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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法

發布時間:2022-09-03 20:05:02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金融市場准入問題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2、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問題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3、金融機構自律問題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4、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問題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發展,主要體現在金融交易發展上。金融交易關系從形式上看,屬於合同關系的一種。由於這種合同涉及的內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2、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4、規范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⑵ 金融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分析:一、在穩定幣值的前提下,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二、保護債權人、投資者利益的原則;三、規範金融行為、維護金融穩定的原則;四、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的金融法的特點

(一)金融法的系統性
傳統的商業關系是「一對一」的關系,例如,消費者到一家商店買東西,他們之間是買賣關系。如果這家商店關門了,消費者就會到另一家商店去買東西。而且,當一家商店關門時,另一家商店的生意還可能更興旺。但是,銀行與存款人的關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銀行倒閉了,可能會引起整個銀行業的不安。這就是金融界所稱「連鎖反應」。因為存款人對所有銀行的支付能力開始懷疑。於是,民眾對其他銀行開始擠提,結果許多銀行都可能倒閉。
金融法調整的關系不是「一對一」的關系,而是「一對多」和「多對一」的關系。由於金融業有「連鎖反應」的特點,所以,金融法對金融業有「牽一發動全身」的系統作用。例如,我國在制定與執行商業銀行法時,不僅考慮商業銀行法的問題,還要考慮與證券法的關系問題。過去,不允許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會因資金來源不充足而萎縮。現在,允許銀行接受股票抵押貸款,股市資金來源比過去更充足,股市就會膨脹。再如,銀行存款利息提高時,證券市場交易量,通常會相應減少;反之,便會增加。在金融領域看來,銀行與證券市場就好像兩個互相連通的「水庫」,資金就像水庫中的「水」。當一個金融市場的壓力升高時,「水」就會從一個「水庫」流向另一個「水庫」。除了銀行與證券市場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場也像互相連在一起的「水庫」,資金之「水」可從銀行信貸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從證券市場流向保險市場;可以從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流向外匯市場或銀行儲蓄市場等。
明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將在更大程度上接軌。所以,國際金融之「水」與國內金融之「水」,將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時,金融法的系統性不但在國內法中表現出來,而且,也會在國際金融法中表現出來,就像現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會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樣。
(二)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所以,比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顯的宏觀調控性。金融法對金融關系的四大要素進行規范,這四大要素是: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資格審查。由於上述因素對國民經濟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所以,金融法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表現在國際層面上。金融法本來具有國別性或地域性,不同國家的金融法存在許多不同。但是,由於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由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組織積極推行全球金融服務貿易與金融市場開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亞洲一些國家的金融法,也越來越多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響,使得許多國家的金融法表現出更多的國際性。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涉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問題,例如,國際金融系統安全、國際反洗錢行動的合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金融結算、國際金融市場交易、國際融資活動、國際匯率協議與同盟、外資銀行分行所在東道國與其總行所在國政府間信息交換與合作、國際金融電子化與數字化聯網,都將金融法從國內的法律發展為國際合作性的法律。
(三)關注資金流通的效率性
人們常說「時間就是金錢」,「寸金難買寸光陰」。這兩句話都將時間與金錢聯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業中資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別關注資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別關注金融關系中的時間因素。假如,如果我國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計帳的債務,由於不同時間美元對日元的匯率不同,要付的錢就會相差很大。金融交易關系對時間特別敏感,所以,採用金融法調整金融關系時,也要特別關注資金流通的效率性。

⑷ 金融法律有哪些

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中國人民銀行法》
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3、《商業銀行法》
4、《證券法》
5、《保險法》
6、《票據法》
7、《反洗錢法》
8、《人民幣管理條例》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金融相關的規章和條例。

⑸ 美國法學院t14有哪些

1、Yale University (New Haven, CT)

從項目設置上來說,耶魯法學院屬於小而精的,小班教學,LLM項目只有三十人左右,大陸的錄取也一直保持在個位數。

每年申請耶魯法學院的申請者大概有三千左右,其中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申請者能拿到錄取,而這些錄取者中,只有不到百分之二十是本科直接申請的。因為耶魯法學院比較偏學術,這就決定了它在審核材料的時候,更傾向於選擇那些已經有一定成就的年輕學者或者研究生。

對於托福的要求是最低一百分,但是就錄取的情況來看,一般要達到108以上才會比較有優勢。

2、Stanford University (Stanford, CA)

和耶魯法學院一樣,斯坦福法學院也是走的小而精的路線,錄取率只有百分之九,它的LLM項目大約只有五十人左右人,中國大陸的招生數則只有在5-6人。

因此申請難度不亞於耶魯法學院。但是不同於耶魯法學院的學術氛圍,斯坦福法學院更比較偏向職業化,因此招生的時候也更喜歡有頂級律所工作經驗的申請者,本科生申請沒有優勢。

3、Harvard University (Cambridge, MA)

哈佛法學院創立於1817年,迄今已經有兩百年的歷史,可以說是全美最古老的法學院。哈佛法學院的LLM項目一共有將近兩百名學生,其中百分之九十九都是國際生。

與耶魯大學院不同,哈佛法學院比較重視職業化教育,而且招生數量比較大,其入學人數約為500名,而耶魯大學和斯坦福大學的學生為200人左右。

所以很多優秀的申請者會希望通過申請哈佛法學院而進入T3。比較傾向於招收有工作經驗的申請者,其中百分之七十多的申請者是有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的,而且如果實習的地方是一些國際知名的律所,會有比較大的加分。

就中國大陸來說,比較喜歡清華,北大,人大和上交的學生,每年的招生數額也差不多固定在三到五人。

此外,很多哈佛畢業生比其他法學院的畢業生在最高法院擔任的職位都要高,這些都增加了機構的聲譽和聲譽。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哈佛法學院已經明確在官網上寫明可以接受GRE成績申請JD。

4、University of Chicago (Chicago, IL)

芝加哥大學總體比較偏學術,其經濟學在全美大學中的地位決定了它基本上所有的專業都與經濟學有一定的交叉。

而法學也不例外,芝加哥法學院以其law and
Economics而聞名,而在這方面的研究卓有成效的教授,Ronald
Coase是唯一一個獲得諾獎的法學教授。芝加哥法學院位於美國第三大法律市場,因此就業也相對比較容易。

LLM項目的學生每年大約是七十個人左右,而其中中國學生十人左右,其中北大、華政畢業生較多,也有清華、人大、中政、復旦等學校的學生。

而且芝加哥法學院也比較傾向於招收有工作經驗或者有一定的學術經歷的申請者。由於是quarter制,整個課程安排會比較緊湊,含金量也比較高。教授對學生也比較照顧。

5、Columbia University (New York, NY)

哥大法學院位於紐約市,地理位置優越。也是因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哥大法學院整體在金融商務這一方便比較強,被戲稱為法學院中的商學院,也因為如此,很多博士生,還有已經工作的律師都希望通過這個跳板在紐約找工作,而導致競爭異常激烈。

其中,哥大法學院的公司金融法是強勢專業,和哈佛不相上下,知識產權法和國際法也都不錯。

雖然與T3的學校相比,哥大法學院的錄取率較高,為百分之二十左右,而LLM項目約有280人左右,其中有四五十人都是中國人,但是總體來說它比較傾向於招收有工作經驗的申請者,本科生直接申請的話難度不比T3的項目小。

與美國其他頂尖的法學院相比,哥大法學院並沒有什麼明顯不同,反而由於它優越的地理位置,強大的校友網路等資源,哥大法學院的畢業生去向還是不錯的,中等以下的學生仍能找到好的工作。

6、New York University (New York, NY)

紐約大學法學院創立於1835年,歷史也比較悠久。位於紐約市曼哈頓街區,因此也決定了它的商法,金融法等方向都出於領先地位。就業也比較有優勢,每年都有在大量的私人律師事務所、公益組織、政府機構、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去紐約大學法學院面試學生。

從申請上來看,紐大法學院比較不排斥本科生,對托福的要求也比較高,近幾年錄取的情況來看,托福都在110以上。

招生人數算是比較多的,中國大陸學生也有五十人左右。總體來說紐約大學法學院在各大律所中的認可度還是很高的,因此畢業生回國就業的話,尤其是金融法、稅法、商法等方面,也比較有優勢。

7、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hiladelphia, PA)

LLM項目的學生可以旁聽沃頓商學院的課程並有可能拿到沃頓商學院的certificate。賓大法學院也比較傾向於招收有工作經驗的申請者,但是近年來要求在慢慢降低。去年LLM的項目總共有115個學生,其中中國大陸學生有十多個,主要集中在北大人大以及一些政法類的院校,競爭比較激烈。

8、University of Michigan-Ann Arbor (Ann Arbor, MI)

從往年的數據來看,總共招生的數量不會超過五十人,中國學生的數量不會超過十個人,而且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特別喜歡人大的申請者,而且總體比較傾向於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的申請者或者博士和碩士。LLM項目的學生是和JD的學生一起上課的,所以LLM的學生接觸到的資源也比較多。

9、University of Virginia (Charlottesville, VA)

弗吉尼亞大學法學院的LLM項目招生比較少,項目大概只有五十人左右,中國學生差不多隻有七八個人。但是弗吉尼亞大學法學院在國內的名聲不是很響,了解UVA的人不是很多,所以如果畢業以後要回國工作,在選擇商學院的時候要注意。

10、Duke University (Durham, NC)

杜克法學院也很受中國申請者歡迎,尤其是它的知識產權法,國際法和環境法。杜克法學院的LLM項目,每一年的招生名額都會控制在一百名左右,項目小而精。

而中國學生差不多在十個人左右,其中最受歡迎的是人大的學生,清北和上交的學生也有被錄取的。

杜克法學院對於GPA的要求非常之高,即使是對已經工作的申請者也是一樣,但是杜克法學院那麼看重工作經驗,本科直接申請的錄取概率在T14里相對較大。杜克法學院特別關注校友網路,往年錄取的學生裡面有很多都有校友的推薦。

11、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itzker) (Chicago, IL)

法學院對學生的培養也多少會受到商學院的影響,比較強調學生的實際技能,而這些技能恰恰是很多律所所需要的,也因此,西北大學的畢業生在中國律師界還是很受觀影的。西北大學法學院LLM項目的學生一般在一百二十人到一百六十人不等,其中中國學生的數量也在六十人左右。

近年來,西北大學法學院慢慢降低了對工作經驗的要求,招收的本科生也越來越多,但是其他方面的要求,如GPA,托福,實習或工作單位等並沒有降低,所以西北大學法學院的含金量並不會因此降低。

在申請的時候,西北大學法學院是T14法學院中少有的需要面試的法學院,可以選擇在線錄視頻,或者視頻面試,有條件的申請者也可以選擇去美國當面面試。

12、University of California-Berkeley (Berkeley, CA)

加州大學伯克利作為全美最好的公立大學,它的很多理工科專業都出於領先地位,它的法學院的知識產權法也是頂級。招生人數比較多,而且對國際學生的要求也降低了一些。

LLM項目下面有一個professional
track,是在兩個暑假裡完成項目內的課程,所以如果比較在乎法學院的名聲,可以選擇這個方向。與之相對應的traditional
track,錄取標准很高,而且人數較少,大約一百六十人,國際學生十五人左右。申請的時候可以兩個方向同時申請。這兩個方向是分開審理的,彼此間相互不影響。

13、Cornell University (Ithaca, NY)

康奈爾法學院是比較早招收LLM學生的法學院,近三年來穩定在85人左右,其中中國學生約佔一半。對工作經驗也沒有很高的要求,但是一個不錯GPA和托福成績是一定要保證的。想沖擊T14的同學,如果覺得自己的硬性條件都還不錯,盡管放手去申請。

14、University of Texas-Austin (Austin, TX)

項目招生特別少,2017年只有來自十八個國家的四十六個學生,其中中國學生占很大一部分,國際學生和美國當地學生高度融合,並且是小班教學,LLM項目的學生是和JD的學生一起上課的。

雖然德州奧斯汀在國內的知名度不是很高,但是它的法學院在中國律師界是還是很受認可的,中國學生不用擔心找工作的問題。

申請上來說,德州大學奧斯汀法學院要求托福最低101分,很難通融。而且近幾年開始了面試,面試問題比較常規,可以提前准備。

(5)公司金融法擴展閱讀:

法學院的學位主要有J.D、LL.M、J.S.D之分。除了J.D之外,美國法學院的學歷教育還有一年制的碩士學位課程(Master of Laws, 簡稱LL.M)和二至四年的博士學位(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簡稱JSD或SJD)。

1、LL.M:

LL.M.是Master of Law法律碩士,時長一年左右,要求申請者本科必須是法律專業或具有法律背景,不需要LSAT成績,適合剛畢業的中國學生申請。對於國際學生來說,LL.M基本沒有獎學金。

LL.M.又可分為General program和specialized program兩種。大多數學校只提供general program,比較容易申請。少數學校會提供specialized program但需要申請者有相關的工作背景,應屆生申請時沒有優勢。有些學校可以接受LL.M.轉JD。

2、Juris Doctor:

J.D.(Juris Doctor)這個學位比較偏就業和實務方向,時長三年左右,需要LSAT成績,不限制專業背景。很多美國本土學生會選擇這個學位,但對國際學生來說,簽證難而且學費貴。

J.D.學位在美國是最值錢的學位,被廣泛認可。美國本國學生基本上以讀J.D.為主, J.D學生主要從事具體的法律實務,在取得法律碩士學位之後,如有兩個教授推薦就可繼續攻讀S.J.D或J.S.D學位,而J.S.D學生一般進行法學研究。

在美國,要想從事律師等法律事務工作,只能讀法學院的「本科」即J.D,而且大部分州的律師資格考試只對有法律「本科」(J.D)學位的人開放。政府部門、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的法律部門在招聘時更看重的是J.D教育。

3、J.S.D/S.J.D:

J.S.D./S.J.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以學術研究為導向,適合立志從事法律研究的同學。學制3~4年,申請者通常必須提交研究計劃書,之後學校會視教授是否有指導意願以及委員會審查等決定是否許可申請者入學。

⑹ 關於金融投資的法律

《證券法》證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一般指財物證券(如貨運單、提單等)、貨幣證券(如支票、匯票、本票等)和資本證券(如股票、公司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狹義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其他證券主要指投資基金份額、非公司企業債券、國家政府債券等。
《公司法》公司法是規定公司法律地位、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在設立、變更與終止過程中的組織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金融法》金融法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⑺ 金融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在金融法總稱下面,可以將有關金融監管與金融交易關系的法律分為銀行法、證券法、期貨法、票據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法等具體類別。金融信託屬於金融法的范疇,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託,屬於民法范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⑻ 什麼是金融法金融又包括哪些法律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 金融法的主要內容金融市場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⑼ 金融法的本質及其特點

金融法的本質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

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金融法有以下三個特點:

1、系統性

傳統的商業關系是「一對一」的關系,例如,消費者到一家商店買東西,他們之間是買賣關系。如果這家商店關門了,消費者就會到另一家商店去買東西。而且,當一家商店關門時,另一家商店的生意還可能更興旺。但是,銀行與存款人的關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銀行倒閉了,可能會引起整個銀行業的不安。

2、宏觀調控性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所以,比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顯的宏觀調控性。金融法對金融關系的四大要素進行規范,這四大要素是: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資格審查。由於上述因素對國民經濟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所以,金融法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3、效率性

人們常說「時間就是金錢」,「寸金難買寸光陰」。這兩句話都將時間與金錢聯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業中資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別關注資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別關注金融關系中的時間因素。假如,如果我國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計帳的債務,由於不同時間美元對日元的匯率不同,要付的錢就會相差很大。

(9)公司金融法擴展閱讀:

金融法與其他法案的關系與區別如下:

1、金融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金融交易關系應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但金融交易的具體關系和金融調控以及金融監管關系則是民法不予調整的。

2、金融法與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引起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的性質,其中既有民事關系,也有商事關系,還有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商法中關於商業信用的票據、公司融資的股票、債券等法律規范與金融法競合,但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中的民事關系、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則顯然是商法所不能調整的。

3、金融法與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中的調控關系應有行政關系的性質,因此應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但行政法顯然不能調整金融交易關系。

4、金融法與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平等經濟主體的經濟協作關系和不平等主體的經濟調控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前所述,金融法調控的社會關系,既有金融交易關系,又有金融調控管理關系,且是兩者縱橫協調關系的總和。因此,金融法屬於經濟法的范疇,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應適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金融

網路-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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