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預付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防範支付風險,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 2010 〕第 2 號公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支付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預付卡業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辦理 「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發卡機構和獲准辦理「預付卡受理」業務的受理機構。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第三條,支付機構應當依法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條,支付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類型和業務覆蓋范圍從事預付卡業務,不得在未設立省級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從事預付卡業務。
第五條,支付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等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預付卡說的是發卡機構通過特定的載體和形式發行的以賺錢為目的的預付憑證,可用於在特定的相關機構購買特定的商品或服務業務。根據是否記錄持卡人身份信息,可以分為記名預付卡以及非記名預付卡;根據預付卡內的信息載體的不同,可以分為磁條卡還有晶元卡。
預付卡的卡種歸屬有很多,分別是:
1、電信行業,如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以及中國聯通頒發的手機卡就是預付卡;
2、中國銀行的銀聯卡以及交通銀行頒發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觸晶元卡也是預付卡;
3、各個服務行業的商家頒發的預付卡,如商場、餐飲行業、娛樂行業或者是超市等發行的預付卡;
4、 第三方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它是以眾多商家商議,最後確定簽訂相關協議,在各行各業布放了 POS 機終端系統,發放的一張可以跨行消費的預付卡,可以在眾多行業進行消費;
5、其他預付卡。
B. 預付卡的限額和期限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通過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特定機構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憑證。按是否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晶元(IC)卡。
1、預付卡的限額
①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2、預付卡的期限
①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
②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於3年。
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使用。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2-01-1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C. 銀聯預付卡是什麼選對預付卡,消費才不卡!
預付卡,也稱銀聯消費卡、購物卡、禮品卡,是一種先存款後消費的儲值卡,目前廣泛使用於商業和金融領域。在我國,預付卡屬於第三方支付行業,市場行為受商務部監管,資金往來受央行監管,合法真實。目前,國內的預付卡公司有上千家,其中近200家已經獲得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預付卡分為單用途卡、多用途卡和銀聯標准卡。單用途卡只能在單一的商業主體內使用,如沃爾瑪購物卡;多用途卡允許跨行業使用,如北京商通卡、上海斯瑪特卡等;銀聯標准卡本身就是銀行卡,不受商戶限制,只要能刷銀行卡的商家都可以使用,或者通過拉卡拉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信用卡還款。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國法律禁止信用卡套現,但是預付卡盡管是銀行發行,卻屬於借記卡性質,套現並不違法,請放心使用。
由於各地稅改政策的差異,部分省市的預付卡公司享受差額納稅政策,即可以先開發票給購卡客戶,然後再從商場、超市開進發票抵扣,因此預付卡公司賣卡時可以直接開具咨詢費、會務費、信息費、技術費等項目的普通發票。
轉自:京城卡盟官網www.xwdl.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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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單一用途預付卡
單用途預付卡是商業預付卡的一種,它是由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用的一種預付卡。
商業預付卡以預付和非金融主體發行為典型特徵,按發卡人不同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
另一類就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
2011年5月底,針對公款消費和收卡受賄等問題,央行、監察部等七部委聯合制定了《關於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
《意見》要求,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
E. 什麼叫預付卡,與信用卡是什麼關系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通過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特定機構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憑證。按是否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晶元(IC)卡。與信用卡沒有什麼關系。
發行流程
主要由第三方發卡機構發行,它是一個新興行業、暴利行業,發卡量動輒數億、數十億元,毛利率在10%以上,假如您想成為第三方發卡機構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當地稅務政策;
2、清算系統,最好是准銀行准金融級系統,假如是某某軟體公司的系統,你將造成數百萬的損失;
3、受理終端:POS機具,一般國內二線廠商的水份很大,好的廠商需要專業人士去洽談;
4、簽約商戶,特別是當地大型商場、超市的合作;
5、卡銷售:必須在當地有很強的社會背景;
6、一個專業的團隊,或者專業的顧問。
(5)預付卡金融服務擴展閱讀:
根據《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 5000 元以上 , 個人一次性 購買預付卡 5 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第十三條 採用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預付卡的,付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購卡人名稱應當一致。
發卡機構應當核對賬戶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付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收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轉賬金額等信息。
第十四條 發卡機構應當向購卡人公示、提供預付卡章程或簽訂協議。
預付卡章程或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 預付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 預付卡的有效期及計算方法;
(三) 預付卡購買、使用、贖回、掛失的條件和方法;
(四) 為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便利或優惠內容;
(五)預付卡發行、延期、激活、換發、贖回、掛失等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六)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七)交易、賬務糾紛處理程序。
發卡機構變更預付卡章程或協議文本的 , 應當提前 30 日在其網點、網站顯著位置進行公告。新章程或協議文本中涉及新增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降低優惠條件等內容的,發卡機構在新章程或協議文本生效之日起 180 日內,對原有客戶應當按照原章程或協議執行。
F. 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
前款所稱單用途預付卡(以下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發行的,僅限於在經營者或者其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收款憑證,包括以磁條卡、晶元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憑證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憑證,但是一次性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除外。
法律、法規對供電、供水、供氣等公用事業單位預付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預付卡管理堅持規范發展、風險防範、協同監管、社會共治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預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預付卡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預付卡管理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管理工作。
第五條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商務、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領域預付卡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及預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違法行為。
拓展資料: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金融組織加強預付卡資金管理,統籌協調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經營活動中涉及非法集資的處置工作。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G. 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秩序,防範和化解社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單用途預付卡(以下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發行的,僅限於在經營者或者其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收款憑證,包括以磁條卡、晶元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憑證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憑證,但是一次性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除外。
法律、法規對供電、供水、供氣等公用事業單位預付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預付卡管理堅持規范發展、風險防範、協同監管、社會共治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預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預付卡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預付卡管理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管理工作。第五條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商務、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領域預付卡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及預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違法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金融組織加強預付卡資金管理,統籌協調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經營活動中涉及非法集資的處置工作。
公安、稅務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付卡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行業組織應當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預付卡管理相關工作,加強預付卡規范經營教育,向社會公眾宣傳消費注意事項,提示預付卡兌付風險。
經營者應當依法開展預付卡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在購買和使用預付卡時應當注意防範風險,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七條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在發行後30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對備案機關不明的,可以向商務部門提出,由商務部門提請預付卡管理聯席會議確定。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託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建立方便經營者填報備案信息的便捷機制。
備案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注冊資本、以發行預付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預收資金、擔保情況等。經營者應當如實填報備案信息並作出相應承諾。備案的具體要求由省商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八條經營者發行預付卡不得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不得以發行預付卡的方式變相從事金融業務。
預付卡發行規模應當符合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凈資產情況。預付卡單張限額、預收資金余額處理以及購卡登記和方式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第九條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依法採取抵押、保證等物的擔保或者人的擔保方式就發行的預付卡總金額向消費者提供擔保。
推動建立預付資金存管制度。行業組織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引導經營者在商業銀行開立預付卡資金存管賬戶。資金存管比例和監管方式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或者調整。
經營者可以採取擔保預收資金的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方式沖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資金。鼓勵保險等金融機構開展產品創新和技術創新,為經營者提供擔保或者保險服務。第十條在下列情形期間,經營者不得發行預付卡:
(一)經營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尚未修復;
(二)經營者或者出資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網店首頁等進行預付卡風險提示,並公示或者向消費者提供預付卡章程。預付卡章程應當包括預付卡使用范圍、預收資金用途和管理方式、擔保情況、余額查詢渠道、退款方式等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