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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收繳假人民幣

發布時間:2022-10-25 07:09:20

❶ 中行假幣收繳業務辦理流程是什麼

假幣收繳業務辦理流程: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2019年第3號令)發現假幣一律予以收繳,向持假幣者出具「假幣收繳憑證」。
2、營業機構櫃面發現假幣後,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和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如有)、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機構向被收繳人出具按照人民銀行要求出具《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以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
3、假幣收繳應在有效監控下實施,監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
4、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立即報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並逐級報告上級管理部門:
(1)一次性發現假幣5張(枚)以上和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發文另有規定的兩者較小者;
(2)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3)獲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者使用假幣線索的;
(4)被收繳人不配合收繳行為的;
(5)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5、營業機構和金庫應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制度,賬實分管,確保賬實相符。
6、營業機構櫃台收繳的假幣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上繳至金庫,如營業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有現金領繳關系的,按監管要求辦理。金庫應每月將收繳假幣全額解繳到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得自行處理。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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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對假幣的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鑒定機構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我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除外)可收兌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
偽造的貨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
變造的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本辦法所稱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郵政儲蓄的業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是指具有貨幣真偽鑒定技術與條件,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商業銀行業務機構。第四條 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每季末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處理。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假幣的收繳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一)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
(二)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三)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第八條 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印製。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頒發《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第九條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第三章 假幣的鑒定第十條 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可以自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貨幣真偽的服務,鑒定後應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貨幣真偽鑒定書》,並加蓋貨幣鑒定專用章和鑒定人名章。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授權證書。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收繳單位報送需要鑒定的貨幣。
收繳單位應當自收到鑒定單位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需要鑒定的貨幣送達鑒定單位。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自受理鑒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說明原因。第十三條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幣收繳憑證》,蓋有「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損傷人民幣處理;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持有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將假幣退回收繳單位依法收繳,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

❸ 假鈔的處理

關於假幣的處理方法:

一是在日常生活中誤收假幣,不應再使用,應上繳當地銀行或公安機關;

二是看到別人大量持有假幣,應勸其上繳,或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是發現有人製造、買賣假幣,應掌握證據,向公安機關報告。當對人民幣的真偽存在懷疑時,可以到中國人民銀行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貨幣真偽鑒定。

假幣被銀行收繳時應注意事項: 銀行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發現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銀行發現假幣後,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被收繳人不能要回假幣。對假人民幣紙幣,應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如有)、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

對銀行收繳的假幣存在異議時如何處理: 被收繳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自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者通過收繳單位向當地鑒定單位提出書面鑒定申請。鑒定單位應當即時回復能否受理鑒定申請,不得無故拒絕,鑒定後應當出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范製作的貨幣真偽鑒定書,並加蓋貨幣鑒定專用章和鑒定人名章。

❹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為規范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鑒別貨幣和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其授權的鑒定機構(以下統稱鑒定單位)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
一、假幣收繳業務辦理流程: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2019年第3號令)發現假幣一律予以收繳,向持假幣者出具「假幣收繳憑證」。
2、營業機構櫃面發現假幣後,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和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如有)、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機構向被收繳人出具按照人民銀行要求出具《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以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
3、假幣收繳應在有效監控下實施,監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
4、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立即報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並逐級報告上級管理部門:
(1)一次性發現假幣5張(枚)以上和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發文另有規定的兩者較小者;
(2)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3)獲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者使用假幣線索的;
(4)被收繳人不配合收繳行為的;
(5)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5、營業機構和金庫應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制度,賬實分管,確保賬實相符。
6、營業機構櫃台收繳的假幣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上繳至金庫,如營業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有現金領繳關系的,按監管要求辦理。金庫應每月將收繳假幣全額解繳到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得自行處理。
二、使用假幣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
但誤收後發現為偽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偽造的,也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偽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偽造的。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存取、兌換的其他國家(地區)流通中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不由國家(地區)貨幣當局發行,仿照貨幣外觀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眾誤辨並可能行使貨幣職能的媒介。
假幣包括偽造幣和變造幣。偽造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變造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鑒別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貨幣真偽進行判斷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收繳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發現的假幣通過法定程序強制扣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被收繳人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判斷存在異議的情況下,鑒定單位根據被收繳人或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提出的申請,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進行裁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收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作為真幣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付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付出給客戶的行為。

❺ 收到假錢如何處理

生活中收到假幣怎麼辦

1、作為普通群眾,如果誤收假幣,不應該再繼續使用,應該立即上繳當地銀行或公安機關;當看到別人持有假幣時,也應勸其上繳或向公安機關報告;如發現有人製造、買賣假幣時,應掌握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2、那麼哪些機構有權對假幣進行收繳呢?公安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以及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收繳假幣,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沒收和收繳假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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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時應遵循怎樣的程序呢?根據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應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

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

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應向假幣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❻ 銀行在一次性收繳假幣多少張以上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銀行一次性發現繳納假人民幣二十張(枚)(含二十張、枚)以上、假外幣十張(含十張)以上的可以向當地公安局報案。假幣,是一個有國家明文規定的特殊概念,具體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其中偽造的貨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
拓展資料:
1.監管處罰點及收繳注意事項:
(1)監管處罰點:假幣收繳憑證填制、收繳假幣管理不規范;無證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未按照規定程序收繳的;應向人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收繳假幣過程中,將已經沒收的假人民幣交還給客戶辨認;收繳假幣過程中,收繳人員未當客戶面在假幣上加蓋假幣章;假幣收繳憑證無業務專用章及持有人簽字;冒用他人反假貨幣資格證;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2)注意事項:假幣收繳未經復核只能告知客戶為「可疑幣」;收繳過程全程監控下雙人收繳,不得離開客戶視線范圍;收繳的假幣任何情況下不得再交予客戶;告知客戶權利時,嚴格按照《假幣收繳憑證》背面的3條說明,由收繳假幣櫃員當場讀給客戶聽並予以解釋; 「假幣」印章使用藍色印油,加蓋於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間位置;《假幣收繳登記簿》要素登記規范完整。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銀行在櫃面業務中發現的幣應由銀行依法收繳。由於部分市民對收繳假幣法規理解不準確,對銀行收繳假幣業務存在誤解。
2.收繳流程及制度要求:
(1)雙人在監控及客戶視線范圍內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明細。
(2)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登記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
(3)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假幣實物、假幣收繳憑證、代保管登記簿三者記載內容應保持一致。營業網點收繳的假幣應及時上繳,每月至少一次。

❼ 假幣怎麼處理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和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 鑒定管理辦法》, 當對人民幣的真偽存在懷疑時, 可以到中國人民銀行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貨幣真偽鑒定。日常生活中有以下關於假幣的處理方法:

(一) 在日常生活中誤收假幣, 不應再使用, 應上繳當地銀行或公安
機關;
(二) 看到別人大量持有假幣, 應勸其上繳, 或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 發現有人製造、 買賣假幣, 應掌握證據, 向公安機關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機關發現偽造、 變造的人民幣, 應予以沒收,
加蓋 「假幣冶 字樣的戳記, 並登記造冊。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
機構發現偽造、 變造的人民幣, 數量較多、 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
其他製造販賣偽造、 變造人民幣線索的, 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數量較
少的, 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 加蓋 「假幣冶 字
樣戳記, 登記造冊, 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
證, 並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銀行
業金融機構申請鑒定。
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存有異議的, 可以自收繳之日起 3 個工
作日內, 持 《假幣收繳憑證》 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
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鑒定。

❽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鑒別貨幣和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其授權的鑒定機構(以下統稱鑒定單位)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存取、兌換的其他國家(地區)流通中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不由國家(地區)貨幣當局發行,仿照貨幣外觀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眾誤辨並可能行使貨幣職能的媒介。
假幣包括偽造幣和變造幣。偽造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變造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鑒別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貨幣真偽進行判斷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收繳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發現的假幣通過法定程序強制扣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被收繳人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判斷存在異議的情況下,鑒定單位根據被收繳人或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提出的申請,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進行裁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收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作為真幣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付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付出給客戶的行為。第五條個人或者單位主動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上繳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
個人或者單位主動向金融機構上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三章實施。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進行鑒別,對假幣進行收繳,協助被收繳人向鑒定單位提出鑒定申請。
鑒定單位依照本辦法實施鑒定。第七條對於貴金屬紀念幣的鑒定比照本辦法實施,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貨幣鑒別第八條金融機構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應當准確鑒別貨幣真偽,防止誤收及誤付。第九條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鑒別義務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確保在用現金機具的鑒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准;
(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
(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採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型大小碼。第十條金融機構與客戶發生假幣糾紛的,若相應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記錄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記錄保存期限內,金融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記錄。第十一條金融機構誤付假幣,由誤付的金融機構對客戶等值賠付。若發生負面輿情,金融機構應當妥善處理並消除不良影響。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解繳的回籠款中夾雜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向解繳單位開具《假人民幣沒收收據》,並要求其補足等額人民幣回籠款。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確認誤收或者誤付假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並在上述期限內將假幣實物解繳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金融機構所在地沒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由該金融機構向其所在地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及解繳假幣。第三章假幣收繳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發現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櫃面發現假幣後,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如有)、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范製作的《假幣收繳憑證》,加蓋收繳單位業務公章,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以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
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後,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予以收繳。假幣來源為櫃面或者現金自助設備收入的,應當確認為誤收差錯,假幣實物依照第十三條處理。
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監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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