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投資公司的規章制度要這么寫
1、擬定規章制度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司法等;
2、基本規章制度審批在董事會;
3、具體規章制度擬定審批在總經理;
4、規章制度很多,行政、人事、財務、業務等
5、以上僅供參考
2. 汽車金融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8 年第 1 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3. 公司規章制度範本
關於公司各部門考核標准
一、市場部
上級:(60%)1、銷售額完成率,回款率 40%;
2、市場佔有率,客戶流失率 20%;
3、營銷預測率 20%;
4、客戶服務滿意度 10%;
5、團隊建設管理 10%。
同級:(30%)1、配合協調能力 20%;
2、訂單信息傳達准確率 30%;
3、客戶信息反饋及時率 30%;
4、為其他部門的服務意識 10%;
5、客戶服務 10%;
下級:(10%)1、組織能力 20%;
2、敬業精神、親和力 20%;
3、培訓力度 20%;
4、對下屬的服務 20%;
5、解決問題的方法,及時率 20%;
二、 財務部
上級:1、財務工作計劃
2、財務報表的准確率及及時性
3、財務分析報告的實用性
4、對危機處理的能力
5、對管理能力的滿意度
同級:1、提供數據的准確率和及時性
2、資金的合理調度能力
3、辦事效率
4、相互協調性
5、對其他部門的服務意識
下級:1、工作分配的合理程度
2、培訓計劃、組織實施程度
3、財務分配製度執行的公平性
4、與下級溝通的次數
5、是否勇於承擔責任
三、人力資源部
上級:1、招聘到位率
2、培訓計劃完成率
3、員工流失率
4、有效推進企業文化建設
5、妥善處理員工福利,安全,健康(勞資關系)
同級:1、招聘成功率
2、培訓完成率
3、員工滿意度
4、工作配合度
5、處理員工之間的沖突和矛盾的協調力
下級:1、按計劃提供有效培訓
2、合理的簽訂用工合同
3、正確判斷職位申請
4、及時回復福利待遇
5、公平合理的對待績效評價
四、生產部
上級:
1、完成月產值計劃,生產力;
2、合格率的要求在通常情況98%以上;
3、生產成本的控制比例;
4、員工的流動率控制;
5、原料的使用率,環保安全
同級:
1、公司業務訂單完成准確度;
2、交貨時間准確度;
3、對市場部的特殊要求、配合情況;
4、與人事部的配合的培訓次數
5、對相關部門的工作是否可以給予支持;
下級:
1、安排工作準確;
2、時間高效合理性;
3、溝通
4、團隊
5、給予的承諾
五、企劃部
上級
1、建立公司信息平台,滿足各單位的需要,滿意度達90%
2、完成各單位的績效指標制定並跟蹤,投訴率小於10%
3、確定公司3-5年規劃,得到董事會認可
4、保持溝通暢順,要求每半月組織各單位進行溝通會議
5、經常調研,要求每半年對所有單位進行回訪
同級:
1、3月31日前完成新各部門新產口品上市資源需要報告並反饋給相關部門
2、5月31日前向市場部提交新品上市時間表
3、每月負責與銷售部溝通,提交市場產品銷售計劃
4、及時反饋公司各項業務指標信息,使各部門及時得到相關數據資料
5、推動項目管理工作,使企劃部成為項目管理
下級:
1、每月與員工一起研究本月工作計劃
2、每月底與員工一起總結本月工作情況
3、幫助員工一起處理工作中的問題
4、每半月對員工的工作進行溝通指標
5、為員工提供培訓課程,幫助員工提升
六、研發部
上級:
1、產品開發的成功比率;
2、開發產品的進度(可操作性、成功數量、項目數);
3、成本最優化(實用性、技術先進性);
4、是否帶領研發部門按照公司的發展目標;
5、團隊協作、指導、配合
同級:
1、設計成熟度;
2、解決問題速度;
3、市場接受度;
4、工作態度
5、培訓(對別的部門、客戶)
下級:
1、專業知識強
2、公平合理(分配工作)
3、授權
4、人性化管理
5、行為表率
七、品質管理部
上級:
1、客戶投訴率低;
2、處理問題的能力、執行力;
3、與上級溝通能力;
4、內部管理能力;
5、橫向溝通,協調能力。
同級 :
1、專業水平;
2、溝通能力;
3、協調能力;
4、團隊精神;
5、創新能力。
下級:
1、工作分配的合理性;
2、專業技術水平;
3、協調能力;
4、技術支持能力;
5、個人魅力。
七、采購部
上級
1. 采購計劃性
季度、月度計劃;
審核發現的計劃中的漏項;
切實可行的配套實施方案;
2. 采購計劃執行情況
生產的有效銜接
按照計劃進度執行采購任務;
采購不及時和數量不準確導致的對生產的影響;
3. 原材料、輔料庫存數量
實現安全庫存,降低庫存佔用資金
累計年庫存佔用金額不超過[ ]萬元;
4. 規章制度制定的規范性、合理性、完備性
確保采購流程按照采購規章制度管理
采購管理制度是否系統、規范、是否有可操作性;
是否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是否嚴格按照采購審批許可權;
5. 采購成本控制
降低采購費用和采購價格
采購價格不高於市場平均價格;
采購費用控制在預算之內
6. 采購原材料、輔料質量
保證原輔料質量
采購材料符合質量標准,不符合標准次數
7. 原輔料供應商管理
保證原輔料質量
保證供應貨源穩定
年度對供應商綜合考評至少[ ]次;
綜合考評的信度、效度;供應商檔案的及時更新;保證公司在供應商中的信用;
8. 合同管理
確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跟蹤合同執行情況
合同副本是否遺失(否決性指標);延滯交貨次數/規定交貨次數的比例不超過[ ]%;無因為合同引起的經濟糾紛;
9. 財經紀律
杜絕回扣、索取等
不發生任何財經違紀事件;(否決性指標)
下級:
1. 合格供應商 8分
2. 采購部績效考核補充內容 16
3. 供應商評估 8分
4. 協助相關部門按時出貨 8 分
5. 訂單管理 8分
6. 每月更新供應商名冊 6 分
7. 不良品管理 8 分
8. 用友軟體管理 6 分
9. 上級交辦事項 6分
10. 工作銜接協調/溝通能力 8 分
11. 上傳下達 6 分
12. 書面及電腦文檔管理 6 分
13. 成本意識 6 分 每月須開發八個以上
八、倉庫
倉儲管理考核指標體系:
1、貨物存儲量指標
存貨周轉期=月庫存總量/平均日庫存量
此指標反正貨物在庫內存放時間,也可作為對采購人員的考核指標。是影響庫存量和租金的主要因素
倉容利用率=貨物所佔面積/整個倉庫面積
這個指標誰都知道
2、貨物質量指標(越低越好)
配貨差錯率=漏裝、混箱次數/總車次
此項指標用於衡量收發貨的准確性,以保證倉庫工作質量
貨物損耗率=報廢金額/銷售金額
通過損耗率與貨物損耗限度相比較,反映倉庫管理成效
帳貨不符率=盤庫賬貨不符品項數/操作品項總數
通過此指標,衡量倉庫賬面貨物的真實程度,反映保管工作的管理水平。
3、勞動生產率指標(越高越好)
職工人數=月內每日實際人數之和/30
勞動生產率=貨物出入庫總量/全員工時總數(工日數)
此指標反映平均每人每天完成的出入庫貨物,體現工作效率
4、儲存經濟性指標(越低越好)
貨物入庫合理性=入江灣庫箱數/總入庫箱數
附件:績效考核方案(原創)
一、績效考核的定義、目的和用途
1. 績效管理的核心是保證公司目標和使命的實現,發展組織,發展員工。
2. 績效考核是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績效考核(以下簡稱「考核」)是指用系統的方法、原理,評定測量公司管理人員在職務上的工作行為和工作效果。
3.考核的最終目的是改善管理人員的工作表現,以達到企業的經營目標,並提高員工的滿意程度和未來的成就感。
4.考核的結果主要用於壓力傳遞、報酬管理、職務調整、工作反饋、工作改進、組織發展和員工發展。
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全體管理崗位。
二、考核的原則
1.一致性:在一段連續時間之內,考核的內容和標准不能有大的變化,至少應保持1年之內考核的方法具有一致性;
2.客觀性:考核要客觀的反映崗位和管理人員的實際情況,盡量減少光環效應、個人關系親疏不同、偏見等帶來的誤差;
3.公平性:對於同一崗位的管理人員使用相同的考核標准;
4.公開性:管理人員要知道自己的詳細考核結果。
三、 管理人員工作立項制度
1、公司每一位管理人員都必須根據公司制定的工作目標和崗位責任確立工作目標和並進行重點立項,定為崗位績效考核的重點內容。因此,公司建立《管理人員工作立項考核制度》,並予以貫徹實施。
2、公司建立適合績效考核的薪酬體系,人力資源部門按照「勞動技能、勞動責任、勞動強度、勞動環境」的四要素,對公司所有管理崗位進行崗位調查和分析,確立崗位類別和等級和與之相對應薪酬標准。
3、管理崗位的工作目標和考核內容有部門主管按照部門工作目標進行分解到部門所有管理崗位,並予以立項,作為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做到公平公正,使被考核人員對工作目標感到有奔頭,有信心,有干勁。
4、每個管理崗位的績效考核的重點立項內容不得多於7個,不宜過多過繁,所立項目要在部門和個人工作目標的實現過程中起到關鍵的作用。
5、考核立項前,部門主管要和被考核人員進行交流溝通,共同確立立項的重點目標和考核的分值,通過立項使被考核人員明白自己在部門中的責任,以及完成本崗位目標的有效途徑和努力方向,被考核人員不得少於1分之差。達不成一致意見部分,不要強行立項考核。
6、管理人員績效考核為月度考核,實行百分制。各部門績效考核的分值不得高於部門全體應考核人員的總分之和。每個考核內容的分值有部門主管徵求對分意見後分別確立。
7、部門主管負責對本部門下屬進行考核,不得秘密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必須通知本人並進行評估,對存在或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措施和努力方向。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或建議,對於可採納的合理化建議要予以獎勵。
8、考核要客觀的反映員工的實際情況,盡量減少光環效應、個人關系親疏不同、偏見等帶來的誤差,對於同一崗位的員工使用相同的考核標准;
9、公司績效考核工作有人力資源部門負責進行,管理人員的月度考核結果每月送交人力資源部門存檔,考核結果除對總經理、副總經理公開外,其它人員一律予以保密。
10、管理人員通過努力出色完成工作目標,年度成績突出,貢獻突出,公司予以晉級或獎勵。對於連續三個月完不成工作目標發到管理人員,調動工作崗位或降級使用,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生產、技檢部管理人員績效考核的計算辦法:
1、分值計算:
1.1.1、員工績效考核部分佔薪酬結構的60%,分值為=崗位工資×60%÷100分。例:某崗位工資1600元,績效考核分值=1600元×60%÷100分=9.6元。
1.1.2、部門績效考核分值=全員崗位平均工資×60%÷86分。例:部門全員崗位工資總額46000元,人數23人。部門考核分值=46000×60%÷86÷23人=14元/人。
1.1.2.1、部門平均系數=(100+90+80+70)÷4=86。見績效考核表一
績效考核表一
部門等級劃分 優 秀 良 好 一 般 合 格 部門標准分
設 定 比 例 10% 35% 40% 5%
平均分值 系數 100 90 80 70 86
1.1.2.2、員工平均系數=部門平均工資÷個人崗位工資,例如。部門工設崗位工資五個等級,一等崗位工資3000元、二等崗位工資2500元、三等崗位工資2000元、四等崗位工資1600元、五等崗位工資1200元,則,部門崗位工資平均系數基數=2100元。個人崗位工資系數見表二。
績效考核表二
部門崗位工資等級 1 2 3 4 5 系數基數 備注
崗位工資標准 (元) 3000 2500 2000 1600 1200 2060元
個人崗位等級 1 2 3 4 5
個人崗位系數 個人崗位工資/2060元
例:員工崗位工資等級2等,崗位工資2500元,崗位系數=2500元÷2060元=1.25
1.1.3、部門績效工資分配總額=部門全員崗位工資總額×40%+ 86×N(N為該部門一般員工總數)×部門分值。例如:部門本月績效考核得分86分,則,部門本月績效考核工資總額=46000×40%+86×23×14元=18400+27692元=46092元。
1.1.3.1、員工本月績效工資金額=崗位工資×40%+部門績效人均工資總額崗位×系數÷100×個人績效得分。例:員工崗位系數1.25,績效考核得分98分,部門績效考核工資總額27692元,則,該員工本月績效工資=1000元+1204元×1.25÷100×98分=1000元+1474.9元=2474.9元。
五、績效考核內容立項:
1、部門績效考核立項內容。
1.1.1、重點工作(60分):本月工作目標20分、工作質量(產品合格率)15分、成本控制15分、安全生產10分。
1.1.2、關聯工作(30分):溝通協調10分、工作創新5分、6S現場管理10分、修舊利廢5分。
1.1.3、其它(10分)。
部門: 績效評分表(三)
人 數 等級比例標准: 優秀10%、優良35%、一般40%、合格5%
重點工作 工作目標 工作質量 成本控制 安全生產 合 計
分值 45 20 10 10 5
關聯工作 執行力 工作創新 6S現場管理 溝通協調 合 計
分值26 13 5 13 5
其它工作 修舊利廢 員工培訓 勞動競賽 企業文化 合 計
分值15 3 4 4 4
合 計
績效考核小組: 年 月 日
1.1.4、部門評價標准86分,評語及得分標准。
a、部門重點工作45分。
a.1、工作目標標准分20分,評價標准為: a.1.1部門工作目標全部完成20分。
a.1.2、部門工作目標基本完成17分。 a.1.3、部門工作目標大部分完成15分。
a.1.4、部門工作目標完成很差12分。 a.1.5、部門工作目標一點沒做0分。
a.2、工作質量標准分10分,評價標准為: a.2.1、工作質量達標率完成公司目標10分。
a.2.2、工作質量低於規定標准8分。 a.2.3、客戶投訴一次5分
a.2.4、工作質量較差3分 a.2.5、工作質量低於規定標准80%時0分。
a.3、成本控制目標標准10分。 a.3.1、部門各項成本指標完成10分。
a.3.2、成本高於目標成本0.5%時8分。 a.3.3、成本高於目標成本1%時5分
a.3.4、成本高於目標成本1.5時2分。 a.3.5、成本高於目標成本2%時0分。
a.4、安全生產目標標准5分。 a.4.1、各類安全事故為零時5分。
a.4.2、一起輕傷事故或沒有安全檢查記錄3分 a.4.3、一起重傷事故0分。
b、關聯工作目標標准分26分,評分標准為:與a.1、a.2方法步驟相同。
C、其它工作目標標准分15分。評分標准為:與a.1、a.2方法步驟相同。
2、管理人員績效考核立項內容:
2.1、本月工作目標(60)、工作質量及效率(20)、溝通協調(20)。見績效考核表四。
一般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表四
重點工作內容 本月工作目標 工作質量及效率 溝通協調 合 計
標准分值 55(5--8項) 30(3—6項 ) 15(方法效果) 100
評價得分
部門主管評語:
2.1.1、管理人員評價標准:100分
a、本月工作目標55分。
a.1.1、本月各項工作目標全部出色完成55分。 a.1.2、工作目標基本完成50分。
a.1.3、工作目標完成95%時45分。 a.1.4、工作目標完成85%時35分。
a.1.5、工作目標完成60%時30分。 a.1.6、工作目標完成50%時20分。
a.1.7、工作目標完成30%時15分。 a .1.8、工作目標沒有完成0分。
b、工作質量及效率30分。
b.1.1、工作質量高效率地出色完成30分。 b.1.2、工作質量工作效率一般25分。
b.1.3、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基本合格20分。 b.1.4、工作質量工作效率較差10分。
b.1.5、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很差0分。
C、溝通協調15分。
C.1.1、工作溝通協調效果出色15分。 C.1.2、工作溝通協調效果一般13分。
C.1.3、工作溝通協調效果基本到位8分。 C.1.4、工作溝通協調效果較差5分。
C.1.5、工作溝通協調沒有效果0分
D、行政和財務、采購、銷售、倉庫管理人員績效考核內容,見一班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表五。
一班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表(五)
本月重點工作內容 本月工作目標 工作效率 客戶(部門)投訴 合計
分 值 55 (5---8項) 20(5---8項) 25(3—5項)
評 價 結 果
主管評語:
D.1.行政管理人員評價標准:100分。
d.1.本月工作目標:55分。
d.1.1、本月各項工作目標全部出色完成55分。 d.1.2、工作目標基本完成50分。
d.1.3、工作目標完成95%時45分。 d.1.4、工作目標完成85%時35分。
d.1.5、工作目標完成60%時30分。 d.1.6、工作目標完成50%時20分。
d.1.7、工作目標完成30%時15分。 d .1.8、工作目標沒有完成0分
d.2.工作效率:20分。
d.2.1、提前保質保量出色完成完成工作目標20分。 d.2.2、在規定的時間內基本完成18分。
d.2,3、延時完成而沒有影響工作的15分。 d.2.4、影響工作而沒有造成損失的13分。
d.2.5、一次客戶(部門)服務不滿意10分(事實俱在)。
d.2.6、連續兩次一般性延誤工作完成時間5分。 d.2.7、連續兩次在規定的時間內完不成臨時交辦的工作0分。
d.3.客戶投訴:25分
d.3.1、本月無客戶(部門)投訴25分。 d.3.2、一般性失誤而未造成損失的投訴20分。
d.3.3、影響公司或部門聲譽的投訴而沒有造成損失的一次15分。
d.3.4、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而沒有造成損失的投訴一次10分。
d.3.5、連續兩次投訴公司損失在500元以內(事實俱在)5分。
d.3.6、因個人原因客戶(部門)投訴損失100元以上0分,重大損失公司有權追究法律責任。
此項工作內容考核有部門主管負責,對照評價標准逐項評價打分。每個管理人員的考核結果進行審核、報批後公布。個人主要成績要予以肯定,考核原因要實事求是地指出給予建議或指導或與部門主管共同尋找解決的辦法與途徑,以求達到提高推進的目的。
六、季度、年度績效考核是計算公式:
1、部門季度績效考核計算公式:可供部門主管分配的總額=部門全員崗位工資總額×40%×3+86×N×3(N為該部門一般員工總數)×部門分值。例如:部門本月績效考核得分86分,則,部門本月績效考核工資總額=46000×40%×3+86×23×14×3元=18400×3+27692×3元=552000元+83076元=635076元。
2、個人季度績效考核計算公式:員工個人季度績效考核金額=崗位工資×40%×3+部門績效人均工資總額崗位×系數÷100×個人績效得分×3。
六、績效考核分級圖:
總經理
部門主管
部門主管
部門主管
一般管理人員
一般管理人員
一般管理人員
一般管理人員
一般管理人員
部門主管
副總經理
副總經理
七、考核的層級審核:
1、總經理對副總經理考核評價。
2、副總經理直接對部門經理進行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結果報總經理批准,送人力資源部門執行。
3、部門主管(經理)直接對部門所有人員評價考核,評價結果送副總經理審核後,報總經理批准,交人力資源部門執行。
4、績效考核的評價結果要有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考核程序逐項審核。
5、績效考核的評價結果只有總經理和分管副經理有知情權,人力資源部門一律對外保密。
七、績效考核推程序
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試行、執行
總經理審核批准副總經理、部門績效考核各項指標
副總經理幫助部門主管確立部門工作考核立項內容
部門組織全員學習、制定部門、部門主管幫助個人確立立項內容
人力資源部門對部門主管培訓
公司討論修改通過
人力資源起草方案
總經理批准立項
公司立項論證
展開圖:
八:核的溝通
1、部門主管對下級的評價結果在執行前要與本人面對面地進行溝通,逐項評語和考核得分都讓下級知道評價的依據和結果標准。
2、如果下級對評價結果提出異議,部門主管要認真聽取下級的看法,如果下級對考核的內容提出更改要求,在下級沒有充分的理由是情況下,部門主管要給與引導,使下級明白考核的正確和公平,止出現消極情緒。
3、對於下級提出的正當要求,部門主管要予以重視,能夠當場糾正的就當場糾正,達到相互信任。
4、在溝通過程中,部門主管要開誠布公,實事求是地肯定下級作出的成績和貢獻,誠心給與和支持。對於下級存在的不足,要幫助找出原因,共同制定整改的措施和辦法。以求盡快提升下級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熱情。
5、部門主管要做到公平、公正,一視同仁。對每個下級的評價要經得起檢驗,以帶領部門員工出色完成部門的工作目標。
6、對於下級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要表示感謝,收到良好效果和創造出一定價值的要予以獎勵。
7、部門主管要堅持原則,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考核評價標准,不得任意變通執行。
八、績效考核的職能部門:
1、人力資源部門是公司的績效考核職能部門,負責全面考核工作的開展。
2、公司績效考核工作有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門。
次指標直接關繫到力資費,同時可看出倉庫對貨物存放上下庫的合理性。為節約費用的最主要指標。
4. 急求金融公司規章制度範本,誰能幫我……
金融公司規章制度
1. 考勤: 遲到 。一次 10 元(按自然月計算),一月遲到三次以上,每次扣 30 元(包括前兩次)。 事假 。按每次 30 元處理,(若半天事假則 15 元處理)無故曠工者按每次扣 100 元處理,累計無故曠工三次按自動離職處理(無故曠工三次或以上,視為自動離職,當月無工資)。
2. 上班時間須佩戴工牌,著裝整潔,大方、得體,不得穿著牛仔褲。男性標准著裝:西裝,襯衫,領帶,西褲,皮鞋。女性著裝大方得體,高跟鞋。
3. 辦公期間,不得在辦公司內大聲喧嘩、打鬧、吃東西。愛護公司財物,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4. 工作期間,公司電腦不可以做與工作無關的用途,例如玩游戲,聽音樂等。違規者,發現一次扣 100 元,屢教不改者,扣除當月工資。
5. 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出勤不足 15 天者(包括被公司勒令離職)當月無工資。
員工簽字:
身份證號:
日 期: ...
5.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的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規范公安機關的相關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實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制度。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會計結算等業務的物理區域,包括自助服務銀行營業場所和自動櫃員機。
本辦法所稱金庫,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金銀等貴重物品的庫房,包括保安押運公司自建金庫。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實行「屬地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局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等情況,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具體負責實施的公安機關,報公安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依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2004)、《銀行金庫》(JR/T0003—2000)、《安全技術規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等標准開展審批和驗收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由公安機關治安、內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機構的保衛、業務幹部以及安全防範技術、計算機、電子等行業具有國家認可的專業資格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參與本地區公安機關實施的審批和驗收工作。
專家組應當由5名或者7名專家組成,組長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指定。專家組成員對所提出的審批驗收意見負責。
第六條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書面提出。申請人可以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
具體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當公布申請渠道,為申請人領取或者下載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的審批表格提供方便條件。
第七條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前,申請人應當填寫《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並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建設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任務書;
(三)技防設施安裝平面圖、管線敷設圖、監控室布置圖、物防設施設計結構圖;
(四)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明;
(五)安全產品檢驗報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技術產品生產登記批准書;
(六)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身份證件復印件及其所從事工種的說明;
(七)運鈔車停靠位置和營業場所、金庫周邊環境平面圖;
(八)房產租賃或者產權合同復印件和租賃雙方簽訂的安全協議書復印件。
第八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確定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
專家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意見,並由參與論證和審查的專家簽名後,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專家組意見後的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九條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施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不予批準的,申請人整改後,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條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向原審批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的公安機關書面提出驗收申請,填寫《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完成驗收工作。專家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意見,並由參與驗收的專家簽名後,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專家組意見後的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批准,並發給《安全防範設施合格證》;對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整改後,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驗收。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進行審批和工程驗收,並建立審批和發證管理檔案。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監督、指導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督促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安全防範設施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金融機構安全防範設施建設、使用存在治安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整改,並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未經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並按照本辦法報批,同時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金融機構按照本辦法報批,並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審批和驗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發放《安全防範設施合格證》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限辦理審批和驗收的;
(三)利用職權故意刁難申請人、施工單位,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實施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安全防範設施合格證》和其他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印製。
《安全防範設施合格證》分為牌匾和紙質證書兩種。牌匾應當懸掛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顯著位置,紙質證書由金融機構保存。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略〕
2.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略〕
3.金融機構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略〕
4.准予施工通知書〔略〕
5.不準予施工通知書〔略〕
6.驗收不合格通知書〔略〕
7.安全防範設施合格證(紙制)〔略〕
8.安全防範設施合格證(銅制)〔略〕
6.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序開展,規范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債轉股)業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運作,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第四條銀行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施債轉股,應當通過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轉讓債權,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化為股權,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先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再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形式實施債轉股,收購價格由雙方按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涉及銀行不良資產,可以按不良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辦理。鼓勵銀行及時利用已計提撥備核銷資產轉讓損失。第五條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債轉股對象企業、企業股東等相關方按照公允原則確定股權數量和價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損失分擔機制,真實降低企業杠桿率,切實化解金融風險。
鼓勵通過債轉股、原股東資本減記、引進新股東等方式優化企業股權結構。支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推動企業改組改制,切實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提高企業公司治理水平。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其設立的附屬機構實施並表監管。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七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股東和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系統;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地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監管評級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商業銀行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東應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規定要求。
國有商業銀行新設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依據國有金融資產管理規定做好相關工作。第九條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 30%;
(四)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五)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八)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章程中載明;
(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同時符合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7. 求公司管理制度範本!急急急~~!!!
為了合理管理員工,激發員工的鬥志及上進心,公司會給員工合理的晉升及加薪評估,下面企業管理網就為大家整理了員工考核標准,僅供參考。
(一)總則
第一條在確認晉升與提薪資格時,必須依據基於考核標准表的考評結果。另外,晉升提薪資格認定工作可以與普通提薪資格認定工作分開進行。
第二條考核標准表分為以下三種:
1.態度考核標准表。包括四項要素,即服從性、協作性、積極性和責任感。評分方式分兩種情況,用於晉升目的時,採用五級評分;用於提薪時採用三級評分;
2.能力考核標准表。包括四項評價要素,即各種綜合能力、知識(業月知識和基本常識)、體力、技能。同樣,評分辦法分兩種情況,用於晉升時五級評分;用於提薪時,三級評分;
3.業績考核標准表。由考核標准表具體規定細則和要求。評分辦法也差分兩種,用於晉升,五級評分;用於提薪,三級評分。
第三條考核標准(評價要素)與評分示範(具體內容見表3—46)。
(二)態度考核標准
第四條態度考核內容
1.服從性
(1)是否理解並遵守公司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
(2)有無遲到、早退、無故缺勤的情況;
(3)發型、服飾等儀表是否干凈整潔;
(4)與他人的言談舉止是否富有禮節;
(5)是否注意收拾和挺理工作場所;
(6)工作是否有效串;
(7)有無因其言行,破壞了現場的風氣和紀律以及擾亂秩序的情況;
2.協作性
(1)是否能夠立足全局,把握各部門(各職務)之間的關系,並且根據情況進行積極而妥善合作;
(2)是否能夠立足本職工作,並跨越本職工作的范圍,求得上司、同事及其他部門的通力協作;
(3)是否能夠幫助領導改善工作環境,創造便於工作的場所;
(4)是否能夠上下溝通,在提高團隊士氣中發揮作用;
(5)是否能夠幫助上司、同事和他人完成工作;
(6)能否與上司及同事和睦共事;
3.積極性
(1)是否具有不滿足於現狀、積極奮進的精神;
(2)是否具有改進和改善工作的熱情;
(3)是否具有增加工作量、提高工作質量的願望;
(4)是否具有排除萬難、爭取成功的干勁;
(5)是否具有在集會和會議上爭取發言的勇氣;
4.責任性
(1)是否明確自己有責任經常檢驗下屬的工作情況和工作的結果;
(2)對於下屬的失誤是否能夠從中找出自己應負的責任;
(3)是否能夠善始善終地完成本職工作;
(4)遇到工作中的失誤時,是否向其他部門推卸責任;
(5)在接受上司全權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時能否讓上司放心。
第五條態度考核評分標准
「+」為加分,「—」為減分。
1.服從性
(1)+遵守規章制度,並能規勸他人,作好表率;—不理解且不打算理解規章制度,甚至有違反制度的行為;
(2)+考核觀察期內全勤,1年以上為全勤;—一月缺勤3次以上,考核觀察期內15次以上,無故缺勤1次以上;
(3)+注意儀表,保持服飾整潔和辦公場所干凈;—蓬頭垢面,不修邊幅;
(4)+說話辦事乾脆利落,言談舉止大方;—說話吞吞吐吐,辦事拖拖拉拉,令人不快,出言不遜,說話草率;
(5)+踏實,有始有終;—馬虎,吊兒郎當;
(6)+工作井然有序、有條不紊,深得要領,緊湊,不窩工、不浪費;—懶懶散散,窩工、閑聊、打瞌睡,磨磨蹭蹭;
(7)+彌補他人疏忽不周之處,在異常情況下善於提出忠告;—感情用事,妨礙他人正常工作;
2.協作性
(1)+利用工作之餘,幫助別人趕上進度;—只考慮本職工作,對其他部門工作不聞不問;
(2)+充分理解上司的意圖,主動為上司分擔責任,積極彌補人際關系或工作方面的缺陷;—消極排他,牢騷滿腹,不安於輔助性工作;
(3)+充分理解群體目標,樂意為群體目標的實現做貢獻;擅長與他人合作共事;—以自我為中心;
(4)+不惜犧牲自我,通力合作;—不推不動,但求自己方便、舒適;
3.積極性
(1)+不知疲倦,一往無前;—安於現狀,維持現狀;
(2)+不求一步登天達到目標,但求持之以恆,孜孜不倦,不斷進取,積少成多,積小成大;改進和改善工作的提案,每月1次以上;—一遇到問題和困難,就垂頭喪氣,不出成果;長時間內也拿不出一份提案;
(3)+求知慾極強,並能把得到的知識用於實踐,彌補自己工作中的短處;永不滿足,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沉湎於過去的成績,以至於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工作;
(4)+勇於挑戰,不畏困難,為實現目標竭盡全力;—不管怎樣督促,也不上進工作,工作挑挑揀揀,避難就易;
(5)+言談舉止充滿熱情,言簡意賅,發人深省;—只聽不說,不提問,不發表意見;
4.責任性
(1)+清楚了解下屬的工作質量,並對下屬的能力和工作情況作出適當的評價與指示;—不了解下屬的工作質量,對下屬的工作能力和情況不能做出適當評價;
(2)+能夠找出失誤和失敗的客觀原因;—不能找出失誤和失敗的客觀原因;
(3)+在工作進行過程中,明白工作的結果和結束狀態、明確果斷把握工作的階段性;—在工作進行中,不能明白工作的結果和結束狀態,把握不了工作的階段性。
(三)業績考核標准
第六條本公司業績考核須依據職務標准表進行,各部門須根據自身情況製作合理的職務標准表,其具體內容和格式如以下範例所示:
第七條能力考核所包括的主要考核項目有:知識、技能、表達能力、理解能力、創造能力、判斷能力、策劃能力、協調能力、領導能力等,其考核標准應按不同崗位、不同職務的具體要求而訂立。
十四、公司年終獎考核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考核員工的工作成績,作為獎懲、調遷、升職、退職等的依據並了解、評估員工的工作精神與潛在能力作為訓練發展的參考,督促工作及改進其工作為目的,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程序
1.員工考績每年定為1次,作為年終考績;
2.農歷春節休假前15日,由管理部人事科分發考核表(如附件一)至各部門。各部門主管須於春節前10日初核完畢,遞交表冊至總經理室匯整,再呈報總經理復核及批示;
3.各單位主管考績由總經理初復核;
4.春節前6日,總經理全部復核完畢,由管理部轉發各單位、各人知悉;
5.年度考績事宜由總經理室督導,管理部執行,各部門配合。
第三條等級
年度考績區分為四等:
90分以上:特等;
80至89分:甲等;
76至79分:乙等;
70至75分:丙等;
註:考績分數一律為整數。
第四條限制
1.員工及主管在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特等:
(1)在考績年度內曾受任何一種懲戒處分未予撤銷者;
(2)遲到早退全年累計達13次以上(含);
(3)曠工全年達1日以上(不含);
2.於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甲等;
(1)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予撤銷者;
(2)遲到早退全年累計達扔次以上(含);
(3)曠工全年達2日以上(不含);
3.人數限制
(1)特等:
各單位人數為5人以下,特等考績人數最高限為1人。各單位人數5人以上(不含),特等考績人數最高限為2人。初核為特等考績者,該單位主管須另呈「特等考績報告書」(附件二)予總經理。
(2)各單位考績平均總分數不得逾越80分(示例:某單位8人,則總分數不得超過8x80=640分)。但如果該單位主管認為該單位表現極佳,得簽呈總經理核示,核准者為例外處理,但總分數仍不得超越85分(含)。
註:特等考績分數不並人該單位考績總分數的核計。
第五條增減分數
1.員工於年度內曾受獎懲者,其年度考績應行加減分數,按下列規定:
(1)記大功或大過一次者:加減5分;
(2)記小功或小過一次者:加減3分;
(3)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加減1分;
(4)曠工1日者:扣2分;
(5)遲到次數超過13次者(含),每逾一次扣0.5分;
2.本項增減分數,獨立於第四條考績平均總分數(85分)
第七條申訴
幾個人對單位主管所評定的考績分數不服者,可簽呈遞總經理室,再呈報總經理;由總經理室裁定進行調查或維持原議。申訴日期期限於考績經管理部門通知個人後2日內進行申訴,逾限不予受理。
第八條要求
辦理考績的主管人員均應以客觀立場評議,不得徇私。凡經總經理室審查出有違反公司的規定者,該主管記一次小過,呈總經理核備。
第九條附則
1.各員工、職員的考績,經總經理復核後,若有批駁者,由總經理室人員返回該考核的主管,重新審慎評核考績分數,再呈批示;
2.固定年終獎金數額,由總經理依年度經營狀況做裁決;
3.本辦法呈交總經理核實後,自發布日起執行。
8. 互聯網金融理財平台公司的規章制度
每個公司都不一樣的吧,你可以從他們的網站運營方面來查看某個具體平台的一些東西,如平台動態、平台活動、平台客服服務、平台是否有公益捐款等,還有一點,公司的高層的背景及參與的會議等也很重要
9. 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有哪幾種
1、《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一的、適用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它適用於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於2001年1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該制度於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於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於2004年8月18日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適用於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於2001年2月20日發布並開始施行,是財政部為了規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
它適用於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於1996年6月17日發布並開始實施的。它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
其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會計工作交接、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會計憑證規則、會計賬簿規則、財務報告規則、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等。
7、《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它是財政部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制定的一套會計監督管理制度, 運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
其制定目的主要是為了規范會計行為,差錯防弊,從而保證其他會計法規的執行。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國家統一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發布並開始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1998年8月21日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1994年6月30日發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05年1月22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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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1、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投資者除參加決定一些重大事項外,一般不參與日常的生活經營活動,投資者往往是為了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和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而維護自身利益。
公司的資產作為其對債權人的擔保,資產狀況如何,資產的經營狀況如何,直接涉及債權人的債權是否能得到清償。財務會計工作的規范化,可以保證公司正確核算經營成果,合理分配利潤;可以保證公司資產的完整;使債券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2、有利於吸收社會投資。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規范化和公開化,可使社會各方面都能方便地了解到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能力。對經營狀況比較好的公司,可以起到吸收社會投資的作用。
3、有利於政府的宏觀管理。公司在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下籌集分配資金,記錄反映經濟業務,這有利於政府掌握情況,制定政策,實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