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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假幣

發布時間:2022-11-02 03:41:50

①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處罰標准

依本條規定,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在上述處刑規定中,對應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罪的數額要求,本罪的數額巨大也應指幣值3萬元以上或者幣量3000張以上。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指以下情形:(1)共同犯罪的主犯;(2)購買偽造的貨幣後投入市場流通的;(3)以前因犯本罪受過刑事處罰又實施本罪的。情節較輕一般是指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屬於共同犯罪的從犯,沒有造成什麼危害結果的發生等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② 金融機構所在地沒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金融機構櫃面收繳的假幣由()解繳

1.金融機構所在地沒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金融機構櫃面收繳的假幣由金融機構所在地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確定假幣解繳單位解繳假幣實物。金融機構確認誤收或者誤付假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並在上述期限內將假幣實物解繳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金融機構所在地沒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由該金融機構向其所在地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及解繳假幣。
2. 金融機構櫃面發現假幣後,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 人員當面予以收繳,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如有)、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范製作的《假幣收繳憑證》,加蓋收繳單位業務公章,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以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
拓展資料:
1.假幣包括偽造幣和變造幣。偽造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變造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2.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被收繳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蓋有「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不宜流通人民幣處理;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人民幣沒收收據》。

③ 銀行發現儲戶存款里有假幣怎麼處理

沒收。
雙人在場,雙人出具假幣沒收憑證。

④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要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依本條規定,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上述處刑規定中,對應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罪的數額要求,本罪的「數額巨大」也應指幣值3萬元以上或者幣量3000張以上。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指以下情形:

(1)共同犯罪的主犯;

(2)購買偽造的貨幣後投入市場流通的;

(3)以前因犯本罪受過刑事處罰又實施本罪的。情節較輕一般是指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屬於共同犯罪的從犯,沒有造成什麼危害結果的發生等情況。

法律依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一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⑤ 收到假錢如何處理

生活中收到假幣怎麼辦

1、作為普通群眾,如果誤收假幣,不應該再繼續使用,應該立即上繳當地銀行或公安機關;當看到別人持有假幣時,也應勸其上繳或向公安機關報告;如發現有人製造、買賣假幣時,應掌握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2、那麼哪些機構有權對假幣進行收繳呢?公安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以及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收繳假幣,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沒收和收繳假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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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時應遵循怎樣的程序呢?根據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應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

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

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應向假幣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⑥ 金融機構應該多多長時間向人民銀行移送臨櫃收繳的假幣

—個季度。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各商業銀行收繳的假幣,應該每個季度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劃繳一次。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四條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每季末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拓展資料:
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偽造的貨幣是指仿照真幣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變造的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1、偽造貨幣
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仿照真幣的形狀、色彩、圖案等特徵,使用各種手段製造出在外觀上足以亂真的假貨幣。偽造貨幣在形態、顏色上與真幣的相似度較高,但由於缺乏必要的防偽措施,比較容易鑒別。
2、變造貨幣
與偽造貨幣不同,變造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採用挖補、剪貼、揭層、拼湊、塗改等方法進行加工處理,目的是改變貨幣的真實形狀、圖案、面值或張數,從而改變票面面額或者增加數量。
3、網路假幣
相互之間不見面,通過互聯網,獲取油墨紙張,列印軟體程序,下載以後,自行列印。它顏色沒有真幣的顏靚麗,人物形象色彩不夠圓潤,邊緣非常平滑。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對假幣的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鑒定機構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中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除外〉可收兌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
偽造的貨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
變造的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本辦法所稱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郵政儲蓄的業務機構。

⑦ 清分中心發現假幣上報人行會對金融機構處罰嗎

不上報會處罰。上報不處罰。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假幣製造,最原始的方法是用掃描器掃描,再用列印機印出來,或用彩色影印機影印,印出來之後是整版的鈔票,然後用剪子剪開,由於大部份列印機和影印機都不支持雙面列印,所以偽鈔通常是用兩張紙分別印兩邊,然後用膠水粘合。有些偽鈔還配上金屬線和假浮水印,增加像真度。

⑧ 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立案是如何規定的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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