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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能收取利息

發布時間:2022-08-27 05:09:54

1. 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可稅前扣除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1)非金融機構能收取利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2.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稅。

向關聯企業借款,並取得利息收入,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

但是,納稅人將資金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將資金貸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規模納稅人3%)交納增值稅。

(2)非金融機構能收取利息擴展閱讀:

營改增後如果屬於臨時性的企業之間的借款,可以自行開具發票。如果是經常性發生這種借款行為,需要經常開具發票,則需要先辦理工商經營項目的增項服務,然後辦理稅務登記的變更。

企業可以按「貸款服務」開具發票。商品及服務編碼為4107。不能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開具發票,雖然二者的稅率相同。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稅目注釋》中的金融服務注釋如下: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3. 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是否能稅前扣除

根據國稅函[2003]111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4. 向關聯企業和非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能否以對方單位所開具的收據入賬並稅前扣除

答:不可以。向關聯企業和非金融機構借款支付利息時,應向其索取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有效發票。企業臨時發生資金拆借收取利息的,可至主管稅務機關就收取的利息部分申請代為開具發票。

5. 非上市公司直接將資金借給關聯公司並收取利息是否合法

從我國目前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稅務總局的通知以及稅務機關的實際做法來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企業間的借貸是予以承認的,並依法徵收相應的稅收,只是關聯企業之間在從事相互借貸行為時,應當注意對於借貸利息的約定,一般不應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否則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是關聯企業間的避稅行為,從而對雙方的借貸利息等進行調整,這就涉及補稅的問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它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解讀此條文,應指企業以借貸、融資為營業業務的情況受到禁止,但並非完全禁止企業間的借貸行為。因此,該規定也與前述《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並無抵觸。
但也有認為不合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立法精神來看,融資業務應屬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所專屬之業務,一般企業不得為之。因此,第六十一條後段明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不論該借貸融資業務是否為該企業之主要營業業務,或者只是因營業所需而偶一發生的借貸,均不得為之。因此,企業間的借貸是不允許的,對因借貸行為而產生的所有收益,如利息,均將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收繳。
對於非金融企業間的借貸,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構成非法金融活動。如果企業「不務正業」,改為專事或主要從事資金融通活動,則其宗旨和經營范圍發生實質性改變,其任何借貸行為原則上就是不合法的。如果其基本營業未變,只是偶爾有幾筆「非金融機構」借貸,則原則上可視為正常業務范圍內的必要行為。在法律上對公司和企業法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作較為寬松的規定和解釋,這是世界性趨勢,是市場經濟及其法治的要求使然,我國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和工商登記管理中也體現了這個趨勢。在這個前提下,再從公司治理的角度考察、分析該借貸行為的合法性,即該行為是否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授權或認可,以及如未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授權或認可,它在法律上是否有效,還要考慮相對人是否知情、有無惡意等。
借款利率不能高過銀行的貸款利率~ 這是確定的!

6. 從非金融機構得到的利息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你借給本企業所得的利息,應該是你工資以外的意外收入,應按所得利息的20%交納所得稅。

7.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稅稅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進一步明確,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7)非金融機構能收取利息擴展閱讀:

主要特點:

第一: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

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

第三: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特別是在採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較明顯的作用。對企業徵收所得稅,還可以發揮貫徹國家特定政策,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

第四:應納稅稅額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於加強稅務監督,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改善經營管理。

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所得稅收入在中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稅的作用微乎其微,這種狀況直到改革開放,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以後才得以改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得稅

8. 不是從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利息,能否沖減財務費用,還是應該進收入

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單獨列務其他業務收入來列報,盡管和沖減財務費用表面上看對利潤的影響是一致的,但其實質上還是有區別的,特別是在年終匯算清繳時,這種收入可以作為招待費的計算基礎。

9. 公司與非金融機構借款產生的利息能納入財務費用嗎

你好!
公司向個人借款,其本金計入往來賬目,支付的利息應該計入財務費用。
可以計入財務費用
但稅法規定非金融企業借非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在不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才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需要年末進行稅務調整。另還需代扣代繳個人的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20%)。
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10.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要區分情況:

  1. 企業向非關聯企業借款,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利率制約(「3步法」)

  2. 企業向非關聯企業借款,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基礎上,遵循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債資比」:防止資本弱化)的制約

    ①金融企業——5:1

    ②其他企業——2:1

  3. 特例: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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