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首先應該進行( )
首先要對客戶進行身份驗證和確認是不是本人。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第四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第五條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行政調查。
司法機關依照本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刑事訴訟。第六條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洗錢活動,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第二章反洗錢監督管理第八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九條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反洗錢信息中心,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並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分析結果,履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為履行反洗錢資金監測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第十二條海關發現個人出入境攜帶的現金、無記名有價證券超過規定金額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前款應當通報的金額標准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規定。第十三條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時,應當審查新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對於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准。第三章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3. 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系的渠道不會對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備行產生影響
對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確性產生影響
對
4. 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預防和遏制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理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以及從事匯兌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識別並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盡職調查措施。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業務存續期間,應當採取持續的盡職調查措施。針對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金融機構應當採取相應的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業務,或者終止已經建立的業務關系。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確保足以重現每筆交易,以提供客戶盡職調查、監測分析交易、調查可疑交易活動以及查處洗錢和恐怖融資案件所需的信息。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法律規定,結合金融機構面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建立健全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定期審計、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以保證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制度有效執行。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層面對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以保證客戶盡職調查、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工作有效開展。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盡職調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或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或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應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第二章客戶盡職調查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七條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辦理規定金額以上一次性交易和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的,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採取以下盡職調查措施:
(一)識別客戶身份,並通過來源可靠、獨立的證明材料、數據或者信息核實客戶身份;
(二)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質,並根據風險狀況獲取相關信息;
(三)對於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了解客戶的資金來源和用途,並根據風險狀況採取強化的盡職調查措施;
(四)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對客戶採取持續的盡職調查措施,審查客戶狀況及其交易情況,以確認為客戶提供的各類服務和交易符合金融機構對客戶身份背景、業務需求、風險狀況以及對其資金來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認識;
(五)對於客戶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識別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狀況差異化確定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程度和具體方式,不應採取與風險狀況明顯不符的盡職調查措施,把握好防範風險與優化服務的平衡。
5. 銀行轉賬五萬新規
1.個人存取現金5萬元以上需登記
《辦法》第九條規定,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開立賬戶或者通過其他協議約定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
(二)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實物貴金屬買賣、銷售各類金融產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第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份,了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2.交易金額單筆5萬元以上等金融機構需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第十二條中指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為客戶辦理以下七大業務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具體七大業務為:
(一)經紀業務;
(二)資產管理業務;
(三)向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銷售各類金融產品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四)融資融券、股票質押、約定購回等信用交易類業務;
(五)場外衍生品交易等櫃台業務;
(六)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公司債券受託管理、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資產證券化等業務;
(七)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其他證券業務。
3.預付卡人民幣1萬元以上等非銀行支付機構需開展盡調
第十七條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開立支付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以及向客戶出售記名預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記名預付卡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二)通過簽約或者綁卡等方式為不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客戶提供支付交易處理且交易金額為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內資金雙邊收付金額累計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拓展資料】
其他情形:
此外,第八條指出,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不得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開立賬戶。
第十八條指出,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收單服務,應當對特約商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特約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基本信息,留存特約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或者為客戶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應當識別並核實委託人身份,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條 對於客戶的資金是信託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提供規定金額以上一次性交易時,應當識別信託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終有效控制信託財產的自然人身份,登記其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一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理財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份,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6. 金融機構配合反洗錢調查的義務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7. 證券期貨業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又稱為什麼
證券期貨業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又稱客戶盡職調查。
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原則是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且不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等的制度。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反洗錢領域的重要原則,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共同構成反洗錢國際標准和各國反洗錢立法確認的預防洗錢的三項基本制度。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作為反洗錢的三項核心制度之一,處於反洗錢預防的第一道關口,也是其他兩項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在防範洗錢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反洗錢相關法規:
為落實風險為本工作方法,指導反洗錢義務機構(以下簡稱義務機構)進一步提高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有效性,現就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1、義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在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時,採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戶的業務性質與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了解相關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2、義務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的相關信息或者數據,識別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持續關注受益所有人信息變更情況。
3、對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追溯,義務機構應當逐層深入並最終明確為掌握控制權或者獲取收益的自然人。
4、義務機構應當核實受益所有人信息,並可以通過詢問非自然人客戶、要求非自然人客戶提供證明材料、查詢公開信息、委託有關機構調查等方式進行。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
8. 金融機構反洗錢三大義務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反洗錢三大義務包括: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反洗錢工作的三項基本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9. 反洗錢法定義務履行情況大地保險
一、反洗錢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概念及意義
反洗錢客戶等級劃分工作是指保險公司按照洗錢風險特徵和等級劃分標准,通過採取識別、分析、判斷等手段,將客戶劃歸不同的風險等級。從其在反洗錢工作體系中所處的位置來說,風險等級劃分是反洗錢客戶分類管理的核心和前提,並與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相輔相成,而後者正是保險公司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工作,也是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公司進行反洗錢工作檢查的重點內容。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充分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據此,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工作是金融機構的一項法定反洗錢義務。但自2007《反洗錢法》頒布後至2013年之前,監管部門未提出具體的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方法,也未作出指導性規定,各保險公司只能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自行制定本公司的劃分標准。但基於保險業反洗錢工作開展時間較短,加之行業數據的缺失,缺乏統一、明確的監管標准也給保險公司反洗錢實際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同時,一些保險公司因為採取簡單的定性劃分方法,如大額保單客戶被劃分為高風險級別、其他客戶被劃分為低風險級別,且未根據聯合國反洗錢制裁名單設立黑名單庫,由此曾遭到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處罰。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以下稱「《指引》」),規定了客戶風險評估指標體系,是第一份對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准作出明確規定和指導性建議的規范性文件。該文件也是「風險為本」反洗錢理念的直接體現。根據人行要求,各金融機構原則上都要按照《指引》中的參考性規定和指標體系,在對本機構業務、客戶進行合理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制定符合本機構特點的風險等級劃分標准、操作流程。
2014年保險會下發了《保險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徵求意見稿》」),是在人行《指引》的客戶風險評估指標系統基礎上出台的具有保險行業特點的客戶風險管理指引,也具有重要意義。
可以說,《指引》和《徵求意見稿》的下發對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的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工作都有十分巨大的影響,保險公司是否能夠按照指引要求制定符合本機構特點的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准、相關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將直接影響今後保險公司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二、關於《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解讀
《管理指引》分六章,全面地規定了金融機構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分類管理所需遵循的原則與具體要求。其中第二章規定了客戶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准,第三章規定了風險等級劃分的時機及操作流程,這兩章內容是《指引》的重點和核心,也是保險公司制定本機構風險等級劃分標准及操作流程的依據。我們理解,《指引》一改金融機構原有通常使用的僅僅通過某一特定因素定性劃分客戶風險等級的方式,而改為採取建立客戶風險等級指標體系,綜合多因素權重定量評估客戶風險等級的方式。簡而言之,公司首先通過考察不同的風險因素對客戶進行打分的方式,然後根據分數高低,將客戶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等級。這種定量評估劃分客戶風險等級的方式體現了「風險為本」的理念,也要求金融機構要對本行業、本機構的客戶風險有很深入的研究和認識。下面我們就對《指引》者的第二、三章內容進行解讀。
第二章規定了客戶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這也是《指引》的核心內容,決定了保險公司制定自己的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准所要考量的指標。指標體系包括確定客戶風險等級的四類基本要素,即客戶特性、地域、業務(含金融產品、服務)、行業(職業)。每一基本要素項下均有若干風險子項,可以全面評估客戶的風險情況。例如在客戶特性這一基本要素項下,《指引》中規定包括但不限於1.客戶信息的公開程度2.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系的渠道。3.客戶所持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4.反洗錢交易監測記錄5.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6.涉及客戶的風險提示信息或權威媒體報道信息。7.自然人客戶年齡。8.非自然人客戶的存續時間等八大風險子項。我們理解,上述客戶風險子項是客戶特性這一基本要素的邏輯內涵體現,是金融機構基礎反洗錢工作,即客戶身份識別工作中的「了解你的客戶」這一原則在風險等級劃分上的具體體現,同時也體現了客戶風險等級劃分與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相互聯系,通過客戶身份識別取得的數據進行風險等級劃分,反之也通過風險等級劃分更有效地識別客戶。
除四大風險要素外,《指引》對每個基本風險要素均給出了相應的風險子項,同時要求金融機構應結合行業特點、業務類型、經營規模、客戶范圍等實際情況,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蘊含的全部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
10.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首先應該進行()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首先應該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1、 什麼是客戶識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按照規定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件,並進行核對登記。這里「身份」最簡單的例子是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職業、居住地和其他信息。
2、 為什麼要識別 ?
確認客戶的真實身份可以從源頭上防範洗錢,有效保護客戶的資金安全,為防範洗錢犯罪和風險搭建安全防線。如果沒有有效的客戶識別系統,就不可能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通過識別客戶身份、了解、監控和分析客戶交易,調查可疑交易和恐怖融資活動,為相關部門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有利於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追繳犯罪所得,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3、 客戶識別的措施是什麼 ?
金融機構除了查驗身份證件外,還可以採取措施識別客戶身份,如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材料或身份證件,回訪客戶,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考察或核實。
4、 它會侵犯個人隱私嗎 ?
一些客戶經常抱怨在金融機構處理業務有很多要求。除了身份證之外,他們還需要收集一些個人信息,提供很多資料。他們擔心個人信息會被泄露。請放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重視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並明確規定,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所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保密,除依法規定外,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因此,當您到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您應該積極配合客戶識別!
5、 如何配合客戶識別 ?
當您到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您希望: 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和其他證明文件。 根據業務處理需要,如實填寫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職業、地址、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與金融機構合作,通過合法渠道核實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或通過電話、簡訊等方式確認您的身份信息, 回答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提出的合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