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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強制締約

發布時間:2021-03-03 23:03:20

① 歷史的題目 望各位幫我解答解答

1.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內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容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2.世貿組織的主要職能是:組織實施各項貿易協定;為個成員提供多邊貿易談判場所,並為多邊談判結果提供框架;解決成員間發生的貿易爭端;對個成員的貿易政策與法規進行定期審議;協調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的關系。

3.在國際社會中發揮的作用:(有三點)
(1) 世貿組織成為當今世界多邊貿易體制的組織和法律基礎
(2)世貿組織有利於世界市場競爭的規范化
(3)有利於資源在世界范圍內的合理配置,從而提高全球的福利水平

補充:1997年10月9日,世貿組織啟用新的標識。該標識由六道向上彎曲的弧線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別為紅、藍、綠三種顏色。標識意味著充滿活力的世貿組織在持久和有序地擴大世界貿易方面將發揮關鍵作用。

② 絕對高分!解決會計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幾個問題!高手來挑戰下

6。目前會計中介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經過了近二十年的恢復重建和改革發展,行業監管、機構改制、協會管理等各項工作均取得了巨大的成績,為本行業未來蓬勃發展,向國際接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我國加入WTO以後,國外同業將全面沖擊我國會計市場,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將面臨歷史性的挑戰,同時也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如何應對將是每一個從業人員必須慎重思索的。
只有認真審視我國CPA行業的現狀,認清與國際同業的差距所在,深刻思索由此對我國CPA行業帶來的機遇與挑戰,積極應對,才能趨利避害,促進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一、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現狀及與國際同業差距
1、整體環境
1)執業環境差,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單兵深入而其他中介機構改革滯後。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作為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的一種,首先要受到經濟鑒證類中介業整體環境的影響,該類中介業在我國的現狀是資格林立,過多、過濫;一位注冊會計師要面對十多項資格去考,一家會計師事務所要面對二十多項資格去申報,大量的精力用於應付考試和迎接檢查上,沒有時間扎扎實實學習些知識,認認真真研究點問題。雖然經過2000年的清理整頓,有一定改觀,但並未真正解決問題。
不少政府部門直接興辦中介機構。這種局面的存在,造成很多問題:首先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受到影響,中介機構的生命力在於其獨立性,一旦這種獨立性受到質疑,必然影響其權威性和責任意識,喪失權威性的中介機構難免有取悅市場的行為,最終使得中介機構執業行為不規范;其次,形成依靠政府的授權壟斷市場、分割市場的局面,缺少有效競爭,執業質量難以保證,監督作用難以有效發揮,中介機構經濟信息失真的問題難以得到有效揭露和治理。上述問題,嚴重製約著中介服務行業快速、健康發展。如果不對這種情況及時加以整改和規范,必將影響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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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乏有效的信息需求者
注冊會計師職業的起源和發展與現代企業制度及金融市場密切相關。而我國的現狀是,金融市場尚處於發展和完善階段,現代企業制度也尚未建立,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還未引起人們的真正重視,中國注冊會計師服務缺乏真正的有效需求者,難以形成有序競爭的會計市場,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起源和生存動因來自於所有權、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應主動要求接受審計;而我國的現狀是政府行使所有者的職能強制企業(被動地)接受注冊會計師服務,企業管理當局作為委託人可以自主選擇會計師事務所,難免發生購買會計原則的事件。由此造成的另一弊端是,會計市場供大於求,缺乏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的生存空間。
中國入世後,會計市場面臨的沖擊主要來自於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會計中介機構,他們有著數百年的發展歷史,相關法律健全,執業環境規范,市場趨於成熟,這些都是我們難以比擬的。
2、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環境
1)規模小,業務單一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國內注冊會計師行業與國際相比,差距甚大,與國際"五大"相比,首先在規模上,兩者相去太遠。國際"五大"在世界上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有上百家成員所和數百家辦事機構。例如:"普華永道"公司現已擁有10000餘名合夥人和146000位專業人員,而在中國,年收入幾千萬人民幣,擁有上百名注冊會計師的事務所已為數寥寥了。 字串4
從業務范圍來看,傳統的審計和會計業務在國際五大業務中的比重越來越小。以97年為例,傳統業務收入比例在五大中已降為31%-43%,管理咨詢從23%-46%上升到36%-54%。並且法律、保險精算、ISO9000認證、網路信託鑒證等新型服務還在不斷興起。但在目前,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仍以傳統審計和會計業務為主,1998年,其他類業務收入占總業務收入的比例平均還不到8%。
2)市場定位模糊,服務意識匱乏
長期作為政府部門的附屬機構,不少會計師事務所依賴行政壟斷獲得業務,客戶范圍局限於行政指派的國有企業審計。由於國家對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財政部門下屬的事務所也相應形成了監督客戶,而不是服務客戶的觀念作風。而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中介行業的一種,其生存依據首先取決與其所能提供產品即服務的質量,缺乏起碼的服務意識,服務質量何來?
3)品牌意識不強
會計師事務所的真正客戶是社會公眾,它必須承擔社會責任,服務社會,通過提高自己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來樹立良好的品牌。而我國不少會計師事務所違規操作,急功近利,執業行為缺乏社會責任感,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和聲譽不佳。另外,由於對創立良好的"服務品牌"缺乏足夠的認識或系統的方法,不少執業相對規范的事務所存在業務內容單一雷同的弱點,尚不具備競爭的品牌優勢。而國際"五大"大多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已經在世界范圍內建立了十分良好的信譽,具有絕對的品牌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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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營銷手段落後
事務所的產品是綜合性服務,在當前買方市場的環境中,營銷手段的優劣直接決定事務所的生存和發展。而大多數的會計師事務所營銷手段單一,簡單地把營銷理解為產品推銷,為了獲取客戶,不惜以降價,甚至喪失職業獨立性來滿足客戶不當要求以迎合客戶,這無異於飲鴆止渴。
5)決策層主要由做財務出身的技術型人才組成,缺乏既熟悉本地市場,又對國際慣例有深刻理解,既有扎實的管理和服務營銷理論基礎,又有豐富的管理和服務營銷實踐經驗的復合型高級管理人才。
6)注冊會計師整體水平較低
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起步較晚、服務意識淡薄、執業質量低下、缺乏國際及大規模企業執業經驗。從人才方面看,五大能夠從世界各地吸引最優秀的人才加盟,而我國會計師事務所不同程度的出現了人員老化、人才流失的現象。
所有這些都說明,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是無法和國際會計公司相提並論的。如果會計市場完全開放,國內會計服務業必將受到很大的沖擊。因此,我們應堅持逐步放開原則,有計劃、有步驟的開放我國的會計市場。

二、WTO協定中涉及會計服務有《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WTO服務貿易理事會專業服務組(WPPS)的兩份文件--《會計服務業相互承認協定或安排指南》、《關於會計服務業國內規章方面的守則》,這些規定和文件對會計市場開放提出了相關要求。在WTO框架下,服務貿易總協定是一項服務部門國際化的綜合性文件,其中會計服務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服務貿易總協定通過制訂規則,解決各國包括會計服務在內的服務業對國際貿易和外國投資管制的障礙,保證外國、與外國合作的事務所和執業人士享受與東道國同行同等的權利,消除市場准入的歧視性壁壘,增強有關資格承認管理規則的透明度。加入WTO後,我國將承諾開放會計市場,全面允許國外的注冊會計師根據高透明度的程序進入我國境內,開辦會計師事務所並承接業務。這對我國尚屬幼稚期的注冊會計師行業必將帶來全面的沖擊。 字串4

三、入世會給我國經濟帶來深遠的影響,進而也將作用於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
1、一如入世將會沖擊我國某些行業,同時也會給某些行業諸如紡織業、服裝業、輕工業、和某些機電產品帶來直接經濟效益,我國在這些行業有較明顯的比較優勢,有希望增加在國際市場所佔的出口配額。由此,產品市場的活躍必然帶動資本市場及相關企業的發展,進而也促進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市場的發展。受沖擊的行業將會實行破產、重組和必要的結構調整,而這些行為都需要會計師事務所的參與。這也會擴大會計市場的規模。
2、入世將為解決中國經濟的深層次矛盾提供強大外力,一方面加大會計服務的需求量,另一方面也拓展了會計服務的范圍。這種外力開始會以沖擊、壓力的形式表現出來,然後轉變為巨大的推動力。我國經濟改革中一直未能很好解決的深層矛盾,如企業經營機制轉換、產業結構調整、投資體制更新、價格體制改革等一系列矛盾將在入世強大外力的推動下加速得到治理。而我國大批企業的轉制、重組、兼並、上市以及破產都離不開會計的中介服務。投資環境的改善又確保了外資的注入。最終,會增加會計服務的市場需求。

四、入世給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帶來的機遇
1、有利於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盡快轉換經營機制 字串8
加入WTO以後,按照國民待遇原則,國內的會計機構將不可能享有特殊的政策保護。在國際中介機構的挑戰下,國內會計機構不得不面向市場,面向客戶,轉換經營機制,積極開展市場營銷,緊密圍繞提高執業質量,強調自律管理機制,內部質量控制,業務培訓,人事管理等制度的健全和完美,使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步入"以質量求生存,以信譽求發展"的良性運行軌道,從而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
2、有利於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學習國際同業的先進管理經驗
我國會計市場開放後,國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可採取多種形式在國內開展業務。那時,國內外會計師事務所既存在業務上的競爭,也存在大型審計等業務方面的合作。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足不出戶地學習國外會計中介機構成熟的管理經驗,加快自身的改革與發展。
國內注冊會計師行業在某些方面發展程度低,技術手段落後,服務種類老化,需要向外國會計同行學習、借鑒,提升技術水平,調整更新服務結構,並在更為廣泛的市場競爭中發展壯大自身。另一方面,長期以來,國內會計市場的競爭是低水平低層次的競爭,國外會計公司的進入,不但能提高競爭層次,而且國內會計行業通過直接的市場交手也會降低向外國同行學習的成本。
3、有利於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開展新業務
字串6

WTO要求成員國允許外方進入會計服務業的各個領域,這必然促使管理當局批准本國的會計中介機構也可以進入相關領域開拓新業務,向外國會計機構競爭,這使我國會計中介機構一方面可以學到外國先進的管理經驗,另一方面也被迫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此外,加入WTO所獲得的最惠國待遇有利於會計中介機構利用國內外資源和市場發展會計業務,提高本身實力。
4、有利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加入WTO以後,大量的國外會計中介機構湧入我國,他們的優勢在於:為審計提供了全球的保險,審計或會計問題可以在全球得到解答,對職業道德有明確的指南,有嚴密的質量控制標准,有訓練有素的員工,所有這些都會促進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在這些方面的學習與建設,會計信息質量由此逐步得到提高

五、入世給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帶來的沖擊
1、強占國內的市場份額
加入WTO後,我國將逐漸取消對國際會計機構在業務、機構數量、國外從業人員、規模等方面的限制,使其享有與國內會計機構同等的競爭機會和權利。到那時,國際會計機構憑借其豐富的市場競爭經驗、先進的審計技術、強大的國際背景和為客戶提供的便利優質的服務,將會爭奪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市場份額。
2、增加國內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風險 字串6
加入WTO後,國際經濟活動的競爭加劇,企業會計工作面臨的風險加大,不確定性因素增多。由於國際會計機構進軍中國會計市場,將導致國內會計機構中的一部分客戶流失,從而導致那些規模小,業務單一,防風險能力差的會計中介機構的流動資金周轉失靈,最後引發了這些會計機構的破產。與此同時,跨國的會計中介業務要比單純的國內業務風險大得多,這更加劇了國內會計中介機構的審計風險。
3、面臨人才流失的壓力
市場競爭的實質就是人才的競爭。人才競爭的主要手段一是高薪,二是提供發展的機遇。加入WTO後,國際會計機構將以高薪、出國培訓的機會、優越的工作環境等條件與國內會計行業進行人才爭奪戰。

六、對策
1、充分、合理利用GATS中的"保障條款"、"例外條款"、和"安全條款",為會計市場的對外開放建立安全閘門。
加入WTO並不意味著什麼都要"國際化",並不強調什麼都搞"國際接軌",更不意味著廢除國內法律法規。在GATS中,國內規章的透明度、規章的建立和完善是第一位的,國際化僅僅是倡議,並無強制性。對於會計服務來說,建立一套規范的、有效的國內規章是GATS所提倡的。"入世"以後,我國可以根據這一原則,制定有關法規、規章,加強對國內和境內外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 字串1
GATS中有一些象第10條("緊急保障措施")第十四條("一般例外")和第十四條附則("安全例外")一類的條款,如果善加利用,也可以用來控制市場的開放程度,形成對外開放的安全閘門。
"緊急保障條款"通常是在達成具體承諾後發生了未能預見的變化,以致某項服務的進口規模劇增,從而對國內相同服務及其提供者造成嚴重損害或由此威脅時啟用。這意味著可以重新實施限制和禁止,但必須對所有締約方實施,不得加以選擇。對於國內外發展懸殊的行業來說,這一條款是非常有用的。我國會計服務業與國外差距大,啟用該條款,可以作為保護手段之一,如果舉證方面不存在太大困難的話。
出於保護公共道德、維護公共秩序、保護人類動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欺詐行為或從國家安全出發,GATS還允許各締約方採取措施,只要這些措施在締約方之間不構成武斷或不公正的歧視,不構成對國際服務貿易的變相限制,就認為有效。這也就是"例外條款"和"安全條款"。對於會計服務來說,要啟用該條款,理由可能主要來自安全方面的考慮。這是因為,就會計服務的性質來說,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接觸到個人、企業甚至國家的秘密。一個事務所既有審計鑒證業務,又有咨詢業務,如果兩種業務之間缺乏有效的"隔離"制度,很有可能在這方面出現問題。 字串9
2、建立一套與國際會計慣例接軌的會計、審計法規制度
加入WTO以後,我們要進一步借鑒國際通行的審計准則和引進國際先進審計技術,加快與國際審計慣例接軌的速度,提高中國審計准則制定工作的質量,從而提高中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增強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的國際競爭能力。首先、根據WTO協定的原則要求,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在加入WTO之前,對所有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規章制度進行全面修改和補充,清理存在貿易壁壘傾向的規章制度,針對協定允許發展中國家有一定的靈活性,對市場准入等方面作出長期的、周全的、戰略性的計劃和安排。並藉以規范市場運營,提高執業質量。
3、服務領域多樣化,對客戶的服務全方位化
事務所發展管理咨詢等業務,可以規避市場風險、訴訟風險,因為在我國,會計市場的競爭和訴訟集中在傳統會計審計領域,業務單一,競爭激烈,市場風險很大。此外管理咨詢也可作為事務所新的經濟增長點,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熟悉中國國情,這是國外同業無法相比的,利用這一優勢,發展管理咨詢等業務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對客戶提供的服務范圍很窄,而客戶的服務需求很多,納稅籌劃、財務人員培訓、設置財務制度等等,這些服務需求都未得到有效滿足。事務所的客戶相對固定,對他們的經營、財務優缺點比較熟悉,向他們提供一些有針對性的合理化建議,很受他們的歡迎,藉此會計師事務所也可增加業務收入來源。 字串3
4、會計師事務所合並走規模經營之路
五大發展到今天的規模歸功於無數次的合並。由於美國經濟的發展,企業規模的增大,對審計等業務需求量隨之增加。為擴充實力,合並是會計公司滿足市場服務需求量最有效的辦法。合並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吸收合並中,大公司不僅擁有了客戶所在地的分公司,也獲得了熟知當地業務慣例的有經驗的職員。而新設合並則使得五大進一步成為全球會計師職業界的超級巨人
通過合並可以降低競爭程度,並可通過節約管理費用、協調經營,促進執業效率的提高,合並也可以使事務所上規模、實現所內的專業化分工,為客戶提供更全面的服務,滿足客戶多方位的需求。事務所規模上不去,在質量控制、人員培訓、專業標准制定、吸引優秀人才等方面會受到極大限制,更談不上與國際會計公司的競爭。為此,應鼓勵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合並上規模。事務所上規模,既可實現從業人員的專業化分工,降低經營成本,又能為客戶提供更為全面的服務,還可以提供足夠的人力、物力來收集、整理、分析業務中出現的新情況,研究整個行業共同面臨的問題,提高整個行業的執業水平。因而,走規模經營之路,發展大規模會計師事務所,是壯大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實力,與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公平競爭的必由之路。 字串6
5、我國會計中介機構的觀念和機制轉換的步伐
首先,會計中介機構必須明確自己的生存與發展的目標。通過機構改革和制度建設,把生存與發展的目標分解到每一個機構與每一個中介執業人員,使他們認識到會計中介的信譽、職業道德、規避審計風險對會計中介機構生存的意義。其次,改革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人才管理機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按自己的發展目標跨地區、跨國界招聘優秀人才和引進國際會計人才,實現中國注冊會計師人才的自由流動。
6、行業監管、嚴厲打擊行業弄虛作假行為
應建立與稽查特派員總署、證監會、審計署等部門的連手監管方式,對弄虛作假者予以嚴懲;逐步建立事務所執業報備制度,利用行業信息網路,對事務所執業情況實施監管;加強各級協會監管機構建設,組建強有力的日常監管隊伍;嚴肅監管法制,修訂完善現行的年檢辦法和制度,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對行業質量實行監督,最終形成嚴密的政府、行業、社會監督網路。
7、加快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清理整頓工作
由於會計師事務所先於其他中介機構進行脫鉤改制,因此,在承接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方面,面對許多仍擁有掛靠單位的其他中介機構,在競爭中就會處於不平等地位,給事務所脫鉤後的生存帶來了困難。因此,有關部門應加大步伐和力度,通過清理整頓,依法規范中介市場的資格認定,建立自律性運行機制,依法規范政府部門對中介機構的監管,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創造更為良好的執業環境。 字串3
8、大力培養和造就復合型、國際型會計審計人才
首先,辦好注冊會計師專業的高等教育。目前,我國已有23所高校舉辦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專業,有望有計劃地培養和造就出大批中國的博士生、碩士生,以不斷發展壯大中國中國注冊會計師隊伍,並為參與國際競爭輸送新鮮血液。其次,全面啟動再教育工程,加強對現職人員的後續教育。不斷完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證管理、中國注冊會計師考試等配套措施。
此外,盡可能改革各高校會計專業基礎教育的傳統模式,不斷更新教學內容和結構,在搞好知識教育的同時,應注重對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使之成為能適應未來國際會計發展需要的復合型、國際型會計審計人才。

七、總之,只要我們善於運用WTO中的有關協議,建立、健全會計、審計法規,規范市場運營,不拘一格造就人才,把握機遇,直面挑戰,入世必將會把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推向前進。

參考資料:
1.幸強、鄧菁暉:《加入WTO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面臨的考驗及其對策》《中國注冊會計師》2000/9
2.陳永宏:《淺談當前我國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面臨的矛盾與對策》
《中國注冊會計師》2000/3
3、胡奕明:《WTO與我國會計市場的開放》《會計研究》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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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爽:《WTO於中國會計市場的改革開放》

其他的你再自己好好想想吧

③ 哪有金融法有關的案例

案例1:「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銀行儲蓄服務承諾是否有效可信?

〔 案情介紹 〕

1996 年 7 月 6 日,陳某到某銀行辦理了 7 500 元的活期儲蓄存款。 8 月 12 日,陳某到銀行取錢時發現.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領取走。後經公安機關偵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悉數收繳了贓款。同年 12 月 3 日,陳某才從該銀行取出了一筆存款。陳某認為,由於銀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誤取款長達 100 多天,按照該銀行的「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儲蓄服務承諾,銀行應當賠償其延誤期間的損失。訴訟中,法院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該銀行也以實際行動贏得了較好的信譽。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銀行儲蓄服務承諾問題。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儲蓄服務承諾是銀行對儲戶提出的質量、信用保證,也是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的措施之一。與銀行「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規定不同,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是體現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民事行為,是能夠被儲戶接受的要約,而「二人臨櫃,復核為准」,是銀行單方面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體現儲戶的意願。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潛在條件是:(1)承諾對象須是在本銀行或銀行系統進行儲蓄等業務的所有儲戶; ( 2 )耽誤儲戶存取活動的事由是銀行主觀原因引起的,比如儲蓄人員技術不嫻熟、內部計算機出現人為故障等; ( 3 )只要耽誤事由發生,不管儲戶有無損失,都要進行賠償。因此,如果銀行延誤是出於其他客觀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全市范圍的停電、電腦病毒感染等,銀行則不存在賠償問題。由於該承諾是面向廣大儲戶的,因此,凡是與該銀行存在儲蓄關系的儲戶,都有可能因為延誤支取而獲取賠償。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法律依據是關於要約和承諾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自然人、經濟組織向銀行交付存款,銀行出具存款單後.雙方之間形成了存款關系。銀行應當依法履行按時支取儲戶存款、利息等義務。「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就是銀行支取儲戶存款、利息等義務的具體表現,應當視為銀行與儲戶確立存款關系的要約內容。 1999 年 3 月15日通過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以下簡稱《合同法 》 )第 14 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 〔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 1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作為銀行要約的一部分.一旦向社會做出承諾以後,一般不得輕易改變,對儲戶和銀行都具有約束力。銀行必須格守承諾,如果隨意撤回承諾.就等於變更了銀行與儲戶之間儲蓄關系的內容。

類似於「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社會承諾到處可見,如「童叟無欺」、「缺一罰十」、「不火不要錢」等,而真正對此叫勁的人卻不多。本案中的陳某對銀行承諾動了真格的,不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法院依法判決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是合情合法的

2 . 「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規定對儲戶是否公平?

〔案惰介紹 〕

1997 年 4 月15日,韓某到一家儲蓄所辦理存款。記賬員劉某初點認定存款現金為 5 000 元,在其填寫完存摺、存款憑條並且加蓋名章後,將現金交予復核員章某。章某經復核認定為 4 900 元,比憑條少了 100 元,遂將現金由劉某轉交韓某重點。韓某堅持現金數額為 5 000 元,並且記賬員劉某初步復核也是 5 000 元,因此拒絕接受。雙方為此發生爭執,訴至法院。訴訟中,銀行以「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內部規章為准拒絕承擔責任。

〔 法律分析 〕

「二人臨櫃,復核為准」是銀行辦理儲蓄時的一項內都規章制度,即儲蓄數額以復核數額作為標準的支取數額。如果初審與復核發生分歧.如數額不符、有假鈔,初審要服從復核結果。這一規定有利於加強銀行內部儲蓄管理,防止戴減少儲蓄風險。但是,該規定作為內部規章,只有對內效力,而沒有對外效力。實際上,該規定不是約束儲戶與銀行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准則,因此,用它來對抗儲戶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公平的。

在法律上,我們目前對此還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類似的原則性的規定還是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法院在審理本案時也是運用了法理學分析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 3 條規定: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 4 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 》 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 6 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見,立法將誠實信用、公平、平等作為指導經濟生活的重要准則。本案審理中銀行提出的內部規定,完全違反了公平、平等原則。對儲戶而言,實質上是由銀行單方面規定的類似於店堂告示的格式條款,其在性質上與「一經售出,概不退還」的告示是一樣的,即都是「利己不利人的做法」。

對於格式條款,《合同法》 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該法第 39 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 第 40 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些規定說明,合同條款應當是遵循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的,是合同各方真實意思的反映,而不是一方利用經濟優勢或社會地位強迫對方接受的行為規則。

具體到本案,記賬員劉某初點認定韓某的存款數額為 5000 元,其實際上已經認定了韓某的存款數是正確的,章某的復核,實質上是在確認劉某工作的准確性而非確認韓某存款數額的准確性。從韓某將款交給劉某之時起,韓某就是在與銀行發生法律關系。如果以章某的復核為准,對韓某而言,劉某就是多餘的。換句話說,即使劉某清點有誤,如果他不把款退還韓某重點,則表明銀行已認可了韓某存款的准確性,倘若將款退還韓某重點,則表明銀行對韓某的存款數額的准確隆不予認可。本案中,劉某初點後直接將款交由章某復核,儲蓄風險已轉移到銀行內部,如果復核有誤,責任只能在銀行而不在儲戶。「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錯誤在於.它把儲蓄風險非公平地負擔給儲戶,按照(合同法 ) 規定,屬於「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非法行為」。對此行為,該法第 41 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依照規定,「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解釋就應當是:儲戶將存款交給二人中的第一人清點時,若清點無誤,即以初點為准。對銀行而言,二人臨櫃,復核為准;對儲戶而言,二人臨櫃,「初點為准」。這種理解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也是有法律規定可循的。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本案中的銀行除了要按 5 000 元給韓某辦理儲蓄存款外,還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點應當引起注意。韓某與銀行的儲蓄關系沒有最終形成,原因在於銀行因為遵循格式條款而延誤了韓某的儲蓄,責任在銀行。 《合同法》 第 42 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萬)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本案中銀行的行為即屬於前述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對此給韓某造成的損失,是韓某因不能及時存款而發生的利息損失以及其他費用。這一損失不能小視。

本案作為一典型案例,實際處理時主要是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的。現在,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去處理依據更充分

3 .存單上大小寫金額不符.銀行如何兌付?

[ 案情介紹 ]

1997 年 3 月 4 日蔣某到某儲蓄所存錢。他按要求填寫 了一張定期儲蓄存單憑條,內容是:戶名,蔣某;存款數額, 3200 元;存款時間, 1997 年 3 月 4 日;存款期限, 1 年。儲蓄所出納員和復核員在蔣某寫的憑條上加蓋了名章,同時填寫了定期存單交給蔣某。在填寫存單時工作人員將人民幣大寫誤寫為『叄萬貳千元,小寫為 3 200 元。 1998 年 3 月 4 日,蔣某到儲蓄所取款,由於存單上大小寫不一致,雙方發生爭執。儲蓄所認為,存單雖因工作人員失誤導致大小寫不一致,但蔣某的原始存款憑條明確寫明存款金額為 3 200 元,因此,儲蓄所只能按 3 200 元本金來兌付存單。蔣某認為存單大小寫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儲蓄所工作人員馬虎但不能因此推卸責任,工作人員應當為此失誤承擔責任。儲戶提出按存單大寫金額兌付不是沒有事實根據的。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存單大小寫金額不符時,銀行如何兌付的問題存單是儲戶與銀行之間確立存儲關系的重要依據。存單作為要式憑證,其數額、期限、操作碼等反映了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狀況,可視為二者間儲蓄合同的關鍵組成部分。存單上大小寫不一致,自然表明各方權利義務存在瑕疵。辦案中,蔣某與儲蓄所發生糾紛,就是由存單的文義不符導致的。國務院 1992 年 12 月 11 日發布、並於 1993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儲蓄管理條例》 第 5 條規定:「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第 14 條規定: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為維護儲戶的合法權利,銀行在辦理儲戶存款時,必須嚴格審查,謹慎辦理,不得有多填或少填儲戶存款額的情況。本案中,由於工作人員疏忽,使儲戶存單上的大小寫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銀行的聲譽。那麼,儲蓄所到底按照哪一個數額來兌付呢?

1997 年 11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946 次會議通過的 《 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 》 第 5 條第 3 項規定:「持有人在以樣式、印鑒、記載事項上有別於真實憑證,但無充分證據證明系偽造或變造的瑕疵憑證提起訴訟的,持有人應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陳述。如持有人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陳述,而金融機構否認存款關系存在的,金融機構應當對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系負舉證責任。,「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證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杭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本案中,蔣某與儲蓄所都承認儲蓄關系存在,只是對數額發生爭議。因此,儲蓄所就須提供足夠證據來證明蔣某的儲蓄本金為 3 200 元,而非 32 萬元。

在法庭上,儲蓄所提供了下列證據:蔣某存錢時填寫的存款憑條、銀行的進賬單、對賬單,大小寫金額均是 3 200 元。另外,儲蓄所還提供了蔣某 3 200 元本金的來源是其 1996 年存款到期後轉存的,轉存單上數額與存款憑條上的數額是一致的。蔣某也僅是承認存單上大小寫數額不同,對其填寫的存款憑條及存款資金來源的真實予以肯定。這樣,現有的證據已足以證明蔣某的存款數額為 3 200 元,儲蓄所應當兌付的金額也應當是 3 200 元。另外,對造成此糾紛的儲蓄員,應當予以內部處理,引以為鑒。法院在做出判決時,要求儲蓄所承擔一定的訴訟費用,也是合理的。當然,倘若蔣某真能獲得 32 萬元的兌付款,其實際上就侵犯了儲蓄所的合法權益,其多得的 288 萬元及利息屬於不當得利,依法還應當返回給儲蓄所。

④ 國際社會第一個打擊反洗錢犯罪的國際公約是哪一年

1988年。

《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公約是國際社會也是聯合國制定的第一個懲治跨國洗錢犯罪的國際性法律規範文件。

1988年12月19日在奧地利維也納聯合國通過《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其主要內容有:明確規定毒品洗錢犯罪的概念;明確規定了打擊毒品洗錢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締約國承擔的強制性義務;初步規范了偵查、識別毒品洗錢犯罪案件的國際合作機制等。

(4)金融機構強制締約擴展閱讀

洗錢犯罪行為方面表現為:

(1)提供資金賬戶:是指為犯罪人開設銀行資金賬戶或者將現有的銀行資金賬戶提供給犯罪人使用;

(2)協助將財產轉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既包括將實物轉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也包括將現金轉換為金融票據或者將金融票據轉換成現金,還包括將此種現金(如人民幣)轉換為彼種現金(如美元),將此種金融票據(如外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轉換為彼種金融票據(如中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指其他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性質與來源的一切方法,如將犯罪所得投資於某種行業,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等。

⑤ 政治經濟學18題

D,因為勞動者創造出超過自身價值的那部分就是剩餘價值,即增值部分,而「一定點」就是勞動者創造自身價值的時間上限。

⑥ 逆向選擇的案例

汽車保險業逆向選擇
隨著個人購買家庭轎車的數量逐漸增多,2011年開始,汽車保險業務增長得很快。可是由於車多路窄,新手又多,汽車交通事故比原來增加很多。這些購買了汽車保險的人由於有了保險,開起車了跟開坦克似的,橫沖直撞,反正汽車壞了有保險公司負責修理。更有人經常酒後開車,把握不住;還有的是開車精力不集中,甚至打瞌睡。結果就是汽車交通事故頻繁發生,致使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不夠賠付汽車修理公司的汽車修理費。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得高,出險率低,你進一步提高保險價格,乾脆不買保險了。這種逆向選擇效應的根源在於保險公司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盡管公司也知道,在它的顧客中有些肯定比其他人具有更低的風險,但它不能確切知道誰是風險低的人。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知道個人之間肯定存在差別,應該努力把他們劃分為較好的和較差的風險類別,並徵收不同的保險費。但是它做不到,因為它不能知道哪些人是高風險的,哪些人是低風險的。凡是那些積極買保險的人都是容易出險的人,因為他們容易出事故,所以常常渴望購買保險,以便出險之後有保險公司為他們付費。而出險概率較低的人則往往猶豫不決,如果保險價格提高了,反而會把他們首先拒之門外。這就是典型的逆向選擇效應。提高保險價格導致那些事故傾向較小的人退出了保險市場,而高風險顧客比例的上升直接影響的是保險賠付的上升。 企業人力資源逆向選擇
企業的逆向選擇在現實中的直接表現形式是企業高質量人才的大批量流失,逆向選擇的出現往往是不完全或局部的,不完全表現為,企業一方面流失大量的人才,同時也在不斷地引進高質量的人才。人力資源的進入障礙不能並不象假設中那樣很高。而是很低,這樣從表面上掩蓋了』企業人力資源逆向選擇的黑洞。使其表現不完全。另外逆向選擇的出現也不是以企業整體為目標,往往是在許多關鍵部門局部出現。盡管逆向選擇的出現形式是不完全和局部的.但它的破壞力是不容忽視的。如果企業的人力資源逆向選擇表現是完全的,那麼企業先是在市場上失去競爭力,最終走向破產、消亡。 人力資源逆向選擇的規避
首先,企業要從自身發展戰略和發展階段出發,根據企業的發展規模、發展速度和發展水平做出人力資源規劃,使人力資源規劃與企業整體戰略相配套。既要面對現實,保持企業人力資源隊伍的基本穩定,又要預見未來,對現有人員和今後錄用人員提出更高的任職資格條件,促進人力資源素質的整體水平提高。不能遷就現有人力資源隊伍狀況,窮於應付,不做戰略規劃,或是制訂規劃缺乏長遠目標和發展標准。其次,要堅持任人唯能、唯才是舉的原則,堅持用人自主權,在用人問題上不講人情,不拉關系,不搞平衡,按照企業編制的職務說明書中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招聘人員,安排使用,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決不勉強接受,決不「因人設廟」。通過強化崗位績效考核和競爭激勵型薪酬管理,對績效顯著、潛能突出的員工應當大膽使用,破格提拔,對績效差雖經培訓督導仍無明顯改進的人員實行「末位淘汰」,果斷清退,對暫時不宜清退的人員,組織下崗培訓,取消與崗位掛鉤的薪酬待遇,培訓後重新考核上崗。
再次,要樹立人力資源的投資理念,改變人力資源的使用只是成本消耗而不是資本投入的錯誤觀點,克服一味追求低成本不做成本效益比較的傾向,運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建立人力資源會計模型,對人員招聘、崗位培訓、工作調配和薪酬待遇等重點環節進行成本收益比較分析,在薪酬福利制度設計和管理上消除平均主義傾向,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按勞分配原則,發揮薪酬福利的彈性杠桿作用,合理拉開分配檔次,形成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馬太效應」,形成和促進潛能—績效—薪酬—開發的良性循環。 網路交易中的逆向選擇問題
市場交易中的「逆向選擇」問題是美國經濟學家喬治·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研究產品質量信息的非對稱性及其所造成的結果後,提出並引入信息經濟學的。阿克洛夫所做的分析是對傳統市場或者傳統商務而言的。以下,本文力圖對基於Internet的電子商務市場中的情形又將如何作出探討。
結論「檸檬」理論
阿克洛夫通過對美國舊車市場的分析於1970年發表了文章《「檸檬」市場:品質不確定性與市場機制》,得出了「檸檬」原理(「檸檬」來源於美國口語對「缺陷車」、「二手車」的經驗稱呼),並且開創了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理論。在舊車市場上,既定的賣者和關心舊車質量的買者之間存在著信息的非對稱性,賣者知道車的真實質量,買者不知道,在他不能確知所購車輛的內在質量的前提下,他願意接受的價格只能是所有舊車價值按概率加權計算的一個平均值,因而只願意根據平均值來支付價格,但這樣一來,質量高於平均值水平的賣者就會退出交易,只有質量低的進入市場。也就是說只有低質量舊汽車出售,而沒有高質量的舊汽車交易,結果是低質量舊汽車將高質量舊汽車擠出交易市場。由此,阿克洛夫解釋了為什麼即使是只使用過一次的「新」汽車,在檸檬市場上也難以賣到好價錢——它是「逆向選擇」的必然結果,即由於消費者所處的信息劣勢而被迫做出的反向選擇。這一過程不斷持續,最後市場上只剩下損壞最嚴重的舊車,所有好一點的舊車都會從市場上消失。於是,市場上只剩下了劣質商品——「檸檬」。
「檸檬」原理對經濟學的貢獻在於,它揭示了許多傳統市場都存在的信息的非對稱現象,深化了我們對真實市場現象的了解。一個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需要買者和賣者之間有足夠的共同的信息。如果信息不對稱非常嚴重,就有可能限制市場功能的發揮,引起市場交易的低效率,甚至會導致整個市場的失靈。
在傳統市場上由於逆向選擇導致了市場失靈或市場運行的低效率,使得市場參加者不得不藉助各種各樣可能的方法或解決途徑來提高市場效率,從而使得由於非對稱信息而癱瘓的市場能夠重新運轉起來。在傳統市場上解決「檸檬」問題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幾種:
①根據商品的開價來推測商品的質量
因為「檸檬」原理告訴我們,在非對稱信息環境中,商品質量依賴於價格,也就是說高價格意味著高質量。或者更進一步地講,我們可以將價格作為傳遞和判斷質量高低的信號,這也是市場參加者以價格判斷商品質量的信息經濟學解釋。
②製造與傳播信號(signaling)
製造與傳播信號是最為重要和最為常用的手段,主要通過品牌、廣告或者向客戶提供質量保證書、保修、退回等辦法,來使消費者把他的產品與「檸檬」區別開,以相信它的產品是高質量的。
③中介。中介利用它的專業知識為買方提供信息,通過它來「撮合」買賣雙方,比如券商、經紀人等,當然中介所獲收益取決於它提供信息的質量。
④政府、消費者協會等建立的質量合格標准。通過這個標准來保證產品的質量。
⑤搜尋(seeking)。這種方法就是消費者通過自身進行信息搜尋來改變其所處逆向選擇地位,比如走訪、調查、函尋等。

⑦ 急求《國際法》

當代國際法的基本內容

以主權國家為基礎的當代國際法的基本內容可概括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關於國家、居民、領土的國際法制度;國際人權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外交關系和領事法;條約法;國際環境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刑法;國際組織法;國際爭端的解決;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一、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主要包括:主權和各國主權平等原則、國際合作原則、人民自決原則、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不使用武力和威脅原則、不幹涉內政原則,誠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等。中緬、中英共同倡導的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概括和反映了上述原則,在許多雙邊的和一般的國際文件中都有規定,因此,也被認為是國際法基本原則。
二、國家、居民和領土的國際法制度
1 國家。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享有充分的主權,法律地位平等,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和獨立進行國際求償的能力。國家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構成國際不法行為,應承擔國際責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終止不法行為、賠償等。國家行為構成國際犯罪的,國家責任的形式可表現為限制國家主權等。犯有國際罪行的個人,應承擔刑事責任。
2 居民。居民包括本國人和外國人。一個人依國籍而同其國籍國建立法律聯系受該國的法律管轄,享有和承擔該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國人同時服從居住國的屬地管轄權和國籍國的屬人管轄權。各國給予外國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種: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和差別待遇。
3 領土。領土由領陸 包括領水的底土 、領水 包括內水和領海 和領空組成。領空是指領陸和領水的上空,直至外層空層的下沿。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屬於沿海國的管轄區域,但不是一國的領土。領土處於一國的主權之下,是國家行使最高權力的空間范圍,其他國家不得侵犯一國的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屬地管轄權;在行使其屬地管轄權時,應尊重他國的屬人管轄權。
三、國際人權法
國際人權法主要淵源是國際人權條約,主要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在國際人權法的形成中起了奠基作用。根據國際人權條約的規定,所有人,不分性別、種族、膚色、宗教、語言、國籍、社會出身,等等,都有權平等地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政治權利,締約國有義務採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證其領土范圍內的所有人享有這些權利;在他們的人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有權得到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濟。國際人權法禁止種族滅絕、種族隔離、販賣奴隸、施行酷刑等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它們被認為是刑事犯罪,締約國有義務予以懲罰。人權在一般情況下被認為是本質上屬於一國的國內管轄事項,其他國家不得加以干預。
四、海洋法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習慣海洋法規則進行了全面編纂,並有很大發展。現行的海域制度主要有:領海,是沿海國主權之下的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出12海里。沿海國對領海內的一切人和事均有管轄權。外國所有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但我國法律規定,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國領海,須事先得到批准。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出200海里。是沿海國的管轄海域,沿海國對其中的一切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對其中的人工島嶼等設施的建造和使用、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有管轄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大陸架,海洋法上的大陸架是指領海以外,依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寬度自領海基線量起不超出350海里。窄大陸架國家大陸架寬度不到200海里的,擴展到200海里。公海,是國家管轄海域以外的海域。對所有國家開放,實行公海自由原則,所有國家在這里都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建造人工島嶼等設施、捕魚和科學研究的自由,但捕魚自由已受到嚴格限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和船上事項受船旗國管轄。國際海底區域,是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進行管理,國家和自然人、法人可通過與管理局簽訂合同的方式參與「區域」資源的勘探和開發活動。
五、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
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是分別調整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之間的界限至今在法律上尚未明確。
空氣空間分為國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和國家領土以外陸地和水域上的空氣空間。前者稱為領空,屬於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後者稱為公空,不屬任何國家所有和管轄。同劫機行為作斗爭是航空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劫機被認為是犯罪行為,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承租人主營業所所在地國、航空器降落地國、犯罪發生地國、犯罪份子所在地國均有管轄權。對劫機犯罪實行或起訴或引渡原則。外層空間是指領空和公空以外的空間,包括所有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任何國家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應為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而利用。
六、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是關於國與國之間外交和領事關系的建立,外交代表和領事及其機構的設立和派遺,外交代表和領事的等級,他們及其機構的特權和豁免,以及對接受國的義務的國際法。
使、領館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有:懸掛派遣國的國旗和國徽,館舍和檔案、文件不可侵犯,自由通訊,免納一切捐稅等。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有:人身、寓所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管轄豁免,免納捐稅等。使、領館和外交代表,領事官員應尊重接受國的法律和規章,不幹涉接受國的內政。
七、條約法
條約對締約國有拘束力。條約必須遵守。締約國有義務善意履行條約規定。
締結條約,一般要經過談判、簽署、批准和交換 存 批准書等程序,才能生效。一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一條約時,有權在不違背條約的宗旨和原則的條件下,對條約的某一或某些條款提出保留。
八、國際環境法
國際環境法的領域十分廣泛,包括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環境的保護,海洋環境的保護,水環境和水資源的保護,生物資源的保護,自然文化遺產的保護,南極環境和資源的保護,危除廢物污染的防治等。國際環境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但是,聯合國大會以及聯合國主持下的國際會議通過的許多宣言、決議、憲章,如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1982年《世界自然憲章》等,在國際環境法的形成上也起了很大作用。
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 尊重國家主權原則; 2 各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3 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 4 國際合作原則; 5 資源共享共管原則; 6 兼顧各國利益和優先考慮發展中國家特殊情況和需要原則; 7 禁止轉移污染原則等。
九、國際經濟法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性質和內容,國內學者有兩種大相徑庭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和超越一國范圍的經濟關系的法律;它的主體,與一般所稱的國際法的主體不同,除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以外,還包括個人 自然人和法人 。另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而不調整國家與個人和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其主體是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但一般都認為包括國際投資法、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方面。
十、國際刑法
國際刑法是關於防止和懲治國際犯罪的法律,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分支正在形成之中。目前,被國際法認定為國際犯罪,因而應當受到懲罰的罪行有:侵略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販賣人口罪、劫持人質罪、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罪、販賣毒品或精神葯品罪、偽造貨幣罪、盜竊國家珍貴文物罪等。凡犯有這些罪行的個人都應承擔個人責任。即使為侵略罪這樣的國家行為,參與策劃、准備、實行侵略的個人也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十一、國際組織法
國際法上的國際組織是指兩個以上國家為了某種目的以一定協議形式創設的各種機構,即政府間組織。國際組織的參與者分完全會員、准會員、部分會員、聯系會員和觀察員,他們各自享有與其資格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十二、國際爭議法
當代國際法禁止使用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要求各個國家使用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的各種爭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當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解決國際爭端的和平方法包括:談判、協商、斡旋、調停、仲裁等。當一國遭到外來武力攻擊時,受到攻擊的國家有單獨的和集體的自衛權。在這種情況下,當需要使用武力時,應立即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報告。
十三、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當代國際法禁止一國對另一國發動戰爭。但是,國際法承認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武力合法: 1 當一國受到武力攻擊時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權; 2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而採取行動; 3 殖民地人民為反對殖民統治而進行民族解放運動。武裝沖突法主要體現為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體系和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1977年兩個附加議定書

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一)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無論是《聯合國憲章》,還是其他有關國際法原則宣言的文件,都將此原則列為各項原則之首。由此可見,這一原則是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核心。

國家主權,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國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具體表現為:⑴對內的最高權,即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享有屬地優越權和屬人優越權。⑵對外的獨立權,即國家在國際關繫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有權獨立自主地處理本國的對內對外事務,而不受任何其他國家或國際法主體的侵犯和干涉。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之所以是一項最重要的國際法基本原則,是由國際社會及國際法的基本特點決定的。國際社會是主權國家林立的社會,在這一社會的法律秩序中,國家既然是彼此獨立的主權者,相互之間就應該是平等者間的關系。因此,在國際法中,每個國家,無論大小、強弱和政治經濟制度如何,都應互相尊重主權,平等交往。國際法的其他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都必須以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為出發點。

根據舊金山會議的一個專門委員會起草的報告,主權平等應有四個要素:各國在法律上平等;每一國家享有充分主權所固有的權利;國家的人格、領土完整與政治獨立受到尊重,各國在國際秩序中應善意履行其國際義務與責任。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將主權平等的要素分為六項,其中除了重申上述四個要素外,還特別強調各國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的人格和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

(二)禁止使用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原則

此原則是從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中引申出來的,是在世界人民反對侵略戰爭中 ,特別是在二戰以後發展起來的。

《聯合國憲章》是第一個明文規定不得使用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的國際公約。憲章第2條第4款規定:所有會員國在它們的國際關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來侵害任何其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亦不得以任何其他同聯合國宗旨不符的方式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從這一規定及其相關史料來看,「禁止武力」已成為一項具有強行法性質的規范,其含義不僅在原則上重申禁止侵略戰爭,而且進一步確認一切武裝干涉、進攻或佔領以及其他以武力相威脅的行為,都是違反國際法的。不過,憲章同時又規定,依憲章有關規定採取的集體強制措施、單獨或集體自衛及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為爭取民族獨立的武裝斗爭,不受這一原則的限制。

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在《聯合國憲章》的基礎上鄭重宣布,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是各國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並列為七項原則中的首位。宣言明確指出,侵略戰爭構成危害和平之罪行,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構成違反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的行為,永遠不應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

(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此原則是從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原則中引申出來的,是二戰後正式確立的一項國際法基本原則。它是指國家之間在發生糾紛或爭端時
,應通過和平方法予以解決,任何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方法來解決爭端,都是違反國際法的。

一戰前,傳統國際法承認國家有進行真正的權利。因為當時戰爭還可以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合法方式。1899年的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上開始提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1907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補充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1919年的《國際聯盟盟約》含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條款,之後1928年的《巴黎非戰公約》和《聯合國憲章》都進一步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廢除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做了確認,其中《巴黎非戰公約》第一次把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規定為一項普遍性國際義務。

國際實踐反復證明:國際爭端,不論是經濟的、政治的,還是法律上的或事實上的,如果長期得不到解決,就有可能發展為武裝沖突,甚至引發國際戰爭。歷史表明:國際爭端只有通過和平解決,才能真正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以戰爭、武力或武力威脅的強制方法,不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爭端,反而會激化有關國家之間的敵對情緒,而且有可能使爭端擴大和升級,成為沖突和戰爭的導火線。因此,《聯合國憲章》第33條還專門規定了一些和平方法,如談判、調查、調停、和解、斡旋、仲裁、司法解決
、利用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等。

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也強調:「每一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與其他國家之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作為爭端當事國,「有義務繼續以其所商定之它種和平方法尋求爭端之解決。」這就意味著,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本身是強制性的,至於具體採用哪種和平方法,有關國家則可以任意選擇,但必須用盡和平方法。

(四)不幹涉內政原則

此原則是從國家主權原則的性質直接引申出來的,是國際法上產生和適用較早的一個原則,其含義是指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他國主權管轄范圍內的一切內政與外交事務
,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別國的意志、社會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

所謂「內政」,是一個具有廣泛內容的概念,一般是指國家不受國際法約束而能獨立自主處理的那些事務,它不僅指一國的國內事務,還包括一國與其他國際法主體間的事務,即對外事務。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一國內政的標準是看該行為是否在本質上屬於國內管轄之事件以及該管轄和在管轄中的行為是否符合公認的國際法。一國在本國境內的行為,可能並不違反其國內法,但是只要違背公認的國際法,就不能逃避國際責任和制裁;相反,一國在境外的行為,也可能是一國的內政,純屬於國內管轄事項。

雖然一系列國際文件未能詳盡列舉國家內政的范圍,但是國際社會對不幹涉內政原則都曾多次予以重申。繼《聯合國憲章》之後,196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1970年的《國際法原則宣言》都重申了不幹涉內政原則,並且將其擴大適用於國家集團。《國際法原則宣言》認為不僅武裝的威脅企圖是一種干涉,而且「干預」也是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不僅要進行譴責,而且要確認是違反國際法的,應負國際責任,這是對國際法的重要補充和發展。

在國際實踐中,一國干涉他國內政的事件仍是時有發生,特別是某些強國,常常打著「人道主義」的旗號,對他國內政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干涉
。可見如何確保不幹涉內政原則的施行,仍是國際社會必須長期為之努力的一項艱巨任務。

(五)國際合作原則

國家間的合作由來已久,從近代開始,國家間在國際貿易和國際經濟關系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越來越多,范圍也越來越廣,並且逐步向長期性合作發展。但在20世紀以前,國際合作僅是雙邊或地區性的,不是一般國際義務,更不是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

一戰後,《國際聯盟盟約》曾規定會員國必須「增進國際合作並保證其和平與安全」。但那時的合作主要是大國間為安排彼此間的利益或為應付突發事件而進行的有限的政治合作。

二戰後,國際合作迅速上升為一項具有普遍意義的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國際合作原則是指各國不問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有何差異,均有義務在國際關繫上各方面彼此合作。《聯合國憲章》明確地將「促成國際合作」列為其宗旨之一。為實現這一宗旨,憲章還作出了一系列的具體規定
。憲章的生效和聯合國的誕生,標志著一國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各國平等的全球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國際合作體制已初步形成。

其他的國際法律文件里也記載有國際合作的精神或條款,其中以《國際法原則宣言》最為重要。該宣言庄嚴宣布:各國依照聯合國憲章彼此合作是一種必須「嚴格遵守」的義務,此等合作構成「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各國應與其他國家合作」,「採取共同及個別行動與聯合國合作」,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促進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與技術等方面的進步。

在國際合作原則的指導下,現代國際合作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第一,合作的形式多種多樣,除了傳統的雙邊和多邊合作外,區域性合作、集團化合作和全球性合作平行發展;第二,合作的層次越來越多,除國家間的合作外,國際法還特別強調國家與有關國際組織進行合作的義務;第三,合作的領域不斷拓寬,從過去的政治合作發展到現在的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凡是現代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幾乎都有程度不同的合作。

總之,盡管各國所處的地利位置不同,政治制度各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但都需要依法進行國際合作。只有國際社會成員真誠合作,建立和完善國際合作的法律制度,人類才能在同一個地球上和平相處,共同發展


(六)民族自決原則

此原則是指在外國奴役和殖民統治下的被壓迫民族有自由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

民族自決最初是作為政治概念出現在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中的
,而作為一個法律原則則是由列寧在1916年《論社會主義革命和民族自決權》中正式提出的。一戰和十月革命後,這一原則在國際上得到了廣泛傳播並獲得一定的承認。二戰後,隨著民族解放運動的高漲、殖民主義體系的瓦解,民族自決原則得到了確認。《聯合國憲章》是第一個正式規定民族自決原則的國際條約。

戰後,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系列宣言和決議,使民族自決原則得到了進一步明確和發展,其中最主要的有:1952年《關於人民與民族的自決權
》的決議、1960年《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等。

二戰後50多年來,非殖民化已取得了偉大勝利,但是只要帝國主義、霸權主義和新殖民主義仍然存在,民族自決原則作為國際法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就仍具有重大意義。隨著民族解放和國家獨立運動的進一步發展,民族自決原則又被賦予了新的內容。「自決」不再僅僅體現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體現在經濟上。目前,廣大發展中國家雖然在政治上獲得了獨立,但是經濟與發展方面的落後尚沒有消除,政治上的真正獨立還有待於經濟上的發展。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將「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決」作為指導各國間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之一,要求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使該原則又有了新的更加具體的內容。

需要指出的是,不可將民族自決原則理解為與國家主權原則相沖突。對由多民族自願組成的國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並實行有效的統治了,就應當嚴格禁止任何國家假借民族自決名義製造、煽動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壞該國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任何行動。否則,就是對國家主權的踐踏,違反了不幹涉別國內政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從而也從根本上違背了民族自決原則的真實含義。

(七)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此原則是指一個國家應善意履行《聯合國憲章》提出的各項義務,善意履行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所產生的各種義務,善意履行其作為締約國參加的有效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所承擔的各種義務。而當其參加的國際協議與《聯合國憲章》廣大的會員國義務發生抵觸時,應優先履行憲章規定的義務。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的原則,是由「條約必守」這一古老的國際習慣演變、發展而來的,現在已被眾多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文件所確認。《聯合國憲章》、1948年《美洲國家組織憲章》、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1982年《海洋法公約》等都強調了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另外,一些國際判例也認可和運用了這一原則。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之所以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是由國際法自身特點所決定的。國際法是通過互相平等的國家間的協議而形成的,國際法所規制的對象主要就是國家,依國際法建立的國際合作制度主要是在國家自願承擔義務的基礎上進行運作的,國際社會缺乏國內社會那樣具有強制管轄的司法機關來保證國際法的遵守與執行。因此,國際法的有效性和國際法律秩序的穩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國忠實遵守國際法的規范和善意履行其承擔的國際義務。

但是,善意履行國際義務不應理解為與國家主權原則相沖突。一般情況下,國際義務只有在依國家主權原則自願承擔的情況下才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違背國家主權原則的一切義務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的前提,必須是那些符合公認的國際法的義務,而不是奴役性的、侵略性的、由非法條約產生的義務。事實上,只要各國真誠地履行國際義務,國家主權才能真正得到尊重。

總之,以上七項國際法基本原則是相互聯系的,在解釋和實施上應相互關聯,每一原則都應參酌其他原則解釋,而不能將七項原則完全割裂開來地解釋和運用。
具體請看:
http://www.hkepi.com/sinowaycn/writ/bigClassdeta.asp?typeid=11&bigclassid=38

⑧ 什麼是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

逆向選擇也就是指市場交易的一方如果能夠利用多於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回己受益而對方受答損時,信息劣勢的一方便難以順利地做出買賣決策,於是價格便隨之扭曲,並失去了平衡供求、促成交易的作用,進而導致市場效率的降低。

道德風險通常是指交易雙方在交易協定簽訂後,其中一方利用多於一方的信息,有目的地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為。

(8)金融機構強制締約擴展閱讀:

逆向選擇基本含義:

1.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市場的運行可能是無效率的,因為在上述模型中,有買主願出高價購買好車,市場——「看不見的手」並沒有實現將好車從賣主手裡轉移到需要的買主手中。

2.這種「市場失靈」具有「逆向選擇」的特徵,即市場上只剩下次品,也就是形成了人們通常所說的「劣幣驅逐良幣」效應。

⑨ 逆向選擇是怎麼回事求例子,具體的!拒絕復制答案!

按常規,降低商品的價格,該商品的需求量就會增加;提高商品的價格,該商品的供版給量就會增加權。但是,由於信息的不完全性和機會主義行為,有時候,降低商品的價格,消費者也不會做出增加購買的選擇,提高價格,生產者也不會增加供給的現象。所以,叫「逆向選擇」。

說白了,就是希望或自以為會有更多人來選擇的事情,實際上選擇的人反倒少了。事與願違。

舉例來說。買了保險的人開車,因為買過保險,所以不小心,汽車交通事故頻繁發生,致使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不夠賠付汽車修理公司的汽車修理費。保險公司認為,汽車保險業務虧損的主要原因是保險費收取得比較低,造成收入不抵支出。要解決這一問題,唯一的辦法是提高保費的額度。這一決策不僅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反而使汽車保險的保費收入開始出現下降。這是始料不及的。實際上願意購買保險的人常常是最具有風險的人,而收取較高保險價格會阻止具有較低風險的人購買保險。你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得高,我的出險率低,你進一步提高保險價格,我乾脆不買保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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