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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銀監會監管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2-11-29 09:14:42

❶ 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

中國的金融監管部門有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的是「一行三會」的管理構架,中國銀監會負責監督管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中國證監會負責集中管理全國期貨證券;中國保監會負責監督全國保險市場;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

拓展資料:

金融監管是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等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作的某種限制或規定。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金融監管可以分成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

金融監督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❷ 銀監會監督哪些單位

所有的金融機構都是銀監會管理的,具體:
銀行監管一部(負責監管國有商業銀行)

銀行監管二部(負責監管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合作信用社)

銀行監管三部(負責監管外資銀行)

銀行監管四部(負責監管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負責監管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合作金融監管部(負責監管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

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

銀行業案件稽查局(銀行業安全保衛局)

❸ 是銀監監管

銀行業監管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從狹義上講,銀行業監管是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組織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總稱。廣義的銀行業監管則不僅包括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或他律監管,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或自律監管。
原則
銀行業監管的原則是銀行業監督管理行為所應遵循的基本准則。我國銀行業監管應遵循以下幾方面的原則:
(一)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依法原則是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職權源於法律,並應嚴格依據法律行使其監管職權,履行監管職能。中國銀監會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公開原則是指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守秘密的以外,都應當向社會公開。這一原則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信息的公開披露,這些信息包括監管立法、政策、標准、程序等方面的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必須公開的金融風險信息、監管結果的信息等;二是監管行為的公開,即監管機關的監管行為、行政執法行為都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公開進行。
公正原則是指所有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監管機關應當依法監管,平等地對待所有的被監管對象。這一原則既包括實體公正也包括程序上的公正。
效率原則是指監管機關在監管活動中應合理配置和利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監管任務。
(二)獨立監管原則
獨立監管原則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監管工作人員依法獨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文化和政治、經濟體制下,堅持這一原則尤為重要。
(三)審慎監管原則
審慎監管原則是各國銀行業監管實踐的通行原則,也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於1997年發布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原則。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以認真謹慎的態度對銀行的資本充足性、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機制等方面制定標准並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其他有關銀行業監管法規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慣例和《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基本精神,確立了銀行業審慎監管的原則,以促使我國銀行業監管實現規范化、專業化和國際化。
(四)協調監管原則
協調監管原則是指在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證券業監管機構、保險業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協調合作、互相配合的機制。參與協調監管的各方就維護金融穩定、跨行業監管和重大監管事項等問題定期進行協商,目的在於銜接和協調貨幣政策以及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政策,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從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效率和競爭力。堅持這一原則對於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實踐具有重要意義。其中,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是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❹ 銀監會一共有多少部門分別是什麼部門

26個監管職能部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政策研究局、法規部、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普惠金融部、公司治理監管部、銀行機構檢查局、非銀行機構檢查局、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衛局)、創新業務監管部、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國際合作與外資機構監管部(港澳台辦公室)、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人身保險監管部、保險中介監管部、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信託監管部、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人事部(黨委組織部),監事會工作部機關黨委黨校銀監會系統工會系統團委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信息中心培訓中心機關服務中心金融工會博士後工作站。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
2018年4月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正部級,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在合並之前,銀監會內設28個部門,保監會內設15個部門。經過調整後,銀保監會最終形成「26+1」的部門設置安排,即26個監管職能部門和1個機關黨委。總編制人數比此前在編的1050人減少約12%。中國銀保監會機關事業編制925名,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首席風險官、首席檢察官、首席律師和首席會計師各1名)。

❺ 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各監管哪些方面

只有以下這四個: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拓展資料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
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❻ 銀監會直管金融機構有哪些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中誠信託、招商銀行、民生銀行,其他的記不住了。

❼ 中國銀監會關於修改《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2018)

一、刪去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二、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擬設立支行的申請人應在支行籌建3日前向擬設地銀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籌建報告並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三、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擬設立支行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籌建報告之日起9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申請人逾期未提交開業申請的,應及時向擬設地銀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四、在第二章第六節後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
「第七節 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五十九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並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六)具有完善、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和信息安全體系,具有標准化的數據管理體系,具備保障業務連續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但為落實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情形除外;
「(八)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九)監管評級良好;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前款所指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事項,如需另經銀監會或銀監局批准設立,或者需銀監會或銀監局進行股東資格審核,則相關許可事項由銀監會或銀監局在批准設立或進行股東資格審核時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入股行為進行合並審查並作出決定。
「第六十一條 申請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人應當向銀監會提交下列對外股權投資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被投資方基本情況、投資方進行股權投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權投資及後續整合方案、發展計劃、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等;
「(二)申請人股東同意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決議;
「(三)被投資方股東(大)會同意吸收商業銀行投資的決議;
「(四)股權投資協議;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被投資方基本情況,投資方進行股權投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股權投資前後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盈利性等經營狀況的分析和對比,交易結構和後續安排,整合方案,發展計劃,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等;
「(六)申請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七)被投資方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八)被投資方基本情況和合作股東的基本情況;
「(九)申請人與被投資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關於風險隔離制度、並表管理制度及關聯交易實施細則等情況;
「(十)申請人綜合化經營戰略及執行情況;
「(十一)申請人最近2年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情況;
「(十二)銀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二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關於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
「本節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五、刪去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六、將第一百一十二條改為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撥備覆蓋率達標,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❽ 屬於銀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哪些

包括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❾ 中國銀監會管轄了國內多少家銀行

只要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都受銀監會監管
2005年的數據,我國共有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3萬多家。主要包括:
3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4家國有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13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交通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招商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海南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渤海銀行),
115家城市商業銀行,
626家城市信用社,
30438家農村信用社,
57家農村合作(商業)銀行,
238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
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59家信託投資公司,
74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12家金融租賃公司,
5家汽車金融公司,
以及遍布城鄉的郵政儲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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