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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政府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發布時間:2022-10-17 06:04:12

❶ 什麼叫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你好。就是金融資金來幫助公司解決流動性問題,配合公司的上市融資兼並等。從而支持企業做強。滿意請採納謝謝!

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存在哪些問題

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各地銀行機構加大了對科技型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取得了較好成效。以某市為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該市銀行業機構為150多家科技型企業授信130億元,佔全部授信的15%。然而,銀行在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制約因素,影響到了科技型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企業財務狀況或生產經營狀況無法滿足貸款條件大部分的科技企業為發展中的中小企業,經營發展不穩定,如某市一家科技研發企業,獲取一個項目從研發到投入生產需要大概2年時間,期間客戶只預交少量訂金,研發成功即可獲的全部研發資金,如不成功則合同失效,企業自行承擔研發費用,企業因生產周期長、研發費用高、經營風險大,難以達到銀行貸款條件。

(二)可供抵押擔保的資產少通常科技企業自有資產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資產少,缺乏有效擔保,如某市科創園區為近年來科技企業較為集中的區域,但大部分科技企業為租用園區工廠,自有資產不足以提供抵押擔保;另一方面,科技型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因技術性強、專業性高,難以評估作押。

(三)銀行服務科技型企業能力和意識有待提升銀行專業化產品和服務差異化、特色化還不夠,對科技型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還不能完全得到滿足。目前,大部分銀行基於資金安全方面的考慮,貸款資金必須有符合條件的抵押,某市僅有商業銀行在試行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且信貸產品、信貸擔保、業務流程、風險評價等主要還是面向傳統產業客戶和傳統有形資產,未根據科技企業的特點建立有區別的信貸業務系統,也沒有相應提高對科技型企業貸款的風險容忍度考核。

(四)科技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還需完善缺乏再擔保機構以及地方擔保機構能力偏弱,部分擔保機構對企業發展評估專業性有待提高,仍然以企業是否有擔保、抵押為評判標准,弱化了為企業提供有效擔保的效果。

(五)政府對科技型企業支持有限雖然有政府「兩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的支持,但這些資金在高新技術發展資金中所佔比重小、安排分散,不能對一些好項目大項目提供有力支持。

(六)融資渠道單一調查顯示,銀行信貸仍是科技型企業融資的主要來源,占企業融資的80%以上。社會性的投融資渠道不暢、方式不多。一方面是大量社會資本積淀,另一方面由於科技型企業投資風險大,易受經營環境的影響,變數大、資產少,相應負債能力也比較低,風險較大,難以吸引投資者。企業獲取資金困難,致使一些好項目因缺少資金支持,難於做大做強,不能形成規模效益和實現產業化。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科技型企業的實踐

(一)加強監管引導金融管理部門採取措施引導銀行加強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一是引導銀行建立完善適合科技型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和信貸業務流程;二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當增加基層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三是在人力資源、財務資源和信貸規模等方面爭取更多的政策傾斜;四是對科技型企業不良貸款進行科學考核和及時處置;五是鼓勵銀行業機構創新科技型企業融資產品、融資渠道、擔保機制,最大限度地滿足科技型企業發展的需要。

(二)進一步完善服務體系各地緊緊抓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歷史機遇,積極搭建科技專營支行,某市目前有2家銀行機構成立了科技專營支行,並配備了相關專業人才,在建立商業可持續的科技型企業貸款機制方面進行積極探索,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

(三)大力推動風險補償機制建設針對科技型企業貸款風險大的特點,各地政府出台了《科技和金融試點信貸融資業務風險補償暫行辦法》,實現了科技型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建設的重大突破,對全面改善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環境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辦法》通過對科技支行提供一定數額的壞賬風險補償和獎勵促使銀行提高風險容忍度,降低貸款門檻,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信貸投入。

(四)進一步豐富金融服務品種根據科技型企業市場狀況,各地銀行業機構及時開發出滿足科技型企業需求的新產品,如某市商業銀行與市中小企業創新中心、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心合作,推出「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並推出針對以企業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擁有的動產或貨權為抵質押擔保項下的「倉儲通」貸款業務;農村信用社推廣互助式會員制擔保貸款,為9家科技型企業授信5200萬元,累計投放資金3700萬元。

(五)對科技型企業開展上市輔導融資與融智相結合,對有上市預期的科技型企業不僅在資金上給予支持,而且在上市規劃與輔導,募集資金監管與使用,後期發展規劃等方面給予有效的智力支撐,幫助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以某市為例,在銀行的幫助下,該市有2家科技企業將於2年內實現上市,企業發展即將步入新階段。

(六)積極幫助企業拓寬融資渠道以某市為例,為幫助企業實現融資方式由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變,2014年度由浦發銀行該市支行主承銷的1家科技企業的5億元中期票據成功發行,為企業拓展了低成本資金的來源渠道,有效支持了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三、對進一步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對科技型企業的專業化服務機制,開展好間接融資服務進一步推動科技專營支行管理規范化、隊伍專業化、產品標准化、作業流程化、核算獨立化、風險分散化,指導科技專營支行堅持重點服務科技型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理念不變。探索科技支行「一行兩制」模式,堅持並完善科技支行「五個單獨」管理體制——單獨的客戶准入機制、單獨的信貸審批機制、單獨的風險容忍政策、單獨的撥備政策和單獨的業務協同政策;推動貸款審批許可權的下放;堅持信貸評估時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的兼顧、重大項目的聯合評審、風險管理前移、團隊責任制,完善科技支行風險管理機制。

(二)探索知識產權質押模式,開發適合科技型企業的金融產品指導專營機構不斷探索和創新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推進產品服務創新,滿足科技企業的發展需求。組織建立知識產權交易中心,不斷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處置方式;簡化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流程,開通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綠色通道」;制定並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技術規范和實施辦法;探索「評估+擔保+信評+輔導」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模式。建立「統借統還」融資平台的模式;探索信貸工廠模式,推進聯合互保貸款;探索「貸款銀行+助貸機構」的小額貸款模式。推進質押貸款創新,不斷創新保理融資模式。推進股權質押貸款、合同能源貸款、應收租金保理、債權保險融資等方面的創新。

(三)完善科技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企業提供切實有效服務大力推進科技擔保機構的創新。推進科技擔保在擔保模式和反擔保模式方面的創新,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互助擔保、補貼資金貼現,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無形資產質押;推進科技擔保在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方面的創新,包括但不限於創業擔保、擔保換分紅和擔保換期權。探索貸款銀行、產業園孵化器、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政府專項支撐資金、科技擔保機構共同擔保的「科技型企業融資聯合擔保平台」模式。

(四)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創新財政投入方式與機制統籌市縣(園區)兩級支持金融、科技等相關資金,市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建立政府、金融機構聯動的風險共擔機制,重點用於信貸風險補償、創投風險補償、融資擔保債務發展、引導基金資本金注入和科技金融平台建設工作經費,發揮國有資本戰略導向作用,以更大的政策力度,支持科技金融體系發展。探索政府購買科技創新成果、服務及采購高科技企業產品的新模式;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探索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進一步增加科技投入。

(五)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完善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政策,依託當地區域優勢,積極引進全國性或區域性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設立機構和拓展業務;通過政府出資引導,組建產業重組基金,促進成長型企業的發展提高和衰退期企業的整合重組。通過稅收優惠、提供全方位「一站式」辦公服務和項目對接等政策優惠,創造創業風險投資市場發展的良好環境。逐步形成各類股權投資基金聚集區,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健康發展。通過為PE、VC等風投資本提供通道,拉動銀行貸款等間接融資跟進。完善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培育系統,通過上市獎勵、土地優惠,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或返還和提供中介橋梁、歷史遺留解決、協調服務等,促進科技企業上市。搭建技術產權交易平台,充分發揮其綜合服務功能,有組織推進金融創新和服務協調,不斷增強服務經濟發展的能力

❸ 2012年12月25日,《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簡稱金改方案)日前獲得國務

(1)①財政具有促進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作用,政府減輕企業稅負,可以減輕中小企業負擔,有助於企業解決經營難的困境。2分
②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還需要政府加強宏觀調控,有效利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深化金融管理體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多層次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2分
③根本上中小企業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由主要依靠物質資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和管理創新轉變,不斷提高自身競爭力。2分
④還需要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和債券市場採用上市、股權、等多種方式融資。1分
(2)①堅持對人民負責的原則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創造財富 2分 ② 切實履行政府組織經濟建設和公共服務職能以及維護國家長治久安職能,依法打擊非法炒作行為,促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生改善 2分③依法行政,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完善實體經濟產業發展政策,提供實體經濟對資本的吸引力,抑制投機炒作行為 2分
(3)① 實踐是認識的基礎,正確認識對實踐具有反作用,堅持科學理論的指導作用。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2分 溫州金融改革經驗經得起實踐檢驗,對其他地區的金融改革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泉州可以借鑒。1分
②但真理是具體的,有條件的,任何真理都有自己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以及特定過程,任何真理是主觀和客觀的具體歷史統一。2分因此認為泉州可以照章採用是不合理,泉州在結合本地實際的基礎上,借鑒溫州地區的經驗,堅持理論與實踐具體歷史的統一。1分

❹ 怎樣認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真實內涵麻煩告訴我

但是,當該命題與我國復雜的經濟問題相結合,就會產生種種混淆與誤讀,使人難以把握其核心內涵。而在現實中,許多人也只是把原有的金融發展思路,重新戴上了該命題的帽子。
某種意義上說,該命題本身具有似是而非的地方,如要進一步加以明確,首先就需要澄清兩個基本概念。
一方面,要明白什麼是實體經濟。應該說,這一概念並沒有嚴謹的學術內涵,如果追根溯源,可以看到在古典經濟學中,由於把經濟變數分為名義和實際變數,因此往往把實體經濟歸納為企業和家庭的經濟活動,而貨幣金融活動則作為其反面。當然,次貸危機爆發以來,該概念之所以廣為人知,部分也由於其在美聯儲聲明中的日漸顯現,在美聯儲的表述中,實體經濟涵蓋除了金融和房地產之外的其他經濟部門。無論是基於理論還是政策視角,事實上實體經濟一詞都表達了同樣的含義,即屬於使一國經濟得以持續穩定運行的核心部門,並且與大多數企業的健康運作及居民生活福利密切相關。
另一方面,無論在經濟還是統計意義上,金融與非金融部門,在本質上就是相依相存的,金融部門的利潤很大程度上是與實體部門交易完成的,只是隨著信息技術進步與衍生金融產品的結構化創新,才出現了某些自我游戲式的交易活動。因此,如果強調前者,則需注意避免無意義的重復;如果是後者,則需注意談的不是金融與非金融部門的關聯,而是金融部門內部結構問題。
結合我國國情,我們認為,與發達經濟體不同的是,由於國人住的問題還未從根本上解決,
房地產部門還應納入實體經濟范疇。在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背後,實際上隱含了四方面的重要問題。
首先,在微觀層面上,是強調滿足非金融企業和居民的合理金融需求,使多數微觀主體充分享受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的成果。由此來看,衡量金融是否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的關鍵,就是能否為那些最需要金融資源的主體提供了支持。就企業來看,小微企業與解決就業相關、農業企業與農業現代化相關、新技術企業與生產率提高相關,而它們又都是極易面臨金融短缺的主體,因此理應是落實金融服務功能的著力點。就居民來看,與其衣食住行相關的消費和投資行為,都離不開金融支持,但在我國金融體系服務對象里,對其重視程度卻一直弱於企業。
其次,在宏觀層面上,是有利於實體部門規模和結構的完善,換句話說,如果現有實體經濟結構存在缺陷,那麼金融部門不應強化這種矛盾,否則就是金融市場功能出現了問題。從總需求角度看,過高的儲蓄與投資、最終消費中的居民消費不足,都是改變我國結構失衡的重點,因此也應是金融服務的落腳點。從總供給角度看,產業結構的核心矛盾,應該是三次產業內部的低效擴張,而不僅是之間的替代問題,即高端的農業、工業、服務業發展嚴重不足,由此,如果不能認清金融支持的路徑,那麼就只會加重現有經濟矛盾。
再次,就金融部門內部來看,則是避免內部結構失衡和金融創新的失控。一方面,所謂己不正難以正人,如果金融部門內部效率低下、金融機構與市場體系不完善、金融產品與服務嚴重落後,那麼也談不上服務實體經濟、引導經濟優化
,因此,促進金融市場、機構、產品等基本要素的完善,自然是討論的起點。另一方面,判斷金融創新失控與否,無非就是分析這種活動是否距離實體部門的金融需求太遠,或者是否帶來不可控的額外金融風險,以及是否會扭曲微觀主體的行為。就此而言,雖然說我國面臨的仍是金融創新不足,但也必須避免把推動創新成為金融部門追求超額利潤的幌子。
還有,就制度層面來看,應該堅持兩方面基本原則。一是強調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過程中,要避免行政性的干預,實現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的分離
。我國金融改革中面臨的誤區之一,就是把改革與風險控制都集中在監管部門,造成內部政策目標沖突。我們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是要創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引導金融機構的市場化合理運作,而不是犧牲市場金融原則來達到目標。二是以市場化金融運行為主,政策性金融運行為輔,共同服務於實體經濟目標。正是由於前述原因,在依靠商業金融原則難以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的情況下,就需要運用政策性金融機構或工具,由政府適當分擔金融服務成本。作為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發展中經濟體,我國亟需防止政策性金融改革走向極端。
最後,必須解決好金融部門與實體部門之間的分配問題。從歷史上,影響各國持續穩定的最終因素,還是要歸為分配失衡。之所以有人開始把金融部門與實體部門對立起來,也是這個原因。譬如,所謂銀行高利潤背後,其實也是兩大部門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出現分配矛盾。

❺ 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區域金融穩定,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從事金融業務、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和其他部門實施地方金融監督管理以及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其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農民專業合作社、民間融資服務企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其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是指從事債權、知識產權、文化藝術品權益、金融資產權益等權益類交易以及大宗商品類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不包括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第三條地方金融工作應當遵循分類管理、穩妥審慎、防控風險、創新發展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制,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穩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屬地金融監督管理、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以及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並接受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應當就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強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的協作與配合。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領導,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採取措施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推動金融產業發展,按照規定承擔屬地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第五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

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的具體工作,並依照本條例規定承擔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規和金融風險防範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範意識。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從業單位應當開展金融風險防範公益性宣傳,加強輿論監督。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公布統一受理方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第二章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第八條地方金融組織開展金融活動,應當遵守合法經營、誠實守信、控制風險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其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其他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業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金融監督管理規定,取得相應行政許可或者辦理備案。

民間融資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向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備案。第十條省、設區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公示制度,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並及時更新地方金融組織名單及其相關許可、備案信息。第十一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執行業務合規和風險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內部制衡和風險防控機制。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持股行為,並按照規定將股權集中到符合條件的股權託管機構託管。股權託管的具體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❻ 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金融服務經濟社會的作用,促進金融發展,維護金融穩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金融服務、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活動的地方金融組織、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開展權益類交易和介於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私募投資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其他機構或者組織等。

國家對金融服務、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地方金融工作應當堅持促進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遵循積極穩妥、安全審慎的原則,保持金融健康平穩運行,構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態環境,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依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的協調配合,制定扶持政策,及時研究解決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金融服務、金融發展的綜合協調和指導工作,並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地方金融組織和相關金融活動實施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地方金融組織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合法經營,誠實守信,自擔風險,自我約束,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七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金融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知識的宣傳和輿論監督,提高公眾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範意識,營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第二章金融服務第八條地方金融組織開展業務時,應當牢固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依法公平簽訂合同,嚴格履行法定義務,維護消費者的財產和信息安全。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建立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推介給適當的消費者和投資者。地方金融組織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或者文字,向消費者和投資者如實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未履行如實告知或者風險提示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從事金融性投資消費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風險意識,遵循盈虧自負、風險自擔原則。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開展業務經營,重點為小型微型企業和農民、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融資服務,並可以通過發行優先股和私募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第十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依法開展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業務,提高企業融資增信服務水平。對符合國家、省規定條件的貸款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時,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銀行等可以協商確定風險分擔比例。第十一條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等民間融資機構應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和區域開展業務,促進民間資金供需規范有序對接。

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應當針對實體經濟項目開展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短期財務性投資、資本投資咨詢等服務。

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應當以信息中介或者信息平台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資金供需信息以及相關資金融通的配套服務。第十二條權益類交易市場、區域性股權市場、介於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等地方交易場所,應當健全完善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實行適當投資者准入管理,加強互聯互通和統一結算平台建設,創新場外交易方式,為交易場所市場參與者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第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互助業務,應當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完善決策科學、制衡有效的治理結構,有效保護社員合法權益,滿足社員金融需求,服務農民、農業、農村經濟發展。

❼ 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優化金融發展環境,推動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促進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應當依託環渤海地區,服務東北,面向東北亞,積極構建機制合理、機構完善、交易活躍、人才匯聚、環境優越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服務體系,以期貨市場為重點,建設東北地區金融中心,逐步發展成為東北亞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第四條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應當遵循科學統籌規劃,依託資源優勢,突出開放特色,強化創新驅動,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持續協調推進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組織領導工作。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門負責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有關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在本區域內做好促進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對金融人才、金融創新的獎勵和金融產業發展的扶持。第七條本市應當加強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金融交流與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合作機制,提高金融業的競爭力、輻射力和影響力。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發展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的激勵、引導、保障機制,制定促進、鼓勵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第二章金融規劃與功能區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金融工作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十條本市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實際,完善金融發展空間布局,建設中山金融服務區、星海灣金融商務區、高新技術園區、科技創新城等金融功能區。第十一條規劃、國土房屋主管部門及相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規劃,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保障金融功能區建設用地。第十二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金融功能區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改善金融機構辦公和商務活動的服務環境。第三章金融市場第十三條本市依託大連商品交易所,重點發展期貨市場,建設亞洲重要的期貨交易中心。
市人民政府對引進期貨交易主體、新品種研發與創新、引進與培養期貨人才、開展期貨國際交流與合作、建設期貨後援基地、發展期貨教育培訓和研究機構等給予獎勵。第十四條鼓勵發展信貸、同業拆借、票據等市場,逐步建立信貸轉讓、信託資產轉讓等市場。
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存、貸款余額,利用貨幣市場工具提高資金流動性。對金融機構符合有關規定的新增貸款、非信貸融資給予獎勵。第十五條支持和鼓勵大連外匯交易、結算中心發展。支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金融市場交易。鼓勵在跨境采購、海外並購和其他業務往來中使用人民幣。第十六條支持企業在境內外公開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股權交易市場等上市、掛牌、股權交易和融資。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業上市、掛牌、融資。
工商行政、稅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對擬上市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提供服務和便利。第十七條支持發展股權投資主體和開發私募投資產品。支持發展本市區域股權交易市場,鼓勵開展股權交易、股權私募、股權質押、債權交易、債券發行等投融資服務。
對在我市設立的股權投資機構及對我市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給予扶持或者獎勵。第十八條鼓勵企業利用債券融資工具,支持發展債券承銷專業機構,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債券承銷業務。對企業發行債券、金融機構承銷本地企業債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扶持或者獎勵。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巨災風險補償、保費補貼等機制,支持發展農業保險、責任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商業健康保險、商業養老保險等。
鼓勵發展航運保險,支持與保障大連國際航運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建設。第二十條支持產權、林權、污染物排放權、技術、金融資產等權益類和再生資源、煤炭、石油等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規范發展。
鼓勵整合交易市場資源,支持大宗商品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聯動發展。

❽ 農行廣西分行如何發力供給側改革支持實體經濟

農行廣西分行認真落實農總行與自治區政府簽訂的《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耕耘建設美麗廣西合作備忘錄》,主動對接自治區「十三五」規劃戰略項目,與各地市、重大客戶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備忘錄涉及金額超過1000億元;以優質信貸資源,重點支持和服務政府推進的重大項目建設,強化文教、醫療、衛生、消費民生領域金融服務,加強產業基金、PPP等產品推廣;加快「三農」縣域信貸業務發展,立足城鄉兩大市場實施本外幣一體化經營,推動廣西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平衡發展。

2013年初至2017年9月末,累計發放各項貸款5300.05億元(不含票據),各項貸款余額達2335.62億元;圍繞自治區戰略發展規劃,積極支持廣西特大、重大項目,助力廣西傳統優勢產業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服務實體經濟建設,累計發放項目貸款達1000億元;積極支持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服務地方經濟建設,累計配合發行地方政府債3839億元,累計承銷投資地方政府債券662.15億元。

❾ 金融如何服務於實體經濟

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關鍵是要改變造成這種結果的體制和機制,營造適宜的生態,用「勢」而不是用「力」,讓金融和實體經濟各歸其位,尋找新動能重新平衡兩者力量,形成基於真實認知的良性循環

❿ 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地方金融組織行為,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從事金融業務,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金融風險防範與化解,非法金融活動防範與處置,金融發展和服務,適用本條例。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由地方人民政府實施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組織。第三條地方金融工作應當遵循安全審慎、規范有序、創新發展的原則,堅持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和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加強對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省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穩定重大事項,落實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屬地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責任。
省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應當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對接,配合完善中央與地方之間金融監督管理、風險處置、信息共享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金融協作機制,研究地方金融工作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工作的領導,提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能力,按照規定承擔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屬地責任。第五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省地方金融組織及其相關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方金融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指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相關職責的行政機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地方金融信息系統,歸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信息,依託省大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實現信息互聯共享,提升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分析信息化水平。第七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依法開展金融活動,服務實體經濟,履行社會責任,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落實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主體責任。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在地方金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常態化的金融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宣傳教育工作,倡導理性金融消費理念,提高公眾金融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非法金融活動的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金融風險防範公益性宣傳,加強輿論監督。第十條本省推進長三角區域以及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合作機制建設,強化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金融創新、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第二章地方金融組織第十一條設立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經批准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許可或者經營資格。
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第十二條地方金融組織發生下列事項,應當向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分支機構;
(二)合並、分立;
(三)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營業區域、住所、注冊資本;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國家規定需要審批或者對備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三條地方金融組織依法開展的下列業務,應當向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金融業務;
(二)網信部門監督管理的金融信息服務業務;
(三)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備案的其他業務。第十四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公示制度,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地方金融組織名單及其相關許可、經營資格、備案信息,並動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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