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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核算

發布時間:2022-08-31 08:05:17

『壹』 哪些存款屬於同業存款核算范疇

只要在其他行開戶的存款都是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信用社以及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的存款業務. 屬於對公存款種類,一般情況都會對其進行利率浮動,浮動比例與銀行協商。
同業存款可分為國內同業存款和國外同業存款兩方面。國內同業存款,是指國內各銀行還有其他金融機構為了方便結算,在各自有關的結算地點開立存款賬戶,是對於接納該筆存款的銀行和金融機構而言的。國外同業存款,是指各國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為了便於國際業務的收付,在某種貨幣的結算地點開立的該貨幣的存款賬戶,是對於接納該存款的銀行和金融機構而言的。 說白了就是非銀行性的金融機構在商業銀行的存款,這些存款要作為商業銀行的營業的現金流量,一般包括信用社、證券公司、政策性銀行在商業銀行的存款.當然了,商業銀行也是金融企業。 所以金融企業的現金流量是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現金流量,《企業會計准則——現金流量表》對金融企業特殊項目的現金流量以及歸類單獨作了規定,明確規定金融企業的下列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項目應作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
(1)對外發放的貸款和收回的貸款本金;
(2)吸收的存款和支付的存款本金;
(3)同業存款及存放同業款項;
(4)向其他金融企業拆借的資金;
(5)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6)收回的已於前期核銷的貸款;
(7)經營證券業務的企業,買賣證券所收到或支出的現金;
(8)融資租賃所收到的現金。

『貳』 「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其它金融機構是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指除中央銀行、其它貨幣機構、保險公司和養老金基金會之外,在市場上主要從事包括承擔負債和對其它單位獲得金融權利的單位。

如專營儲蓄業務的私營儲蓄銀行和政府儲蓄機構,信用合作社,政府貸款機構不只是對政府機構的,如中國農業信託投資公司,各種銷售貸款、分期付款購買及其它商業和個人金融公司,起資金周轉和保管作用的股票經紀人和證券商人,以及其它投資公司、基金會等。

其它金融機構分類為私人擁有和控制的和政府擁有和控制的兩種機構類型。屬於政府貸款機構的數據,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應當單獨列出。

(2)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核算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叄』 非金融企業委託貸款業務如何核算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會計科目的講解,對於委託貸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詳述如下: 1303 委託貸款一、本科目核算 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設置1303 委託貸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貸款類別、客戶,分別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有差額的,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還應同時結轉。 (二)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同時,應將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余額轉入本科目(已減值),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准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作為呆賬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轉銷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 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以後又收回的,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貸款的攤余成本。 利息收入就應該在利息收入科目中核算,如果企業不單獨設置利息收入科目的話,也可以計入投資收益科目中。

『肆』 金融機構往來的核算要求有哪些

金融機構往來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1)金融業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回融機構之間由於答資金劃撥、融通或相互代理貨幣結算而發生的各類往來業務;(2)金融機構與中央銀行(人民銀行)之間發生的各種劃撥、清算業務。主要包括:向中央銀行繳存准備金,向中央銀行借款,再貼現等業務。

『伍』 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20)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第三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相關規定和本辦法,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行政許可中應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第五條申請人應當按照銀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相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一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設立第六條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四)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在風險管理、資金管理、信貸管理、結算等關鍵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
(六)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八)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九)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十)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財務公司的出資人主要應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也包括成員單位以外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財務公司原則上應由集團母公司或集團主業整體上市的股份公司控股。
除國家限制外部投資者進入並經銀保監會事先同意的特殊行業的企業集團外,新設財務公司應有豐富銀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作為出資人;或與商業銀行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系,由其為擬設立財務公司提供機構設置、制度建設、業務流程設計、風險管理、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咨詢建議,且至少引進1名具有5年以上銀行業從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第八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擁有核心主業。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的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財務公司控股股東的,還應滿足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五)具備2年以上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和資金集中管理經驗。
(六)母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的實收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無不當關聯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已整改到位並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
(九)母公司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作為財務公司控股股東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一)成員單位數量較多,需要通過財務公司提供資金集中管理和服務。
(十二)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陸』 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第三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一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設立第六條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四)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在風險管理、資金管理、信貸管理、結算等關鍵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
(六)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八)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九)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十)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財務公司的出資人主要應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也包括成員單位以外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
除國家限制外部投資者進入並經銀保監會事先同意的特殊行業的企業集團外,新設財務公司應有豐富銀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作為出資人;或與商業銀行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系,由其為擬設立財務公司提供機構設置、制度建設、業務流程設計、風險管理、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咨詢建議,且至少引進1名具有5 年以上銀行業從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第八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擁有核心主業;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期,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的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四)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五)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備2年以上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和資金集中管理經驗;
(六)母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的實收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無不當關聯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九)母公司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成員單位數量較多,需要通過財務公司提供資金集中管理和服務;
(十一)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成員單位作為財務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八)該項投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九)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柒』 銀行會計和企業會計核算方法區別

1.會計科目及賬戶異同。
銀行業務顯著不同於工商企業等非銀行組織的業務,比如銀行會計中使用的共同類科目和表外科目就是非銀行組織沒有的,這一點構成了顯著差異。
1.1普遍設置資產負債雙重性質的科目。
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成本類、損益類會計科目是包括銀行在內的所有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在會計核算中都會使用到的科目,這是該類組織營利性的共同特點決定的。但是銀行還需要設置共同類會計科目,以便真實、准確、完整反映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交易中形成的具有資產負債雙重性質的業務結果,主要包括清算資金往來;貨幣兌換;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等科目。比如「清算資金往來」科目核算銀行間業務往來的資金清算款項,該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應收的清算資金;該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的清算資金。
1.2不需要確認的交易或事項採用表外科目核算。
非銀行組織對於不需要確認的交易或事項通常不設置會計科目進行表外核算,但是銀行處於風險管理的需要設置了表外科目來反映一些不確定事項。比如,「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等科目都是表外科目。
2.記賬方法異同。
目前非銀行企業普遍採用復式記賬法記賬,而銀行由於設置了上述的表外科目,因此除了採用復式記賬法記錄表內科目核算的業務外,還使用單式記賬法對表外科目涉及的事項進行核算。
3.填制和審核憑證異同。
銀行的資金收付業務的完成過程,也是其會計憑證在銀行內部或不同銀行間傳遞傳遞和審核、處理的過程,銀行針對自身業務的特點往往將其他企業說成的記賬憑證根據使用范圍的區別分為基本憑證和特定憑證。
3.1基本憑證。
基本憑證是銀行根據有關業務原始單據根據預先設定的格式填制的用來記錄賬簿的依據。比如現金收入、付出傳票;轉賬借方、貸方傳票;特種轉賬借方、貸方傳票等表內科目涉及的憑證。又如表外科目收入、付出傳票等表外科目涉及的憑證。現金收入、付出傳票、轉賬借方、貸方傳票一般在銀行內部使用,不涉及外部單位和人員,否則使用特種轉賬借方傳票和特種轉賬貸方傳票。
3.2特定憑證。
顧名思義特定憑證是銀行根據各項特殊業務的需要編制的憑證,又叫專用憑證。它是由銀行專門印製且供其客戶填寫的憑證,比如支票、現金繳款單就是供在銀行開戶的工商企業使用的特定憑證。
4.登記賬簿異同。
根據通用的登記賬簿的處理程序,一般包括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匯總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科目匯總表賬務處理程序和日記總賬賬務處理程序等。包括銀行在內的營利性組織一般可以選擇以上一種或幾種方法的結合來登記賬簿。由於銀行的業務較特殊,因此其登記賬簿處理的方法和其他企業的區別如下:一是根據相同科目的原始憑證填制科目日結單,目的是試算當日所有科目的借方和貸方發生額是否相同,對於不同要找出原因;二是根據相同科目日結單區別借、貸方的發生額登記各個總賬科目,並計算出各總賬科目的當日借方或貸方結余額;三是根據總賬各科目當日發生額和余額編制日計表。科目日結單雖然和非銀行組織的科目匯總表類似,但是因為銀行每日都發生貨幣資金的收付業務,因此銀行的會計人員有必要根據科目日結單填制總賬科目。而由於日計表是真實、准確、完整反映銀行每天所有業務情況活動情況的報表,同時還是對每天所有賬務是否平衡的試算工具。以上說明銀行會計人員通過每天及時記賬、結賬、試算平衡的工作程序,其工作結果的體現是每天提供日報表來合理保證財務差錯,對監督經濟業務是否存在舞弊行為也有威懾作用,這是銀行會計登記賬簿不同於非銀行組織的顯著不同之處,筆者認為這種做法非銀行組織在會計核算時應當借鑒,以便更好地發揮會計對企業的反映和監督職能。
5.成本計算異同。
我們知道銀行銀行的經營對象主要是貨幣,因此其不存在非銀行等營利性組織的生產成本、製造費用一類的成本核算的必要。筆者認為,因為金融企業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貼現利息收入、保費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證券自營差價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匯兌收益和其他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如企業代墊的工本費、代郵電部門收取的郵電費。因此根據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則,金融企業的營業成本,是指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業務經營有關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手續費支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匯兌損失、賠款支出、死傷醫療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付、分保賠款支出、分保費用支出、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長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等。根據上述金融企業收入和成本包括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金融企業的成本核算是比較簡單的,它的成本核算不同於非銀行單位的顯著不同之處,一是銀行的成本核算不需要根據所發生的有關費用能否歸屬於使產品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原則,正確區分產品成本和期間費用;二是銀行不需要根據產品生產過程的特點、生產經營組織的類型、產品種類的繁簡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確定產品成本核算的對象、項目、范圍,及時對有關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結轉。
6.財產清查異同。
由於銀行沒有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庫存商品、大型機器設備、廠房等物資生產資料,因此其財產清查比非銀行等營利性組織簡單,比如養殖企業中的漁業行業,其生物資產就比較難盤點和計量,工業企業的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往往數量繁多,盤點起來工作量比較大,而銀行沒有存貨,只是存在一些辦公備品等相對於銀行資產總額來說比較小,可以忽略不計。但是筆者認為,雖然銀行和非銀行等營利性組織的財產特點存在上述差異,但是其財產清查的基本原理相同,都是以賬對物、以物核賬、不留死角。
7.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異同。
雖然銀行的財務報告格式不同意非銀行等營利性組織,但是編制財務報告的原理基本相同。只不過銀行的財務報告在風險披露方面比其他非銀行單位更重要,應當引起銀行會計人員的注意。

『捌』 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是否納入商業銀行一般存款核算

因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無權進行存款業務,只能在其他商業銀行開戶,而存入的資金,就屬於商業銀行的對公存款,商業銀行屬於人民銀行管理,其吸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納入一般存款核算。

『玖』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公布施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信託存款、放款、投資、融資、租賃、擔保等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信託咨詢公司、財務公司、金融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以下統稱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管理機關,負責對其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監督、指導和檢查。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其經營外匯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其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自主作出的業務經營決策,應受到尊重和保障。第二章外匯業務的申請審批和終止第五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業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機構;
二、確屬國家或地區經濟、金融貿易發展的需要;
三、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能力,特別應具有一定數量和相當素質的經濟和金融人員,其中主要負責人和外匯業務主管人員應有三年以上經營金融、外匯業務的資歷和業務經驗;
四、具有下列規定的實收外匯資本金:
全國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一千萬美元等值的外匯;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經濟特區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五百萬美元等值的外匯;
省、自治區管轄的地區、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二百萬美元值的外匯。第六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機構的文件;
三、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組織章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五、主要負責人和外匯業務主管人員的名單及簡歷。第七條審批許可權和程序
一、全國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經濟特區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三、省、自治區管轄的地區、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報經省、自治區外匯管理分局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四、所有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統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第八條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憑《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或外匯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經營外匯業務時,應在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稅務、工商和審計部門監督下,對其外匯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清理完畢,交回或者由外匯管理部門吊銷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停辦外匯業務,應在三十天以前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董事會簽署的停辦外匯業務申請書;
(二)近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外匯頭寸表。第三章外匯業務范圍第十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
一、境內、外外匯信託存款;
二、境內、外外匯信託放款;
三、境內、外外匯信託投資;
四、境內、外外匯借款;
五、在境內、外發行和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
六、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幣有價證券;
七、以其自有資金進行外匯投資;
八、國際融資租賃;
九、外匯擔保和見證業務;
十、外匯投資、放款(包括信託投資、信託放款)、租賃、擔保項下的配套人民幣業務;
十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申請兼營下列銀行業務:
(一)境內外匯放款;
(二)接受其外匯投資、放款、租賃、擔保項下的外匯存款;
十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以上有關向境外借款、 境外投資、發行和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須按有關規定報批,未經批准,不得辦理。第十一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必須在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經營外匯業務。第四章業務管理第十二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制訂相應和業務制度、辦法(如存款、放款、投資、租賃等業務的具體辦法),報經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施行。

『拾』 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5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一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設立第六條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四)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在風險管理、資金管理、信貸管理、結算等關鍵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
(六)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八)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九)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財務公司的出資人主要應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也包括成員單位以外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
除國家限制外部投資者進入並經銀監會事先同意的特殊行業的企業集團外,新設財務公司應有豐富銀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作為出資人;或與商業銀行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系,由其為擬設立財務公司提供機構設置、制度建設、業務流程設計、風險管理、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咨詢建議,且至少引進1名具有5年以上銀行業從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第八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擁有核心主業;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期,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的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四)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五)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備2年以上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和資金集中管理經驗;
(六)母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的實收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無不當關聯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九)母公司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成員單位數量較多,需要通過財務公司提供資金集中管理和服務;
(十一)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成員單位作為財務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八)該項投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九)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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