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工作中遇到利益沖突時如何處理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屬於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時,應該按照內部規定向( )報告,尋求內部專業支持。
A.銀監會
B.所在機構負責人
C.銀行業協會
D.上級主管
正確答案:D
㈡ 什麼是金融倫理
金融倫理是現代金融理論與應用倫理日益結合、共同推動產生的新的學科領域.對金融倫理的研究起源於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現代金融業高速發展,使人們對金融倫理的研究取得了四個方面的重要進展:
第一,日益認識到金融不是純粹的技術活動,必然會涉及到倫理價值的判斷,金融倫理是影響金融機構效率的決定因素;
第二,金融領域中金融機構、金融市場與金融從業人員之間存在種種利益沖突和倫理沖突,對沖突不同的處理使金融活動主體存在利己與利人並重、利己不損人、損人利己三種倫理道德境界;
第三,金融倫理規則是對金融法律的重要補充,金融領域的誠信缺失和敗德行為危及金融的穩定發展,金融倫理規制存在初、中、高三級層次結構櫃架;
第四,倫理投資可以荻得多層面的福利效應,倫理投資對公司、金融市場和社會發展具有顯著效應
㈢ 如何構建金融業合規管理架構
構建高效運作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既是金融機構有效管理合規風險的前提,也是其實現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 根據近幾年合規管理的監管要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均基本建立起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並設立了獨立的合規部門或法律合規部門,設置了專職或兼職的合規管理職位,但不少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仍處於初級階段。因此,金融同業仍需繼續對合規管理機制建設加以重視,通過不斷的完善甚至修正來發揮合規管理工作應有的作用。 合規管理組織架構設置模式 目前,我國金融業有兩種合規管理部門設置模式:一種是單一化的組織模式,即在金融機構的總部層面組建單一、完全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在分支機構、各業務條線上設置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管理崗位;另一種為復合型的組織模式,如設立法律合規部,既承擔日常法律事務的處理又承擔合規風險的管理職責。既然金融機構合規管理模式具有較強的靈活性,那麼,如何設置適合本機構特點的合規部門應成為金融同業考慮的問題。例如,對於規模較大、業務條線較多或者是新設立的商業銀行,有必要也有可能設立專門的合規機構;規模較小、業務單一的行業銀行設立專門機構的成本高,必要性不強,則可以採用復合型的方式。但無論單一或復合的模式,合規管理的職責均應落實到某一特定部門,不可太過分散,形成由多個部門履行合規職責的狀態。 無論採取何種模式,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的設立應注意把握三項基本原則:其一,能夠保障合規部門有效地管理合規風險,合規負責人順利履行合規職責;其二,合規職能的獨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規部門必須獨立於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其三,明確合規部門與其他內部控制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各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 根據上述原則,如果金融機構採用復合型的模式,應注意復合職能部門的選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均不得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降低因利益沖突而令合規管理形同虛設的風險。 例如,因為合規管理職能應與內部稽核、審計職能分離,且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也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因此金融機構不應實行「合規與稽核審計部」的復合模式;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應建立協作機制,合規部門更側重事前的、全面的合規風險管理,而風險控制部門主要職責則是在業務過程中進行事中的風險管理,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應為既相互獨立又有效協作的關系,金融同業也不適合建立「合規與風險控制部」復合模式。 金融機構合規結構層級解析 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普遍遵循合規管理的最終責任由董事會承擔,在合規部門直接接受合規負責人領導、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設置合規部門和合規崗位等慣例,但在專職合規負責人的地位、合規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還是對經營管理層負責等細節方面,則不盡相同。 1.商業銀行模式:董事會(專門委員會,保險公司則為審計委員會)—經營管理層—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各部門、各業務條線負責人。其中,合規總監不一定是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命,對經營管理層負責。在這種模式之下,合規總監能夠及時地了解、掌握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和業務信息,有利於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由於合規總監對經營管理層直接負責,在某種程度上容易受到經營管理層的干預或者影響,具有一定的履職壓力,可能影響其保持獨立性。 2.證券公司模式: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合規總監直接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聘任,屬於高級管理人員,合規部門對合規總監負責。此模式以合規總監為核心,合規管理體系與經營管理體系相對獨立,合規總監與董事會、監事會共同構成層級分明的合規監督體系。 3.保險公司模式:合規總監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名,董事會聘任,合規總監同時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此模式可以減少內部管理層級並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但在董事會成員與經營管理層高度重合的企業環境中,合規總監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負責與前兩種模式沒有實質的區別。 合規崗位的職能定位 合規管理是金融機構內部的一項核心風險管理活動,根據規定,由董事會(包括董事會下設的合規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合規人員、各部門、各業務條線負責人等,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全面的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不過,要完全發揮全面合規管理的效果,不僅要做到全員參與,更要注重合理的職責分工。只有上述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中的各個相關方面職能定位明確、職責清晰、積極協作,才能更好地實現金融機構的合規風險管理任務。 筆者建議,金融機構可以按照以下模式設置合規管理的職能和責任:董事會,對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合規運行負最終責任;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則在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履行日常合規管理職責,如商業銀行的專門委員會根據授權通過與合規負責人單獨面談或其他有效途徑,了解合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合規政策的有效實施等;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及其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獨立董事,對金融機構經營的合規性發表獨立意見;合規總監,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各部門(各業務條線)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合規管理部門及合規管理崗位,具體負責金融機構的日常合規風險管理;其他風險控制協作部門,如風險管理部、稽核審計部在整個合規風險管理系統當中,同樣承擔著一定分量合規管理職能。 應提起注意的是,合規風險管理需要配備大量的專業人員,為彌補合規人才的不足,金融機構同時也可以聘請外部機構如律師事務所等協助進行合規風險管理。例如,根據相關規定,允許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合規管理部門工作外包,並確保任何合規管理部門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規負責人的適當監督;證券公司的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公司名義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 (作者為觀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我要評論    新浪聲明:此消息系轉載自新浪合作媒體,新浪網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㈣ 基金中的利益沖突怎麼防範
生活中,無論什麼行業中都存在利益沖突,基金也不例外,了解基金中的利益沖突怎麼防範是十分必要的,將相關資料整理如下,僅供參考。
基金中的雙gp是什麼意思? 2017基金市場投資策略
證券投資基金利益沖突的成因分析:
利益沖突是指一個人的自身利益與其對他人所負的信賴義務相沖突的情形,或是一個人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負有相互沖突的信賴義務的情形。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有三個關系人:基金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託管人(一般為託管銀行)。這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建立在信託制度基礎上的,但是又具有不同於傳統信託關系的一些新特徵:其一,證券投資基金是自益信託,所以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委託人和受益人身份重合,均為基金份額的持有人。
其二,在證券投資基金中,信託關系中的受託人在基金運作中出現了分離,管理信託財產與受讓、保管信託財產的職能分開,產生了與此對應的專門管理基金財產的管理人和負責受讓並保管基金財產的託管人。因此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為共同受託人,管理人專門負責對基金財產的投資管理,而託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財產並依照管理人的指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活動。另外,託管人還負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活動的職責。
隨著金融業務的多元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業務范圍的不斷擴大,利益沖突產生的可能性也增多。在分業經營體制下,會產生利益沖突的多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財產或受益人。而在混業經營體制下,作為託管人的託管銀行也可以從事證券等其他業務,所以其也有可能和基金財產或是受益人進行交易,從而產生利益沖突。最後,在金融集團盛行的今天,基金管理人大多不是以單個機構身份出現,而會以大型金融機構的附屬成員或是多家金融機構的集合體身份出現。在這種情況下,利益沖突將更為常見,且類型復雜。
利益沖突法律防範的信託理論基礎
證券投資基金的利益沖突主要體現在基金受託人和基金財產或是受益人之問的利益沖突。從信託法上來看,為了防範此類利益沖突,立法者一般通過以下兩種法律制度安排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1、在法律上課以受託人「信賴義務」
在英美法上,信賴義務是受託人行為規范的原則,更是達成信託目的的關鍵。從內涵上來看,信賴義務是指受託人作為信託財產的實質管理人或作為被信任考,其行為應當從受益人的利益出發,負有受益人信賴其行為時所應履行的義務,包括「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
2、利益沖突的限制
受託人在信託法下對受益人負有絕對忠實的義務,即受託人絕不能將自己放在與受益人可能相沖突的地位,所以其要盡可能地避免利益沖突。但是,由於受託人作為「經濟人」,其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此本性趨使下,僅靠法律作一個概括性信賴義務的規定是無法有效防範利益沖突發生的,所以大多數國家的立法者通過對相關利益沖突的禁止或是限制來保護受益人利益。
利益沖突的具體類型及其法律防範
從信託法理分析出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利益沖突主要包括:
1、基金受託人或其關聯人士與基金財產之間的交易
基金受託人或其關聯人士與基金財產之間的交易是最典型的利益沖突。這一類型交易具有先天的不對等性,這主要是因為,基金受託人在此身份重合,其既作為基金財產的實際控制者又作為交易的另一方,這實質上就為「一人交易」,極易導致利益沖突從而損害到受益人的利益。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兩個基金之間的交易。
一般而言,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業務是設立基金和管理基金,所以一般一個基金管理人往往管理有多個基金。因為要求基金管理人只管理一個基金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也有損於基金管理行業效率並最終損害投資者利益。然而這種「一主多仆」的結構會導致兩種形式的利益沖突:(1)同向交易,即兩個或多個基金同時或先後買入或賣出同一種證券。(2)異向交易,即兩個或多個基金之間互相進行買賣,或是兩個或多個基金間買賣同種證券,一個為買方,一個為賣方。
㈤ 了解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百年一遇的世界金融危機,談談你對利益與風險的認識,可以嗎
金融服務外包的利益與風險分析
內容摘要:隨著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復雜和深化,金融服務外包成為許多金融機構增強核心競爭力的一項戰略選擇。本文對金融服務外包的收益和風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並針對我國的金融服務外包的現狀提出了幾點建議。
關鍵詞:金融服務外包 利益 風險
近幾年來,金融服務外包迅速發展。國際金融界普遍認為,中國在金融服務業和製造業方面相對於其他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領先地位,使其成為全球極具吸引力的金融外包承接國。許多跨國金融機構從其全球化的長遠發展戰略考慮,已經把中國市場作為其戰略部署的一部分,並將有關的金融流程業務外包給中國。那麼作為金融外包的承接國,中國應如何應對這種新業務形式帶來的風險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金融服務外包的概念與實質
2005年2月,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為主導的「聯合論壇」出台的《金融服務外包文件》(Outsourcing in Financial Services)中把外包定義為:「受管制實體在持續性的基礎上利用第三方來完成一些一般由受管制實體現在或將來所從事的事務,而不論該第三方當事人是否為公司集團內的一個附屬企業,或為公司集團外的某一當事人。」金融服務外包則指金融機構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利用外包商(為公司集團內部的附屬實體或公司集團的外部實體)來實施原由自身進行的業務活動。外包的金融服務通常包括如下三種類型:信息技術(information technology),具體操作(specific operations),契約功能(contract functions)。
金融外包的實質在於金融企業的重新定位,重新配置各種資源,將資源集中於相對優勢領域,從而提升自身的競爭優勢,增強持續發展的能力。最近,發達國家出現了新一輪的金融服務外包浪潮,在所有行業中,金融業的外包規模僅排在製造業之後位居第二,涵蓋了包括銀行在內的各類金融機構以及各種規模的金融機構。
金融服務外包的利益分析
(一)降低成本以提高收益
金融機構最初將服務外包出去的主要動因就是為了降低成本。將自己不擅長或做的不好的業務外包出去,集中精力做自己最擅長的業務,這樣就可以直接降低成本,獲得更多的收益。因為,與金融機構內部的IT部門相比,外包商提供的服務成本更低,而且有外包商承擔服務的提供,成本更易預測、更好控制。
(二)充分利用前沿技術和技能
在信息、網路技術迅速發展的時代,金融機構要想掌握所有的先進技術往往難度很大或成本極其昂貴。因此,金融機構要麼大量投資於這些新技術但成本和風險都極大,要麼在競爭中被淘汰。而把這些服務外包出去就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矛盾。
(三)轉移風險
金融機構和服務外包商之間是一種戰略合作夥伴關系,是風險共同體,而不是單純的僱傭關系。因此,金融機構在外包服務的同時也把一些風險轉移給了服務外包商。這使金融機構能更好的應對迅速變化的外部市場環境和顧客需求。
總之,外包可能給金融機構帶來的利益包括降低成本、轉移風險、提高進入高級專業技能和行業的能力,並集中現有的人力資源於核心業務以提高核心競爭力。由於規模經濟、專業化和戰術集中,第三方提供的服務比自行生產的成本更低。
金融服務外包的風險分析
金融服務外包產生收益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因此,做出服務外包決策必須經過嚴格的管理決策程序。
(一)外包協議方面的風險
外包協議是外包企業與另一個法人實體、沒有附屬關系的第三方之間的一種合同關系。外包協議有效期限經常為五到十年,相當漫長,而在此期間業務需求和環境變化很大,甚至不可預期,服務外包提供商能否按時、按質完成協議任務,這是不確定的。
(二)轉變業務帶來的風險
為了取得規模經濟、提高經營效率或者適應服務供應商不同的經營方式,金融機構進行外包時需要改變某些商業活動,這些改變會產生操作上的風險。在外包過渡階段,內部人員可能需要在服務供應商的系統內接受培訓。人員規模調整和雇員轉移到服務供應商會產生道德風險和復雜的勞動法律問題。處理不完善,就會引起那些技術高度熟練和熟悉機構實踐及要求的職員流失。
(三)企業機密外泄的風險
外包有時必須把企業的機密資料、帳簿和檔案透露給第三方,同時企業的很多信息也將由第三方外包服務商提供。隨著企業信息傳遞范圍的擴大,可能會由於第三方外包服務商的「不忠」而導致企業信息資源損失、核心技術及商業機密泄露。一旦外包服務供應商泄密,勢必會產生經營上、法律上和職業上的嚴重後果。
(四)產生依賴性的風險
金融服務外包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機構對金融服務外包提供商形成事實上的依賴性,這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一定潛在風險。例如,如果在某些方式下金融機構要求服務供應商改變傳統服務,服務供應商是否有能力按照要求完成任務。如果合同簽訂後,發現服務供應商不能令人滿意,則重新尋找服務供應商可能會產生沉沒成本。另外,對服務供應商的依賴性增強,也難免會減少金融機構組織學習的能力。
(五)造成職業上的風險
如果服務供應商是金融機構潛在的客戶,服務供應商的問題可能會影響到其它的客戶機構。在某些形勢下,例如客戶服務轉接中心,服務供應商的雇員與金融機構的用戶直接面對,互相影響,似乎他們是這家金融機構的雇員。如果這種相互影響與金融機構的政策和標准不一致,就會給金融機構帶來職業上的風險。
(六)利益沖突帶來的風險
盡管金融機構和外包提供商之間是戰略合作夥伴關系,而且是風險的共同體,然而,他們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法人實體,各自都想賺取更多的利潤。因此,就會出現金融機構希望外包提供商做得更多,而外包商則希望做得更少,這就註定雙方會有利益沖突。而且外包提供商還有可能利用金融機構對其的依賴而進行投機活動。
金融服務外包的風險防範
(一)訂立完善的外包協議並對其執行進行有效監督
金融機構與服務外包提供商簽訂的外包協議必須涵蓋外包業務的所有環節,包括日常作業流程規范、稽核監督、定期溝通和糾紛仲裁等內容。並且,要詳細且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保證外包業務的規范運行。對外包協議的監督和管理是為了直接獲得協議所要求的質量,卻放棄了對這些活動的直接經營控制。為了達到要求的目標,成功的外包要求金融機構制定一個有效的管理框架。
(二)慎重選擇服務外包提供商
如果金融機構選擇的供應商不能達到要求,可能會產生沉沒成本。因此,在決定外包前,應當對供應商進行全面的考核,結合外包業務的需求,科學、合理地評價和選用外包機構,要選擇那些具有豐富經驗、良好信譽的可靠廠商。外包機構的經驗、能力、技術、資本、信譽、對金融行業的熟悉程度、自身發展的穩定性、已有的類似業績等等都是影響外包業務能否按約完成的重要因素。
(三)處理好人力資源管理問題
人力資源問題是金融機構在外包過程經常遇到的問題。雇員常常因為外包而開始擔憂工作的安全,這會使職員注意力分散,從而引起工作誤差,降低生產率。因此,在決定外包之前,金融機構應當先對職員進行外包培訓,讓他們真正全面認識到外包帶來的風險和利益,以安撫職員面臨外包時的恐懼情緒。同時,在外包合同中,應就外包機構的人員素質和義務做出嚴格而明確的規定。
(四)構建良好的控制機制
服務外包提供商自主按照合同要求來提供服務,金融機構對外包機構的控制直接關繫到預期目標的實現。因此,金融機構必須建立良好的控制機制來保證供應商提供合格的服務,並應採取措施來保持這種控制的有效性,確保金融機構控制目標的有效執行。金融機構管理者要定期與服務供應商探討這些保障措施的必要性。
(五)制定可行的應急計劃
外包會使得金融機構對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產生依賴,如果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能如期或按質履行合同,而導致業務中斷所引起的後果令人堪憂。在這種情況的預期下,金融機構要審慎考察服務供應商的執行方案,並針對服務供應商不履行合同或者發生緊急事件制定應急方案。
對我國金融機構服務外包的政策建議
(一)抓住機遇承接並發展服務外包
中國在綜合成本、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都比其他發展中國傢具有優勢,因此中國是發達國家金融服務外包的首要選擇。同時,商務部已將發展服務外包作為2006年重點工作之一,並已啟動了「千百十工程」,即在5年內,每年投入不少於1個億的資金,建設10個服務外包基地,吸引100家跨國公司將部分外包業務轉移到中國,培養1000家承接服務外包的企業。因此,金融機構應該抓住大好機遇,承接並發展自己的服務外包業務。
(二)統籌規劃金融服務外包發展戰略
為強化和提高核心競爭力,應根據金融機構經營的特殊性,綜合權衡,確定核心業務,合理篩選適宜外包金融服務的范圍。借鑒國際成功經驗並結合我國實際,總體設計,統籌規劃金融服務外包發展戰略,如確定多種合同模式,制定業務外包市場策略,進行成本利潤分析,制訂價格策略等。
(三)組建一支服務外包項目的精英團隊
金融機構建立一支開拓創新意識強、專業精、責權利明晰並具有良好敬業精神的經營服務外包項目團隊,是實現服務外包戰略目標的首要條件。我國金融機構進行服務外包還缺乏經驗,也缺乏服務外包方面的專業人才,因此,應從人員的選擇或招聘開始,選拔優秀的人員,培養其合作精神,進行服務外包的培訓,使其有能力完成服務外包項目。
(四)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評估和外部監管
金融機構將金融服務轉移出去的同時,也將相關的風險和管理責任轉移了出去,使得外包服務商能進行一些不受監管的操作。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安全防範體系,加強市場和監管雙重力量來發揮作用。作為金融業務外包的監管機構,如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應細化對被監管方的要求,做好外包業務的外部監管。
金融機構通過服務外包將直接經營的職責交給服務供應商從而獲得行業的專門技能是提其高核心能力的一個重要戰略手段。然而通過本文的分析,外包對金融機構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其利益與風險並存。金融機構應當有效監督、控制外包活動,採取恰當的措施減輕外包帶來的風險。降低外包風險的關鍵在於,在決定外包之前,應當全面權衡外包的利益與風險,決定將哪些活動外包,選擇合適的服務供應商,簽訂盡可能詳盡的合同,以最大化外包的效用。由於契約關系的每個方面都取決於契約的具體條文,因此雙方應將各自的預期清楚並正式地寫進合同以便於履行。合同即作為雙方關系的映射而存在,並以此規范雙方的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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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地區)監管機構的工作,同時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
駐在國家(地區)不允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額外措施應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第二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第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全面識別和評估自身面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採取與風險相適應的政策和程序。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嵌入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全面覆蓋各項產品及服務。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並對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職責劃分;
(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措施;
(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評價機制;
(四)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監督制度;
(五)重大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組織架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等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應當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承擔最終責任。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層應當承擔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任命或者授權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工作,其有權獨立開展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能夠充分獲取履職所需的許可權和資源,避免可能影響其履職的利益沖突。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崗位,並配備足夠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相關業務部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保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在業務流程中的貫徹執行。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客戶及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的目的和性質,了解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重現該項交易,以提供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㈦ 美國經濟危機對中國的金融機構有什麼影響
金融機構損失有限
中國金融機構的直接損失相當有限。由於美國政府信用擔保,我國金融機構持有的大量美國機構債不會有損失。但是在全球化的時代,
外圍金融市場的動盪會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金融市場產生消極傳導作用。
陸挺:此次全球金融海嘯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比較復雜。首先,金融機構的直接投資所造成的損失相對較小。 據初步統計,我國共
持有海外公司債券約為120億美元,其中僅有小部分受到影響。如中國各銀行借給雷曼資金總計大概為7.2億美元左右。在外匯儲備投資方
面,截至7月底,我國持有5190億美元的美國國債和大約4440億美元為機構債。對於美國的機構債券,美國聯邦政府已經對此進行擔保,
只要持有到期就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
第二,實際上,最近由於金融市場動盪,美國國債價格正向上走,這是因為大家發現持有其他資產反而變得更加不安全、從而更願意去
持有美國國債。當然這裡面也有風險。由於美國的救市行動而發行的大量國債勢必會導致更多的貨幣供給。從中長期角度看,會抬高美國國
債利率和引起美元貶值,這會對我國以美元計價的固定收益資產造成一定的損失。但這僅是一種風險而已,美元的匯率涉及美國經濟、全球
經濟、美國貨幣供給、其他經濟體貨幣供給等多重因素,所以將來也未必一定會出現美元幣值走弱的現象。
至於美國中長期利率是否會走高的問題,其實首先要搞清楚是什麼「利率」。目前的聯邦基準利率只有2%,而且進一步減息的可能非常
大。美國國債的利率最近也持續走低。但由於市場信心走弱,互相不信任對方,金融機構間的借貸利率不斷上升,這就是這一段時間出現的
所謂credit crunch(信貸危機)問題。這種情況下,美國政府近來不斷通過各種手段擴大貨幣供給,目的在於提振市場信心,降低拆借利率
。當然,如上所言,如果美國發債較多,從中長期而言會拉高國債利率,但這並不是目前所考慮的主要問題。
李稻葵:短期而言,對中國金融機構影響有限,因為我國金融機構在投資方面還是趨於保守,而這次投資在美國、雷曼等投資銀行的大
部分還是美國、歐洲等的機構。此外,我們還要關注我們在境外的機構是否有投資,比如一些「中」字型大小的企業,它們手頭擁有大量外匯,是
否進行過投資尚不得而知。
中期而言,確實存在風險,如果中期內美國金融市場能夠穩定、金融機構不再繼續破產、金融市場進入整頓時期,則未來半年內,發達
國家投資在中國的各種資金有可能出現逆轉迴流,由此導致新興市場國家本幣貶值、投資規模下降、經濟增長放緩甚至衰退等。
美國也會採取一些措施,使得美元對全世界其他貨幣匯率保持穩定。如果美國金融界的地位進一步下降,對美國會形成進一步打擊。至
於匯率問題,我相信,美國在中美匯率問題上不會有太大要求,而是主要希望中國不從美國國債上撤離。
黃益平:對我國金融系統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國內金融機構在海外證券市場的投資。從目前金融危機發展的情形來看,金融機構面對的
最大問題,第一是投資者信心,第二是流動性。毫無疑問,隨著國際資產價格大幅度下跌,我國在海外證券市場的投資已經出現虧損。不過
這些國外資產本身就是用外匯購買的,因此尚不至於對國內的流動性造成重大影響。況且對於許多金融機構而言,這些虧損也僅僅是賬面上
的。到目前為止,還看不出美國的金融危機會引發國內金融機構系統性的風險。我國大多數大型金融機構都是國家所有或控股的,不會出現
倒閉的現象。即使是非國有的銀行,也受到政府隱性擔保的支持,因此也不會出現系統性風險。
從資金流動的角度,一些短期資本的流出、在證券市場投資的回撤等存在可能性,但是我國龐大的外匯儲備抵禦這種沖擊綽綽有餘。另
外,如果美元幣值出現大幅波動,有可能使得人民幣匯率很難再持續盯住美元。最近2-3個月的進展表明,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波動越來越
大,而對一攬子貨幣匯率變動則越來越穩定。這實際是一個好現象,意味著匯率政策開始真正落實2005年提出的參照一攬子貨幣的有管制
的浮動,實際反而能增加匯率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