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汽車金融融資會計帳務處理
汽車金融概念比較寬泛,包括個人/公司汽車貸款、經銷商融資、租賃、保險、二手車貸款。還可能包括汽車精品、配件的消費貸款、聯名信用卡甚至汽車客戶相關的房貸、助學貸款等。
公司本身也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並可以上市融資。總體而言屬於金融業,公司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監管。
(1)金融融資公司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主要工作內容:
一、負責與各專業分行之間聯絡,協調銀企關系。
二、熟悉貸款辦理流程,貸款到期前提請相關領導辦理相應手續。
三、辦理銀行保函、資金證明等資料。
四、根據貸款、還款原始憑據正確編制融資業務相關記帳憑證。
五、積極搜集整理相關貸款資料,做好貸款資料檔案歸集存檔工作。
六、從會計制度公司規范和節稅原則,審核會計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
七、配合做好月度會計憑證裝訂工作。
八、月末自下而上收集信息編制下月資金收支計劃,對上月收支進行統計分析並出具文字報告,每月6號前完成上述工作;每年12月份負責編制下年度財務收支預算。
2. 融資融券業務會計處理的現行規定有哪些
融資融券業務會計處理的現行規定:
融資融券是指先由客戶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現金或證券等相應擔保物,由證券公司向客戶借出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借出證券供其賣出,在約定期限之後歸還證券公司相應資金或證券的經營活動。融資融券業務分為融資業務和融券業務兩種形式。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對融資和融券業務會計處理給出如下原則性規定:關於融資業務,證券公司融出的資金,應當確認應收債權,並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資金,應當確認應付債務,並確認相應利息費用。關於融券業務,證券公司融出的證券,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有關規定,不應終止確認該證券,但應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證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並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3. 融資手續費怎麼做賬
一次性支付的融資手續費應計入「財務費用」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企業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2、支付利息及手續費時: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3、歸還本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具體包括利息凈支出(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後的差額)、匯兌凈損失(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的差額)、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集生產經營資金發生的其他費用等。
4. 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與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與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是如何處理的?下面就是相關的融資租賃業務會計以及稅務處理資料,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本次營改增全面試點後,融資租賃業務范圍擴展至不動產,本文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及相關規定,對融資租賃業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作簡要分析。
一、融資租賃基礎概念
在我國境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主體主要有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與業務范圍有所區別。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必須經銀監會批准,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因此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基礎上,還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同業拆借等業務。
(一)業務形式
36號文件對於融資租賃僅涉及直租與售後回租,實務中,融資租賃業務包含多種形式,舉例如下:
轉租賃:轉租賃業務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價為目的。
委託租賃:是指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託人的書面委託,向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
杠桿租賃: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資金以及貸款資金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出租人同時是借款人。
聯合租賃:聯合租賃是指多家有融資租賃資質的租賃公司對同一個融資租賃項目提供租賃融資,並以一家租賃公司的名義作為出租人。
(二)相關概念比較
在分析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處理之前,先辨析下列相關概念:
1.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無論租賃標的物最終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蓋租賃物的全部價值,體現的是融資性。
經營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租賃標的物轉讓他人使用且標的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僅是一定期間內標的物使用價值的轉讓。
2.融資租賃與分期收款
兩者在款項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標的物所有權為出租人所有。然而,對於分期收款業務,分期付款期間,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所有。
3.融資租賃與抵押貸款
兩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資性質,區別在於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融資租賃標的物所有權在出租人(即資金融出方),抵押貸款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資金融入方。
4.融資租賃保理業務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是指融資租賃出租方將未到期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以提前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行為。
二、融資租賃企業所得稅與會計處理
(一)融資租賃(直租)1.承租人
(1)租賃開始日
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當採用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採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其中,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這里需注意兩點:(1)最低租賃付款額與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不含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2)如果承租人有優惠購買選擇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應當包括承租人行使優惠購買選擇權而支付的款項。
上述差異導致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大於初始會計成本。
(2)租賃期間,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分攤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時,按照租賃准則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
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根據該項規定,融資費用的攤銷額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將本期記入財務費用的金額與本期會計折舊之和,與本期稅法折舊對比,兩者的差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3)租賃資產的折舊
承租人應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會計處理:
借: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稅務處理:
稅務處理及納稅調整見上述第(2)點。
(4)租賃期滿,假設承租人選擇優惠購買選擇權,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稅務處理:
承租人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由於已將購買價款計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並通過折舊方式在稅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購買價款時,不作稅務處理。
武先生最近承攬了一個路橋土石方工程,由於現有的幾台挖掘機已經不能滿足這個工程的需要,需要再購進10台挖掘機。武先生想找銀行貸款,但因他不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遭到了銀行的拒絕。正在此時,一位做金融的朋友建議他試試以融資租賃的方式來解決他的難題。於是,李先生找到了一家融資租賃公司並很快達成了合作,不但可以順利承包工程,還將最終獲得生產設備。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和供貨人的選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賃期限結束後,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徵性的價格購買租賃物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由出租人轉移到承租人。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有一個本質的區別: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品的時間來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那麼,武先生在實施這筆融資租賃業務時,應該如何處理納稅問題呢?
關於融資租賃業務的流轉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從稅法角度對此進行了界定:“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該文件基於這個稅法上的融資租賃概念以及增值稅及營業稅法規,區分不同主體及貨物的歸屬,對流轉稅問題做出規定:“對經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徵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徵收增值稅;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徵收營業稅。”
在這里,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融資租賃業務的印花稅處理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綜合上述文件分析,對融資租賃業務如何繳納印花稅應區分不同情況來處理:
1、對經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實質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那麼應該依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2、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經營租賃行為,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那麼應該依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3、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銷售貨物,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那麼應該依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說明什麼?
評論人: 裘企陽 2010-09-19
二○一○年九月八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題為《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即2010年第13號公告,詳見附件一。
這個公告說明什麼?
第一、它說明,既然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在回租式融資租賃交易中,身為出賣人的擬承租人出賣其自有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因此不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那就表明,國家稅務總局終於開始正視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法規在涉及融資租賃交易時的妥善與否了。果真如此,那麼,按照附件二的建議,對那個使得融資租賃機構只能關門大吉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略作調整一事,該提上日程了罷;
第二、它說明,對於融資租賃交易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權利義務關系,國家稅務總局至今仍不清楚。在這里,我要毫不含糊地指出,公告所謂“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為什麼?因為,在回租式融資租賃交易中,身為出賣人的擬承租人出賣其自有資產時,同任何買賣一樣,是以收取該資產的價款為對價,而向身為買受人的擬出租人讓渡了對該資產的完整的所有權的,與該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是完全轉移了的。試問,如果身為買受人的擬出租人沒有得到對該資產的完整的所有權的話,它又怎麼能夠立即以出租人的身份,依據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在保留對該資產的附條件的處分權的前提下,以收取租金為對價而向剛剛出售了該資產的承租人讓渡對該資產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呢?作為該資產的所有權人,出租人一是要承擔相關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約定的租金和費用是否能按時足額收到的風險,二是要承擔約定租金和費用一旦未能按時足額收到的情況下,能否通過對該資產的變現處置來完全彌補損失的風險。請看,與該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難道不是全部由出租人承擔的嗎?
第三、它說明,對於融資租賃的市場功能是什麼,我們的社會到底為什麼需要融資租賃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在認識上仍很不到位。我們的社會到底為什麼需要融資租賃?理由只有一條,就是,這是諸多金融工具中唯一能控制資金流向的一種。為什麼?因為,別的任何金融工具向客戶提供的一概都是貨幣資金,客戶拿了它去做什麼這一點,提供者無論如何是無法控制的。而融資租賃就不同了,它並不直接向客戶提供貨幣資金,而是只提供客戶所需的實體資產(統稱“設備設施”)。該設備設施一定是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的具體要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所得的。出賣人之所以有該設備設施可供出賣,一定是它自己或別人製造了該設備設施。既然是製造,則該設備設施的技術水平至少也是等同於此前的同類設備設施,而絕對不會反而更加落後的。正因此,融資租賃客觀上就有了促進技術進步這一十分積極的社會功能。應該說,融資租賃的最最主要的存在價值,恰恰就在於它的這個別的金融工具都不具備的獨特功能。
那麼,回租式融資租賃有這個功能嗎?沒有!絕對沒有!原因非常簡單,這里的標的物是承租人的自有資產,可以籠統地稱之為“舊貨”。購買舊貨絕對不會促進社會技術進步這一點,是盡人皆知的常識。我們知道,融資租賃有直租、轉租和回租三種交易方式,其中最常見的應該是直租。而目前在我國,回租居然佔了壓倒多數的份額。這種情況本來已經極不正常,極不健康,國家稅務總局還要通過本公告加以鼓勵,則融資租賃的積極的社會功能必將進一步被擠壓,後果不堪設想。
【附件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
【附件二】關於對増值稅抵扣政策的建議
【附件三】關於回租的什麼憑什麼怎麼和為什麼?
;5. 短期融資券的會計處理
短期融資券的會計處理
有關企業會計准則應用知識,你了解多少?有關短期融資券的會計處理資料,你學習了哪些呢?
一、准則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
1、應付債券的核算對象為: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籌集長期資金而發行的債券本金和利息.
發行1年期及1年期以內的短期債券,在"交易性金融負債"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短期借款核算對象:本科目核算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
3、交易性金融負債核算的對象: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4、整理於2010年准則講解: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
1、承擔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2、金融負債是企業採用短期獲利模式進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中的一部分;
3、屬於衍生金融工具.
二、綜合分析:
1、短期融資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依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短期融資券雖然期限在一年以內,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負債,還是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其他金融負債.因為從其持有意圖看,並非意圖通過短期內出售變現而從價差收益中獲利.並且這個並與短期借款核算的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款項屬性也不一樣.
3、故而短期融資券不應該在應付債券核算,也不應該在交易性金融負債核算,同時不應該在短期借款核算.
三、會計核算
在陳版的回復中(詳見之後整理),我們可以看出,建議企業新建一個核算科目進行核算——"應付短期債券",核算的方式與一般的"長期應付債券"類似.報表列報至"其他流動負債".
一般的長期應付債券的會計核算:
①發行債券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債券——面值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或借記)
②資產負債表日
借:在建工程、製造費用、研發支出、財務費用等
貸:應付利息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或借記)
對於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應通過"應付債券——應計利息"科目核算.
③長期債券到期,支付債券本息
借:應付債券——面值、應計利息(或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或借記)
四、陳版答疑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論壇
整理內容:陳版回帖
1、問:因為短期融資券期限在一年以內,是不是發行短融的直接中介費用,可以一次性計入財務費用,在其他流動負債裡面直接放面值就行,對吧.不用像應付債券那樣設置利息調整?
陳版回復:短期融資券屬於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其他金融負債",其直接相關的發行費用應當計入其"利息調整",在其存續期間攤銷,計入各期利息支出.只有當發行費用對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顯著不重大時,才能基於重要性原則接受將其一次性計入損益的處理.
2、問:企業通過銀行發行的短期融資券(一年期),新准則下能否記入"應付債券"科目(准則指南上說,應付債券科目核算企業為籌集(長期)資金而發行的債券本金和利息)?如不能記入,該列報在哪個科目呢?
陳版回復:可以增設一個"應付短期債券"科目.報表上也可以單設項目列報(如果增設報表項目不方便的,可以放在"其他流動負債"中,同時附註披露具體內容).短期融資券雖然期限在一年以內,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負債,還是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因為從其持有意圖看,並非意圖通過短期內出售變現而從價差收益中獲利.
3、問:我現在碰到一個問題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即上市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支付給承銷商的承銷費用該怎麼處理?我個人認為這是與短融發行直接相關的費用,應當在短融成功發行時立即確認費用(財務費用?),但我搜索到一些上市公司的處理如下:發行費用按月攤銷,沖減短融賬面價值,這是一種不確認損益的做法,不知道是否妥當?
陳版回復(回帖時間為2011年):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第三十一條規定: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由於應付短期融資券屬於以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負債,因此承銷費等直接相關費用應當計入應付短期融資券的初始計量金額內(相當於作為折價),並在存續期間按實際利率法攤銷,作為利息費用的調整.如果影響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線法攤銷.
4、問:公司在2011年1月29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了一期短期融資券,發行金額20億元,票面利率2.84%,期限365天,發行價格100元/百元,公司在2月1日收到上述款項,同時支付了包括承銷費在內的發行費用900萬元.在2月1日和12月31日應如何進行具體賬務處理?
陳版回復:可以設置"應付短期融資券"或者"應付短期債券"科目核算.這也是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各環節的會計處理與一般的長期應付債券都比較類似.報表上可將"應付短期融資券"或者"應付短期債券"科目的余額列報為"其他流動負債".
;6. 融資融券的會計處理問題,懂的進。
同時將原股票賬戶其中的400萬元A股票作為擔保證券劃入信用賬戶
這個劃入回貌似是作為答擔保,並沒有實際轉出或者拋售,應該是在財務報表附註中進行列示
交易性金融負債,指企業採用短期獲利模式進行融資所形成的負債,比如應付短期債券。作為交易雙方來說,甲方的金融債權就是乙方的金融負債,由於融資方需要支付利息,因比,就形成了金融負債。交易性金融負債是企業承擔的交易性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但是我覺得你們這個業務應該也靠不上交易性金融負債的邊。因為你們欠證券公司的錢應該是固定的吧
就是說從證券公司借了140W炒股,這140W每月是要付利息的唄。
我的建議是計入短期借款或者長期借款科目。
因為交易性金融負債是,借了證券公司的股票賣掉,然後等跌價了再買回來還給證券公司。從這一點你們業務應該很簡單,就是借錢炒股的一個業務,不涉及到借股票的問題
利息的話
借:財務費用
貸:長、短期借款——應付利息
140萬的問題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後金融資產
貸:長、短期借款
7. 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1、現在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xx設備 203萬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以後年度要確定利息總和)
貸:預付賬款 203*30%
貸:長期應付款-融資租賃 ( 203*70%+利息總和)
2、以後每年支付融資款時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款
貸:銀行存款
同時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每年應該負擔的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其他的固定資產折舊按正常計提即可。
8. 融資租賃對出租人怎麼進行會計處理
對於融資租賃,出租人應當繼續按照與減讓前一致的折現率計算利息並確認為租賃收入。發生租金減免的,出租人應當將減免的租金作為可變租賃付款額,在達成減讓協議等放棄原租金收取權利時,按未折現或減讓前折現率折現金額沖減原確認的租賃收入,不足沖減的部分計入投資收益,同時相應調整應收融資租賃款;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應當在實際收到時沖減前期確認的應收融資租賃款。
拓展資料
1、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是國際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向供貨商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9. 應收款項融資的會計處理
關於應收款項融資的會計處理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日趨成熟,應收賬款融資發展迅速,成為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融資重要方式。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關於應收款項融資的會計處理,一起來看看吧:
應收款項融資是一種以應收賬款為工具為企業籌措資金的方式,也是一種債權融資形式。主要有應收賬款抵借和應收賬款出售兩種形式。應收賬款抵借是指企業以其銷售形成的應收賬款作為擔保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一種融資方式。由於現行會計准則未對該項業務作出具體的.賬務處理規定,給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理帶來很大不便。對於應收賬款抵借,目前國內會計界的普遍做法是保留原有“應收賬款”科目金額不變,取得和償還抵借款通過“短期借款”科目進行會計核算。應收賬款出售是指企業將應收賬款讓授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由其向客戶收款的一種融資方式。應收賬款出售分為附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和無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兩種情況。現舉例說明。
一、應收款項融資會計核算
【例1】甲企業2007年1月1日以應收賬款1萬元向乙銀行借得7000元,借款月利率為8%。2007年4月1日,甲企業收到抵借賬款中一客戶賬款4000元,甲企業於當日將賬款4000元連同利息一起歸還銀行。借款合同規定:已抵借應收賬款仍由甲企業進行收賬工作。
(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7000
貸:短期借款——乙銀行 7000
(2)2007年4月1日甲公司收到客戶的賬款時:
借:銀行存款4000
貸:應收賬款4000
(3)甲企業歸還銀行借款4000元和利息168元(7000×8%×3)。
借:短期借款——乙銀行4000
財務費用 168
貸:銀行存款4168
【例】甲企業2006年1月1日將應收賬款50000元以無追索權出售給乙銀行,乙銀行按應收賬款總額收取5%的手續費和10%的預留餘款。甲企業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2006年1月1日將應收賬款出售給乙銀行,取得全部出售款時:
借:銀行存款42500
其他應收款 5000
財務費用 2500
貸:應收賬款 50000
我國現行准則規定:企業收回或處置應收款項時,按取得的價款與該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益。
(2)2006年4月30日收到銀行通知共收回49000元,發生現金折扣2000元,壞賬損失1000元,其中壞賬損失由企業承擔。
借:管理費用 1000
財務費用 2000
貸:其他應收款 3000
(3)2006年5月1日,甲企業與乙銀行進行結算,甲企業收到暫扣款結餘款項2000元(5000-1000-2000)。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其他應收款 2000
二、應收款項融資問題及建議
第一,在應收賬款抵借業務中,取得和償還抵借款通過“短期借款”會計科目進行核算。現行會計准則規定:“短期借款用以核算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然而,企業銷售貨物產生的應收賬款賬齡很可能超過一年。當應收賬款的賬齡超過一年時,用“短期借款”進行會計核算,不符合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此外,由於發生應收賬款抵借時,“應收賬款”科目金額不變,這將導致企業編制資產負債表時資產虛增。違背了會計謹慎性原則。因此,企業應增設“抵借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應收賬款抵借時,借記“抵借應收賬款”,並沖減“應收賬款”科目金額。在收到和償還抵借款時,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這樣就可以使資產負債表使用者了解企業應收賬款抵借情況。再者。這一列示方法與西方常用的做法一致。筆者認為,通過設置“抵借應收賬款”科目來進行應收賬款抵借業務核算,在該科目下設置“應收賬款抵借”進行明細核算更符合實際情況,更能反映業務流程,且充分體現了會計的實質重於形式和謹慎性原則。
第二,《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人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應用指南規定:“企業以不附追索權方式轉移金融資產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筆者認為,附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出售並沒有將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收購方。因此在該方式下,應收賬款出售時,不能終止確認應收賬款。企業在對附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時的會計處理可以借鑒應收賬款抵借業務的相關做法。企業可以在相關會計科目下設置“附追索權”對該項業務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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