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實際效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依法合規、內部自律,認真執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按照法人監管和屬地監管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實施主體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評價結果須上報銀監會,由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審定。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應當配合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主動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各類相關資料(含統計數據)。
第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激勵約束原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市場變化、行業發展及工作重點,適時調整和完善考核標准,通過考核評價
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第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依據,由此相應制定年度監管規劃、配臵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有效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章 考核評價要素、總體得分及等級確定
第六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共5項,包括: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制度執行的可靠性、工作開展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和嚴重扣分項。
第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由定性和定量兩類考核評價指標組成。
第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權重總和為100%。為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銀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每年根據監管重點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動態調整考核評價各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的權重分配和評分原則,並在考核評價工作開始之前公布。
第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流程包括:指標得分統計、要素得分統計和總體得分統計。
(一)指標得分統計。針對每一考核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其基準得分為0分,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落實了監管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在此基礎上,未達到相應標準的按照評分原則扣減分數,表現突出的按照評分原則適當加分。
(二)要素得分統計。每一考核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得分的之和。
(三)總體得分統計。考核評價的基準總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將各個考核評價要素的得分加總,最後得出考核評價的總體得分。
第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等級確定。根據分級標准,以考核評價總體得分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等級。
考核評價要素、考核評價指標以及評分原則詳見附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第三章 考核評價操作流程和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檔案歸集等。
第十二條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價之前,(主)監管員應當全面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市場准入信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的相關報告以及二次投訴統計信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制度規定、組織框架和工作流程說明、工作總結或報告、董事會、高管層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會議紀要、內外部審計報告、內部考評報告、關於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滿意度信息、重大突發事件報告、負面輿情信息、
訴訟或仲裁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等。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願、無法提供的信息或證據以及不能確定有利的信息或證據,應當視為不利信息或證據。
(二)篩選、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礎上,(主)監管員應當對信息進行整理、篩選和初步分析,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與此同時,(主)監管員可以通過與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功能監管人員以及外部審計人員舉行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確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所需的各類信息。
第十三條 初評
(一)綜合分析。(主)監管員應當根據收集到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統一。
(二)確定考核評價的初步結果。(主)監管員在根據評分原則考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每一考核評價指標時,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細致深入,認真填寫考評底稿,確定初評結果。
初評工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中國境內外資銀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監管機構(可能是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負責實施,且各級機構監管職能部門承擔牽頭職責,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配合。
為了確保考核評價工作的准確性和全面性,(主)監管員應當能夠為所有評價指標的評分結果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並且能夠根據需要簡要陳述評分理由。
第十四條 復評
復評是在初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復核性評價。對於每一考核評價指標,復評人員均可形成不同於初評的考核評價結果,但必須說明理由,並以書面形式詳細記錄,保證考核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客觀性。
復評工作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機構的(主)監管員牽頭,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確定復評結果。
第十五條 審核
審核是在復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進行最終審定。審核工作遵照屬地監管原則,由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召開正式會議,初評人員陳述、復評人員補充,經過集體討論後最終確定,從而保證考核評價結果公正有效。
銀監局應當將經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審定的考核評價結果(含初評結果和復評意見)匯總上報銀監會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銀監會在收到銀監局上報的考核評價結果以後,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要進行認真審查核對,確保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工作全國統一標尺,結果科學嚴謹。如果考核評價結果確須進行調整,可由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主持召開正式會議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並報該部門的分管會領導確定。銀監會確認的考核評價結果須在30個工作日內反饋直接監管機構。
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結果反饋
(一)通報考評結果。直接監管機構在收到銀監會對考核評價工作的確認或修改意見以後,應當將最終結果(含各個考核評價指標得分反映的主要問題)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會談見面的形式告知,並最終以書面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通報。
(二)提供反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直接監管機構的通報後,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持有異議,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同時提供新的信息或證據,支持對考核評價結論進行准確合理的調整或修正。
(三)處理反饋意見。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異議,直接監管機構可以結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證據進行再次審定,除非確有重要信息遺漏或者考核評價人員重大判斷失誤,原則上不對原來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調整。如確須調整,應當事前報經銀監會同意認可。
(四)報告整改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不再持有異議,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交確認書,並在回應報告中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檔案歸集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束後,(主)監管員應當做好考核評價信息、考核評價工作底稿、復評結果、審核會議紀要、考核評價結果反饋(含確認書和回應報告)等相關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共分為6個等級,即1級至6級。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1級;得分在[75,
90)區間者為2級;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3級;得分在[45,
60)區間者為4級;得分在[30,45)區間者為5級;得分在[0,
30)區間者為6級。
第十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等級越高,表明相關制度體系建設越不完善,制度執行越不力,工作開展越不到位,內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顯缺陷。由此,對應的監管關注程度也應當越高。
第二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體制機制保障了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得力,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有效落實了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便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或缺陷,也能在日常運營中得到妥善解決或彌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比較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有序,能夠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弱點,如果不及時補正,長期發展下去可能導致個別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基本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與制度執行不相沖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夠在一些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更多的問題與欠缺,需要引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意,進行必要改進。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匹配度不足,且體制機制不能推動制度的有效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存在缺陷,並在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不力,難以避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上存在系統性缺陷,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加強內部控制等。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5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認識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不能滿足業務需要,工作管理混亂,在很多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都無法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隨時可能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夠採取及時、有力措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建設,顯著提升執行力,全面減少或杜絕工作失誤,則隨時可能釀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聲譽風險。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嚴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監管要求,以致不僅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也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為本身聲譽風險的長期存在而出現生存危機。
為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體制機制建設,在開展考核評價的前3個年份,對於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內且第5要素扣分超過50%以上者,銀監會有權對考核評價的原始等級酌情減小1個等級,避免因為網點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個別行為影響整個機構的等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工作結束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結合考核評價總體結果以及各個單項要素、指標得分,展開深入細致的分析,積極查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相應制定監管規劃。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
作考核評價結果基礎上,根據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出色,監管機構一般不需對其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二)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基本令人滿意。但是,監管機構應當對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給予必要關注。
(三)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效果一般。為此,監管機構除應當對其薄弱環節加強關注之外,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發出風險提示。
(四)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或者5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難以令人滿意(或者令人擔憂)。對此,監管機構應當給予重點關注,綜合運用但並不僅限於以下監管措施,有步驟、按計劃、重實效,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改進,直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達到3級以上標准:
1.派出專家組或專業團隊進行現場指導;
2.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重新評估董事會、高管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履職能力和履職行為,必要時更換相關負責人;
3.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整改力度,完善產品和服務管理,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健全消費投訴處理;
4.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
5.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頻率,同時加強內部考核評估和審計;
6.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輿情狀況及發展動態。必要時,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聘請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
(五)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嚴重或致命缺陷。該類機構即使能夠暫時生存,也會因為損害公眾利益而給整個行業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甚至誘發行業危機。對此,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指導,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採用針對4級或5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之外,還可根據事態的發展和嚴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僅供監管部門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結果不應當出於商業目的或無故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披露,但出於監管需要、經過審批核準的情況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每年進行1次,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響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監管綜合評級的工作進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交有關考核評價信息和證據時故意隱瞞或明顯弄虛作假者,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
根據性質嚴重程度,考慮對外公開披露予以譴責或採取其它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2.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第二章任職資格第六條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第七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具備與擔保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第八條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管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辦理。
3.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保證外匯業務穩健發展,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的對象為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國內中資金融機構。第三條進行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的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全國性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地方性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進行。必要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可直接對地方性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進行考評。第四條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系指依據設定的指標評定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和外匯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收益性等外匯業務的總體狀況,並以相應的級別來表示。
依據經營狀況的好壞設定的級別及級別的定義如下:
A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好;
B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較好;
C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一般;
D1級:外匯業務經營存在問題;
D2級:外匯業務經營存在較大問題;
D3級:外匯業務經營存在嚴重問題。第五條評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級別,考核以下內容:
(一)外匯資產質量;
(二)外匯資產的安全性;
(三)外匯資產的流動性;
(四)外匯資產的收益性;
(五)執行外匯業務管理的政策法規情況。第六條考評機關將按照《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方法》(見附件)對上條所述內容進行考核評分,並據此評定金融機構的等級。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對銀行分支行外匯業務考評時,以外匯營運資金作為資本來計算銀行分支行的資本比率和資本盈利率。第七條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每兩年進行一次。每年第二季度對前一年度外匯業務經營狀況進行考評。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為必要時,可隨時對某一金融機構進行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第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根據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情況或上次考評級別情況,可對外匯業務經營狀況好考評級別高的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免評。第九條考評機關進行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時,提前一個月通知金融機構,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考評所需的有關資料。考評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評。被考評金融機構須按考評機關的要求,准確、及時、完整地提供有關資料,並為考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條考評結束後,由考評機關將考評結論通知被考評金融機構及其董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第十一條被考核機構對考評結論有異議,可在接到考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考評機關申述理由。考評機關在一個月內重新作出考評結論。第十二條被考評金融機構不按要求向考評機關提供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全面、不真實,致使考評工作無法進行,考評機關可視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暫停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的處理。第十三條考評機關不對外公布考評結論,也不向其它非主管部門提供考評結論。被考評金融機構未經考評機關批准不得公布或向其它單位提供考評結論。第十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須在考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考評結論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考評結論須包括對被考評對象的評定分數、級別及對外匯業務經營存在問題的考評對象提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意見。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辦法
4. 金融機構績效考核系統存在哪些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簡單粗放的績效考核模式弊端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來,如經營行為短期化、經營風險滯後顯現等。如何推動商業銀行穩健發展,提高其核心競爭力,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顯得日益重要。 一、我國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的現狀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法人層面上均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績效考評體系,都把加強管理、規避風險和實現利潤最大化作為績效考評的目標。但在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面上,對待績效考評的指導思想呈政績化、短期化傾向,與商業銀行法人層面上的績效考評目標不一致。究其根源,主要是中國特有的銀行管理體制,特別是法人治理結構和組織架構的不完善。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出於任期內政績的追求和考核壓力,急於擴大存貸款規模,追求短期效益,掩蓋不良資產,以圖把成績放大,而把問題和風險縮小,導致我國商業銀行法人層面上的績效考評目標缺乏連續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在績效考評指標設置上,考評指標較側重規模擴張與短期效益。這些指標雖包括存款規模、貸款規模、發卡量、中間業務、不良資產控制、當期利潤等,但更多的指標則是傾向於財務指標,對風險與質量指標、管理指標相對重視不夠。在單純追求規模擴張和當期經營利潤的過程中,忽略了業務盈利性和風險性的平衡。(二)在績效考評計劃制定上,缺乏對銀行實際情況和長遠發展的深入思考。對績效考評的理解,簡單地認為是對部門、分支機構、員工計劃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如此導致盲目地自上而下制定計劃、並將計劃指標層層分解、層層加碼,嚴重脫離現實。(三)在績效考評激勵機制上,片面通過員工利益的最大化來體現績效的激勵作用。激勵手段變成單純的收入獎勵和職務升遷,沒有將個人利益和銀行長遠發展相結合。考核結果與員工績效工資獎金直接掛鉤,激勵方法手段簡單、剛性強、弊端多,員工缺乏不斷開拓創新的動力,極不利於提升商業銀行可持續的競爭力。二、建立科學合理的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的重要意義(一)有利於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形成強有力的目標導向。科學發展觀內涵豐富,要將其落實到實處,轉化為各分支機構、各部門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實際行動,需要有一套科學的評價標准和考評體系。科學的績效評估和考核,將科學發展觀的原則要求轉變為可以量化的目標體系,藉此強化各分支機構、各部門的績效意識,形成正確的決策導向和工作導向,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提供強有力的支撐。(二)有利於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是以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合理分配出資人、董事會和高級經營管理層之間權利與責任的制度或組織安排,科學合理的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能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合理配置和行使商業銀行的控制權,使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相對稱,董事會、經營管理層權責分明;建立良好的評價考評和激勵約束機制;明晰信息披露和分析機制。(三)有利於加快引入先進的考評方法,達到業務盈利性與風險性的平衡。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能引進先進的績效考評指標與方法,經濟資本法、平衡計分卡、經濟增加值等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方法,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在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方法指引下,達到短期財務指標和銀行長遠發展戰略的結合、業務發展和業務創新能力的結合、業務發展與人力資源的結合,促使商業銀行達到業務盈利性與風險性的平衡。引進先進的方法和工具,將使銀行對績效的度量由原來簡單的量化和經驗判斷,逐步向以先進的量化模型進行科學測算為基礎轉變,銀行的績效管理水平將得到大大提高。(四)有利於建立健全績效考評的激勵約束機制,激發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在績效考評激勵約束機制上,將績效考評當做激勵員工長遠發展的手段和引導員工自我發展的依據,規劃員工的職業生涯,有利於商業銀行激發員工的創造力,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激發員工對工作和目標的熱情。現代商業銀行所面臨的經營環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復雜,所面臨的金融競爭也比以往任何時候更為激烈,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顯得尤為重要,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能在員工的激勵約束上發揮極大的效力。只有建立良好的績效考評體系才能留住人才,發揮人才的聰明才智,使員工更具有歸屬感和使命感。(五)有利於加強內部控制、規避風險,推動業務健康、穩健的發展,增強商業銀行的競爭力。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應該涵蓋平衡計分卡中的「內部業務流程」中的內部管理與內部控制,能不斷健全銀行業務制度,完善業務流程,加強內部控制與管理,防範案件發生,堵住漏洞,規避風險,建立良好的金融執業規范和金融秩序,積極推動商業銀行業務有效、健康、可持續的發展。三、構建科學合理的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的基本思路(一)適應國內外經濟形勢的深刻變化,按照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正確落實科學發展觀,是構建科學合理績效考評體系的前提條件。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深化改革,以及國際上對銀行業監管要求的日趨嚴格,商業銀行必須順應經濟新形勢的發展,結合發展戰略目標,根據央行和銀監會監管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同時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符合各分支機構實際的績效考評體系,在績效考核指標設計上要體現以下要求:一是體現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二是體現銀行的發展戰略;三是體現當代績效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成果;四是體現商業銀行的實際行情、分支機構的差異、不同層次及不同地區的差別。(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的基礎。商業銀行應積極探索理順委託代理關系,逐步解決商業銀行內部人控制、商業銀行經營者個人利益短期化和經營者利益高於商業銀行法人利益的問題。商業銀行董事會在戰略決策上應將短期效益與長遠發展相結合,引導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同時董事會應排除外來干擾,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任命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以減少其在任期內對政績的追求,急於擴大存貸款規模、追求短期效益等非理性行為。商業銀行監事會應對銀行績效考評體系進行監督檢查,對有損銀行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考評體系要及時制止。商業銀行在內部組織架構上應朝矩陣化方向發展,實現垂直化管理,建立機構水平線考評和產品業務考評相結合的模式。(三)引進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方法和技術支持,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的信息支撐。引入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和方法,改進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如360度考核法、關鍵事件法、平衡計分卡、經濟資本法等,不斷提高績效考評的全面性、科學性、有效性。加快完善信息管理系統,引人管理會計方法,建立科學的內部定價系統和內部轉移成本分析系統,清楚列明每個部門、每個小組、每個員工在考核期間業務開拓、成本耗費和收益創造等多方面的詳細情況,對利潤中心和費用中心進行量化分析,為綜合經營計劃的編制、分解和監控提供依據,為績效考評機制的有效推行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支持。(四)引入資本約束下的理性發展機制,樹立管理出效益和風險補償的理念,完善績效考評激勵約束機制,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的激勵機制。商業銀行應將股東價值最大化作為績效考評的最終目標,將撥備後的利潤最大化作為績效考評的中間目標,將提供有競爭力、高質量的金融產品與服務作為績效考評的操作目標。商業銀行應在績效考評中引入資本約束下的理性發展機制,強化資本觀念,樹立資本佔用、資本制約規模擴張和資本覆蓋風險等經營理念。樹立管理出效益和風險補償的理念,績效考評指標內容和權重向經營效益、資產質量和內部管理等方面的指標傾斜,效益指標應體現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情況。制定績效考評計劃時應注重協調與溝通,實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機結合,確保指標計劃既符合全行的經營發展戰略目標,又適應分支機構的實際情況。在考評計劃制定和執行過程中,要建立全員參與制,增強員工對績效考評的認同感。在完善績效考評激勵約束機制時,應將個人利益和銀行長遠發展相結合,在給予被考評對象當期物質獎勵報酬的同時,應關注員工長遠利益和個人發展。(五)逐步構建以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為核心效益的考核指標,實現風險控制與效益增長平衡的績效考評指標設置。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指標包括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率(RAROC)和經濟增加值(EVA)。RAROC通過預期損失來調整盈利,運用RORAC考核能對風險預算超出銀行承擔能力的機構和個人得到有效的遏止。經濟增加值(EVA)為稅後凈營業利潤與全部資本成本之間的差額,運用經濟增加值體現了商業銀行持續的價值創造力,不計資本成本的短期行為實施者將得到有效的行為制約。兩指標構成商業銀行核心效益考核指標,同時在資產質量、經營效率、業務創新、內部管理和人力資源等方面對分支機構進行全面考核,促進商業銀行均衡發展。(六)加強績效考評的反饋工作是構建科學績效考評體系的重要工作。商業銀行應從單一的績效考核向包括績效計劃、績效輔導、績效評估、績效回報和績效改進的全過程轉變,重視績效管理前期規劃、績效偏差的過程式控制制以及考核之後的反饋與改進。通過績效考評的反饋工作,對今後的績效考評體系不斷地改進和完善,發揮其真正的激勵機制與效力。
5.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樹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將什麼納入kpi績效考核
為什麼國內學平衡計分法和KPI的熱情非常高,效果卻往往有限?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沒有真正清楚KPI管理模式所要求的具體管理條件和理論前提。西方理論是 在假設前提下成立的(假設前提,是指保證分析和觀點得以成立的條件)。設定前提是思維嚴謹性的一種具體體現,這也是西方管理科學的本質精髓之一。
一、KPI的使用前提
假設一:存在明確的價值取向和目標。
假設二:員工的職責是明確的。
假設三:管理者存在客觀評價下屬工作績效的動機。
假設四:願意支付一定的考核成本。
假設五:現有的薪酬水平或者職業機會對於被考核者來說是有吸引力的。
二、如何讓KPI真正發揮作用?
特徵一:把實現組織目標視為績效考核的最根本出發點。
特徵二:員工的職責履行情況是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
特徵三:管理者是績效考核的直接責任者。
特徵四:對員工績效通過量化方式來進行考核。
特徵五: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直接運用於員工薪酬調整或員工職業發展的決策中。
大部分實施KPI的都將績效考核結果與員工薪酬等級和職業發展機會直接掛鉤,他們希望員工能夠對績效考核有足夠的重視,同時根據績效考核結果來進行薪酬調整和人事任免決策可以體現決策依據的充分性。其實這樣的安排還有更積極的意義:一方面,績效考核結果與員工薪酬相掛鉤可以讓員工分享的經營效益,或者當經營效益不好時可以分擔部分經營風險;另一方面,績效考核結果與員工職業發展結合起來,可以有效實現員工發展和發展的有機結合,有助於塑造員工和「同呼吸共命運」的文化。
6. 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核的合規指標包括哪些指標
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評指標包括五大類:
合規經營類指標、()、經營效益類指標、發展轉型類指標、社會責任類指標。
管理類指標
7. 銀保監目前對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的考核目標是什麼
銀監局將2015年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目標由以往單純側重貸款增速和增量的「兩個不低於」調整為「三個不低於」。
為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此前銀監會對小微企業貸款一直有「兩個不低於」的要求:貸款的增量和增速都不能低於上年的總體平均水平。
8. 反洗錢評級等級劃分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以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檔案為依託,結合現場檢查、約見談話等情況,參考日常監管中獲得的其他信息,選擇關鍵、顯明、客觀的評價指標,按年度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合規性與有效性進行考核評級。
二、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年度考核評級,實行分級考核,綜合評級。考核評級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考核評級時,對每家金融機構監管檔案中加減分事項按照指標權重計算分數,進行百分換算,得出每家機構的年度考核結果;分銀行、證券、保險、其他類排列名次,確定金融機構考評等級。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監管需要,制定和調整考核指標內容和權重。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對指標內容進行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