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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不能向平台公司發放貸款的最新文件

發布時間:2022-09-20 01:50:09

1. 違法發放貸款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觀要件,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4、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2. 違法發放貸款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標准主要為: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對造成的重大損失的後果是過失的心態。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則可能是故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3. 為什麼銀保監會要求「未經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一律不得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

加強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監督管理


(一)規范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放貸行為


小額貸款公司要加強貸款客戶身份的實質性核驗,不得將大學生設定為互聯網消費貸款的目標客戶群體,不得針對大學生群體精準營銷,不得向大學生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放貸機構外包合作機構要加強獲客篩選,不得採用虛假、引人誤解或者誘導性宣傳等不正當方式誘導大學生超前消費、過度借貸,不得針對大學生群體精準營銷,不得向放貸機構推送引流大學生。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守風險底線,審慎開展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建立完善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預警機制,加強貸前調查評估,重視貸後管理監督,確保風險可控。


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不得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二)嚴格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風險管理


為滿足大學生合理消費信貸需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開發針對性、差異化的互聯網消費信貸產品,遵循小額、短期、風險可控的原則,嚴格限制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和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總業務規模,加強產品營銷管理,嚴格大學生資質審核,提高資產質量。


要加強營銷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合作機構不得針對大學生群體線上精準營銷,在校園內開展的線下營銷宣傳活動需事先向營銷地監管部門報備,並就開展營銷活動的具體地點、日期、時間和活動內容提前告知相關教育機構並取得該教育機構的同意,營銷活動不得使用欺騙性、引人誤解或誘導性宣傳等不當方式,誘導大學生申請消費貸款。


要嚴格貸前資質審核,實質性審核識別大學生身份和真實貸款用途,綜合評估大學生徵信、收入、稅務等信息,全面了解信用狀況,嚴格落實大學生第二還款來源,通過電話等合理方式確認第二還款來源身份的真實性,獲取具備還款能力的第二還款來源(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貸款行為並願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嚴格把控大學生信貸資質。


要加強貸後管理,確保借貸資金流向符合貸款合同規定;妥善處理逾期貸款,規范催收管理,嚴禁任何干擾大學生正常學習生活的暴力催收行為;及時掌握大學生資金流動狀況和信用狀況變化情況,健全應對預案,確保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整體業務風險可控。


要加強大學生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技術措施妥善管理大學生基本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機構發送借款學生信息,不得非法泄露、曝光、買賣借款學生信息。


要加強徵信信息報送,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將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所有信貸信息及時、完整、准確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對於不同意報送信貸信息的大學生,不得向其發放貸款。


(三)強化風險整治及監督檢查


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各銀保監局要在前期網貸機構校園貸整治工作的基礎上,將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各類放貸機構納入整治范疇,綜合運用網站監測、資金監測、現場檢查、數據分析等各類手段,進一步加強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的監督檢查和排查力度。同時,加大對非法放貸機構的排查和打擊力度。


對於已發放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一是要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制定整改計劃,已放貸款原則上不進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業務,嚴禁違規新增業務。二是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排查,限期整改違規業務,嚴格落實風險管理要求。對於排查發現問題拒不整改或情節較重的機構,要嚴厲處罰、打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加大對學生的教育、引導和幫扶力度,營造良好校園環境


各高校要切實擔負起學生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學生金融知識教育和救助幫扶,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切實維護學生權益和校園穩定。一是大力開展金融知識普及教育。要強化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將金融常識教育納入日常教育內容,持續開展金融知識宣傳。定期開展金融知識進校園活動,邀請金融監管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知識講座,闡述不良網貸危害、分析借貸「追星」等校園不良網貸案例,切實提高學生金融安全防範意識。加強誠信意識教育,教育學生在申請貸款時應如實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隱瞞學生身份,不得惡意騙貸、違約,珍惜個人徵信記錄,警惕網路貸款逾期影響個人徵信。二是不斷完善幫扶救助工作機制。要確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落實到位,提高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水平,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等保障性需求。完善特殊困難救助機制,設立專項資助資金,對家庭出現重大變故的學生進行緊急救助,解決學生的臨時性、緊急性資金需求。對於已經陷入網貸泥淖的大學生,建立專項機制,指導他們通過理智有效的方式解決所欠網貸問題,加強心理干預輔導,教育引導他們珍視生命,理性處理碰到的困難。鼓勵有條件的高校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學生開展拓展學習、創新創業等,滿足學生發展性需求。三是全面引導樹立正確消費觀念。要加強學生消費理念教育,將培養學生勤儉節約意識與學生日常思政教育相融合。關注學生消費心理,及時糾正超前消費、過度消費、從眾消費等錯誤觀念,引導學生樹立科學、理性、健康的消費觀。建立日常監測機制,密切關注學生異常消費行為,及時發現學生在生活消費、人際消費、娛樂消費等方面出現的傾向性問題,採取針對性措施予以糾正,努力做到早防範、早教育、早發現、早處置。


三、強化網路輿情監測,合理引導輿情


各地網信部門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高校和金融、教育、公安等管理部門,做好規范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政策網上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對於利用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惡意炒作、造謠生事的行為,指導相關單位主動發聲、澄清真相,共同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四、加大違法犯罪問題查處力度,營造良好金融環境


各地公安機關要依法加大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中違法犯罪行為查處力度,嚴厲打擊針對大學生群體以套路貸、高利貸等方式實施的犯罪活動,加大對非法拘禁、綁架、暴力催收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依法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活動。

4. 2019廣州最新限貸政策是什麼

【廣州購房限貸政策】

(一)首付

1、本市無房無貸(過)者:首付最低3成;

2、本市無房有貸款記錄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本市有房無貸款記錄者/首套房貸還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本市有房首套未還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本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1、對離婚一年以內的住房貸款的申請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

2、對已成年、未就業、沒有固定收入且還款資金來源於其他共同還款人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

3、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1年以上,非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2年以上,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首付不能貸款

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機構、互聯網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等各類金融業務經營者,不得對購房首付款發放貸款或變相發放貸款。


5. 公司承諾書

在現在社會,用到承諾書的地方越來越多,使用正確的寫作思路書寫承諾書會更加事半功倍。寫起承諾書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公司承諾書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承諾書 篇1

本公司承諾各級股東中均無任何外資、合資成份,並保證今後不 接受任何外資、合資股東加入,股東變更情況將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本公司願意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而造成的一切後果。

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承諾書 篇2

本公司承諾各級股東中均無任何外資、合資成份,並保證今後不接受任何外資、合資股東加入,股東變更情況將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本公司願意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而造成的一切後果。

簽字:

蓋章:

年月日

公司承諾書 篇3

根據**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批轉(清理道路旅客運輸和危險品運輸掛靠經營工作方案)通知》要求,對本公司申請審批的

一、嚴格按《清理道路旅客運輸和危險品運輸掛靠經營工作方案》有關規定實行公車公營,規范企業管理和經營行為。

二、主動向運管機構呈報有關資料,接受運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三、本公司在今後經營管理活動中違反《清理道路旅客運輸和危險品運輸掛靠經營工作方案》有關規定,搞客運線路租賃承包車輛掛靠經營或承包經營等非公車公營的經營管理,除接受運管機構行政處罰外,自願注銷已獲批准 經營資格。

企業法人代表: 公章

公司承諾書 篇4

為營造一個積極向上、開拓創新、務實幹事的良好氛圍,切實增強幹部職工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效率意識,現就我公司幹部作風建設向社會作如下公開承諾:

一、遵守工作紀律,切實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仁懷市幹部作風建設違規行為問責辦法》、「四要十不準」等規定。

二、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幹部職工管理。進一步完善幹部職工管理的各項制度,嚴格執行幹部職工值班、簽到、考勤、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工作制度,強化幹部職工行為規范,以制度管人。

服務承諾

1、水質標准:根據國家對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的有關要求,進行水質檢測,確保水質達標。

2、管網維修:接到報漏電話城區內30分鍾內趕到現場停水搶修,市郊外1小時趕到現場停水搶修。小型管網搶修不超過24小時,大型管網搶修48小時(同時根據現場搶修難度確定搶修時間)。

3、抄表收費:每月1號-12號為抄表上賬時間,用戶每月12號-22號為交費期。

4、職業道德:工作人員佩證上崗,熱情周到、行為規范、文明禮貌。

5、停水通知:計劃停水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突發性停水通知大用戶和張貼通知並上報相關部門。

6、用戶申請過戶、用水性質變更,經審核符合規定3個工作日辦理。

7、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准收費並出具正式票據。

以上公開承諾,歡迎廣大客戶和群眾,以及社會各界監督,並提出寶貴意見。

仁懷市振興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20 XX 年3月28日

公司承諾書 篇5

尊敬的XXX:

很高興能為您們服務,XXX達航空旅遊公司是經國際航協、民航管理局、工商局批准成立,以銷售各航空公司機票及國內旅遊包機,代辦全國旅遊,訂酒店為一體的綜合性企業,公司以「承諾兌現、服務最好、價格最優」為宗旨。以「開拓進取;務實創新」為精神,以社會責任感和客戶利益為重,始終將國家利益放在首位,在取得自身經營業績的同時,致力於探索中國航空代理業的發展道路,並做出了積極的貢獻,贏得了廣大客戶的信賴和支持。

為了與國際接軌,本公司已加入國際航協(iata)。所有員工均獲得國際航協bsp證書和國內民航上崗證書,在贏得客戶好評的同時,本公司率先在西南地區推出了電話一撥通,機票送手中24小時服務,半小時送票上門,同時推出了客戶「購票積分獎勵」方案,並免費上門辦理退票、改簽等優質售後服務。

在日常工作中,我們聯手川航、南航、海航、國航、東航、廈航等三十二家航空公司能為您做到:

1、代換登機牌:若貴單位有需要,請在半天前電話預約我公司,我們將竭盡所能為乘機人員辦理登機牌,並且優先滿足座位要求。

2、信息服務:及時准確向對方提供機票查詢,預訂及送票服務,同時向貴單位提供當時電腦顯示所有班次、價格、以供選擇,並如實提供特價信息。

3、送票服務:對方確定出票後,我公司及時准確為對方確定訂單信息,保證在1小時內送票上門。

4、變更及退票:貴單位機票有變更及退票時,我公司將免費,熱情上門辦理。

5、對方有外出公務或差旅安排時,我公司可以為其提供訂房,旅遊商務考察等優質特價服務。

6、對方可以簽約成為我公司的vip貴賓單位,可以享受先乘機後付款,異地訂回程票享受特價,當日航班目的地天氣預報、航班信息以簡訊方式通知乘機人員及特價票申請等vip服務。(貴賓卡以卡號為准,可以方便多人使用一卡)

7、協助辦理各大航空公司積分里程卡(國航知音卡、川航金熊貓卡等)

8、如有補充請備註:

公司承諾書 篇6

本人 ,於年 月 日入職,在公司/部門任職 崗位,為明確本人在工作期間之責任和職業道德,我願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諾:

一、本人在入職時保證個人資料、相關證件真實有效,並已接受相關醫院體制檢查,在過往單位工作過程中無任何職業病病史,也未存在任何職業病傾向,更無職業病潛伏狀況。

二、本人已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務關系,無勞資或經濟糾紛等相關事宜,無任何競業限

制約定,若出現原單位追究我本人相關責任,均與公司無任何關系,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將由我本人承擔。

三、公司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我已學習和明確,將嚴格遵守和履行各項制度;若有違反,願意接受公司相關處罰,觸犯法律的,願承擔法律責任。

四、任職期間,不在外兼職,並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因工作需要將服從加班的安排和接受崗位調配。。

五、自覺維護公司榮譽,不利用職務之便貪五舞弊,不泄露和探聽薪資,不偽造或盜用公司印信文件等不正當手段來從事其他活動。

六、自覺維護公司利益,不侵佔公司、同事或客人的財物、不貪占、無故損毀公司財物,對與本人發生的`相關業務經費,願意接受公司的調查和處理。

七、遵守公司保密規定,保守公司秘密,不將公司的任何材料帶離工作場所,不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保證不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言論,更不做中傷公司的事,自覺維護公司聲譽。

八、在工作時間內必須穿戴公司提供的工作服等勞保用品,並保證整潔;中途辭職,所發放的勞保用品需要上交,若遺失,則按價賠償。

九、個人意見或建議,保證做到逐級反映;當反映意見或建議未獲解決或採納時,保證以書面形式向上級反映。如確需當面反映時,保證在工作結束後進行。

十、因故申請離職時,我將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呈報公司,並辦妥相關移交手續。如擅自離職,甘願將本人未領的所有工資、福利等作為違約處罰。

十一、離職後,不得單獨或聯合他人實施有損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不得直接、間接或變相利用未經允許的公司品牌和資源的任何業務;若有違背,則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以上承諾,系本人真實意願之反映。

承 諾 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承諾書 篇7

為認真履行本崗位工作職責,嚴格執行本崗位工作標准,並加強與顧客的溝通交流,增強服務意識,全面完成物業管理公司布置的各項服務任務,現作以下承諾:

1、嚴格遵守物業管理公司及本部門各項管理制度及公司行為規范。

2、遵守公司勞動紀律,正確配戴勞保用品,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3、嚴格執行本崗位操作流程和質量標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無顧客投訴。

4、衛生間保潔每日清理手紙簍內的垃圾,且簍內垃圾不得超過2/3。

5、每日循環清潔小便池、大便池內污物、垃圾,確保池內無污垢、無雜物,廁所內無異味、無臭味。

6、衛生間內的地面、牆面、門、玻璃、窗戶、地角線、飾物清潔無垃圾、無污跡、無積垢,保持整潔、衛生。

7、大廳、樓道內地面清潔無塵埃,護欄、樓梯、牆壁、玻璃、指示牌、台架、燈座等無灰塵、無污垢、無銹痕、無污漬、無手印。

8、電梯不銹鋼表面無灰塵、無污垢、無粘著物、無亂塗亂畫,每日保潔不少於2次。

9、吸煙點內每日循環作業不少於2次,保持地面、檯面、垃圾桶、煙灰缸無積垢、無污跡、無垃圾。

10、大理石、瓷磚硬質地面表面及其接縫清潔干凈,落蠟勻稱光亮,地面干凈無損壞。牆角線、地角線無積塵、雜物、污漬,用手擦不出灰塵。

11、對所負責區域內的所有保潔設備設施做好日常性維護保養,確保保潔工具本身的清潔衛生。

12、對保潔區域內其它設備設施的損壞情況及時進行匯報,及時對接處理。

承諾公司:

日期:

公司承諾書 篇8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xx]54號)、南充市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關於印發南充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規范指引(試行)》(南府金函[20xx]39號)文件精神,南充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會員單位向社會作出如下依法合規經營承諾:

第一條 本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守誠信、透明、公平的原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公司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二條 本公司是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權、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下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審批和行業管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並頒發營業執照。

本公司服從當地金融辦、工商、公安、人民銀行、銀監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本公司在核定的區域開展經營業務,接受當地政府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保證未經批准不在核定區域外經營。

第三條 本公司與託管銀行和市政府簽訂三方協議,協議規定本公司資本金支付接受託管銀行監督。保證注冊資本來源真實合法,不抽逃資本金。

第四條 本公司經營的主要資金是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以及經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融入的資金。融入資金的余額一般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達到資本凈額的100%)

第五條 本公司業務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的咨詢活動,單筆貸款余額不超過規定限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超過本公司資本凈額的5%,不向公司股東和股東關聯方發放貸款。

第六條 本公司嚴格執行只貸不存的規定,不超范圍經營,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活動。

第七條 本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不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最高利率上限。

第八條 本公司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保證提供的各項資料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堅決抵制假賬和帳外經營。

第九條 本公司嚴格遵守行業自律公約,保守客戶秘密,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本公司自願接受社會監督,若發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的行為,願意接受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的處罰。

第十一條 一旦國家監管部門出台新的管理規定,公開承諾書內容將作相應調整。

6. 違規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量刑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一、違法放貸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為;
2、有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後果發生;
3、行為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二、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
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如果行為人並未直接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所在單位內部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該內部規定的內容也沒有被國家規定所涵蓋,則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數額不屬巨大,則不能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7.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我整理的全文資料,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 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 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

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 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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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違法放貸罪最新規定2022

2022年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標准

根據司法實踐,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追訴。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方面

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系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為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較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違反國家規定」所指的是違反《商業銀行法》《民法典》《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民法典》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主體包括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方面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一般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對於自身違反國家規定而發放貸款的行為可能導致的損害結果未能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

在一定條件下,故意也可能觸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即行為人雖然已經預見其違反國家規定而發放貸款的行為可能導致損害結果,但對此持放任或積極追求的態度。

9. 如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問題

一、加大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良好的環境
1、 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風險投資基金,不斷拓寬風險資本的來源,引導民間資本和境外投資基金進入,擴大風險投資規模,為中小企業提供新的資金來源。 推進擔保體系的建設。重點扶持一批經營業績好、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的擔保機構,加快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不斷完善中小企業的信貸擔保機制,出台擔保機構風險控制和信用擔保資金補償、獎勵機制等政策,引導和規范信用擔保行業的發展。
2、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信用擔保體系。政府要引導中介機構經過科學評估和論證,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檔案,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信用體系。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社會化信用體系試點,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信用制度、發揮信用中介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息庫和中小企業負責人信用檔案,在此基礎上再建立中小企業貸款信用評級制度、企業法人代表資信評級制度和企業總體資信評級制度,強化企業信用觀念,以信用等級確定是否貸款和擔保。
3、大力發展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市場,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強化監督、鼓勵競爭,形成規范的地方金融機構優勝劣汰的進入和退出機制。以聚集更多閑散資金,支持地方中小企業的發展。對於民間主體的融資活動要用地方性法規進行規范,明確融資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將其納入正規的金融體系。
4、構建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法律保障體系。加快有關中小企業信貸制度的立法。要劃分中小企業的分類標准,明確中小企業的界定方法和各類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信貸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業貸款的具體管理方法和鼓勵措施。落實政府支持中小企業貸款的財政資金渠道、執行機構及管理辦法;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體系。制定完善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信用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及內控制度,明確信用擔保機構的行業定位及職能,對專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市場准入與退出,擔保人員從業資格,信用擔保機構財務及內控制度等進行明確的政策規定,進一步促進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規范化發展。
二、不斷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
1、轉變銀行等金融機構惜貸怕貸的思想觀念,增強信貸投放的意識,在合理規避風險的前提下,加大放貸後的考核與監管,積極發揮信貸資金的最大效應。轉變工作方式,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調查與了解,幫助有市場、有前途的企業快速成長。要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的特點,創新信貸產品,簡化貸款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實現貸款流程的標准化。降低服務門檻,降低企業資本金、資產總額、銷售收入等_規模 項目對企業評級的影響,對信譽高、效益好的中小企業提供放大擔保比例、貸款利率優惠、簡化貸款手續等優質信貸服務,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積極加強與擔保公司的協作,增強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扶持。
2、增強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創新。創新貸款審批機制,實現貸款產品和運作流程的標准化,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效率。適當弱化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注重現場調查核實,不單純依賴財務報表,通過信貸人員的盡職調查,盡量減少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創新貸款擔保方式,建立靈活的貸款用信機制。逐步實行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現金流和個人信用為基礎。創新服務品種,為企業量身定製個性化的融資產品,通過靈活的服務品種的組合來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
3、建立向中小企業融資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鼓勵和支持股份制銀行、城鄉合作金融機構等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在注意信貸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在保證貸款質量的同時,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
三、加強中小企業自身經營能力建設,提高信用水準
1、推進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不斷提高企業經營者的素質、決策水平和企業競爭力。堅持產權主體多元化道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公司制改造,解除家族制對其發展的束縛,進行所有權結構調整,實行真正的公司制治理結構,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
2、 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和商業銀行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定期向相關部門提供全面准確的會計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主動加強與銀行的溝通聯系,定期向銀行提供財務報表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制定有效的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加快資金回籠與周轉,提高企業資金管理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率,提高銀行對企業的授信等級。提高企業的_信用形象 ,增強銀行等資金供應者的信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務中小企業。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
第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應當制定差異化監管政策,採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經營范圍內,採取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推動中小銀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
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當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國家推動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
地區性中小銀行應當積極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第十八條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九條 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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