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與公司間能不能借款,怎麼借
當前,我國的金融法規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中國人民銀行頒行的行政規章《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顯然,我國以強制性規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即使變相借貸融資也是被禁止的。除上述法律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頒行的司法解釋也否定了公司、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
最高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務實踐中,會出現一種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情況,即公司、企業作為聯營一方,向與其他公司、企業共同建立的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
這種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方式,因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釋(最高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否定,相關的聯營合同也因此無效。
(1)公司跟知商金融借款擴展閱讀
三種合法融資方式:
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指出,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商業銀行可以開辦委託貸款業務,但是能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實現企業的融資。
通過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根據《信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以實現企業的合法融資。
有的企業也可通過變更借貸主體、現存後貸和貨款回購的形式實現企業的融資。
B. 知商金融一直沒到款,可以申請借款嗎
知商金融一直沒到款可以申請借款嗎?如果你的一些信息啊都是比較良好的,信任度也是非常好的,那肯定是可以申請借款的了。
C. 知商金融的企業文化是什麼知商金融公司背景好不好
知 商 金 融 於 2 0 1 5 年 初 投 資 建 立 , 注 冊 資 本 1 億 元 人 民 幣 , 主 要 是 以 知 識 產 權 為 主 要 質 押 物 , 借 款 人 通 過 自 有 知 識 產 權 質 押 , 向 知 商 金 融 平 台 提 出 融 資 需 求 , 平 台 風 控 審 核 後 將 借 款 需 求 公 開 給 投 資 人 進 行 投 資 , 比 較 正 規 , 所 有 手 續 都 比 較 規 范 , 幫 公 司 解 決 燃 眉 之 急 , 而 且 還 比 較 安 全 可 靠 。
D. 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借款,利率最高是多少才合法
公司借錢給個人,公司借錢給個人,都屬於民間借貸。利率是百分之六,按一下規定選擇你覺得最合法的利率與對方商量確認即可。
1.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年利率低於24%的利息為法定利息,依法予以強制保護。
2. 由借款人自願支付的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也受法律保護。
3.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屬於非法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意見屬實,該筆貸款產生的抵押應視為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的,私人貸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限制貸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有關規定的若干意見人民法院的審判貸款案例」的最高人民法院:「私人貸款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類似的貸款。《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的24%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率協議無效。借款人要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第三十一條除借款人自願支付約定的利息外,不得因違約自願支付超過規定利率的利息或罰金,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借款人和貸款人返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除非年利率超過36%。
E. 知商金融的貸款怎麼樣,公司想貸款
很不錯,借款人通過自有知識產權質押,向知商金融平台提出融資需求,平台風控審核後將優質借款需求公開推薦給眾多投資人進行投資,募集大眾資金滿足借款人的發展需求,借款人同時承擔一定的利息支給投資人,通過發掘和評估資金需求客戶的知識產權價值,並給予企業相應價值的融資額度授信。
F. 公司間借款是否合法
公司直接借款如果是採用融通方式就合法。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企業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企業可以通過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在實踐操作中,部分企業還通過變更借貸主體、現存後貸和貨款回購的形式實現企業的融資。民間借貸是相對於主流金融機構融資之外的資金拆借行為的稱謂,由於貸款融資涉及金融許可制度,不具有貸款經營范圍的企業是不能從事放貸業務,故一般認定企業之間借貸為違法行為。但從大量實踐中,由於主流金融條件高、審批慢,導致企業因臨時資金短缺而無法及時從金融機構獲取資金,臨時性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困境,民間借貸對此提供便捷渠道,對扶持企業發展也起到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公司之間借款涉及到稅嗎
公司之間借款會涉及到稅。公司在生產經營中由於公司經營資金的不足,向外部借款的情況是存在的,尤其是在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給公司提供信貸資金時,公司不可避免會向供應商、經銷商或其他合作夥伴借款,公司之間發生借款行為,即公司借款給其他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等相關的稅金。公司借款給其他公司時,借貸雙方需要簽訂借款協議或合同。
G. 知商金融公司是提供什麼服務的
平台主要以知識產權為主要質押物,擁有知商貸、知商創新券、知商交易寶等產品,流程比較正規,是專業的大公司,還有注冊投資都有活動呢,你可以去關注一下官網。
H. 有人跟知商金融借過錢嗎感覺知商金融怎麼樣有可信度嗎
感 覺 還 是 比 較 靠 譜 的 , 我 知 道 朋 友 的 公 司 在 上 面 做 過 借 款 , 之 所 以 選 擇 知 商 金 融 , 是 因 為 了 解 到 知 商 金 融 與 華 興 銀 行 就 資 金 存 管 達 成 戰 略 合 作 , 能 有 效 實 現 客 戶 資 金 與 平 台 資 金 的 隔 離 , 進 一 步 保 障 用 戶 資 金 安 全 。 平 台 還 有 風 險 准 備 金 保 障 投 資 者 的 收 益 。
I. 我在知商金融貸款時有個借款合合同中有個帳號怎麼填寫
你在金融貸款的時候,有個借款合同說有個賬號填寫的話,把你以前貸款的具體編號寫入空欄內就可以。
J. 公司和公司之間借款是合法的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之間的借款並非全部不合法。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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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
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審理難度系數普遍較高,給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應當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
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人民法院對統一裁判標准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的背景。
杜萬華介紹,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據悉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杜萬華說,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於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
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杜萬華認為,「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最高法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於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准,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杜萬華表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
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