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停止辦理業務的合理期限,指多久
身份證復印件是不可以辦理招商銀行卡的。
辦理銀行業務必須要身份證原件;
要求使用第二代身份證原件,以便核實個人身份信息;
辦理銀行卡使用身份證原件也是存款賬戶實名制的相關要求。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
第一條為了保證個人存款賬戶的真實性,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和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個人存款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個人存款賬戶,是指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外幣存款賬戶,包括活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定活兩便存款賬戶、通知存款賬戶以及其他形式的個人存款賬戶。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證件為實名證件:
(一)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為護照。
前款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代理人應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第七條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
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為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保守秘密的責任。
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並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在金融機構的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在金融機構開立的個人存款賬戶,按照本規定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施行後,在原賬戶辦理第一筆個人存款時,原賬戶沒有使用實名的,應當依照本規定使用實名。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Ⅱ 合理期限是指
法律分析:「合理期間」是極富彈性的規定,這是由合同標的物種類繁多及其瑕疵類別多樣化的特徵所決定的。因此,所謂「合理期間」不可能有絕對的標准。只能由法官根據合同標的物種類和瑕疵的類別,以其自由裁量權來具體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Ⅲ 如何確定同業拆借期限
第二十三條 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第二十四條 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
Ⅳ 銀行卡證件有效期過期是什麼意思
銀行卡證件有效期過期是指客戶手頭的身份證件如果過期了,相關的銀行業務也將受到影響。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規定,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拓展資料
個人證件的作用
1、去銀行辦理業務,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都需要攜帶相關證件,以便銀行登記在冊,有據可查,也就是說辦理的確實是自己的業務或者幫別人代辦。
而這個時候往往發生一些意外就是證件有效期已經過期,這就要分情況進行梳理:
(1)一般個人業務,是給自己辦理存取款業務,需要提供自己的有效身份證,而這個時候,發現自己的身份證過期了。
根據我國身份證管理辦法: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是五年;年齡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有效期為十年;年齡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有效期為二十年;而達到了四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就會發放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這個時候,你就需要去派出所申請補辦身份證或讓派出所開出臨時身份證提供給銀行。
有的涉及到戶口本的,尤其是儲蓄固定存款,如果發現戶口本也過期了,這個時候也一樣需要到相關單位去辦理。
(2)辦理對公業務,這里涉及的證件就比較多。企業法人身份證、代辦人身份證、公司營業執照、公章等。
也就是說,如果其中一個出現過期,銀行都不會輕易辦理。比如,營業執照過期了,這個時候,你需要先重新辦理新營業執照才可以到銀行辦理對公業務。
2、現在很多人都有到銀行辦理大額信用貸款,比如,房屋買賣、貸款買車、創業等,這個時候銀行需要提供的證件就比較多,其中一個證件過期,都要嚴格按照銀行的要求到對應的部門去重新辦理,否則會影響到你辦理銀行業務
Ⅳ 借條有效期
借條受法律保護的期限為20年,如果對方願意主動還錢,那麼一直有效。
1、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
2、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因此關於借條的訴訟時效,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超出了借條的訴訟時效的解決辦法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無論借條上有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出借人對訴訟時效問題都應該引起重視,如果對訴訟時效存有疑問,建議您咨詢一下律師,盡可能早的發現問題去解決,以便錯過訴訟時效變得被動,還可能造成自己的債權遭受損失。
Ⅵ 金融機構在開展客戶身份識別過程中,合理期限為多久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主要原則是: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自然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客戶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記客戶的經常居住地。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