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多少個工作日內,通過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1)金融機構管理第九章答案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2. 米什金貨幣金融學的目錄
第1篇 導言
第1章 為什麼要研究貨幣、銀行和金融市場
1.1 復習筆記
1.2 課後習題詳解
第2章 金融體系概覽
2.1 復習筆記
2.2 課後習題詳解
第3章 什麼是貨幣
3.1 復習筆記
3.2 課後習題詳解
第2篇 金融市場
第4章 理解利率
4.1 復習筆記
4.2 課後習題詳解
第5章 利率行為
5.1 復習筆記
5.2 課後習題詳解
第6章 利率的風險結構和期限結構
6.1 復習筆記
6.2 課後習題詳解
第7章 股票市場、理性預期理論與有效市場假定
7.1 復習筆記
7.2 課後習題詳解
第3篇 金融機構
第8章 金融結構的經濟學分析
8.1 復習筆記
8.2 課後習題詳解
第9章 銀行業與金融機構的管理
9.1 復習筆記
9.2 課後習題詳解
第10章 銀行業:結構與競爭
10.1 復習筆記
10.2 課後習題詳解
第11章 銀行監管的經濟學分析
11.1 復習筆記
11.2 課後習題詳解
第4篇 中央銀行與貨幣政策操作
第12章 中央銀行的結構和聯邦儲備體系
12.1 復習筆記
12.2 課後習題詳解
第13章 多倍存款創造和貨幣供給過程
13.1 復習筆記
13.2 課後習題詳解
第14章 貨幣供給的決定因素
14.1 復習筆記
14.2 課後習題詳解
第15章 貨幣政策工具
15.1 復習筆記
15.2 課後習題詳解
第16章 中央銀行應該做什麼?貨幣政策的目標、戰略和策略
16.1 復習筆記
16.2 課後習題詳解
第5篇 國際金融與貨幣政策
第17章 外匯市場
17.1 復習筆記
17.2 課後習題詳解
第18章 國際金融體系
18.1 復習筆記
18.2 課後習題詳解
第6篇 貨幣理念
第19章 貨幣需求
19.1 復習筆記
19.2 課後習題詳解
第20章 IS-LM模型
20.1 復習筆記
20.2 課後習題詳解
第21章 IS-LM模型中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
21.1 復習筆記
21.2 課後習題詳解
第22章 總需求和總供給分析
22.1 復習筆記
22.2 課後習題詳解
第23章 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實證分析
23.1 復習筆記
23.2 課後習題詳解
第24章 貨幣與通貨膨脹
24.1 復習筆記
24.2 課後習題詳解
第25章 理性預期:政策意義
25.1 復習筆記
25.2 課後習題詳解
附錄A:第7版第12章 非銀行金融機構
A12.1 復習筆記
A12.2 課後習題詳解
附錄B:第7版第13章 衍生金融工具
B13.1 復習筆記
B13.2 課後習題詳解
附錄C:第7版第2l章 貨幣政策策略:國際經驗
C21.1 復習筆記
C21.2 課後習題詳解
3.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下面是我為您精心整理的關於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範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履行對各類金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職責,並負責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單位、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審批或干預審批。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金融機構或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為其提供開戶、信貸、結算及現金等服務。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金融業務是指存款、貸款、結算、保險、信託、金融租賃、票據貼現、副資擔保、外匯買賣、金融期貨、有價證券代理發行和交易,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金融業務。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冠有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金融機構專用名稱,非金融機構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稱或與其近似的名稱。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者,一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第七條設立金融機構應依據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四)符合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公平競爭的原則;
(五)符合經濟核算原則。
第八條申請設立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上的人民幣貨幣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應具有符合規定的外幣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總經理、副部經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簡稱主要負責人)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同時其從業人員中應有60%以上從事過金融業務工作或屬於大中專院校金融專業畢業生。
(三)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條件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盜、報警、通訊、消防等設施。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名稱中未冠“中國”、“中華”字樣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第十條設立下列金融機構,應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審核同意後,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一)非全國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銀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二)銀行的分行;
(三)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規定第三條中未列入的試辦性金融機構;
(五)區域性金融機構跨省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在行政區內設立下列金融機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審批,但批准其籌建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認可。
(一)銀行的分行設立支行和辦事處;
(二)保險公司的分公司設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設立辦事處。
第十二條設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指標內負責審核、批准,同時抄報總行備案。
第十三條設立本規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條所列之外的金融機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下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核、批准。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的批件中應同時明確負責對該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機關。
第十五條設立金融機構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申請籌建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其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逾期未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十八條籌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籌建,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籌建期內不得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籌建就緒,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投資者的背景資料、資產負債表和會計報表;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名單及履歷,從事過金融業務工作的人員占從業人員的比例。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章程,內容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經營宗旨、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數額、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在收到申請開業文件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批准其申請,未予批準的,在書面通知中註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開業的金融機構,應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並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人民銀行的批准文件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按規定申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辦妥以上手續始得營業。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必須開業。逾期未開業者,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由中國人民銀行收回許可證。但遇不可抗力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延期營業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在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告。公告費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機構支付。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是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定證明文件,除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頒發、扣繳或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收繳或扣押。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設計和印製。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組成,並註明金融機構的名稱、編號、企業性質及形式、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數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頒發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將《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正本放置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並妥善存放、保管許可證副本,以備查驗。許可證禁止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復印。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領取或更換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按規定收取一定費用。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每3年更換一次。如許可證丟失或嚴重破損,應於發現之日起15日內在全國性報紙上聲明作廢,並持書面檢查和已刊發的登報聲明向中國人民銀行重新申領。
第三十條、金融機構的貨幣資本金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入賬到位。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的股東資格、股東數量和股本結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來源應是投資者有權支配的自有資金,不得以借入資金、債權作為資本金。
第三十三條金融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機構應具有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其營運資金由總行(總公司)從資本金或公積金中撥付,累計撥付總額不得超過總行(總公司)資本金的60%。
第三十四條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必須真實、充足。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或變更,應事先按金融機構審批許可權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辦理任免手續。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方式包括:
(一)審核履歷及有關材料;
(二)考察談話;
(三)了解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金融機構的下列變更事項,應事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變更手續。
(一)增減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數額,調整股權結構及股本方式,轉讓股權;
(二)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更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
(五)更改名稱;
(六)機構分設、合並;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營業地址;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須報經批準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四十條金融機構變更事項的審批程序與許可權,參照本規定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辦理。營業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變更可由原審批機關授權下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一條金融機構變更申請的答復期為60天,逾期如未獲批准,90天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四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責令其關閉並繳銷許可證。
(一)嚴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後90天內未開業;
(三)已喪失本規定第八條要求具備的條件;
(四)已連續停業6個月或累計停業1年;
(五)被其他金融機構收購或兼並;
(六)連續3年虧損額占資本金的10%或虧損額已佔資本金的15%以上;
(七)年檢不合格整改無效或連續2年年檢不合格;
(八)在申請設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有不正當行為;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應予關閉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金融機構申請歇業、破產、解散,應按其設立時的申報程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四十四條金融機構的終止、被收購或兼並,破產、解散或被責令關閉,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依法進行清算後,繳回《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持中國人民銀行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並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隨時對金融機構進行日常檢查,並實行行業年度檢查制度。
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的總行、總公司的年檢和日常檢查,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組織實施或授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對轄區內各金融機構的年檢和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依法對金融機構行使檢查職權時,應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頒發的《金融檢查證》。
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年檢及日常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設置或變更事項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二)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三)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是否真實、充足;
(四)是否超業務范圍經營;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變更手續是否完備;
(六)是否違章、違法經營;
(七)業務經營狀況是否良好;
(八)營業場所和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金融機構年檢時間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機構在接到年檢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和報表:
(一)年檢報告書;
(二)資產負責表和損益表;
(三)年度決算報告;
(四)《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九條年檢合格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其《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合格印章,並予以公告。
對金融機構年檢及日常檢查的有關資料和結論,由中國人民銀行記入該金融機構檔案。
第五十條凡違反本規定者,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凍結其賬戶,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
(二)無《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擅自經營金融業務的;
(三)偽造《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
第五十二條金融機構在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欺詐行為的,除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外,另處以人民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金融機構在籌建期間擅自辦理金融業務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按違法金額處以萬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籌建資格。
第五十四條拒絕和阻撓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年檢或日常檢查的,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或停業整頓的處罰,同時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金融機構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資料、文件及報表中弄虛作假的,處以人民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責令撤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丟失或塗改《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通報批評或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五十七條對年檢不合格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予以下列處罰:
(一)限期改正;
(二)緩辦年檢登記,並要求其進行整頓;
(三)建議更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告。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八條凡違反本規定中其他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予以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限期糾正;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處以人民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六)勒令停辦部分業務;
(七)停業整頓;
(八)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九)指派人員接管;
(十)凍結賬戶;
(十一)責令其關閉並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銀行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和起訴,處罰決定生效。對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復議期間和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原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條本規定由中國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六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定有抵觸,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外資金融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5.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範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履行對各類金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職責,並負責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單位、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審批或干預審批。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金融機構或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為其提供開戶、信貸、結算及現金等服務。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第四條金融業務是指存款、貸款、結算、保險、信託、金融租賃、票據貼現、融資擔保、外匯買賣、金融期貨、有價證券代理發行和交易,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金融業務。第五條金融機構應冠有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金融機構專用名稱,非金融機構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稱或與其近似的名稱。第二章金融機構設立的原則和條件第七條設立金融機構應依據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四)符合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公平競爭的原則;
(五)符合經濟核算原則。第三章金融機構審批的許可權和程序第十條設立下列金融機構,應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審核同意後,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一)非全國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銀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二)銀行的分行;
(三)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規定第三條中未列入的試辦性金融機構;
(五)區域性金融機構省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第十一條在行政區內設立下列金融機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審批,但批准其籌建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認可。
(一)銀行的分行設立支行和辦事處;
(二)保險公司的分公司設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設立辦事處。第十二條設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指標內負責審核、批准,同時抄報總行備案。第十三條設立本規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條所列之外的金融機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下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核、批准。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的批件中應同時明確負責對該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機關。第十五條設立金融機構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第十六條申請籌建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其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逾期未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第十八條籌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籌建,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籌建期內不得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在收到申請開業文件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批准其申請,未予批準的,在書面通知中註明理由。
6. 金融機構對於以下哪些情形應進行報告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7. 試論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經濟法分論考查題)
主要有以下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7)金融機構管理第九章答案擴展閱讀: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該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向促進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由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轉向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
特別是,在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許多的金融創新,所以,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早做准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注、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將金融監管的重心由「合規」監管轉向「合規與風險」並重監管。
其次,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事後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範」、隨時化解風險。第三,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範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
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該按照市場原則監督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
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8. 求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風險防控實務考試習題
貸款、代理與擔保業務練習題(答案)
(第六章、第九章指導老師:)
(一)單項選擇題
1、對內部人員介紹的,特別是領導介紹(授意)受理的貸款應當(B)
A、報相關主管領導指示B、登記留存記錄C、不予辦理 D、高於一般貸款辦理標准辦理
2、不得受理貸款情形不包括(C)
A、提供虛假或者不全的貸款資料
B、貸款用途不合法
C、領導介紹(授意)的貸款
D、具有不良信用記錄
3、信貸調查人員應當對貸前調查的(C)負責
A、完整性 B、合法性 C、真實性 D、合理性
4、合同中未選擇和填充的空白欄應當選擇的處理方式是(A)
A、用斜線劃去 B、重復填寫 D、註明「空白」或「無內容」 C不用作處理
5、貸審會要堅持(C)原則嚴格貸款審批。
A、程序簡化 B、秉公無私 C、集體審批 D、責任落實
6、信用類貸款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B)發放。
A、現金 B、轉賬 C、依客戶要求 D、方便客戶
7、以下對辦理抵押登記說法正確的是(A)
A、貸款機構派員與抵押人共同前往辦理
B、交與合法的中介結構辦理
C、辦理抵押登記後可不再查詢抵押登記信息
D、由借款人全程辦理抵押登記
8、抵押登記注銷的前提是(B)
A、借款人申請注銷
B、償還所有的貸款的本息及應付款項
C、借款期限已滿
D、借款本息已大部分償清
9、個人客戶證件信息真偽識別通過(B)進行
A、上門實地調查
B、查詢公民身份證系統
C、到相關行政機關核實
D、信貸人員的溝通了解
10、對領導違規授意辦理的貸款抵制無效或行為可疑的,應當(D)
A、申請迴避B、借故拖延C、拒絕辦理 D、及時向上級或監管部門報告
11、關於信用社代理與擔保業務的說法,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D)
A、客戶提交未通過加密的電子數據 B、經辦人員未與客戶簽訂授權協議
C、客戶無證件開立代收代付業務賬戶
D、對公司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查詢可通過上門調查和向工商行政部門核實的方式進行
12、保證金必須及時、足額存入保證金專戶,實行(C)管理
A、專人B、動態C、封閉D、有效
13、被列入存款證明書有效期內的存款應進行(A)
A、凍結B、扣劃C、登記D、支用
14、辦理存款類資信業務要通過(C)
A、授權B、登記C、授權並登記D、存款人必須親自到場
15、對內部評估的質押貸款(B)
A、嚴格控制B、嚴格限制C、不予辦理D、從嚴掌握
16、權利質押要辦理(D)
A、支付B、登記C、過戶D、支付並登記
17、貴重質押物要實現(B)交接
A、當面B、無縫C、委託D、專人
18、對於按揭貸款,必須在樓盤(D)後辦理正式抵押手續
A、主體工程完工B、售罄C、銷售達80% D、竣工
19、在貸款發放環節,信用社要設立專門的(B),與貸款調查、審查審批崗分開
A、放款崗 B、出賬審核崗位 C、管理部 D、風險管理崗
20、辦理貸款業務的第一流程是(B)
A、統一授信 B、信用等級評定 C、貸前調查 D貸款審查與受理
(二)多項選擇題
1、目前,中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領域的主要案件風險是(ACD)
A、冒名貸款 B、頂名貸款 C、收貸不入賬 D、帳外經營
2、客戶信用等級評定和統一授信中存在的主要風險點是(ACD)
A、客戶評級資料不真實 B、評級授信結果不合理 C、違規授信 D、評級結果隨意調整
3、貸前調查的主要風險點是(ABCD)
A、借款人及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適格 B、貸款缺乏真實用途
C、借款人缺乏還款來源及還款能力 D、中介機構等出具的相關文件資料弄虛作假
4、貸款申請與受理過程中存在的主要風險點是(BC)
A、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不適格 B、客戶身份不清
C、貸款申請資料不實或不全 D、貸款用途不真實
5、信貸審查人員應當對審查內容的(BC)負責。
A、合理性 B、合法合規 C、真實性 D、完整性
6、以下哪些情形符合貸款審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CD)。
A、貸審會成員審議意見不明確 B、越權審批貸款
C、貸審會成員非現場審議貸款 D、審批發放有反對意見的貸款
7、以下哪些情形屬於風險業務行為(ABCD)
A、合同簽訂的當事人非實際借款人和擔保人 B、各類合同或文本使用不規范或有明顯瑕疵
C、合同未執行面簽 D、合同文本簽字、簽章不合法
8、貸款支付過程中存在的主要風險是(ABCD)
A、借款人與信貸資金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
B、未通過結算賬戶將信貸資金以現金的方式提出或轉入其他賬戶
C、未對借款資金的使用進行監控
D、未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商務合同或交易對手證明資料
9、以下哪些情形屬於風險業務行為(ABCD)。
A、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 B、信貸檔案管理不規范
C、在櫃面以外辦理貸款收回業務 D、擅自對損失類貸款通過減免利息的方式收回
10、對信用貸款風險防控的主要措施有(ACD)。
A、堅持雙人實地調查 B、嚴格限制信用貸款
C、建立完善的農戶經濟檔案 D、嚴格准入對象和准入條件
11、保證責任按保證方式分為(AB)
A、一般保證責任 B、連帶保證責任 C、交叉保證責任 D、補充保證責任
12、抵押貸款風險防控的主要措施是(ABC)
A、嚴格審查抵押物性質 B、確保抵押物的評估結果真實有效
C、合理確定抵押物的抵押率標准
D、辦理抵押登記後將抵押登記證書交借款人或抵押人持有
13、權利質押主要包括(ABD)
A、債權 B、股東權 C、不動產物權 D、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14、代收代付業務中重點防控的3個重點環節是(ABD)
A、業務受理審核 B、數據錄入及賬務處理 C、業務准入 D、資金對賬
15、融資類保函主要分為(AC)
A、借款保函 B、投標保函 C、融資租賃保函 D、預付款保函
16、存款類資信證明主要分為(AB)
A、企事業單位類存款證明 B、個人存款證明 C、行政機關存款證明 D、社會組織存款證明
17、信用社應重點審查評估公司評估結果的(ABD)
A、合法性 B、合理性 C、公平性 D、公正性
18、以下說法正確的是(BCD)
A、資產評估報告書可作為抵押資產估價取值的唯一依據
B、抵押人是企業的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
C、抵押人是自然人的必須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諾書
D、抵押登記證書必須由信貸人員親自在登記窗口領取
19、以下說法正確的有(ABCD)
A、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必須要求承包人出具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承諾
B、通過「公安部身份證核查系統」對借款人身份進行核查
C、辦理抵押貸款應堅持雙人實地調查或交叉核實
D、對貸前調查報告實行分級管理原則
20、信用貸款的主要風險表現形式為(ABCD)
A、收貸利息不入賬 B、截留挪用信貸資金 C、擅自減免貸款利息
D、違規辦理展期、借新還舊、以貸收息
三、判斷題
1、承兌、貼現、信用證可不納入授信范圍。(錯)
2、對轄內同一法人客戶的授信,由法人客戶所在地分支機構一家辦理。(對)
3、保函是銀行無條件地承擔一定經濟責任的契約文件。(錯)
4、存款證明書的有效期由存款人自行決定,被列入存款證明書有效期內的存款應進行凍結。(對)
5、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可由抵押人獨自前往登記部門辦理。
四、簡答題
1、簡述貸款業務的一般流程
答:貸款業務的一般流程為:信用等級評定→統一授信→貸款申請與受理→貸前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批→簽訂貸款合同→審核提款條件→貸款發放與支付→貸後管理→貸款收回。
2、合同文本的填寫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①統一設計編號規則,避免編號重復或混亂,確保借款合同和擔保憑證、展期協議和借款合同之間的對應。②合同各方當事人必須使用法定稱謂,不得使用簡稱、綽號和化名等。③合同內容填寫必須嚴謹、周密,當事人協商後作出選擇和填充,凡是未選擇和填充的空白欄都應以斜線劃去,不得留有空白,避免產生歧義。④合同內容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使用列印機列印,不得使用鉛筆填寫。
3、貸款業務領域的主要案件風險表現在哪些方面?
答:虛假授信、冒名貸款、貸款詐騙、違法發放貸款、收貸不人賬、賬外經營。
4、辦理抵押登記環節的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答:(1)在辦理抵押登記時,貸款機構必須派專人共同與抵押人前往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不得由抵押人獨自辦理,抵押登記證書必須由貸款機構人員親自在登記窗口領取。(2)不得將借款人資質審核、辦理抵押登記、簽訂合同等重要操作環節外包給中介機構辦理。(3)辦理抵押登記後,信貸人員應當在登記部門查詢,並進行信息核對,確保與登記簿信息一致,需要更正登記簿信息的,應當與抵押人和權利人共同申請變更登記。(4)抵押登記證書從簽發之日起至注銷止,必須由銀行(信用社)保管,不得將原件交抵押人或借款人持有。
5、中間業務案件風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答:挪用、侵佔代收代付資金,違規出具保函或存款類資金證明等
6、貸款收回環節的風險表現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收貸收息不入賬,截留挪用信貸資金。二是擅自減免貸款利息。三是違規辦理借款展期或借新還舊,以貸收息,導致信貸風險後移。
五、案例分析題
Z縣農村信用聯社K分社員工冒名貸款案
案件基本情況
2006年,Z縣農村信用聯社在開展案件專項治理自查工作中,發現所轄K分社主任劉某和信貸員姚某與社會人員毛某、羅某等人內外勾結,在2002年1月至2005年9月,通過假冒名方式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187筆,騙取信用社貸款資金145萬元。(註:K分社處於偏僻地區,長期以來一直是3人社)
請結合法律法規及省聯社相關制度,分析案件形成原因,提出防範措施,並作點評。
案件形成原因:
(一)人員配備不足,缺乏制約。K分社處於偏僻地區,長期以來一直是3人社,內控制度無法落實,監督制約功能完全喪失。
(二)法制意識淡薄,相互包庇。本案中,信貸人員法制意識淡薄,與他人內外勾結,非法辦理大量冒名貸款。
(三)管理監督不力。本案中,一是上級管理機構和部門嚴重失職,管理缺失。二是監督檢查部門未能及時深入到邊遠地區信用社進行檢查,或是檢查工作流於形式,不能及時發現問題。
防範措施
(一)中小金融機構要按崗位制約要求,按照業務需要合理配備基層網點的工作人員,防止制約崗位混崗。
(二)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流程,堅持由農戶本人憑「兩證一章」(身份證、貸款證、個人名章)到櫃台辦理貸款手續。櫃台人員不得辦理與借款人明顯不符的貸款發放業務。
(三)認真落實重要崗位輪換和強制休假制度,解決員工長期在一個崗位隱蔽作案的問題。
(四)強化業務線和監督線的管控責任,定期派人到基層網點對重要業務進行深入檢查,及時消除案件隱患。
點評
該案件作案手段簡單,反映出信貸管理方面的薄弱,特別凸顯了偏僻地區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工作人員崗位制約缺失、制度執行不力、業務素質低下的問題。
銀行承兌匯票、會計決算業務練習題(答案)
(第七章、第八章指導老師:)
一、單選題:
1.銀行承兌匯票是由 A 簽發
A、承兌申請人。B、出票人開戶銀行。C、承兌申請人委託銀行。D、承兌人
2.不屬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應遵循的管理原則是 C
A、審貸分離。B分級管理。C保證金。D、集中簽發。E、責權分明。F、穩健經營。
3.股金業務不包括 B
A、入(擴)股。B、股金凍結。C、轉讓。D、退股。
4.銷毀作廢的股金證時,必須堅持 制度。
A、信息披露。B、授權有限。C、對帳檢查。D、監銷。
二、多項選擇題:(四個答案中有多個是正確的)
1.會計結算業務部門風險管理職責主要在 A、B、C、D 等方面:
A 、同城票據清算。B、系統內往來。C、對帳管理。D、股金管理(全選)
2.同城票據清算的主要風險在於 A、C、B、D
A、票據要素審核。B、票據收款人信息是否真實。C、票據傳遞及時性。D、頭寸管理
3.會計結算領域比較突出的案件表現 A、C、B、D
A、私自操作賬戶。B、虛增往來。C、虛假記賬或收不入賬。D、偽造憑證
4.賬務核對包括 A、C、B、D
A、銀行內部賬務核對。B、銀行與銀行之間對帳。C、銀行與企業對帳。D、銀行與個人客戶對賬。
5.承兌匯票是: A、D
A、企業融通資金的重要渠道。
B、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C、金融機構間融通資金的。
D、是一種支付結算方式。
6.櫃面操作風險控制要點A、B、C、D
A、核對經辦客戶身份。
B、審查憑證真偽、折角核對印鑒。
C、印章、櫃員卡自管自用。
D、離櫃簽退。
7.票據交換的內部憑證傳遞過程應該A、C
A、交接雙方簽章明確責任。
B、約定交接地點。
C、嚴密封包。
D、操作櫃員親自參與交接。
8.銀企對帳必須做到A、B、C、D
A、約定、明確對帳方式。
B、審核對帳回執。
C、逐筆勾對帳務。
D、妥善保管對帳資料。
9.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對象必須具備的條件 B、C
A、開立了基本結算賬戶。
B、工商行政有效登記。
C、生產經營狀況正常。
D、真實交易背景。
10.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條件有 A、B、C、D
A、具有不超出營執照的真實貿易交易背景。
B、來源真實合理的保證金。
C、在本行(社)開立基本賅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D、用途真實合法。
11.銀行承兌匯票查復中出現「他查」、「二次查詢」等現象應該 C、D
A、嚴格按照審批流程,逐級上報審批。
B、嚴格換人復核,並簽章明確審核責任。
C、對他查行進行第二次查詢。
D、根據相關條件,實地驗票。
12.承兌期限到期,承兌申請人未能足額交付兌付款項,應該 A、B、C
A、承兌銀行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
B、對尚未能扣回的款項轉入逾期貸款,並計收利息。
C、及時處理抵(質)押物或向保證人追償。
D、不得再為該戶辦理銀行承兌匯票。
13.承兌協議必確規定 A、B、C
A、匯票到期前承兌申請人存足兌付款項。
B、足額存入規定比例的保證金。
C、逾期不能兌付的處理辦法。
D、承兌有效期和延長期。
三、判斷題:
1.在企業資金緊張情況下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通過向銀行申請貸款獲得。(錯誤)
2.企業無論是否有固定經營場所,只要開結賬戶、繳了足額保證金並有真實交易背景,均可以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錯誤)
3.承兌匯票簽發人可以更改票據收款人。(錯誤)
4.對本機構簽發的承兌匯票,可以貼現。(錯誤)
5.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和持票人不能為同一人(或法人)(正確)
6.承兌保證金應該專款專存,對於承兌業務量較大的可以數筆保證金一並存入統一的專用賬戶(錯誤)
7.擔保合同要准確界定當事人法律責任,必須全面覆蓋承兌協議的全部風險(錯誤)
8.出票屬於業務經營范疇,兌付屬於結算管理范疇,二者管理職能必須相分離(錯誤)
9.向稅務部門查詢發票真實性,通過電話查詢發票號碼並留存電話記錄即可。(錯誤)
10.辦法銀行承兌匯票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正確)
11.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銀行承兌須提供100%保證金。(正確)
12.櫃員發現自己經辦的錯帳可以隨時進行沖正,但必須查明錯誤原因,(錯誤)
13.記帳、對帳和崗位授權相分離以及提款、繳款要求雙人辦理,目的是加強監督(正確)
14.股金憑證屬於重要空白憑證,空白股金證不得加蓋印章,員工不得留存空白或作廢股金證(正確)
9. 根據《反洗錢法》規定,金融機構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給予以下處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根據《反洗錢法》規定,金融機構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給予以下處分(A、 B、D、E)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9)金融機構管理第九章答案擴展閱讀:
第三十條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10. 急求:《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下列答案
第一章a按貨物的流向分為出口、進口、過境;按劃分進出口的標准不同又可分為總貿易和專門貿易;按貿易內容可以分為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依有無第三方參與分為直接貿易、間接貿易和轉口貿易;以運輸方式可分為陸路、海陸和空運、郵購;清償工具不同可分為自由結匯方式和易貨貿易;交易手段不同可分單證貿易和無紙貿易。b世界分工是指直接上給國之間的分工,它是社會分工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使國名經濟內部的分工超越國家界限廣泛發展的結果。世界市場或國際市場是在整個世界范圍內通過對外貿易聯系起來的各國商品流通領域的總和,它是在民族市場或國內市場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歷史產物。
第二章a李的思想是「兩優取其重,兩劣取其輕」的比較優勢進行分工。如果一個國家在兩種產品生產上都處於絕對有利的地位,但有利程度不同,而臨一個國家在這兩種產品的生產上都處於絕對不利的地位,而不利的程度也不同。在此情況下前者可以專門生產有利程度最大的商品,後者則可專門生產不利程度最小的產品,通過對外貿易雙方都可以得到比自己等量勞動所能生產的更多的產品,從而實現社會勞動的節約,給貿易雙方都帶來利益。缺陷在於當練過處於這種狀況時,兩種商品生產的絕對不利程度相同時,則沒有互惠貿易發生。假設甲國生產1單位x產品要100天,生產1單位y產品要200天,乙國生產1單位x產品要200天,生產1單位y產品要400天,由於xy產品的成本比率在兩國都是一樣,因此沒有一個國家有比較優勢,兩國之間不會發生貿易。b國際貿易理論經過了這幾個重要的歷史時期屬於保護貿易的有重商主義(15世紀-17世紀),亞當.斯密決對利益理論(1776《國富論》),李嘉圖比較利益理論(1817《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約翰.穆勒相互需求理論(19世紀中葉《政治經濟學原理》)赫克歇爾、俄林、薩繆爾森的要素稟賦輪(20世紀30年代);屬於保護貿易理論的李斯特保護貿易理論(1841),凱恩斯超保護貿易理論(20世紀30年代);20世紀30年代到70年代出現了貿易自由化傾向20世紀70年代中期出現新保護主義浪潮到20世紀80年代又出現了貿易自由化談判。由此可見世界貿易的歷史是自由貿易與保護貿易交替進行。
第三章a徵收的對象分進口稅、出口稅、過境稅;按差別待遇和特定的實施情況分進口附加稅、差價稅、特惠稅和普遍優惠稅。b關稅的徵收方法有從量法,即從量稅稅額=貨物計量單位數*從量稅率;從價稅,即從價稅稅額=進口貨物總值*從價稅率;混合稅局統一稅目中訂有從量和從價兩種稅率,徵收時混合使用兩種稅率計征。c關於進口附加稅以美國為例,1971年美國出現了自1893年以來的首次貿易逆差,國際收支惡化。為了應付國際收支危機,維持進出口平衡,美國總統尼克松宣布自1971年8月15日起實行新經濟政策,對外國商品的進口稅上再加征10%的進口附加稅,以限制進口。
第四章非關稅壁壘可以分為直接和間接兩大類。前者是由進口國直接對進口商品的數量或者金額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國直接限制出口;後者是對商品制定嚴格的套利,間接的限制商品進口。
第五章a甲乙兩國做交易,價位買方,乙為賣方,甲國的銀行向乙或乙方銀行提供的貸款即為買方信貸;同上例若甲所在國銀行向甲提供貸款即為賣方信貸。b商品傾銷是指進口商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向另一國銷售的行為。外匯傾銷是指出口商利用本國貨幣貶值,佔領國際市場的行為。在本國貨幣貶值的條件下,用國外貨幣表示的本國出口商品的價格降低,在國外市場對本國出口商的價格彈性較高的條件下,價格的降低會引起對本國出口商品需求的大量增加,從而增加出口收入。
第六章a條約是指全面規定締約國之間經濟、貿易關系的條約,其內容廣泛,涉及到締約國經濟、貿易、航海等各個方面的問題;協定是締約國之間未調整和發展相互之間經濟貿易關系而簽訂的書面協定,與條約相比,所涉及的面比較窄,對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關系灣港規定的比較具體,有效期段,簽訂的程序也比較簡單,一般只須經簽字國的行政首腦或其代表簽署即可。b甲乙兩國為締約國,則無論將來是甲還是乙給予第三國的一切特權、優惠、豁免都必須給予對方。國民待遇是指甲乙為締約國雙方相互承諾,保證對方的公民、企業、船舶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公民、企業、船舶同等的待遇。c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有:1非歧視原則2關稅保護和關稅減讓原則3一般取消和一般僅指原則4公平貿易原則5豁免與採取保障措施原則6磋商調解原則7給予發展中國家特殊優惠待遇原則8貿易政策法規在全國統一實施和頭民原則。世貿原則1歧視原則2貿易自由化原則3透明度原則4市場准入原則5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6給予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最優惠待遇原則。
第七章a二戰之後,資本主經濟的發展翻開了新的一頁,在科技革命的推動下,生產力迅速發展,世界經濟全球化正在成為一種不可遏制的趨勢,其表現就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出現和不斷發展。b影響1促進了區域內部貿易的自由化,內部貿易的迅速增長;2匙內各國的國際分工根為精細,並因此影響世界范圍的國際分工格局3改變國際貿易的地區分布。
第八章a目前國際商品貿易分為9類:0類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鮮活動物1類飲料及煙草2類非食用原料(不包括燃料)3類礦物燃料、潤滑油及有關物質4類動植物油、油脂和蠟5類未列名的化學品和有關產品6類主要原料分類的製成品7類機械和運輸設備8類雜項9類為分類的其他商品。b原因是1戰後各國產業結構急劇變動(主要表現在服務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重不斷加大,並逐漸居於絕對優勢地位)為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基礎。2跨國公司的迅速發展對加速服務國際化起了重要作用。3國際經濟合作方式的多樣化極大地促進了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4各國政府的支持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實施為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國際環境。
第九章a進口替代就是通過建立和發展本國的工業,替代製成品進口,以帶動經濟增長,實現工業化華,減少貿易逆差,改善國際收支狀況。如戰後初期,泰國只有一些碾米業、鋸木業和采錫業,實施進口替代戰略後,到60年代泰國已發展了紡織業、水泥、煉油工業和車輛、電器裝配等。出口替代發展面向工業出口工業,以工業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的出口代替傳統的初級品出口,以增加外匯收入,帶動工業體系的建立和國民經濟的發持續增長。馬來西亞、泰國、象牙海岸等國軍走過這條路,勞動密集型裝配和出口加工模式是通過建立出口加工、裝配工業,對進口的半成品或零部件加工或裝配後再進行出口。b目前我國的對外貿易依存度已高達35%,這一比例已超過不少發達國家。而且我國有些產品對國際市場的依賴度已非常高,目前我國紡織品產量的59%以上依賴國際市場;我國的絲綢有70%以上用於出口。中國經濟發展離不開對外貿易的發展。中國要成為經濟大國,首先必須成為世界貿易大國。
第十章a動態意義:國際匯兌的專門性經營活動。靜態意義:一外國貨幣表示的用於國際結算活動的各種致富手段和信用工具。b匯率標價法有直接標價法和間接標價法。類型於六種分類1、基本和套算2、買入和賣出3、即期和遠期4、名義和實際5、有效匯率6、固定和浮動。c(你自己提煉一下吧) 一、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做法1.確立了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新方針
1996年11月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後,中國外匯管理原則及其內容相應發生了重大變化,即由可兌換前的側重於外匯收支范圍的嚴格審批轉為對交易真實性進行審核,外匯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審批改為事後監督、間接管理的模式。這就是說,凡是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只要單證齊全、真實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對外支付貨款及運、保、佣費用。按照國際常規和改革順序,一國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後,應繼續進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改革。不過,中國並沒有急於求成。鑒於中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的國情以及20世紀80年代以來拉美等發展中國家脫離實際,過快開放資本項目造成外匯流失、頻繁發生金融危機的事實,中國審時度勢,適時提出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新方針,並在1997年1月14日新發布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進行了明確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管理。」在市場機制不健全、外匯資源相對稀缺的條件下,中國作出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決定,無疑是正確的和及時的。隨即而來的亞洲金融危機證實了這一點。2.構建寬松的外匯環境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基本出發點是為中、外資企業及個人創造一個良好的外匯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本著這一原則,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努力抓了這樣幾項改革:一是於1997年1月1日起,開始進行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為企業提供規避匯率風險、降低交易成本的保值手段;同年10月15日,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資企業開立外匯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二是增加外匯管理的透明度、公開性。1999年5月28日,中國外匯管理當局開通了國際互聯網網站,內容包括全部現行外匯管理法規、業務操作指南等。三是各地外匯管理部門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斷探索,開辦了「紅色通道」、「首問負責制」、「免費咨詢電話」等新的服務項目,為中、外資企業和個人提供優質服務。四是在個人因私用匯方面,也在真實性需求的基礎上逐步向便捷寬松的方向發展。1994年個人出境旅遊只能換購 60美元,1996年提高到1000美元,1997年再次提高到2000美元。五是於2001年初允許中國境內居民從事B股投資,為國內持有外匯的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3.完善外匯市場建設1994年4月4日,設在上海的全國統一的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正式運行,從此中國外匯市場由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外匯調劑市場發展到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新階段。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衛星和地面通訊網路為媒體,通過計算機網路形成覆蓋全國37個分中心的外匯交易聯網系統。各交易中心主體是銀行,各銀行的交易員每天通過網路進行結售匯頭寸交易,為銀行提供交易、清算服務,保證結售匯制度下外匯資金在全國范圍內的合理流動。為了進一步完善外匯市場建設,1996年12月2日,中國頒布了《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就銀行間外匯市場組織機構、會員管理和交易行為等作出規定。1997年2月12日,中國又決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一套機構、兩塊牌子。1998年12月1日,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宣布取消外匯調劑業務,並相應關閉各地外匯調劑中心,全部境內機構的外匯買賣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均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中,使銀行間外匯市場更加統一規范,進一步發揮對外匯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4.積極推進金融業的對外開放1981年,中國批准設立了第一家外資銀行——南洋商業銀行蛇口分行。1985年,中國允許在廈門、珠海、深圳、汕頭和海南5個經濟特區設立外資銀行。1990年,為配合浦東開發,中國批准上海對外資銀行開放,1992年,中國批准大連、天津、青島、南京、寧波、福州、廣州等7個城市對外資銀行開放。但總的來看,金融對外開放的步伐較為緩慢。從1996年起,中國加快了金融業對外開放的速度,1996年12月2日,中國允許設在上海浦東、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並同時頒布了《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暫行管理辦法》。 1997年1月,中國首次批准上海的9家外資銀行遷址浦東並經營人民幣業務。1998年8月12日,中國又宣布允許深圳外資金融機構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1999年6月,中國批准25家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其中上海19家,深圳6家。1999年7月17日,中國批准擴大上海、深圳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范圍。從地域范圍上,上海擴大到江蘇、浙江,深圳擴大到廣東、廣西和湖南;增加了外資銀行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放寬人民幣同業拆借限制和人民幣業務規模;允許同一家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分行之間自由調撥人民幣頭寸。由於中國不斷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金融業對外開放的軟環境建? 5.建立健全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是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它能夠全面反映一國與世界經濟交往狀況及外匯供求狀況,在世界范圍內成為衡量一國經濟發展是否正常、外匯儲備與外債規模是否適度以及匯率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據,同時也具有預警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作用。 1980年,中國開始試編國際收支平衡表;1982年起正式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與國際標准接軌,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質量,從1996年1月1日起,中國開始實行國際收支申報制度。1997年,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開始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的原則進行編制公布。2001年開始按半年期試編國際收支平衡表。至此,中國基本建立和健全了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有力地促進了國家宏觀監測系統的加強和完善。6.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1996年底,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後,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對建國以來的外匯管理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1600件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對47件法規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其中包括1997年1月修改後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使外匯管理法規更加系統、規范,符合實際需要。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又根據經濟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制訂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為凈化外匯環境、打擊不法行為、鼓勵出口等作了法律上的鋪墊。這些法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完善資本項目管理的政策法規。 1997年7月發生了亞洲金融危機,為了加強資本項目管理,保持中國經濟金融穩定,中國外匯管理當局頒布的重要政策法規有《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規定》、《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等,旨在區分經常項目收支,限制游資的流入,加強對借用外債的宏觀調控和及時准確掌握中國外匯外債的統計監測數據。二類是打擊非法外匯資金流動、保證合法外匯資金需求的法規。1998年受各種利益驅動,騙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勢頭愈演愈烈,擾亂了國內金融秩序。在此種情況下,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會同有關部委聯合制訂頒布了《關於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狠狠地打擊了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穩定了中國外匯秩序。三類是鼓勵出口和利用外資的法規。1998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國外貿出口增速處於低迷狀態,對外籌資能力也受到影響,為改變這種不利局面,從1999年初到2000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獨立或會同有關部委,制訂出台了《出口收匯考核辦法》、《關於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管理的外匯通知》、《關於改善外匯擔保項目下人民幣貸款管理的通知》、《出口收匯核銷試行辦法獎懲條例》等法規,支持擴大出口和利用外資,保證中國國際收支穩定和健康。
第十一章a種類即期交易、遠期交易、掉期交易、套匯交易、期貨交易、互換交易、期權交易、期權交易。b概念:是指在一定時期,由於外匯匯率的波動,使外匯資產的持有者或國際經濟交易中的債權債務者所擁有的機器或遠期外匯資產或負債的未來實際價值發生變動,並使其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種類:外匯結算風險,金融交易風險,會計風險,外匯儲備風險,經濟風險。防範措施:1通過外匯交易進行保值如買賣即期外匯、遠期外匯、調期交易、買賣貨幣期貨、貨幣期權、互換交易。2食用一攬子貨幣計價保值。3提前或延結匯。4利用國際信貸保值。
第十二章a內容異國具名與外國居民在一定時期內給項交易的貨幣價值總和:一、經常項目:貿易帳戶、收入、服務、單方面轉移帳戶二、資本項目或資本/金融帳戶1、資本帳戶:資本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的收買或放棄2、金融帳戶3、官方儲備帳戶三、錯誤和遺漏鎮內各戶。差額有經常項目差額、長期資本差額、基本差額、資本項目差額、官方差額,儲備差額最終總差額應為0。b原因1、周期性失衡:由經濟周期的變動引起的根據經濟的繁榮、衰退、蕭條、復甦而變動。2、結構性失衡是指國際經濟結構的變化引起的一國國際收支的失衡。3、貨幣性失衡:一國貨幣的價值的變動引起的 國內物價誰拼變動,使該國一般物價誰拼與其它國家相比較,相對的發生變化,從而導致的國際收支的失衡。4收入性失衡:經濟條件的變化起引起的國民收入的變動,從而造成國際收支失衡。作用順差會導致本國經濟實力的增加,對外債權的增加,外國為還本國的債務對本幣的需求增加,外匯供過於求,不利於本國商品的出口同時大量的國際游資的湧入給本幣供應量的增加,加劇國內的通貨膨脹;若為逆差本國經濟實力就會下降,本國的債務負擔就會增加,對外匯的需求也會增加,形成國際債務危機,還會引起外匯匯率的上漲本幣的貶值但這又一方面有利於本國商品的出口,國內發生商品短缺,另一方面進口品的價格提高,導致進口的原材料和消費資料價格提高。國內物價的上升和進口消費品價格的上漲,國內共飲的短缺,會促使整個物價水平的提高,最終影響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
第十三章國際儲備a貨幣性儲備:黃金。外匯儲備:國外銀行存款、外國國庫券。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儲備頭寸。特別提款權。b目前世界上仍然慣犯使用已三個月的進口額來作為確定適度國際儲備量的標准,我國應在此基礎上根據自己的國情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四章國際金融市場狹義指:塊國際的信用市場:包括信貸和國際證券市場。廣義:國際貨幣業務經營的總和:包括融資、交易和服務。傳統的:是居民與非居民之間交易且受市場所在地國家法律管轄的市場,即外國金融市場或在岸金融市場是國內金融市場在國際上的延伸。新型:非居民之間的交易且不受任何國家法律和法規管轄的金融市場,也稱離岸金融市場。
歐洲貨幣:並非指歐洲國家的貨幣,而是指投在某種貨幣發行國國境外的該種貨幣,又稱「離岸貨幣」。
歐洲貨幣市場:四肢非居民相互之間以銀行為中介在某種貨幣發行過國境外之從事該種貨幣借貸的市場,幾經因非居民的歐洲貨幣存貸活動的市場又稱離岸或境外金融市場。
第十七章a含義中國進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對中國近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型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bc尚未找到不好意思。
第十八章a原因1、資本供求,經濟發達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過剩資本轉向經濟落後,資本缺乏的發展中國家2、利率差異,資本為了增值,會從利率低的國家或者地區轉向利率高的國家或地區,直至國際間利率水品大致一致為止。3匯率變動,當人們預期一國貨幣的匯率呈下降趨勢,為了防止貨幣貶值的損失,該國資本會外逃,存在該國銀行的國際短期資本也會調往他國,以防損失。4風險防範,如政治、經濟風險的防範。b1、利用外國貸款開發了一大批能源、交通、原材料和通訊等建設項目,對加強基礎工業薄弱環節的建設,提高我國整體的經濟實力起到了重要作用。2、彌補了國內建設資金的不足,引進了先進適用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推動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科技進步。3、有力地推動國民經濟的增長,贈家了國家外匯儲備。4、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就業壓力。c不好意思,答案還未確定
希望我的勞動能給您一點提示。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陳憲、韋金鸞、應誠敏、陳晨高等教育出版社 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賈建華、闞宏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新編國際貿易》,楊全發,中山大學出版社 《國際金融概論》蔣志芬 李銀珠 中國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