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保證外匯業務的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中資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它金融公司。第三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管機關,負責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第二章外匯業務的申請、審批和終止第五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停辦外匯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和批准。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申請經營外匯業務;
一、具有法定數額的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有1,50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地方性非銀行金融機構有75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可以高於上述規定的法定數額。
二、具有與申報的外匯業務相應數量和相當素質的外匯業務人員。其中機構和部門外匯業務主管人員應當有三年以上經營金融、外匯業務的資歷,並在以在的經營活動中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三、具有適合開展外匯業務的場所和設施。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條件。第七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
二、經營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三、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機構的文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五、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公司章程;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收外匯資本金驗資報告;
七、近三年的人民幣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機構和部門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和外匯業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九、經營外匯業務場所和設施情況簡介;
十、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第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核。並自收到經營外匯業務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批復。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一經批准,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逾期不領取,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經營外匯業務。第十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外匯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申請書;
二、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可性性報告;
三、外匯業務經營情況的報告;
四、一年來的人民幣和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五、擴大外匯業務所需增加的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和外匯業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六、擴大外匯業務范圍所需場所和設施情況;
七、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擴大外匯業務范圍需要增加外匯資本金的,須提供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收外匯資本金驗資報告;
九、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第十一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非銀行金融機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核,並自收到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批復。第十二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一經批准,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換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逾期不換證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非銀行金融機構領取新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經營擴大的外匯業務。第十三條非銀行金融機構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六個月不經營外匯業務的,視為自動停業。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回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第十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可以申請停辦外匯業務。
非銀行金融機構停辦外匯業務應當在擬停業日六十天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停辦外匯業務的申請;
二、由其主管部門或董事會簽署的同意停辦外匯業務的文件;
三、停辦外匯業務的詳細說明書(包括停辦外匯業務的原因和停辦外匯業務後債權債務處理措施、步驟);
四、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鑒章的三年來的人民幣、外匯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四條根據《條例》第六條設立的獨資銀行,其唯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
根據《條例》第六條設立的獨資財務公司,其唯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
本條所稱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適用於唯一股東或最大股東。
第五條根據《條例》第八條設立的合資銀行,其外方唯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
根據《條例》第八條設立的合資財務公司,其外方唯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
本條所稱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和第(三)項適用於外方唯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
第六條《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稱申請人或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和監管的代表機構;所稱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是指截至申請日的上一會計年度末。
第七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申請人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八條《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本細則第十六條所稱可行性研究報告至少應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市場前景的分析、擬設機構未來業務發展規劃、擬設機構的組織管理架構、對擬設機構開業後三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第九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營業執照(副本)是指營業執照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條例》和本細則所稱營業執照(副本)、授權書、外國銀行總行對其中國境內分支機構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等應經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營業執照(副本)除外。
第十條《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所稱中國合資者的有關資料是指中國合資者營業執照(副本)和最近三年的年報。
第十一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年報應經審計,並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書。以中文或英文以外的文字印製的年報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稱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初次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應提供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二)申請人章程;
(三)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第十三條本細則要求提交的申請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四條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增設分行,除應具備《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在中國境內已設分行應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外國銀行增設分行的申請,應於中國人民銀行前次批准設立分行之日起一年後方可提出。
第十五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申請設立分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開業三年以上,提出申請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資產質量良好;
(三)如系增設分行,其申請應於中國人民銀行前次批准設立分行之日起一年後,方可提出;
(四)每增設一個分行,申請人應撥付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擬設分行的營運資金;包括擬設分行在內,申請人對其所有境內分行累計撥付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六十;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六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申請設立分行,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資料,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後,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一)由申請人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分行的名稱、擬撥付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品種等;
(二)董事會同意申請設立分行的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營業執照(副本);
(五)最近三年的年報;
(六)申請人章程;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設立外資法人機構的申請書應由出資各方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聯名簽署,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第十八條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資料(一式三份),經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後,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申請人未達到《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要求的資格條件(審慎性條件除外),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作出不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受理的理由,同時將不受理的通知逐級上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第十九條自收到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完整的申請資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應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接到受理申請通知的申請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領取正式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籌建期為六個月。
逾期未領取正式申請表的,申請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在同一城市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申請。
第二十條申請人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不予受理的通知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在同一城市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外資法人機構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外國銀行分行的行長(總經理)。
第二十二條籌建期內申請人應當完成下列工作,並將有關資料報至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組織結構、授權授信、信貸資金管理、資金交易、會計核算、計算機系統的控制政策和操作規程;
(二)配備符合業務發展需要的、適當數量的業務人員,以滿足對主要業務風險有效監控、業務分級審批和復查、關鍵崗位分工和相互牽制等要求;
(三)印製擬對外使用的重要業務憑證和單據;
(四)配備經有關部門認可的安全防範設施;
(五)由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系統、會計系統、計算機系統等進行開業前審計。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書由擬設外資法人機構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外國銀行分行的行長或總經理簽署。
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籌建延期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受理其延期申請。
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接到籌建延期申請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並逐級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第二十四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報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經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後,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應當自收到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完整的正式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申請人應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領取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批復文件。作出不批准決定的,申請人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不予批準的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在同一城市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獲准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應在領取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設立外資金融機構文件後,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開業驗收申請。申請書由擬設外資法人機構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外國銀行分行的行長或總經理簽署。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驗收合格後,申請人持驗收合格意見書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在接到驗收通知十日後向驗收機構申請復驗。
第二十七條外資金融機構在開業前應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指定的全國性報紙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地方性報紙上予以公告。外資金融機構在開業前應將開業日期書面報至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二十八條自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設立機構之日起九十日內,外資金融機構應當開業,但遇特殊情況,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同意延期開業的除外。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延期開業的,應在批准設立後六十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延期開業申請。申請書由外資法人機構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外國銀行分行的行長或總經理簽署。
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書面通知外資金融機構不批準的理由,並逐級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外資金融機構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延期開業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受理其延期申請。
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九十日。外資金融機構開業期限屆滿而未能開業的,原設立批准自動失效。外資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繳回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正、副本。申請人在原設立批准失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在同一城市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申請。
3.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新的准入政策是什麼如何開辦農村金融機構(具體步驟),例如村級信貸機構
第二部分:了解最近出台的農村金融新政策
中國銀監會積極響應黨中央關於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於2006年12月發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
4. 西方金融機構主要有哪些
西方金融機構體系與職能: http://202.201.48.18/jgxy/jxcgj/yinhang/jy5.php 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金融業與商品經濟的發展是直接相聯系的,發達的經濟必然有發達的金融系統。西方發達國家經過了幾百年的資本主義商業經濟的發展,房地產金融機構已經發展成為一個比較完善、功能齊全、內部構成復雜而又精巧的系統。隨著西方發達國家經濟不斷發展,住房嚴重短缺的矛盾已經克服,其注意力日益集中於住房質量和改良舊房,房地產金融機構的地位也就發生著有利的變化。1.美國在美國,為了鼓勵私人購建房屋,政府一般採取支持貸款機構逐年降低貸款利率和其他一些刺激方式,這種得美國的房地產融資機制不斷健全及完善,從實旆情況來看,其融資方式靈活有效,購建房屋者可普遍利用較為方便和優惠的政策進行房地產融資活動。美國的房地產金融機構主要有三類,即政策的專業信貸機構、商業銀行和非商業銀行的儲蓄信貸機構。(1)政府專業信貸機構這是指美國政府為干預和參與房地產融資活動而設立的永久性的信貸機構,並兼有一些管理職能,主要有兩大機構。①住宅及城市開發部。它是美國政府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建立的一個「二級抵押機構」,以便在更大范圍內為私營部門提供融資方面的服務。它主要通過受該部監督的三個機構向房地產購建者提供資金。這三個機構是「聯邦住宅管理署」、「聯邦全國抵押協會」和「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這些機構不直接放款,而是通過雙層抵押機制為住房儲蓄貸款協會等機構提供和代理融資服務。當住房儲蓄貸款協會在資金來源不足的情況下,可以用借款人抵押的住房(也稱一級抵押)作擔保,向二級機構申請貸款。二級機構可再用一級抵押品作擔保(也稱二級抵押),向社會發行債券,籌集資金。這樣,美國政府成功地開辟了新的住房融資渠道。雙層抵押,一方面通過公開發行債券,把一部分其他形式的長期資金,如養老金、保險金等轉化為住房投資基金;另一方面通過債券的自由買賣過程,把一部分居民的短期儲蓄轉化為長期資金。近年來,美國的二級抵押機構的經營規模有了相當大的發展,為住房儲蓄貸款協會等房地產金融機構籌措資金50%左右,成為當今美國住房金融業主要資金供給者。②聯邦住宅貸款銀行系統。它成立於20世紀30年代,該系統在美國12個區設立了住宅銀行,成為政府幹預與協調房地產業的金融系統。這些銀行的活動是由總統任命的聯邦住宅貸款銀行理事會控制的。所有聯邦注冊及許多州注冊的儲蓄貸款協會都是該系統的成員。目前,約有20%的互助儲蓄銀行和部分人壽保險公司也加入到該系統中。聯邦住宅貸款銀行理事會代表該系統的12家區域性銀行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債券及票據籌資為所屬的成員機構提供初級市場,使信用緊縮時不發生資金周轉上的困難,同時,允許系統內的儲蓄貸款協會向該系統貼現,當存款余額下降時,可向該系統借貸,存款余額上升時,即償還該系統的貸款。該系統設立在12個區的住宅銀行主要是吸收社會閑置資金,發放抵押貸款。貸款的形式很多,時間也長短不一,一般為30年。在貸款期間,房主把房地產抵押給銀行,作為今後按合同定期還本付息的保證,如果房主因某種原因無力按時還本付息,銀行可按法律取消房主對房地產抵押贖回權,房主便失去了對房地產的所有權。政府往往根據國力情況,用抬高或降低利率的措施來控制建築業的發展,以達到對整個經濟干預和調節的目的。美國政府的住宅儲蓄貸款銀行開展的房地產抵押貸款則是美國金融市場的一項重大業務,佔用資金相當於美國整個金融市場總資金的1/4。1/5,佔全國房地產建築業的4/5,從而對穩定美國的建築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2)商業銀行美國的商業銀行原被法律禁止從事長期的房地產抵押貸款,因為它期限較長(一般為15年至25年,最長的可達35年),流動性較差。後來人們注意到房地產抵押貸款幾乎全部是按分期付款方式償還的,它們的實際償還期要比名義償還期短得多,當這些住宅在轉售時即可收回貸款。此外,在整個住房融資體系中存在著一個可供銀行出售其住宅抵押的二級市場,使銀行在需要資金時能改善資產的流動性,再加上銀行存款的結構中定期存款比例逐漸增大,所以,美國的銀行法對商業銀行從事房地產抵押貸款的限制逐漸放寬。為此,商業銀行也就開始經營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目前,美國商業銀行的房地產抵押貸款幾乎佔全部金融系統銀行貸款的1/3,商業銀行對住宅抵押市場的進軍早已使其與儲蓄信貸機構的區分界限在實際中變得模糊不清了。因此,商業銀行也就成為美國住房融資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渠道。(3)非商業銀行的儲蓄信貸機構非商業銀行的儲蓄信貸機構主要吸收長期性儲蓄存款,其資金大部分投放在較長期的房地產抵押貸款上,是美國房地產融資體系的基礎。由於它們的特殊地位,其放款活動的任何變化都會影響整個住宅建築的速度。非商業銀行的儲蓄信貸機構有如下形式:①儲蓄貸款協會。該機構是互助合作性質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主要是通過開辦各種高利率儲蓄賬戶以鼓勵儲蓄,為住房的建設、購買和維修提供較優惠的貸款。最早的一家儲蓄貸款協會機構1831年出現在費城,以後這種機構逐漸遍布全美國,目前約有4 600多家,數量與規模均僅次於美國的商業銀行。根據儲蓄貸款協會的特性,可劃分為互助的、股份的、參加保險的、未參加保險的以及在聯邦注冊的和在州政府注冊的等不同類型。目前,約有2 000多家儲蓄貸款協會向聯邦政府注冊,另外2 600家向州政府注冊。為了維持流動性,儲蓄貸款協會必須在聯邦住房貸款區域銀行存款,在聯邦儲備地方銀行也應擁有存款。為了保障安全性,聯邦注冊的儲蓄貸款協會必須參加聯邦儲備貸款保險公司的保險。在州注冊的儲蓄貸款協會有投保選擇權,它們大部分選在聯邦儲備貸款保險公司投保,其餘由各州經營的基金會承保。原儲蓄貸款協會的放款業務絕大部分是房地產抵押貸款,故經營狀況對抵押市場的依賴性很大,風險也很大。自1982年以來,儲蓄貸款協會已採用浮動利率抵押貸款,將風險轉給借款人,同時也開辦了其他商業和消費性貸款,並注意改善資產結構。今後該協會仍將是美國房地產融資體系最主要的部分。⑦互助儲蓄銀行。它在美國房地產融資體系中也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19世紀初期,互助儲蓄和銀行開始出現在波士頓、費城和紐約等城市,主要吸收小額儲蓄和定期儲蓄,其管理一直都很穩健。到了20世紀80年代,互助儲蓄銀行均參加了存款保險,其中70%在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投保,其餘的在各州保險基金會投保。近年來,美國除了由政府負擔10%。l5%低收入者的住房外,其餘85%。90%的住房由許多私人發展公司建造和經營,而這些由私人經營的住宅所需的資金是通過房地產融資形式獲得的。在取得資金時,需要抵押房地產,所以,目前美國已有5 500萬幢住宅的所有權實際上是儲蓄機構所擁有的,其中主要是儲蓄貸款協會和互助儲蓄銀行,這部分住宅約佔美國住宅總數的2/3。③人壽保險公司。近些年來,美國的人壽保險公司發展很快,該公司把大量的投資集中於大型辦公樓、購物中心和公寓建築的商業抵押貸款上,而把零星的住宅抵押貸款業務轉讓給當地儲蓄機構和銀行。目前,該公司用於不動產和公司債券上的投資占公司總資產的3/4。 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金融機構的發展出現了以下的趨勢: 1.在業務上不斷創新,並向綜合化方向發展。為了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金融機構不斷推出新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在 業務上由專業化向綜合化發展;同時各國對金融體制進行了改組和整編也使得金融體制中金融機構由專業化向綜合化轉化。 2.跨國銀行的建立使銀行的發展更趨國際化。跨國銀行的發展是金融機構創新的一個主要表現。這是伴隨跨國公司的發展,國際貿易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發展而出現並擴展的。 3.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要求,重組資本結構和經營結構。大多數國家的銀行業已經開始按照《巴塞爾協議》所提出的國際銀行業的行為規范,對金融風險進行控制。 4.兼並成為現代商業銀行調整的一個有效手段。為了適應激烈的競爭,實現優勢互補,拓展新的業務領域,兼並形成一股新的浪潮。 5.銀行性金融機構與非銀行性金融機構正不斷融合,形成更為龐大的大型復合型金融機構。為適應經濟和金融業自身發展的要求,原來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步被打破,混業經營,提供全面全能的金融服務成為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要內容。
5. 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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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講稿之十八
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http://zgrdxw.peopledaily.com.cn/big5/paper8/5/class000800002/hwz149885.htm) 吳志攀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在金融法總稱下面,可以將有關金融監管與金融交易關系的法律分為銀行法、證券法、期貨法、票據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法等具體類別。金融信託屬於金融法的范疇,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託,屬於民法范疇。
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單獨的某個法律。涉及金融類的具體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與法規相當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由國務院頒布的金融法規142部。由國務院各機構頒布的金融類規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類司法解釋39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8部。上述總計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規等都是具體的規范,但是,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們都直接調整金融關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調整金融關系,但不是直接調整,而是間接調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問題時,如果將它們綜合在一起,進行系統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統化的特點。金融關系的特點,決定了金融法以下三個主要特點。
二、金融法的特點
(一)金融法的系統性
傳統的商業關系是「一對一」的關系,例如,消費者到一家商店買東西,他們之間是買賣關系。如果這家商店關門了,消費者就會到另一家商店去買東西。而且,當一家商店關門時,另一家商店的生意還可能更興旺。但是,銀行與存款人的關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銀行倒閉了,可能會引起整個銀行業的不安。這就是金融界所稱「連鎖反應」。因為存款人對所有銀行的支付能力開始懷疑。於是,民眾對其他銀行開始擠提,結果許多銀行都可能倒閉。
金融法調整的關系不是「一對一」的關系,而是「一對多」和「多對一」的關系。由於金融業有「連鎖反應」的特點,所以,金融法對金融業有「牽一發動全身」的系統作用。例如,我國在制定與執行商業銀行法時,不僅考慮商業銀行法的問題,還要考慮與證券法的關系問題。過去,不允許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會因資金來源不充足而萎縮。現在,允許銀行接受股票抵押貸款,股市資金來源比過去更充足,股市就會膨脹。再如,銀行存款利息提高時,證券市場交易量,通常會相應減少;反之,便會增加。在金融領域看來,銀行與證券市場就好像兩個互相連通的「水庫」,資金就像水庫中的「水」。當一個金融市場的壓力升高時,「水」就會從一個「水庫」流向另一個「水庫」。除了銀行與證券市場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場也像互相連在一起的「水庫」,資金之「水」可從銀行信貸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從證券市場流向保險市場;可以從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流向外匯市場或銀行儲蓄市場等。
明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將在更大程度上接軌。所以,國際金融之「水」與國內金融之「水」,將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時,金融法的系統性不但在國內法中表現出來,而且,也會在國際金融法中表現出來,就像現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會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樣。
(二)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所以,比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顯的宏觀調控性。金融法對金融關系的四大要素進行規范,這四大要素是: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資格審查。由於上述因素對國民經濟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所以,金融法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表現在國際層面上。金融法本來具有國別性或地域性,不同國家的金融法存在許多不同。但是,由於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由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組織積極推行全球金融服務貿易與金融市場開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亞洲一些國家的金融法,也越來越多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響,使得許多國家的金融法表現出更多的國際性。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涉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問題,例如,國際金融系統安全、國際反洗錢行動的合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金融結算、國際金融市場交易、國際融資活動、國際匯率協議與同盟、外資銀行分行所在東道國與其總行所在國政府間信息交換與合作、國際金融電子化與數字化聯網,都將金融法從國內的法律發展為國際合作性的法律。
(三)關注資金流通的效率性
人們常說「時間就是金錢」,「寸金難買寸光陰」。這兩句話都將時間與金錢聯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業中資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別關注資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別關注金融關系中的時間因素。假如,如果我國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計帳的債務,由於不同時間美元對日元的匯率不同,要付的錢就會相差很大。金融交易關系對時間特別敏感,所以,採用金融法調整金融關系時,也要特別關注資金流通的效率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金融市場准入問題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2、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問題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3、金融機構自律問題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4、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問題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發展,主要體現在金融交易發展上。金融交易關系從形式上看,屬於合同關系的一種。由於這種合同涉及的內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2、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4、規范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四、對人大常委會修訂與制定金融法的幾點建議
(一)加入WTO後,修訂現有金融法的建議
由於我國現有金融法律與法規的一些內容,與WTO規則不適應,急需修訂。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明年適當的時間開始,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上述法律,同時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行結算管理條例等。另外,還要抓緊制定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使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協調一致,同時,也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所做的承諾,在立法上得以實現。
(二)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問題
1、金融法在「金融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四個基本層面上進行規范。將金融安全行為規范依法確定在一定條件之上。
2、通過眾多法律與法規,將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落實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層面。金融機構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行業和機構內部的操作規范與程序,將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採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預防。
3、將違反金融法律規定,造成較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要加強現場的檢查與監督。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督有四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督;二是,同業協會的行業監督;三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業務合規性檢查與監督、財務稽核、審計監督、財經紀律檢查、稅務監督等;四是,司法部門監督。我國的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對接到舉報的違法行為,要開展有關司法程序的調查。我國法院對於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有關的訴訟案件。
5、金融從業人員入門的素質要高,入門後還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與職業道德素質水平。
最後,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設計也要考慮到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參考國際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進與完善我們的管理機制的設計。達到管理機制設計的合理性與業務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結合。
(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我們還存在要解決的問題。例如,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關系中,依然帶有濃重的政府「政策導向」的色彩,使金融機構對「市場導向」不夠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機構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不依靠市場生存和發展的習慣。
政府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的效果比較明顯,調節手段也更為直接,這是必要的。但是,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擔過重的金融市場風險。這種負面影響,在國內金融市場還沒有更多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的現階段還表現不明顯,但是,如果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進一步開放時,其負面效果就會更加明顯的表現出來。
政府政策導向型的金融業另一種負面影響,是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它們更偏重於政府部門。例如,法律要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的三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關於是否設立董事會制度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類似情況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法律形式與實際內容方面出現脫節,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四)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問題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與執法過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自主權。這個問題與金融機構自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
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乎都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來看,也必須對其授予經營自主權。因為金融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既然要求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就要給予金融機構經營上的自主權。使它們根據風險大小,選擇經營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了某種業務,經營失敗而造成損失時,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擔,政府不替它承擔。相反,金融機構經營什麼業務不是由他們選擇的,而是有其他外來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就不應該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銀行承擔金融風險的性質的區別:如果是純商業性,或經營性風險,銀行自己承擔。如果是帶有政策性的風險,就不能完全讓銀行來承擔,而由政府間接承擔。當金融機構承擔經營性風險的時候,就要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五)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我們還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規模還比較小,人員數量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國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高,金融資產的市場化,特別是證券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抵押資產的證券化,股票抵押融資,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商業票據的貼現與再貼現已經開始探索,「債轉股」的法律問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款證券化等也需要抓緊研究。再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以及證券交易所自身掛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業務的發展,速度快,觀念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與司法實踐滯後。
目前,這方面表現出來的問題是:政府一些金融體制改革新措施已經開始實施,而法律措施還沒有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政府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將來會越來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評價、審計師的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問題。所以,建議立法機關要加強對金融法的系統研究,為已經出現和即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金融市場准入問題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2、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問題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3、金融機構自律問題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4、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問題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發展,主要體現在金融交易發展上。金融交易關系從形式上看,屬於合同關系的一種。由於這種合同涉及的內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2、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4、規范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7. 金融牌照是什麼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專目前金融屬許可證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部門分別頒發。金融監管根據時段劃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事後監管,市場准入制度是事前監管的核心,金融許可證則是市場准入制度的常態表現。
用途: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拓展資料:
我國的金融牌照及申請條件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
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8. 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
「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9. 上海外資金融保險公司名錄
上海:最具潛力的金融中心
編者按:繼1999年成功舉辦環球財富論壇後,上海再次成為全球矚目的焦點。APEC第13屆部長級會議和第九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在上海舉行,亞太地區的各國首腦政要、企業家齊聚上海,東方明珠又一次閃耀出奪目的光芒。還記得在今年7月份進行的第三屆國際金融中心研討會上,「上海將成為APEC成員國中最具潛力的金融中心之一」成了來自世界銀行、美國哈佛大學、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國際知名機構的金融專家議論的焦點。在3月份進行的第六屆財務總監圓桌會議上。《亞洲財務總監》雜志總編李安達先生也曾預言:15年內上海將建成國際金融中心。上海距離國際金融中心到底還有多遠?上海要想成為國際金融中心還需做什麼?本期我們將探討這些問題,希望讀者在關注APEC的同時,不要忘記將目光投向未來的上海:中國內地的第一個國際金融中心。
前年金秋,全世界商界巨子齊聚浦東參加』99財富論壇。國家主席江澤民動情地向與會者介紹發生了翻天覆地變化的陸家嘴地區。當時的盛會也曾經讓浦東人津津樂道,並且在隨後的發展中親身感受到財富論壇帶給浦東的種種「財富」。
今年金秋,APEC會議又將環太平洋21個經濟體的領導人帶到了上海浦東。一個更加美麗、蓬勃的浦東呈現在他們眼前,在他們的眼前也將呈現一幅波瀾壯闊的經濟合作畫卷,共同迎接「亞太世紀」的到來。
在這次APEC會議期間,上海讓許多國外記者大吃一驚。《金融時報》記者在報道上海APEC時這樣評論:「APEC為中國搭起了一個舞台,使她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充分展示其經濟實力。」APEC,給了上海一個機會;上海,要給APEC一個回報。
上海會給APEC一個什麼樣的回報呢?在7月份進行的第三屆國際金融中心研討會上,許多金融專家認為:「上海將成為APEC成員國中最具潛力的金融中心之一」。
國際金融專家、上海國際金融學院院長陸紅軍認為,APEC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是經濟全球化的表現。在亞太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APEC金融中心的產生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版圖擴延的必然趨勢。要成為APEC最具潛力的金融中心之一,上海已經具備了一些條件。
首先,上海在30年代奠定的遠東國際金融中心的輝煌歷史、開放型城市的特殊地理位置與海納百川的海派文化是上海成為APEC金融中心天然的優勢資源。
其次,在近十年來,上海為重建國際金融中心採取了一系列以國際經濟、貿易和金融中心經濟戰略為起點的改革政策,使上海已經初具APEC成員國中金融中心的雛形。
另外,近年來上海的一些主要經濟指標已經向國際金融中心靠近。到2000年底,上海的港口貨物吞吐量達到20400萬公噸,香港為16883.8萬公噸;上海的進出口貿易總額與香港本地的進出口總額591億美元接近;上海金融保險業在GDP中的比例已達到16%左右,開始逼近香港的23.4%;上海的股票證券市場公司總數與香港不相上下。
陸紅軍指出,APEC自成立以來在全球經濟發展與貿易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21個經濟實體的GNP佔到全球的56%,貿易總量約佔全球61%。而中國大陸的GNP2000年突破10000億美元,世界排行第7位,在APEC中排名僅次於美國和日本;中國大陸進出口貿易總額2000年達到4743億美元,也是僅次於美、日、加之後的第四大經濟實體。國際經驗表明,凡是經濟貿易實力雄厚的國家或地區,其金融業總是在區域經濟中處於中心地位。因此,中國大陸如此不斷上升的經濟實力正呼喚其相應的金融地位,經濟全球化與區域集團化也必然導致一個新格局,即上海要成為國際金融中心首先將成為APEC中的國際金融中心。距離國際金融中心還有多遠
要了解上海與國際金融中心的距離,必須先知道什麼是國際金融中心。傳統的國際金融中心按性質可分為功能中心(或稱融資式中心)和名義中心(或稱記帳式中心)兩類。絕大多數老牌的國際金融中心,如倫敦、東京和紐約,都屬於融資式中心。這類國際金融中心憑借自身強大的經濟實力和悠久的金融業發展史,吸引包括本地區在內的全球客戶,為他們提供金融中介服務,並發展成為外國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的聚集地。記帳式金融中心主要為跨國銀行和各種金融機構提供注冊和記帳的便利,並無實質性金融業務操作,如巴哈馬、開曼群島等。這類金融中心憑借的是低稅收和寬松的金融管制吸引眾多的金融投資者紛至沓來。
那麼,上海與國際金融中心的標准相比還有哪些差距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軟體」基礎差、中介服務弱。雖然上海的信用制度、信用意識和法律在全國范圍內處於領先水平,但與國際水平相比差距仍較大;各種金融服務機構,如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資信評估機構、經紀公司等,數量少,質量差。
二、金融市場的廣度、深度不足。例如,證券交易量、交易品種較少,輻射能力差,資源配置效果不佳。貨幣與外匯市場也有待進一步改善。
三、最為關鍵的一點,即現行金融體制還有待改善。首先,我國的商業金融機構從計劃體制轉變而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尚未形成,商業金融機構仍未按現代商業金融體制建立,仍不是真正的「企業」。其次,中小金融機構比較分散、風險大,需要進一步整合、治理。其三,改革後的央行體制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分業監管模式中存在「空白點」。這一系列的金融體制上的不足之處,使國內金融機構缺乏國際競爭力,金融業務創新原動力不足。若不加以改善,將阻礙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進程。成為國際金融中心,還要做什麼?
盡管上海與國際金融中心的標准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但中國政府把上海建設成國際金融中心的信心從來沒有動搖過,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已經成為一項國家戰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統計研究處處長朱德林認為,上海要達到世界性金融中心的長遠目標,大致要分三階段走:一是目前到2005年,鞏固國內金融中心的地位;二是用20到30年的時間,逐步建成亞太地區的金融中心;三是取得亞太地區區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之後,逐步走向世界。朱德林指出,國際金融中心的建成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其他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都能證明這一點。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不但需要時間,而且需要經濟與貿易發展的支持。
1.在上海建立國際金融中心,現階段應當在繼續全面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基礎上,把在非人民幣品種金融業務品種方面積極創新、大力發展離岸金融業務和離岸金融市場作為突破口。在我國現行匯率、利率政策沒有大的變化和調整前提下,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在系統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借鑒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經驗,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大力開展金融創新,盡快有步驟地在上海推出並發展非人民幣品種的各類外匯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業務。
2.在上海開展離岸外匯交易和金融行生產品業務的過程中,外資金融機構可先行一步開展。在上海推出並不斷發展非人民幣品種的各類外匯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的過程中,可以實施國內金融機構與外資金融機構不同的政策,即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先開展,國內金融機構只有在具備參加新品種外匯交易、離岸業務及金融衍生產品的條件與內控管理後,才可參加。
3.國內金融機構要學習、借鑒、引進並消化有關外匯交易和金融行生產品的業務、內控管理制度和監管方法。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我國金融監管當局要積極學習並引進有關國際配套先進監管方法,高標准從嚴監管。
4.上海應當學習、借鑒新加坡等國際金融中心的經驗,努力為離岸業務等金融創新在上海發展提供特殊配套政策和優惠條件。
我們相信,只要上海以一種開放的胸襟來擁抱世界,以一種謙虛的心態來努力學習,上海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將指日可待。
上海金融概況
信息來源: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2005-8-2012:11
改革開放,特別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上海加快金融業發展,金融業已成為上海最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基本確立了國內金融中心的地位。目前全市各類金融機構375家,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約2萬億元,金融從業人員近十萬。2002年實現金融業增加值584.67億元,佔全市GDP的10.8%,在全市僅次於工業排在第二,居全市六個支柱產業之首。
從金融市場來看,健全完善。上海已經建立起包括證券市場、銀行間同業拆借與債券市場、期貨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在內的層次比較齊全的金融市場體系,是國內金融市場體系最完善的地區。其中,銀行間同業拆借與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是全國唯一的。截止2002年底,銀行間同業拆借和債券市場成交突破10萬億元,達到11.8萬億元,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品種有股票、債券、基金三大類,上市公司達715家,累計籌資4400多億元,股票市價總值達2.54萬億元,證券投資者總數達3556萬戶。期貨市場有銅、鋁、橡膠等3個交易品種,交易額達1.64萬億元。
從金融機構來看,雲集上海。中國銀聯、工商銀行票據中心、建設銀行信用卡中心、全國97家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平台、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匯豐銀行的數據處理中心等一批有重要市場影響力的金融機構相繼落戶上海。近年來,金融機構向上海集聚的力度在不斷增大,每年平均新增十多家。截止2002年底,銀行類149家,證券類82家,保險類126家,信託、財務類18家。
從金融改革開放、創新來看,充滿活力。上海金融業對外開放不斷擴大,上海已經成為我國引進外資金融機構數量最多的城市,外資金融機構總資產和總負債均占國內外資金融機構總資產、總負債的55%左右。截止2002年底,各類外資銀行達45家,銀行代表處達74家,外資證券公司2家(含籌建1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3家(含籌建2家);外資證券機構代表處45家;外資(合資)保險公司16家;外資保險公司代表處41家。在全國率先推進外匯帳戶改革,進行離岸金融業務試點,對引進QFII也做了積極的准備。上海堅持「先試先行」,金融創新步伐不斷加快。中資金融企業中間業務發展有了較大進展,個人理財品種層出不窮,保理業務、貸款轉讓與回購業務、法人帳戶透支、市政項目多方委託貸款業務、個人委託貸款業務、標准倉單質押融資業務、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轉按揭業務等一系列商業銀行新業務不斷推出。證券方面,相繼推出上證180指數、上證國債指數,並開啟了有關部門指數基金交易。保險業務創新平均一天半就推出一個新品種。同時還開設了市政建設信託新產品。
從金融環境來看,不斷改善。積極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加強了對銀行、證券、保險業的監管,確保了金融安全和高效、穩健運行。進一步發揮了上海金融市場的集聚功能和政府部門的服務職能,使金融對經濟的服務功能、支持力度進一步增強。同時,進一步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在建成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建設企業信用聯合徵信體系。加強文明窗口建設,改善金融服務,市場環境進一步得到優化。
上海歷史上曾經是遠東地區的金融中心,今後一、二十年,上海將加大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力度。展望未來,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宏偉藍圖已經繪就。2001年2月國務院審批同意的上海城市規劃明確提出,要把上海建設成為一個國際的經濟、貿易、金融、航運中心,並在2020年實現把上海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經濟中心的奮斗目標。2002年8月上海召開了改革開放以來首次的市金融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了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目標和任務,9月成立了市金融服務辦公室,進一步增強了地方政府金融服務的功能。根據黨的十六大、市第八次黨代會、市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市金融工作會議的精神,進一步明確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是一項國家戰略,要按照國際通行慣例推進。總體來說,就是要通過十到二十年的時間,把上海建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具體地說,目前要進一步鞏固全國金融中心的地位,在2005年前力爭實現「四個基本確立」,即基本確立金融在上海經濟發展和城市功能優化中的核心作用,使金融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基本確立國內外金融機構主要集聚地的地位,形成較為完整的中外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服務機構體系;基本確立國內體系完善、輻射力強的金融市場中心的功能,成為資本營運中心和資金調度中心;基本確立公開、公平、公開的金融發展環境,全面實現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和依法監管。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快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步伐,到2008年全面實現市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四個基本確立」的目標,基本完成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的框架構建。然後,通過中央的大力支持和地方的不懈努力,到2010年,要力爭把上海建成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到2020年,要力爭把上海基本建成國際金融中心之一。
現在,上海正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國際通行的慣例,抓住機遇、開拓創新,不斷加快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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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國各個銀行的簡介
一、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於1984年1月1日成立,是辦理城鎮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的國家專業銀行。
2005年4月21日,國家正式批准中國工商銀行實施股份制改革,注資150億美元,隨後中國工商銀行順利完成了財務重組和國際審計。2005年10月28日,中國工商銀行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2,480億元,全部資本劃為等額股份,股份總數為2,480億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財政部和匯金公司各持1,240億股。
2006年1月27日,中國工商銀行與高盛集團、安聯集團、美國運通公司3家境外戰略投資者簽署戰略投資與合作協議,獲得投資37.82億美元; 2006年6月19日,工商銀行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簽署戰略投資與合作協議,社保基金會將以購買工行新發行股份方式投資180.28億元人民幣。工商銀行多元化的股權結構業已形成。
中國工商銀行注冊地址是中國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55號,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中國工商銀行的業務范圍包括:
負債業務:人民幣儲蓄;外幣儲蓄;儲蓄旅行支票;外匯借款;同業人民幣、外匯拆入;發行金融債券等;
資產業務:短期、中期和長期人民幣和外匯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外匯轉貸款;住房開發貸款;具有專門用途的貸款;消費性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個人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票據貼現;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券認購業務;同業人民幣、外匯拆出;項目貸款評估和信用等級評定等;
中間業務:人民幣現金結算、轉賬結算;國際結算;代理業務(代收代付;代理企業債券、股票、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行、清算、兌付、託管;黃金現貨買賣、交易清算、實物交割、租賃黃金、黃金項目融資;黃金清算交易;企業年金業務;代理發行金融債券;代理保險;代理保管有價證券、有價物品;出租保管箱;代理政策性金融業務或其它金融機構業務等);人民幣及外匯銀行卡業務;信息咨詢業務(資信調查;資產評估;金融信息咨詢;行業信息網服務;開立人民幣存款證明);外匯中間業務(進口開證;進口代收;匯出匯款;來證通知;議付;托收;匯入匯款;結匯;售匯;旅行支票;代客外匯買賣;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擔保;外匯存款證明;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外幣兌換;為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開立周轉金賬戶);融資類和履約類擔保業務;商人銀行業務(融資顧問和銀團貸款安排;企業財務顧問;企業海外上市);個人理財服務;投資基金管理、託管和銷售;其他受託和委託資產管理;企業資信評級及其它中間業務等。
二、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是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之一,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總行設在北京。到2004年末,中國農業銀行各項資產總額
40137.69億元,各項貸款余額25900.72億元,各項存款余額34915.49億元,全年實現經營利潤319.74億元。
中國農業銀行網點遍布中國城鄉,成為國內網點最多、業務輻射范圍最廣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業務領域已由最初的農村信貸、結算業務,發展成為品種齊全,本外幣結合,能夠辦理國際、國內通行的各類金融業務。目前主要包括:(1)人民幣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等。(2)外匯業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
三、中國銀行
中國銀行,全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之一。中國銀行於1912年由孫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37年間,中國銀行先後是當時的國家中央銀行、國際匯兌銀行和外貿專業銀行。目前旗下有中銀香港、中銀國際、中銀保險等控股金融機構,在全球范圍內為個人和公司客戶提供全面和優質的金融服務。
中國銀行主營商業銀行業務,包括公司、個人金融、資金業務和金融機構等業務。公司業務以信貸產品為基礎,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創新的金融服務和融資、財務解決方案。個人金融業務主要針對個人客戶的金融需求,提供包括儲蓄存款、消費信貸和銀行卡在內的服務。資金業務包括本外幣保值、資金管理、債務保值、境內外融資等資金運營和管理服務。而金融機構業務則是為全球其他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提供諸如資金清算、同業拆借和託管等全面服務。作為中國金融行業的百年品牌,中國銀行在注重穩健經營的同時積極進取,不斷創新,創造了國內銀行業的許多第一,在國際結算、外匯資金和貿易融資等領域得到業界和客戶的廣泛認可和贊譽。
1949年,中國銀行成為國家指定的外匯外貿專業銀行,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1994年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中國銀行成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與其它三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道成為國家金融業的支柱。2004年8月26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掛牌成立,標志著中國銀行的歷史翻開了嶄新的篇章,啟動了新的航程。
中國銀行是中國國際化程度最高的商業銀行。1929年,中國銀行在倫敦設立中國金融業第一家海外分行。此後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相繼開設分支機構,目前擁有遍布全球27個國家和地區的機構網路,其中境內機構共計11,000餘個,境外機構共計600餘個。1994年和1995年,中國銀行先後成為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發鈔銀行。
四、中國建設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成立於1954年10月1日(當時行名為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96年3月26日更名為中國建設銀行)。
建設銀行自成立至今,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經辦國家財政撥款時期。1954年10月,建設銀行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成立後,其任務是經辦國家基本建設投資的撥款,管理和監督使用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和部門、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幾十年來,建設銀行為提高投資效益、加快國家經濟建設和發
展作出了卓越貢獻。
第二階段,為國家專業銀行時期。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起,為適應經濟金融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要求,建設銀行先後開辦了現金出納、居民儲蓄、固定資產貸款、工商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國際金融、住房貸款和各種委託代理業務。通過開辦各種面向社會大眾的商業銀行業務,豐富了銀行職能,為向現代商業銀行轉軌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第三階段,為國有商業銀行時期。1994年,按照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建設銀行將財政職能和政策性基本建設貸款業務分別移交給財政部和國家開發銀行,從功能轉換上邁出了向現代商業銀行轉軌的重要一步。
境內外營業性分支機構15401個,其中有6個海外分行,2個駐海外代表處。全行正式員工26.3萬人。同時,全資擁有建新銀行,並持有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43.35%的股權,持有中德住房儲蓄銀行75.1%的股權。
2004年 9月15日,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和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京召開會議,決議共同發起設立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將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制為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改制為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後,名稱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原中國建設銀行商業銀行業務及相關資產、負債和權益。
五、交通銀行
交通銀行始建於1908年(光緒三十四年),是中國早期四大銀行之一,也是中國早期的發鈔行之一。1958年,除香港分行仍繼續營業外,交通銀行國內業務分別並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和在交通銀行基礎上組建起來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為適應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的要求,1986年7月24日,作為金融改革的試點,國務院批准重新組建交通銀行。1987年4月1日,重新組建後的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設在上海。
2004年6月,在中國金融改革深化的過程中,國務院批准了交通銀行深化股份制改革的整體方案,其目標是要把交通銀行辦成一家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和百年民族品牌的現代金融企業。在深化股份制改革中,交通銀行完成了財務重組,成功引進了匯豐銀行、社保基金、中央匯金公司等境內外戰略投資者,並著力推進體制機制的良性轉變。2005年6月23日,交通銀行在香港成功上市,成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中國內地商業銀行。
六、中信銀行
中信銀行隸屬於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信公司),創立於1987年,是我國改革開放中最早成立的新興商業銀行之一。2002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更名為中國中信(集團)公司,組建了以中信銀行為主體的中信控股有限公司。目前,中信銀行是中信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資金融子公司。
1987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中信銀行為中信公司所屬的國營綜合性銀行,是中信公司的子公司,獨立法人。注冊資本8億元人民幣。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國內外可設立分支機構,經營已批準的銀行業務。
前國家副主席榮毅仁先生任中信銀行名譽董事長。
經營范圍包括人民幣存款、貸款、結算、貼現業務;匯兌、旅行支票、信用卡業務;代理收付和財產保管業務;經濟擔保和信用見證業務;經濟咨詢業務;外匯存款、匯款、放款、擔保業務;在境內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貿易、非貿易結算;外幣票據的承兌和貼現、買賣或代理買賣及外幣有價證券;外幣兌換;出口信貸。
七、深圳發展銀行
1987年12月28日,深圳發展銀行宣告成立。深發行由最初的6家農村信用社,成長為在18個經濟中心城市擁有230多家分支機構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自身規模不斷擴大,綜合實力日益增強。
2004年,深圳發展銀行成功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從而成為國內首家外資作為第一大股東的中資股份制商業銀行。
2005年,深發展正式確立了「定位中小企業,打造貿易融資領域專業品牌」的發展戰略。經過多年的積淀,深發展開始了向零售業務的全面轉型之旅。財富管理中心、個人貸款中心、汽車融資中心、信用卡中心、客戶服務中心,構建了深發展零售銀行全方位的產品和服務體系。
八、廣東發展銀行
廣東發展銀行是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組建、於 1988 年 9 月成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35 億元,總部設在中國廣州市。截止 2005 年底,廣東發展銀行總資產3558億元,各項存款余額3062億元,各項貸款余額2090億元。
廣東發展銀行在北京、上海、廣州、杭州、南京、大連、鄭州、昆明、武漢、深圳、珠海、汕頭、東莞、沈陽、寧波、溫州、無錫、澳門等中國經濟發達城市設立了 26 家分行、 500家營業網點,並與全球83個國家和地區的917家銀行建立了代理行關系,初步形成了城市化大商業銀行的格局。
廣東發展銀行的經營范圍主要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 ;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結匯、售匯;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外匯信用卡的發行;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 外的外幣有價證券;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業務;離岸金融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管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九、中國民生銀行
中國民生銀行於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時又是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建立的規范的股份制金融企業。
2000年12月19日,中國民生銀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國民生銀行40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上交所正式掛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國民生銀行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了58億元人民幣次級債券,成為中國第一家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私募發行次級債券的商業銀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銀行成功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成為國內首家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商業銀行,為中國資本市場股權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範例。
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國民生銀行總資產規模達5571億元,凈利潤27.03億元,存款總額4888億元,貸款總額(含貼現)3781多億元,不良貸款率1.28%,保持國內領先水平。
截至2005年底,中國民生銀行在北京、廣州、上海、深圳、武漢、大連、杭州、南京、重慶、西安、福州、濟南、太原、石家莊、成都、寧波、天津、昆明、泉州、蘇州等地設立了二十家分行,在汕頭設立了直屬支行,機構網點達到240家,與境外78個國家和地區的749家銀行建立了代理行關系。
十、招商銀行
招商銀行成立於1987年4月8日,是我國第一家完全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設在深圳。自成立以來,招商銀行先後進行了四次增資擴股,並於2002年3月成功地發行了15億普通股,4月9日在上交所掛牌(股票代碼:600036),是國內第一家採用國際會計標准上市的公司。目前,招商銀行總資產逾8000億元,在英國《銀行家》雜志「世界1000家大銀行」的最新排名中,資產總額位居114位。
經過19年的發展,招商銀行已從當初偏居深圳蛇口一隅的區域性小銀行,發展成為了一傢具有一定規模與實力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初步形成了立足深圳、輻射全國、面向海外的機構體系和業務網路。目前在境內30多個大中城市、香港設有分行,網點總數400多家,在美國設立了代表處,並與世界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1100多家銀行建立了代理行關系。
招商銀行充分發揮擁有全行統一的電子化平台的巨大優勢,率先開發了一系列高技術含量的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打造了「一卡通」、「一網通」、「金葵花理財」、「點金理財」、招商銀行信用卡、「財富賬戶」等知名金融品牌,樹立了技術領先型銀行的社會形象。招商銀行於1995年7月推出的銀行卡——「一卡通」,被譽為我國銀行業在個人理財方面的一個創舉;截至06年6月,累計發卡量已近4000萬張,卡均存款余額逾5000元。1999年9月在國內首家全面啟動的網上銀行——「一網通」。
十一、華夏銀行
1992年華夏銀行在首都北京誕生了。1995年華夏銀行率先實行了股份制改造,成為一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2003年9月,華夏銀行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碼600015),成為全國第五家上市銀行。2005年11月華夏銀行引進戰略投資者,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全面長期戰略合作協議、全面技術支持和協助協議、信用卡業務合作協議,為提高經營管理能力和國際化水平帶來了新的契機。14年來華夏銀行完成了三次歷史性跨躍。
截止2006年3月31日,華夏銀行已在北京、上海、廣州、南京、杭州、濟南、深圳、昆明、沈陽、武漢、重慶、成都、西安、烏魯木齊、太原、石家莊、大連、溫州、青島、福州、呼和浩特、天津、蘇州、無錫、煙台、玉溪、聊城等27個城市設立了22家分行、5家異地支行,營業網點達到270家,員工7700多名,「立足經濟發達城市,輻射全國」的機構體系已經形成。此外,華夏銀行還與境外368家銀行建立了代理業務關系,建成了覆蓋全球主要貿易區的結算網路。
十二、中國光大銀行
中國光大銀行成立於1992年8月,1997年1月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為國內第一家國有控股並有國際金融組織參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
11年多來,伴隨著中國經濟和金融業的發展進程,光大銀行不斷改革創新、銳意進取,始終把自身發展與國民經濟的增長緊密結合,在為社會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的同時,取得了良好的經營業績,逐步形成了與現代商業銀行相適應的多元化股權結構、日益完善的公司治理與經營機制、比較先進的科技支持系統、素質較高的員工隊伍、布局合理的機構網路、范圍廣泛的同業合作等優勢。截止2003年底,中國光大銀行已在全國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36個經濟中心城市擁有分支機構370多家,成為對社會有一定影響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
十三、興業銀行
興業銀行成立於1988年8月,是經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總行設在福建省福州市。
經營范圍包括存款、貸款;國內外結算;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銀行卡業務;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保管箱服務;結售匯業務;短期融資券承銷、基金託管、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等及其他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多年來,本行始終堅持與客戶「同發展、共成長」和「服務源自真誠」的經營理念,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全面、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
興業銀行已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南京、杭州、天津、沈陽、鄭州、濟南、重慶、武漢、成都、西安、福州、廈門、太原、昆明、長沙、南昌、合肥、寧波、溫州、東莞、佛山、無錫等全國主要城市設立了 31 家分行、 338 家分支機構,在上海、北京設立了資金營運中心、零售銀行管理總部、信用卡中心、資產託管部、大型客戶業務部和投資銀行部等總行經營性機構。
截止 2006 年 6 月末,本行注冊資本 39.99 億元,股東總數 147 家,前十大股東依次為:福建省財政廳、恆生銀行有限公司、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中國糧油食品 ( 集團 ) 有限公司、國際金融公司、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福建省煙草公司、上海國鑫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七匹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是1992年8月2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於1993年1月9日正式開業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設在上海。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正式批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於 1999 年獲准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碼:600000),這是中國銀行業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目前,注冊資本金達 39.15億元,良好的業績和誠信經營的聲譽使浦發銀行業已成為中國證券市場中一家備受關注和尊敬的上市公司。
主營業務主要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人民幣和外幣信用卡業務;離岸金融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截止到2005年底,全行總資產規模已達 5730 億元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5055億元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 3772 億元人民幣,當年實現稅後利潤 24.58 億元人民幣,並在上海、北京、杭州、南京、重慶、廣州、昆明、深圳、鄭州、天津、大連、濟南、西安、成都、沈陽、武漢、太原、長沙、哈爾濱、南昌、南寧、寧波、蘇州、青島、溫州、蕪湖等地設立了 26 家直屬分支行、 350 家營業網點,在香港設立了代表處。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公司名稱:
中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英文:「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英文縮寫「PSBC」。
公司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131號。
成立時間:2007年3月6日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承繼原國家郵政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經營的郵政金融業務及因此而形成的資產和負債,並將繼續從事原經營范圍和業務許可文件批准/核準的業務,繼續使用原商標和咨詢服務電話,各項業務照常進行,客戶毋需辦理任何變更手續。
回顧——郵政儲蓄二十年發展歷程(1986—2006年)
2006年4月,中國郵政儲蓄迎來了恢復開辦20周年。20年來,全體郵政幹部職工艱苦奮斗、開拓創新,郵政儲蓄持續發展、迅速壯大,從鮮為人知的一支零售金融市場的新生力量,發展成為中國儲蓄存款余額規模第五大的金融機構。
中國郵政辦理儲蓄業務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19年。解放前經營郵政儲匯業務的「郵政儲金匯業局」在當時的金融界佔有重要地位。新中國成立後,郵政儲蓄一度停辦。1986年郵政儲蓄恢復開辦以來,其發展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年~1989年):為發揮郵政點多面廣的優勢,向廣大群眾提供基礎金融服務,積聚社會資金、發展國民經濟,根據國務院的指示,郵電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文規定,於1986年4月1日正式開辦郵政儲蓄業務。郵政儲蓄吸收的存款全部繳存人民銀行統一使用,人民銀行根據繳存存款的平均余額付給手續費。
第二階段(1990年~1998年):郵政部門和人民銀行繳存存款的業務關系轉變為轉存款關系,郵政儲蓄存款轉存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支付轉存款利息,郵政儲蓄由代辦轉為自辦。郵政儲蓄計算機聯網工程開始建設,實現了部分重點城市之間郵政儲蓄活期的通存通取;辦理了代發工資等中間業務。
第三階段(1998年~2003年7月):1998年郵電分營、郵政獨立運行後,郵政儲匯業務保持快速發展的勢頭。建成了全國郵政儲蓄計算機異地實時交易系統,活期儲蓄異地通存通取業務深受客戶歡迎。
從特定的歷史時期來看,郵政儲蓄資金轉存人民銀行的制度安排,對於支持國家經濟建設,促使郵政部門集中精力抓好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信息化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家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郵政儲蓄轉存款政策的調整也勢在必行。
第四階段(2003年8月~2006年4月):以國家對郵政儲蓄存款實行新老劃段、老轉存款仍存放人民銀行,新增資金開始自主運用的政策為標志,郵政儲匯業務進入新的歷史時期,郵政儲匯向資產、負債、中間業務全面、協調發展邁出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