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不良資產怎麼處理
不良資產是一個泛概念,它是針對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但不限於包括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
銀行的不良資產嚴格意義來講也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1998年以後中國引進了西方的風控機制,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級分類,其中將「正常」、「關注」歸為銀行的存量資產,將「次級」、「可疑」、「損失」三類歸為銀行的不良資產。除最主要的不良貸款以外,銀行的不良資產還有不良債券等。見誠資產指出NPL周期中,隨著不良資產證券化、債轉股的落地,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可以變通地參與到企業的股權以及生產經營中,並賦予監事職能。
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基金、信託的不良資產,非金融企業的不良資產適用統一會計准則,該類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賬,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一、兩個階段
中國銀行對不良資產的劃分可分為兩個階段
一是1998年以前,銀行業按財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即「四級分類」,俗稱「一逾兩呆」,也就是「逾期」、「呆滯」、「呆賬」。按這種方法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僅有普通呆賬准備金一種,為貸款總量的1%。
二是1998年以後,中國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即「五級分類」。1999年7月,央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面推行貸款五級分類工作的通知》及《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通常提取的專項准備金比例為:關注2%、次級25%、可疑50%、損失100%。後三類為不良資產。
二、解決辦法
專人催收
銀行自身成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催收。仍留在銀行的不良資產,一類是已無收回可能的呆賬,一類是1996年《商業銀行法》生效、商業銀行自主權擴大後發生的應收未收的貸款及其利息。這後一部分不良資產發生時間不長,情況明朗,收回的可能性較大,應由債權銀行成立專門機構、調集專人催收。對主動想辦法歸還拖欠貸款的企業,銀行應積極給予其所需的新的貸款支持,以鼓勵形成良好的社會信用風氣。
沖銷
加大對不良資產的沖銷力度。對已無收回可能的不良資產,只能用各種辦法沖銷。
售國有股
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在實行股份制改革,公開發行股票後,可考慮出售部分國家股權,用所得資金沖銷不良資產,償還銀行貸款。
三、處理方式
一、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與政府債務
中國銀行系統特別是國有銀行系統的「壞債」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重很高 ,這似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我們沒有這方面的准確數字,只能根據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計。為了最大限度地估計風險,避免低估問題的嚴重性,採用見到的各種估計當中較為嚴重的一種,即估計不良資產占銀行貸款總額的25%。
國有企業負債嚴重,當然首先是因為體制方面的問題。在國有企業、國有銀行、政府幹預這種三位一體的國有經濟體制下,國有經濟這個整體對社會欠下的「壞賬」總會以各種形式發生(財政補貼、三角債、工資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債券、通貨膨脹,等等,我們這里暫不詳細分析)。但以銀行壞債這種特殊形式發生,其中一個具體的原因,就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逐漸地將國家財政對國有企業的財務責任,轉移到了銀行。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撥改貸」開始,政府幾乎不再對國有企業投入資本金,企業的建立與發展,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當然要有政府批准),無論是固定資本還是流動資本,都是如此。所謂「國有企業」,很多其實從一開始就沒有國家財政的投入。
2.當企業發生虧損的時候,政府也幾乎不再給企業以財政補貼,而是由國有銀行對其債務進行延期或追加新債。發生虧損的原因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經營不善,也可以是社會負擔(如國家抽走了各種本應留下的勞保基金等等),也可以是上級決策失誤(有些企業根本就不該建),但只要發生了虧損,以前由財政出錢補貼的辦法改成了銀行追加貸款的辦法,這是造成銀行壞債增加的一個基本的直接原因。
這也就是說,銀行壞債實際上起到的是「財政補貼」的作用。搞國有企業而沒有國家財政為其注資和補貼,其結果必然是國有銀行出現大量不良資產。這是「國有經濟三位一體」的內在邏輯。在思考國有企業負債與金融風險的關系時,我們應該將財政負債的問題聯系起來進行綜合考察,將國企對銀行的壞債視為「准政府債務」,而將國企壞債和政府負債一起都算作「國家負債」。這一分析首先可以解釋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為什麼中國有這么大的國有經濟而政府負債卻特別低(政府債務余額佔GDP的比重只有8%左右);另一方面是中國銀行的壞債比重特別高。
這里要明確的是,只有銀行「壞債」才構成「國家負債」的一部分。因為只有「壞債」才構成社會和政府負擔,必須運用某種國家權力(稅收、國債、貨幣發行、國際融資等)加以處理。只要企業還能用自己收入付息還本,其負債則不構成我們這里所說的「國家負債」的組成部分。
在更加一般的意義上,即使假定不存在國有經濟,私人企業和私人銀行之間發生的「壞債」,也具有「外部效應」或「公共性質」,因為由銀行壞債引起的銀行危機、金融危機,會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穩定和經濟發展造成不良後果,要解決這個問題,通常也要由政府出面,運用公共資源(「納稅人的錢」)加以處理。其他國家的實踐經驗(如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當前的日本、韓國等),都表明了這一道理。無論如何,從一個經濟整體的角度看問題,銀行壞債和政府負債,都同樣可以視為社會整體的一種債務負擔,其數量的增長,都意味著一個經濟金融風險的加大。
從一個經濟應付金融危機的能力的角度考察問題,我們也需要將銀行壞債與政府負債聯系起來考察。銀行壞債率高,若政府債務率也高,政府在應付風險時的能力就差,相反,若政府負債較低,危急時刻就可以用增發債務的辦法來清理債務,穩定經濟。一國金融風險的大小,不僅取決於金融系統本身的健康程度,而且取決於政府應付危機的能力。
二、外債
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外債」。中國政府所借外債並不多,不構成問題,在討論中甚至都可以忽略不計。但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之一是,盡管許多外債是私人部門借的商業貸款,但到頭來也都變成國家負債,也要由國家或全體國民來承擔其後果。對中國來說,這個問題就更嚴重一點。因為中國的外債,即使不是政府借的,至少也是國有企業、國有金融公司借的,出了問題都要政府負責,都要全體國民承擔。因此,從國家金融、債務狀況的角度分析問題,我們不妨將中國的「全部外債」也都視為政府債務或國家債務來加以計算,以最大限度地估計金融風險。這種債務約佔中國GDP的14%左右。
當然,更加細致的分析方法是只算「短期外債」,因為就風險而言,主要是短期債務起作用,引發支付危機。如果這樣算,中國面臨的風險似乎就更小一些,因為短期外債佔GDP的比重只有1.5%左右。即使再多算一些地方上沒有登記的短期外債(如「廣信」事件所揭示的那樣),最多也不超過3%,以此衡量的金融風險就會更低一些。
對於資本市場已開放的經濟來說,問題更復雜一些,因為還要計算那些流動性較強、能夠很快撤出市場的外國「證券投資」。不過中國還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因此在本文中不予討論。這一點請充分注意。本文提出的「國家綜合負債」和「國家綜合金融風險」的概念,只對我們這樣的資本市場尚未完全開放的經濟來說,是較為「綜合」、較為「全面」的,對於資本市場完全開放的經濟,則還要加進更多、更復雜的因素。我們後面所作的國際比較,也只是比較與中國有可比性的方面,而不包括其他一些方面。
三、「國家綜合負債率」
以上三項,即政府債務、銀行壞債和全部外債,可以說涵蓋了一個經濟中已經發生的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的主要國民債務,其他一些潛在的、隱含的政府欠債,要麼可以歸結為以上三項中的一項(比如政府欠國企職工的「養老基金」債務,實際上正以企業壞債的形式發生著),要麼在經濟中有著其他一些對應物(比如政府對職工的「住房基金」欠賬,可以由住房私有化和拍賣一部分國有資產加以償還)。
將以上三項放在一起,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國家綜合負債率」的概念,它在數量上可以由以下的公式來表達:
這可以說是衡量一國金融狀況的一個綜合指數,它包含了在資本賬戶尚未開放的經濟中的一些主要的可能引起宏觀經濟波動和金融動盪的不利因素。
利用這一綜合指數,我們可以分析以下問題。
(一)經濟整體金融風險的大小(國際比較)
一國是否會發生經濟危機,取決於很多經濟、政治、社會、國際方面的因素。一個經濟指標再「綜合」,也不能絕對准確地判斷一國經濟是否面臨陷入危機的風險。但是,較為「綜合的」指標總比較為單一、片面的指標要好。利用這種指標進行的橫向比較,也更能說明問題。
與其他一些國家相比,中國經濟的特點是銀行壞債較大,而政府負債與外債相對較小。因此,盡管中國的銀行系統問題較大,國家綜合負債率總的說來相對較低,1997年底只有47%,1998年也不超過50%。如果只計算中國的短期外債,這一指標就更低,只有37%左右。而其他亞洲各國的這一比率在1997年底都比中國高許多。歐洲貨幣聯盟要求各成員國達到的政府債務佔GDP的比率標准為60%;美國的同一指標也長期高達70%(請注意發達國家銀行壞債較少,而且由於政府不幹預銀行信貸活動,出了壞債政府的責任也較小,因此我們只計算政府負債)。
這可以解釋為什麼中國銀行系統壞債問題如此嚴重,問題比別的一些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可能更大,但仍能保持經濟穩定,經濟還能增長,也沒有爆發金融危機的威脅。那種僅僅根據中國銀行系統壞債較多就預言中國不久也將陷入經濟危機的簡單推斷,之所以不正確,就是因為沒有綜合地分析一個經濟的整體經濟負擔。而人們之所以沒能及時地預測出東南亞一些國家會陷入經濟危機,也是因為只看到了一部分債務指標,而缺乏綜合的觀點。比如若只看政府債務,韓國和泰國當時情況似乎都不錯。但若將非政府部門的銀行壞債和短期外債都加到一起進行分析,結論就會大不一樣了。
(二)宏觀政策選擇
對一國「國家綜合負債」的債務結構分析,有利於我們宏觀政策的選擇。當前中國經濟面臨增長率下降、總需求不足的問題,需要政府採取擴張性的宏觀政策。這時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在各種可供選擇的政策工具中,哪種更為合適、有利?給定其他種種因素,從「綜合債務」的結構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在中國經濟銀行負債較大、政府負債較小的狀況下,最大的風險來自銀行壞債,因此,當前較為合適的政策組合是:保持較緊的信貸政策而較多地利用財政擴張政策,從而一方面繼續保持銀行改革、企業改革的壓力,力求降低銀行壞債的比重,另一方面擴大內需、保持經濟的增長。
由於中國「國家綜合負債率」較低,政府債務余額佔GDP的比重相對更低,利率仍低於經濟增長率(關於這個關系見後面的分析),在兩三年的時間內增加一些財政赤字和政府債務,確保經濟的持續增長,雖然不可避免地會使「國家綜合負債率」以及相應的金融風險有所加大,但在假定經濟體制問題不繼續惡化(而是加大改革力度,包括控制銀行壞債和清理對外不良債務)的前提下,這種政策不會引發嚴重的問題,不會發生「債務爆炸」。也就是說,對於中國來說,還有一定的「發債餘地」。
從體制改革和宏觀政策的關系的角度看,如果我們能通過改革控制銀行壞債的增長,我們的宏觀政策就有更大的操作餘地,就能更多地借債(無論是內債還是外債)來支持經濟的增長。
四、通貨膨脹與「國家綜合金融風險指數」
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通貨膨脹對於化解銀行債務和政府債務問題有利(相反,通貨緊縮對於化解債務問題不利),因為它可以使債務相對貶值,使我們的「國家綜合負債率」因分母的增大而縮小(通貨膨脹也可以視為一種隱含的稅收或「財政盈餘」)。但是,通貨膨脹也會從另一個方面增大金融風險:
第一,在固定匯率條件下,通貨膨脹導致幣值高估,引起金融市場波動,就像一些東南亞國家前兩年發生的那樣。
第二,在已經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政府就很難再用增發貨幣、增發債務的辦法來應付金融體系中的困難,化解債務過高的問題,更不用說通貨膨脹本身會引起社會、政治的不穩定。
為了將通貨膨脹的不利方面也考慮進來,我們在前面「國家綜合負債率」的基礎上,進一步構造了以下的「國家綜合金融風險指數」:
利用這一指數進行分析,當前的「通貨緊縮」一方面是不利的因素,因為它使已經存在的債務相對升值(因為它導致分母「名義GDP」縮小),但在另一方面,它又有其正面的影響,因為它使政府增發債務、增發貨幣的餘地加大。事實上這相當於是在說:通貨緊縮的形勢要求政府採取擴張性的政策,而且這時增發一些債務引起金融風險擴大的程度相對較小。按此公式計算的中國國家綜合金融風險指數1998年底為47.95%,低於國家綜合負債率50.53%,就表明了這一點。
以上這個「國家綜合金融風險指數」,可以說涵蓋了有關宏觀經濟波動的各種因素。既有前些年人們分析宏觀經濟問題時最為重視的「通貨膨脹」和「政府債務」,又有最近兩年因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而使人們逐步加以重視的「私人部門債務」(銀行壞債和外債)。通過對這個指數的觀察與分析,我們可以及時地對整個經濟的宏觀金融風險加以控制。當然,必須認識到,任何「指數」都只具有「指數」的意義,只是現實情況中一些經濟關系的一種反映,而不是全部反映,不可能完全和准確地表明現實中的一切關系、一切趨勢。利用一些指數,可以使我們更好地分析現實,但任何指數都不可能代替更加全面的經濟分析。
以上的分析表明了中國還有一定的「發債餘地」,以便採取有效的宏觀經濟政策。需要明確的是,短期內中國經濟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保持經濟增長的勢頭,因此需要擴張性的宏觀經濟政策,這種擴張性政策就短期來看對控制金融風險有利;但是,從長期來看,任何宏觀政策都不能替代體制改革,只有改革才能從根本上降低金融風險。只不過這是不同層面上的關系,我們不在一篇文章中一起論述罷了。
五、銀行壞債如何消除:重要的問題僅在於控制增量而不在於清理存量
以上的分析只是一種「靜態」的分析。從動態的角度看,與各種債務相聯系的金融風險以及這種金融風險發展、演變的情況,取決於其他一些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債務的)利息率、壞債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的關系。
為了較為方便地分析問題,也更為深入地討論對中國經濟來說目前最為「頭痛」的問題即銀行壞債,我們就集中地以銀行壞債的清理問題為例來對動態過程中的債務金融風險問題加以討論。我們不妨假定一切對國企的補貼都是通過銀行壞債實現的,假定國家綜合負債只包含銀行壞債,則前面分析的一切問題都必須通過解決銀行壞債來加以解決。
以D代表「銀行壞債」;以 代表壞債的每年的增長幅度,它近似地是壞債本金的增長率與債務利息率的和;g代表名義GDP的增長率,它近似地是GDP實際增長率與通貨膨脹率的和;以B代表「壞債/GDP比率」,t代表時間(年頭),0代表初始年份,則我們有以下關系式:
在動態過程中,當 <g,我們有
上述關系式表明,給定經濟的潛在增長率,只要使壞債的增長率得到控制,使之低於經濟增長率,長期看,壞債的問題就不會趨於「爆炸」( ),而是會逐步得到緩解,並隨著改革的進展而逐步消除。
這一關系有以下兩個重要的政策含義:
第一,解決壞債問題根本上要著眼於控制增量,也就是要著眼於體制改革,使壞債今後減少發生。只有壞債的增長得到控制,問題才可能解決,才能走出困境,否則便是陷入惡性循環,最後發生金融危機。這里的改革,首先重要的是企業的改革和政府的改革,也就是「花錢者」的改革,否則壞債問題的根子將不會被拔除。銀行本身的改革當然也很重要,從短期內看首先要加強風險管理,盡可能減少壞債;從中長期看,要從根本上改變國有銀行一統天下的金融體制,鼓勵非國有銀行的發展,發展銀行業的競爭,從產權關繫上進一步加強對風險的控制。
第二,「清理已有壞債」是不重要的。現有的壞債存量,是已經花出去了的錢,再清理也是收不回來的。而當前面對的 再大,在長期的經濟增長過程中也是微不足道的。在這種情況下,與其用政府支出的辦法去清理壞債,不如使它們繼續保持在企業和銀行的平衡表上,反倒有利於保持對企業和銀行的一種「改革壓力」。否則,體制沒有改,今天清理了明天又會冒出來。不清理現有的壞債,而是著力於控制增量,存量的問題到日後會更容易地得到解決。
從以上的公式中我們就可以看到,只要我們從今天起控制住了壞債的增長率 ,使它低於經濟增長率g,則不管最初的壞債 有多大,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的壞債率都會逐步降低,處理起來會越來越容易。
需要明確的是,在加強銀行風險管理的問題上,應將「壞債率」B的縮小作為目標,而不是將減少壞債的絕對額作為目標。而要想保證壞債的問題不日趨惡化,最根本的就是要確保經濟增長率高於壞債的增長率。這就是為什麼:第一,體制改革是重要的(以確保壞債增長率下降);第二,經濟增長是重要的(它使壞債的比率下降)。
再做進一步細致的分析,我們還可以注意到以上公式中的另外兩個隱含的關系:
第一,「壞債率」的分子中所包含的「壞債增長率」 近似地等於壞債本金的增長率與利息率的和,其含義是今後還本付息的總額的增長率。壞債本金的增長,當然越低越好,這取決於體制改革。而給定壞債增長率,債務的利息率越低,債務增長所引起的風險越小,反之則越大。這意味著,在利率較低的情況下,為了實行擴張性政策,增加一些債務,所會引起的風險較小。
第二,「壞債率」的分母中所包含的「GDP名義增長率」(近似地)等於GDP實際增長率與通貨膨脹率的和。這實際上也是說通貨膨脹對解決壞債問題有利而通貨緊縮對解決壞債問題不利。可以想像,如果我們每年有7%的GDP實際增長率,同時有5%的通貨膨脹,我們的壞債,每年就相對貶值12%;如果壞債就那麼多,改革使壞債不再增長,5年的時間內,盡管我們一點清理壞債的事情也不做,我們的壞債率仍然可以相對地減少50%。認識到這一點對我們清理壞債是有啟發意義的。
2.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運用哪些手段加快處置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的處置方法:
1、資產重組法。
主要包括債權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資產置換重組、資產入股重組等單項重組及企業整體整合重組。這是提升「包」的處置價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投資者收購「包」以後,重點對已辦理過合法有效的《以資抵債協議》或法院下達以物抵債為內容的《民事裁定書》的物權(股權),通過調查分析論證,認為符合資產重組條件的,則大膽進行資產重組。 整體整合重組。
這里主要介紹資產置換重組和債權重組。 資產置換重組,這里可以指投資人在同一企業內與債務人協商進行債權、股權、資產之間的置換,也可以指投資人同時擁有甲企業和乙企業的債權,策劃對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資產進行置換。
2、債權轉股權。
投資人取得了債權,而債務人或擔保人缺乏現金流支付,只要債務人或擔保人屬朝陽產業,企業又處在成長期,而一時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可以考慮與企業協商,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使投資人在較短的時間內,入主債務企業成為股東。
這樣做既加快實現了資本的擴大,並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壯大,又使不良資產債權價值得到很好的提升。這也是作為戰略投資者實現參股控股企業的重要手段之一。
3、延時處置法。
對於目前所處地理位置、交通條件一般的土地、房產等物權抵債項目,不妨先了解一下政府的城市(集鎮)發展規劃,對預計有較大增值潛力的,可以實施先租賃後處置的策略;對權證不齊的抵債房地產,先辦妥相關權證。
對原集體土地、劃撥土地,需要繳納的規費、出讓金要進行測算,對地價的升值幾何做到心中有數。並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轉讓或開發,使處置價值取得應有的回報。 對用房地產抵押的債權,如房地產增值潛力較大,可以先搞好維權工作,使抵押物升值後,再行使訴訟權和追索權,力爭使收購的本金、利息和孳生息能全額收回。
3. 銀行不良資產轉讓規定
法律分析: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操作規程。
法律依據:《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
二、本通知所稱信貸資產是指確定的、可轉讓的正常類信貸資產,不良資產的轉讓與處置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信貸資產的轉出方應徵得借款人同意方可進行信貸資產的轉讓,但原先簽訂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信貸資產轉入方應當做好對擬轉入信貸資產的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方資信狀況、經營情況、信貸資產用途的合規性和合法性、擔保情況等。
信貸資產轉入方應當將擬轉入的信貸資產提交授信審批部門進行嚴格審查、核實,復評貸款風險度,提出審核意見,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4. 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法
1、主動出擊法
主動出擊法是指責任信貸員主動深入到借款人經營場所了解情況,催收貸款的方法。信貸員應經常深入到自己管轄的客戶中研究實際問題。將客戶群體分類排隊,在「好、中、差」的類別中突出重點開展工作。
2、化整為零法
不良貸款往往是本金歸還不了,利息也越欠越多,困難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不要單一考慮貸款本息一次歸還問題,應當化整為零。
視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每隔一段時間,就還一部分貸款本息,利隨本清。簽定歸還貸款協議書,分步進行。既能維持家庭基本生活,又能逐步歸還貸款,直至貸款本息還清。
3、參與核演算法
貸款管理人員與客戶的工作關系,應當是合作的、友好的、知心的。應當經常深入到客戶中去,掌握客戶的經營狀況,幫助客戶客觀分析經營中出現的問題。找出問題的主要原因,使客戶能欣然接受,進而參與到經營核算中去。
通過真實的會計賬目作出進一步研究,提出增收節支的具體措施,提高客戶盈利水平,降低客戶的經營成本。並關心客戶的措施落實情況,力爭取得成效,促進不良貸款的收回。
4、幫助討債法
客戶在經營中大多存在應收帳款不能按時收回而且數額越來越大的現象。面對這種現實,信貸員應當准確掌握應收帳款的筆數、金額、拖欠時間及對方的基本情況。
深入分析、仔細研究,將應收帳款按易難程度,先後順序分類排隊,按先易後難的基本思路,親自參與清理應收帳款。清收成果應以歸還不良貸款為先,或部分歸還貸款,部分用於經營,而後對客戶應繼續提供幫助,不能放手不管。
5、藉助關系法
對借款人的配偶、兒女、親屬、朋友要進行詳細的調查了解,選擇出有重要影響力的人物。與其進行接觸、交談、交往,達到融合程度,適時談其用意。
使之理解進而願意幫助,由有影響力的人單獨與借款人談還款問題和利弊分析,勸其歸還貸款,也可以共同與借款人討論貸款問題,尋找出還款的最佳途徑。
6、剛柔相濟法
面對不同脾氣秉性的借款人,應當採取各自不同的方法。有吃軟不吃硬的,有吃硬不吃軟的,這就需要在實踐中體會摸索。避其強,攻其弱,採用剛柔相濟法,或先柔後剛或先剛後柔。論情、論理、論法層層深入,使借款人先從觀念上轉變,願意歸還貸款,然後再進一步開展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 不良資產5大處置方式
法律分析:不良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活動。
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的方式按資產變現手段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法律依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指非金融機構所有,但不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或帶來的經濟利益低於賬面價值,已經發生價值貶損的資產(包括債權類不良資產、股權類不良資產、實物類不良資產),以及各類金融機構作為中間人受託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財產形成的不良資產等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可的不良資產。
第五條 資產公司收購和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以下簡稱非金業務)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資產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的各類經營行為,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二)商業化。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收購和處置由資產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三)服務實體經濟。資產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可採取多種經營手段,做好問題項目和問題企業的風險化解,提升企業資產質量,優化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風險可控。資產公司應本著審慎經營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6. 企業如何處置不良資產
面對各種不良資產,企業過去主要通過專人催收或司法訴訟的方式進行處理。但時至今日,這兩種手段的局限性和不足正在逐漸凸顯。
一是催收業務一直是個存在灰色地帶的產業,在近年掃黑除惡的勢頭之下,行業屢遭重創,甚至已經波及一些合法經營的從業者。專人催收的處理方式,在現如今的不良資產案件實踐中,發揮空間已近乎為零。
二是金融機構的放款量逐年上漲,小額線上業務也迎來井噴式增長,不良資產隨之增加,法院的訴訟資源已無法滿足對現有案件的處置需求。司法機關近年來一直盡可能地降低新增收案率,希望能從源頭上加強訴源治理,有效控制訴訟增量。
三是司法改革倡導構建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包括訴前調解、網路訴訟、在線仲裁,以及網路賦強公證等,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多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在此背景下,我們的「實槌」保全系統順應時代趨勢,通過對接互聯網法院法庭、仲裁機構以及公證處的系統,搭建多元化的爭議解決平台,為處理不良資產提供證據鏈保全服務,並實現一鍵申請,多種爭議解決方式並舉。
「實槌」保全系統,總體來說有三大部分及特點:一是能夠主動、實時公證取證的證據保全系統;二是具備快速、高效、穩定、多元化爭議解決通道的對接能力,包括互聯網訴訟、在線仲裁以及網路賦強公證的系統對接;三是擁有專業法律服務的委外執行系統。
「實槌」保全系統將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的伺服器提前架設到各類金融系統當中,以實現對業務全流程的電子數據進行實時主動的採集。通俗地說,就是這套系統可以實時見證金融機構業務的數據交互,在業務的每一個關鍵節點上面,系統都自動進行公證保全。這樣經過公證和司法鑒定的證據,在法院及仲裁委處的採信率高達99%以上。同樣,經過公證保全的數據,再出具電子公證書、執行證書時也可以追溯證據來源。
一旦產生爭議,「實槌」保全系統能夠通過快速裁判系統實現一鍵立案申請,即在線完成案件的仲裁申請或者在線起訴,也可以通過對接公證處,一鍵申請出具電子公證書以及執行證書。
「實槌」保全系統的出現,為司法機構、企業及個人用戶提供了一站式垂直化的證據保全及解決方案,在充分展示證據原貌的同時,實現全流程電子證據保全,達到線上法律服務的批量化、智能化及效率最大化。「實槌」保全系統以「構建高效合規的糾紛處理體系,助力互聯互聯網司法穩步發展,推動互聯網法制生態建設」為使命,旨在有效保障各方權益,守護互聯網時代的契約精神。
7. 不良資產處置的流程有哪些
不良資產處置門道——收「包」的一般流程
當前,不良資產已成為一片廣闊的投資「藍海」,越來越多的玩家蜂擁而上擠進市場,爭奪銀行不良資產包,以期待獲得一波不錯的收益,並試圖在這個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占據一席之地。
眾所周知,不良資產處置囊括收包和處置兩大環節。所謂收包,就是投資者與金融企業、AMC等資產持有者接洽和談判,購買不良資產包的整個過程。那麼,收「包」的一般流程是怎樣的?本期銀資課堂就這個問題將做詳細介紹。
四、購買債權
在購買方式上,投資者可以直接向金融企業或AMC協議受讓資產包;也可以找其他民間投資機構購買債權,即所謂的「二手包」。除此之外,就只能通過拍賣、競價、競標等公開途徑才能受讓債權。
投資者與金融企業、AMC以及民間投資機構洽談購包事宜,必定會涉及談判的過程,最終能否以投資者想要的價格達成交易,還要看投資者博弈的能力。
購得資產包之後,就到了處置環節,投資者既可以通過自己清收、拍賣等方式處置變現,也可以分包賣給其他服務商,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多種多樣,需要投資者審時度勢,靈活經營,才能從中獲利。
8.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有哪些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1、訴訟追償
司法訴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最後屏障,也是經濟活動中追索債務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業經營困難,但並不表明喪失完全的還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經營收入還有一定的償債來源,但一些企業無視信用,利用各種借口拖延歸還,利用各種手段逃債務。通過起訴追索債務,能加大對債務人履約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避開國有機構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履行的煩瑣的報批手續。
2、資產重組
資產的重組包括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資產轉換和並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其實質是對債務企業做出債務重新安排,有的在還款期限上延長,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應收利息上做出折讓,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適當折讓。對債務人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種方式。
3、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指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將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並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
(1)公開拍賣
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不良資產採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能體現市場化原則,是當前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押資產中使用較多的方式。該處置方式主要適用於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2)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地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地方式。它主要適用於: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地買主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地情況。
(3)招標轉讓
招標轉讓是指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信息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現金回收風險小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處置方式適用於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有限,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後,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
(4)競價轉讓
競價轉讓是指通過一定渠道公開發布轉讓信息,根據競買人意向報價確定底價,在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後,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向轉讓人提交出價標書和銀行匯票,由轉讓人當眾拆封,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處置方式。該處置方式適用於處置資產市場需求差,競買人很少,拍賣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賣,又不適合招標轉讓的各類資產,包括債權、股權、抵債實物資產的轉讓出售。
(5)打包處置
打包處置是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按照特定的標准(如地域、行業、集團等),將一定數量的債權、股權和實物等資產進行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資產包,再將該資產包通過債務重組、轉讓、招標、拍賣、置換等手段進行處置的方式。它適用於難度大、處置周期長的資產。打包處置分為兩大類:一是債務重組類打包處置。二是公開市場類打包處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所擁有的部分資產,以簽訂分包合同的形式委託給承包人,由承包人負責經營或代為追償債務的一種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資產的數額巨大,不良貸款客戶又分散在全國各地,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難以對所有不良資產進行及時地處置。為了減少處置成本,加快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藉助社會的力量,採取分包手段來實施對不良資產快速有效的處置。
5、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為了各自的經營需要,在通過合法的評估程序對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簽訂置換協議,從而實現雙方無形或有形資產的互換或以債權換取實物資產及股權的行為。目前資產置換大都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非上市公司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置換,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並通過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連續融資的渠道來實現自身的發展。
6、租賃
租賃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者通過採取契約的形式所出租的財產按照一定的條件、期限交給承租者佔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納租金。租賃終止時,承租者將財產完整地返還給出租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最終目的是收回現金,但在實際處置過程中,經常會收回一些非現金資產,其中包括機器設備等生產要素,也會出現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情況。
7、破產清償
破產清償是指債務人依法破產,將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算變賣後按照償付順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償付。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一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不能適應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造成資不抵債,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企業繼續經營無望,對這樣的企業進行破產有利於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採取破產清償的辦法是不得已的辦法。
9. 不良資產行業傳統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
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資產重組、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的通知。
不良金融資產、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指:
(一)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
(二)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的資產剝離(轉讓)、收購和管理等活動也適用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三)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的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