線業務崗位是案件防控的重點部位和重要環節,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和關注。面對當前銀行業違法違規問題頻發的嚴峻形勢,如何抓好案防工作,應增強防範意識,強化內部管理,實現案防關口前移是我行當前防範和遏制案件的重中之重。 一、當前案件風險形成的主要原因及表現 1、思想教育不到位,道德滑坡。案件警示教育說起來重要,抓起來熱鬧,往往停留在表面現象,沒有真正深入下去,對員工的思想教育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導致員工的思想觀念滑坡,不能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特別是對員工「八小時」以外的活動失去控制,不知道員工在想什麼,有的明明知道有不良行為和表現,但卻不採取措施,也不向上級行報告,縱容其發展最終走向犯罪。 2、管理人員特別是機構負責人,存在經營指導思想不端正。主要表現在管理上存在「一手硬,一手軟」,片面追求業務發展,忽視內部管理和風險防範,不能正確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控制的關系,把主要精力放在業務發展上,對自身存在的……【本篇約3000字,會員請先登錄後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