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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資本化非金融機構中華會計

發布時間:2022-09-20 05:15:25

Ⅰ 不是從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利息,能否沖減財務費用,還是應該進收入

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單獨列務其他業務收入來列報,盡管和沖減財務費用表面上看對利潤的影響是一致的,但其實質上還是有區別的,特別是在年終匯算清繳時,這種收入可以作為招待費的計算基礎。

Ⅱ 利息的資本化和費用化

利息資本化(capitalization of interests) 將借款利息支出確認為一項資產。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亦是利息資本化的范圍。

費用化利息其實是和資本化利息互補的。如建廠房時向銀行貸款,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期利息費就為資本化利息,而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就為費用化利息。

(2)利息資本化非金融機構中華會計擴展閱讀:

利息費用直接費用化影響

1、對利潤表的影響

將借款相關的利息費用直接費用化,計入損益表,由於利息費用全部計入當期費用,那麼當期利潤會較低,後期利潤會較高,收益的波動性較大。

2、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將利息費用直接費用化,計入損益表,那麼對應的固定資產原值會較低,總資產會較低,所有者權益也會較低,企業的財務杠桿會較高。

3、對現金流量表的影響

由於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費用,那麼在計算經營活動現金流時,這些利息費用會被劃分為經營活動支付的現金,那麼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會低。而投資活動由於不用考慮這些利息費用,計算的投資活動現金流量會較高。不考慮所得稅的情況下,但是企業中的現金流量是一樣的。

Ⅲ 什麼是利息資本化

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亦是利息資本化的范圍。 范圍 利息資本化的范圍: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予利息資本化的借款范圍為專門借款,即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不包括流動資金借款等。當期可以資本化的金額不得超過當期實際發生的借款費用。 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資產范圍是指固定資產。只有發生在固定資產購置或建造過程中的借款費用,才能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予以資本化。發生在存貨、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上的借款費用不能予以資本化。一旦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就應停止借款費用資本化,以後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計人當期損益。對於購入不需要安裝的設備,在購人時就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其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能予以資本化。 企業在施行《企業會計制度》之日以前,已經存在一項或多項處於購建過程中的固定資產,對於發生在這些資產上的借款費用所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不一致的,不再進行追溯凋整。對於施行之日之後發生在這些資產上的借款費用,應按照久企業會計制度力規定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審定 利息資本化的審定: 利息資本化的審定包括: 一、利息資本化條件的審定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因專門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才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 這里所指的資產支出只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其中,支付現金是指用貨幣資金支付固定資產的購建支出;轉移非現金資產是指將非現金資產用於固定資產的建造與安裝;承擔帶息債務是指因購買工程用材料等而承擔帶息應付款項。 (二)借款利息已經發生 這一條件是指已經發生了因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款項的利息。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主要是指資產的實體建造活動,例如主體設備的安裝、廠房的實際建造等。但不包括僅僅持有資產、但沒有發生為改變資產形態而進行建造活動的情況。 二、利息資本化金額的審定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利息資本化金額的確定應與發生在固定資產購建活動上的支出掛鉤,只有資產支出所佔用的專門借款資金所負擔的利息,才允許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在應予資本化的每一會計期間所購建固定資產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應為至當期末止購建該項資產的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乘以資本化率。用公式表示為: 利息的資本化金額=至當期末止購建固定資產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資本化 三、利息資本化停止的審定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其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以後發生的借款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是指資產已經達到購買方或建造方預先設想的可以使用的狀態。

Ⅳ 新准則對非金融機構之間借款如何規定

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
借貸,最高人民法院,企業,中國人民銀行,利息,商業銀行
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4、《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5、《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第2條規定:
「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
「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Ⅳ 請問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會計分錄怎麼做急急急急急

跟從銀行借款的分錄是一樣的。

資本化的計入在建工程或存貨等科目

非資本化的計入財務費用。

Ⅵ 利息資本化的利息資本化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會計准則規定,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資產范圍是固定資產,只有發生在固定資產購置或建造過程中的借款費用,才能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予以資本化。發生在其他資產(如存貨、無形資產)上的借款費用,不能予以資本化。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范圍為專門借款,即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不包括流動資金借款。
而稅法則規定,納稅人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佔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也就是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會計准則規定的資本化利息的范圍特指購建固定資產,而稅法規定的范圍還包括無形資產;會計准則規定的借款特指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而稅法規定中還包括了未指明用途的借款。 會計制度規定只有在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時,利息才能開始資本化: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借款費用已經發生;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而稅法規定的利息開始資本化時間則為借款發生日。
會計制度規定,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資產已經達到購買方或建造方預定的可使用狀態),應當停止其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所購建固定資產是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可按以下幾方面進行判斷:(1)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2)所購建的固定資產與設計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3)繼續發生在所購建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幾乎不再發生;(4)如果所購建固定資產需要試運行,則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時,或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時,就應當認為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會計准則規定利息資本化金額的確定應與發生在固定資產購建活動上的支出掛鉤(外幣借款產生的匯兌差額不必與資本支出相掛鉤)。在應予資本化的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至當期末止購建固定資產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資本化率;
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每筆資產支出金額×每筆資產支出實際佔用的天數(月數)÷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月數)
資本化率=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
但稅法規定計算的資本化利息為借款開始日至資產交付使用日之間整個時期的實際利息發生數。 由於稅法與會計准則對資本化利息的本金、時間上規定的差異產生了資本化利息差額,同時也產生了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涉及的賬務處理比較復雜,這里以固定資產折舊為例說明。
某企業年初借入資金建造固定資產,年底交付使用,按會計制度規定應資本化的利息為20萬元,而按稅法規定應為30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率為33%,則當年計算所得稅時企業應作會計分錄:
借:遞延稅款 33000
貸:應交稅金 33000
如果按20年計提折舊,則以後每年要結轉時間性差異
借:應交稅金 1650
貸:遞延稅款 1650
這里必須注意,二者資本化利息的差異並非會計差錯,企業無需調整固定資產原值,只要對產生的時間性差異作賬務處理。如果上例中按會計准則計算的資本化利息比按稅法規定計算的要多,則作反方向會計分錄。在作以上賬務處理時,企業應同時做好台賬記錄。

Ⅶ 「資本化利息」是什麼意思

利息資本化(capitalization of interests) 將借款利息支出確認為一項資產。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亦是利息資本化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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