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1、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 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 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 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 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2、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 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 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 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3、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 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 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 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Ⅱ 如何進行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和操作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反洗錢法》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擴展閱讀
《反洗錢法》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第二十六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對已依照前款規定臨時凍結的資金,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繼續凍結。偵查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凍結措施;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應當立即通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金融機構解除凍結。臨時凍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金融機構在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Ⅲ 金融機構必須收集開戶客戶的九項基本要素信息,具體是哪九項
金融機構必須收集開戶客戶的九項基本要素信息指的的對自然人客戶開戶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件有效期限。
政策法規的來源是《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自然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客戶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記客戶的經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
Ⅳ 客戶身份識別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誰制定
客戶身份識別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在我國,客戶身份識別是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強制性要求,是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制定本法。
Ⅳ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第二十六條規定
法律分析: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法律依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Ⅵ 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預防和遏制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理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以及從事匯兌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識別並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盡職調查措施。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業務存續期間,應當採取持續的盡職調查措施。針對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金融機構應當採取相應的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業務,或者終止已經建立的業務關系。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確保足以重現每筆交易,以提供客戶盡職調查、監測分析交易、調查可疑交易活動以及查處洗錢和恐怖融資案件所需的信息。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法律規定,結合金融機構面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建立健全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定期審計、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以保證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制度有效執行。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層面對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以保證客戶盡職調查、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工作有效開展。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盡職調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或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或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應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第二章客戶盡職調查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七條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辦理規定金額以上一次性交易和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的,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採取以下盡職調查措施:
(一)識別客戶身份,並通過來源可靠、獨立的證明材料、數據或者信息核實客戶身份;
(二)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質,並根據風險狀況獲取相關信息;
(三)對於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了解客戶的資金來源和用途,並根據風險狀況採取強化的盡職調查措施;
(四)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對客戶採取持續的盡職調查措施,審查客戶狀況及其交易情況,以確認為客戶提供的各類服務和交易符合金融機構對客戶身份背景、業務需求、風險狀況以及對其資金來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認識;
(五)對於客戶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識別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狀況差異化確定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程度和具體方式,不應採取與風險狀況明顯不符的盡職調查措施,把握好防範風險與優化服務的平衡。
Ⅶ 中國銀行轉賬記錄可以查幾年
3年,銀行轉賬記錄可以查到辦卡以來的全部歷史記錄,但這要求持卡人本人攜帶身份證、銀行卡去銀行網點進行查詢。如果是用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查詢,最多隻能查到3年的轉賬記錄,3年以上的記錄基本上是查不到的。
【拓展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1.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中國銀行業務利潤的主要來源,它基於銀行的核心信貸產品,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創新的金融服務。2007年,公司金融繼續以完善客戶服務體系、促進業務整體聯動、加強產品創新及實施管理轉型為重點,組建公司金融板塊,加強條線管理。中國銀行實行服務重點大型優質公司客戶的發展戰略,關注於與大型優質客戶的長期合作關系,同時明確中小企業業務是公司金融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致力成為中小企業高效、專業、能夠滿足全面需求的合作夥伴。
Ⅷ 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方法如下: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拓展資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Ⅸ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第二章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Ⅹ 反洗錢身份識別9要素
反洗錢身份識別9要素為:
1.姓名;
2.性別;
3.國籍;
4.職業;
5.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
6.聯系方式;
7.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
8.身份證件號碼;
9.身份證件有效期限。
【拓展資料】
一、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沿革
很長一段時間,客戶身份識別並不是我國金融機構的一項法定義務。與客戶身份識別有關的規定最早見於國務院頒布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這部法規規定的個人存款實名制是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雛形,但適用范圍較窄,尚不能被視為專門的反洗錢法規。
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1月3日發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現已廢止),要求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在我國立法中第一次明確提出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反洗錢法》,該法於2006年10月31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反洗錢法》正式在法律上確立了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制度。2007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辦法》,這一部門規章對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進行了細化處理。
二、客戶身份識別含義的法律學解釋
(一)「身份」的解釋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工作進行規范的法律制度,但我國《反洗錢法》和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客戶」「客戶身份」「客戶身份識別」均無解釋。應當指出,「客戶身份識別」一詞在詞義上不能涵蓋這一制度的全部外延,由此也導致很多誤解發生。
對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誤解源於對「身份」這個中文詞彙的理解。《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身份」一詞的釋義有三種:其一,指自身所處的地位,其二,指表現出某種身份的姿態,其三,指受人尊重的地位⑴。《現代漢語詞典》對身份一詞的三種解釋都不能完美詮釋本制度中身份一詞的准確含義。本制度中的身份是指代表個體特徵的信息。描述個體特徵的信息有多種,比如自然人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址、公民身份號碼等。
個體特徵信息按照是否具有區分性進行劃分,可以分為能區分個體的信息和不能區分個體的信息。按照是否可變來劃分,可以分為固定信息和可變信息。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所需要的身份信息中,必須包括能區分個體的信息,所謂能區分個體的信息,是指標識個體唯一性的信息,即每一個個體都擁有的且不與其他個體同類信息重合的信息。姓名、性別、國籍、職業等信息不具有區分性,姓名、性別、國籍、職業相同的個人眾多。固定信息是與一個人的出生相關聯的信息,包括性別、身份證件的號碼、民族等信息。可變信息是指住址、年齡、資產、職業、行業等信息。能區分個體的信息必須與個體終身相關聯且生命期內保持不變,固定信息中的身份證件號碼就是能夠區分個體的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