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各金融機構加強資產流動性管理,防範潛在的支付風險和妥善處置已經出現的支付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支付風險的防範與處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金融機構必須依法守規,穩健經營,加強資產的流動性管理,承擔保證支付到期債務的責任。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必須依法加強對轄內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和支付能力的監管,切實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一方金融平安。第二章金融機構支付風險的自我防範與化解第五條各金融機構必須落實防範支付風險的組織措施。各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委員會主任一律由行長擔任,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必須成立由理事長或主任任組長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小組,切實履行防範支付風險的職責。對資產的流動性與支付能力的分析評價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委員會(小組)每次會議的當然議程。第六條各金融機構必須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確保負債與資產在期限上的合理配置。在向中國人民銀行誠實、及時報送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執行結果的同時,要報送「支付能力測算表」(見附件)及相應的分析報告。第七條各商業銀行必須加大總行集中調度資金的力度,提高系統內統一調度資金的能力,以保證其分支機構的資金支付。第八條各金融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紀律,努力增收節支,控製成本費用。一律不得給有關單位或個人支付「回扣」、「好處費」以及工作人員非法收取「回扣」、「好處費」等,凡支付或收取的均應依法追回;董事(理事)會成員、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從本機構獲得的有失公平的各種資金收入,均應退回。第九條金融機構發現存在支付風險苗頭時,應及時調整資產和負債結構,包括降低存貸比例、賣出持有的國債(或股權)、變賣固定資產、要求股東補足資本金,同時積極組織資金,從而提高資產流動性和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第十條金融機構出現暫時支付風險時,必須切實改進服務質量,與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妥善協商,如實向債權人披露解決支付風險的決心與措施,力求達成延期或分期支付的協議。允許債權人將部分或全部債權轉為股權。第十一條金融機構開始出現支付風險時,應立即召開董事(理事)會或股東(代表)大會,並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派員參加,研究確定支付風險的自我救助方案。首先應要求由股東增加出資額。對於向股東、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關系人發放的貸款或投資,以及向這些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濟組織發放的貸款、投資或拆放資金,不論是否到期,一律予以清收。對於拆放或存放同業的資金,一律予以清收。同時,還可以將未到期的債權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並及時收回債權本金及合法利息,雙方簽訂協議,更換相應的債權合同。投資股權的轉讓也可以照此辦理。第十二條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的企業債券,由於發債企業未按承銷協議劃撥資金而引起櫃台支付糾紛,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政府出面協調,促成債券發行人、投資者和保證人以及代理發債機構會談,責成發債人或保證人籌集資金或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與投資者達成諒解,平息事端。第三章金融機構支付風險的監控與救助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應督促轄內金融機構及時上報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執行結果及支付能力測算表,並根據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各項指標值及支付能力變化情況,確定相應的支付風險狀況。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對於轄內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主要指標達不到中國人民銀行非現場監管指標要求,但沒有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情形且無支付缺口的,應列為支付風險關注對象,並及時向其發出「支付提示書」,要求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中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整改。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對轄內金融機構已經出現支付缺口,或者雖未出現支付缺口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應列為嚴重關注對象,並及時向其發出「支付風險警告書」,要求其立即上報化解支付風險的對策措施報告,並按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比例執行情況、支付能力測算表。
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
(一)─────────≤15%
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
存款准備金+備付金
(二)────────────────≤13%
各項存款期末余額(不含委託存款)
不良貸款期末余額
(三)────────≥30%
各項貸款期末余額
(同業拆入+同業存放)-(拆放同業+存放同業)
(四)───────────────────────≥5%
各項存款期末余額(不含委託存款)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可以根據嚴重關注對象的風險程度,進一步增加要求報告的內容及頻率。
❷ 中國人民銀行是不是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宏觀調控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組成的。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包括: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
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的業務的命令和規章;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依法從事有關的金融業務活動;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設在北京。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內設13個職能司(廳),包括:辦公廳、條法司、貨幣政策司、銀行監管一司、銀行監管二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合作金融機構監司、統計司、會計財務司、支付科技司、國際司、內審司、人事教育司。為保證中國人民銀行能科學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有效實行金融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還設立了研究局、貨幣金銀局、國庫局、保衛局、培訓中心,作為支持服務體系。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設2個營業管理部,9個分行,326個中心支行,1827個縣(市)支行。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是總行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按照總行的授權,主要負責本轄區的金融監管。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還設立了印製總公司、清算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等直屬企事業單位及駐外機構。
❸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稱為「銀行的銀行」主要因為什麼
第一: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政府機關,它依法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是國家宏觀控制的重要工具.
第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第三: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規範金融市場秩序
中國人民銀行在銀行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是政府的銀行,是我國惟一的人民幣發行機關,是銀行的銀行。
❹ 急!!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監管合作
中國人民銀行執行宏觀調控的職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由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職的過程中,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的,對銀監會具有建議檢查權。並且人民銀行法,仍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一定的監督管理權。
❺ 人民銀行縣級支行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機關事業還是
人民銀行縣級支行是上級行的派出機構,是行員制事業單位。
1、中國人民銀行屬國家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組成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屬於國家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屬於機關非法人。
2、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工作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屬於行員。國家編委只給了人民銀行總行的員工國家公務員編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行的行員制,享受事業編制待遇。
3、中國人民銀行縣級支行是中央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
4、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
(5)人民銀行引領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主要業務:
1、貨幣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國務院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於1997年7月成立。
2003年12月27日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明確指出:「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有:公開市場業務、存款准備金、中央銀行貸款、利率政策、常備借貸便利。
2、監督稽核。
銀行法是進行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銀行監管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體系的活力,通過監視各銀行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保護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的金融改革中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分析定期報告和現場稽核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跟銀行監管密切相關的是對支付系統的監管,中央銀行有責任維護國家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一直致力於開發它擁有的支付系統,並跟其他銀行機構密切合作,使這些金融機構運行的支付系統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統中密切監視各銀行日間頭寸的能力。
3、支付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支付體系建設的組織者、推動者、監督者,中國人民銀行肩負「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等法定職責。
建設運行了第二代支付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等重要業務系統,為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清算平台,加速了社會資金周轉,推動了經濟金融較快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提供結算帳戶服務,此外,還為一些政府機關、事業團體開設結算帳戶,提供支付服務。例如,郵政儲匯局也在人民銀行開立結算帳戶。
中國人民銀行不允許帳戶出現隔夜透支,因為大多數交易採用批處理方式在日終結算,所以日間透支的概念實際上不適用,但電子聯行系統除外,在此系統中,支付指令發出之前,其帳戶內必須有足夠支付的資金。
除了結算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結算帳戶還用來結算其它支付系統產生的凈額頭寸,如商業銀行系統的電子資金匯兌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其維護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除了履行一般監督作用以外,還為廣大銀行機構提供資金轉帳網路,即中國2000多家同城票據交換所、中國手工聯行系統和中國電子聯行系統。這些支付系統對銀行機構之間的競爭起著中立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對於各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服務通過業務條款、處理程序、借記和貸記條款以及收費政策施加一定影響。
4、信貸服務。
信貸政策是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要求,對金融機構信貸總量和投向實施引導、調控和監督,促使信貸投向不斷優化,實現信貸資金優化配置並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實施信貸政策是中國人民銀行的重要職責。
5、經理國庫。
央行經理國庫始於1985年,1985年頒布的《國家金庫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組織管理國庫工作是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責。」
從此,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庫管理中的基本定位得到了科學的、准確的表達。此後,相繼體現在隨後頒布的《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1986、1989),《預演算法》(1994),《預演算法實施條例》(1995),《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2003)以及「中編辦」歷次部門職責調整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中。
根據這一基本定位,確立了中國中央銀行經理國庫體制。
從此,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庫管理中的基本定位得到了科學的、准確的表達。此後,相繼體現在隨後頒布的《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1986、1989),《預演算法》(1994),《預演算法實施條例》(1995),《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2003)以及「中編辦」歷次部門職責調整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中。
根據這一基本定位,確立了中國中央銀行經理國庫體制。
6、徵信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徵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對徵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總行的授權范圍內,履行對轄區內徵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2008年5月,徵信中心正式在上海舉行了掛牌儀式,注冊地為上海市浦東新區,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徵信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明確了徵信系統是由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定位,徵信中心在全國31個省和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徵信分中心。
1997年,人民銀行開始籌建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企業徵信系統的前身),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銀行組織金融機構建成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截至2015年4月底,徵信系統收錄自然人8.6億多,收錄企業及其他組織近2068萬戶。徵信系統全面收集企業和個人的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國人民銀行
❻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金融機構的領導力量,那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領導力量是誰整個
一是執行監管,一是商業經營
❼ 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監管合作是如何的
中國人民銀行給人的印象就是獨立的,那麼它是否有受到其他機構的監督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吧。提問:急!!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監管合作對中國人民銀行有監督管理權的機構是什麼?相關評論:中國人民銀行執行宏觀調控的職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由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職的過程中,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的,對銀監會具有建議檢查權。並且人民銀行法,仍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一定的監督管理權。銀行機關的服務責任是什麼?謝謝!對中國人民銀行有監督管理權的機構是什麼?相關評論: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服務中心(機關事務管理局)是總行直屬事業單位,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其主要職責是:堅持為總行機關服務的宗旨,承擔總行機關財務、資產、基建、行政、政府采購、服務監督等管理工作;制定總行機關後勤工作規劃和管理制度;負責總行機關及總行直屬單位的房改政策、計劃生育、交通安全、人防與防汛、安全保衛與社會治安統合治理等社會事務工作,負責總行機關和指導人民銀行系統節能工作;代表總行機關行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權利;為總行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後勤保障服務。(一)負責總行機關行政經費、外事經費、部分直屬單位經費和服務中心財務預決算管理;
(二)負責總行機關房產、車輛、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的管理,以及基建項目的規劃與實施;
(三)負責總行機關後勤行政事務、社會事務和總行直屬單位有關的社會事務管理;
(四)負責總行機關保衛、消防工作,維護機關辦公安全,協調總行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及消防工作;
(五)負責總行機關集中采購和醫療保健工作;
(六)負責總行節能辦公室工作並統籌人民銀行系統節能工作;
(七)負責總行機關的接待以及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
(八)負責人民銀行系統後勤協調聯系工作;
(九)負責總行機關公務用車、餐飲供應、物業服務等工作;
(十)負責服務中心黨務、內審監督、行政辦公、人事管理等工作;
(十一)按照總行委託,管理北京人銀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A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A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❽ 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的核心和主導地位
大概來說就是以中央銀行為核心,以國有商業銀行和商業銀行傳統業務佔主導地位的目前的這種金融體系,並進一步加強銀行在整個經濟生活中的作用。
1.保護金融秩序的安全。金融業的安全穩定對整個國民經濟有重要影響而且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會引起連鎖反應,導致一系銀行和金融機構經營困難,所以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就是要維護國內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2.保護存款人和公眾利益。銀行是一種信用中介,它們一方面是借者的集中,另一方面是貸者的集合。集中了社會各階層、各部門暫時閑置的貨幣和資本,與社會各方面聯系十分廣泛和密切 。銀行在經營中如果出現問題 ,會直接涉及千千萬萬存款任何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中央銀行要把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損害作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目標。
3.維護銀行業公平有效競爭。競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條基本規律,也是保護先進、淘汰落後的一種有效機制。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無不追求一個適度的競爭環境,這種適度的競爭環境既可以經常保持銀行經營活力,從而使企業公眾獲取廉價貨幣和優質服務,同時又不至於致於引起銀行業經常失敗破產倒閉,導致經濟震動,為此中央銀行應創造一個公平、高校、有序競爭的環境。
4.保證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順利實施。貨幣政策是當今各國調控的主要手段,而中央銀行是利用貨幣政策實施的主體。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必須以銀行金融業為中介。因此中央銀行金融監管要有利於保證貨幣政策的順利執行,有利於銀行業對中央銀行調節手段的及時准確傳導和執行從中央銀行的地位、業務管理的特殊性以及職能方面來談。
如地位方面:中國人民銀行是統領全國貨幣的最高權利機構,也是全國信用制度的樞紐和金融監管的對高當局。它能貫徹國家政府的金融政策意圖;通過宏觀貨幣供應量調節機制的運用,實現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監督和管理,以實現金融業的穩健和規范經營;加強國與國之間的金融聯系和合作。它需要成為國家貨幣政策的體現者,成為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重要工具,政府在金融領域的代理。宗旨在於維持一國的貨幣和物價穩定,促進經濟增長,保障充分就業和維持國際收支平衡。
業務的特殊性方面:它原則上不經營具體的貨幣信用業務,不以贏利為目的,而是要為國家政府幹預經濟生活,為實現國家的經濟政策目標服務的。另外還擁有發行貨幣的特權。它的面向的業務對象需有一定的限制,如金融機構、政府、不能面向企業和個人。
管理的特殊性:中國人民銀行無論對各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存貸、發行業務等,還是對政府辦理國庫業務、以及對市場的發行和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等都是要以銀行的身份出現的而不僅僅是通過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不偏向於任何一家銀行,而是作為貨幣流通和信用管理者的身份出現的,執行其控制貨幣法信和調節信用的職能,從而達到穩定金融秩序的目的。
職能上中國人民銀行是發行的銀行,1.需要根據經濟發展和商品流通擴大的需要,保證及時供應貨幣。2.合理調節貨幣數量。3.加強貨幣流通管理,保證貨幣流通的正常秩序。
是銀行的銀行,1,要集中保管商業銀行及其他存款機構的存款准備金,2.充當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3.組織和管理全國的票據清算。
是政府的銀行,1.代理國庫。2.代理國家債券的發行。3.向政府融資。4.管理和經營國家儲備資產。5.制定和執行有關金融管理法規。6.是政府的金融顧問和國際金融組織的代表。
❾ 中國人民銀行
1.人行只對金融機構辦理存貸款業務,不對企業及個人辦理存貸款業務.所以說中國人民銀行是不存錢的這句話不太准確.
2.一個市或縣只有一個人行.
3.中國人民銀行是作為國家金融管理和貨幣發行的機構,它只對各金融機構管理及服務.
❿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是啥
1.「發行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對貨幣發行的壟斷,是中國唯一有權發行貨幣的機構。
2.「銀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包括:集中保管商業銀行的存款准備金;作為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組織全國商業銀行之間的清算。
3.「政府的銀行」的具體職能包括:代理國庫的收支;代理發行國家債券;向政府提供信貸;代表政府管理金融活動,制定、發布與金融監管和業務有關的命令和規則並監督實施,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的活動,開展國際金融合作。
擴展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PBOC)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務院的一部分,總部設在北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主要業務
貨幣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國務院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於1997年7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制定與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有:公開市場業務、存款准備金、央行貸款、利率政策、常備借貸便利。
監督和審計
法律是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銀行監管的目的是通過監控各類銀行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確保銀行體系的活力,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金融改革中發揮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分析定期報告和現場審計來監督金融機構。
與銀行監管密切相關的是對支付系統的監管。中央銀行有責任維護全國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一直致力於開發自己的支付系統,並與其他銀行機構密切合作,以使這些金融機構運營的支付系統更加高效、安全和可靠。
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提高其密切監測支付系統中銀行日間頭寸的能力。
付酬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支付體系建設的組織者、推動者和監督者,肩負著「維護支付結算系統正常運行」的法定職責,建設並運行了第二代支付系統、央行會計數據集中系統、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本外幣支付系統等重要業務系統,為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結算平台,加快了社會資金周轉,促進了經濟金融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