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衍生品最重要的作用是實現的資金的再分配對嗎
是的。
金融衍生品的作用如下:
1、金融衍生品的功能主要包括規避風險、發現價格、套期保值、提高金融創新能力等。
2、能夠幫助金融機構管理者更好地進行風險控制。
3、金融衍生品在優化資源配置、降低國家總體的金融風險、吸納社會閑置資金、有效地增加市場的流動性、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起著很大作用。
❷ 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1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業務,有效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業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混合金融工具。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按照交易目的分為兩類:
(一)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即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發起,為規避自有資產、負債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或流動性風險而進行的衍生產品交易。此類交易需符合套期會計規定,並劃入銀行賬戶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類以外的衍生產品交易。包括由客戶發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滿足客戶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對沖前述交易相關風險而進行的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承擔做市義務持續提供市場買、賣雙邊價格,並按其報價與其他市場參與者進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發起,運用自有資金,根據對市場走勢的判斷,以獲利為目的進行的自營交易。此類交易劃入交易賬戶管理。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客戶是指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的理財產品若具有衍生產品性質,其產品設計、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客戶准入以及銷售環節適用中國銀監會關於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對個人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評估和銷售環節適用個人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接受中國銀監會的監督與檢查。
獲得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從事與其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活動。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與外匯、商品、能源和股權有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以及場內衍生產品交易,應當具有中國銀監會批準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並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相關規定。第二章市場准入管理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分為以下兩類:
(一)基礎類資格: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二)普通類資格:除基礎類資格可以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之外,還可以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監管部門可以對其具體的業務模式、產品種類等實施差別化資格管理。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基礎類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范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專人,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三)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四)具有處理法律事務和負責內控合規檢查的專業部門及相關專業人員;
(五)滿足中國銀監會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普通類資格,除具備上述基礎類資格條件以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後台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風險管理系統;
(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產品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三)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四)完善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管理框架;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❸ 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管理
對於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國際上基本上採取企業自控、行業協會和交易所自律、政府部門監管的三級風險管理模式。
微觀金融主體內部自我監督管理
金融衍生產品
首先,建立風險決策機制和內部監管制度,包括限定交易的目的、對象、目標價格、合約類型、持倉數量、止損點位、交易流程以及不同部門的職責分配等。其次,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控制交易程序,將操作權、結算權、監督權分開,有嚴格的層次分明的業務授權,加大對越權交易的處罰力度;再次,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通過「風險價值方法」(VAR)和「壓力試驗法」對交易人員的交易進行記錄、確認、市價計值,評價、度量和防範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過程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結算風險、操作風險等。交易所內部監管
交易所是衍生產品交易組織者和市場管理者,它通過制定場內交易規則,監督市場的業務操作,保證交易在公開、公正、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第一,創建完備的金融衍生市場制度,包括:嚴格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增強透明度;大額報告制度;完善的市場准入制度,對衍生市場交易者的市場信用狀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制定資本充足要求;以及其他場內和場外市場交易規則等等。第二,建立衍生市場的擔保制度,包括:合理制定並及時調整保證金比例,起到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持倉限額制度,發揮第二道防線的作用;日間保證金追加條款;逐日盯市制度或稱按市價計值(mark to market)加強清算、結算和支付系統的管理;價格限額制度等。第三,加強財務監督,根據衍生產品的特點,改革傳統的會計記賬方法和原則,制定統一的信息披露規則和程序,以便管理層和用戶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風險敞口情況。
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與監管
首先,完善立法,對金融衍生產品設立專門完備的法律,制定有關交易管理的統一標准;其次,加強對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從事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額,確定風險承擔限額,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現場與非現場的檢查,形成有效的控制與約束機制;負責審批衍生產品交易所的成立和交易所申請的衍生產品品種。再次,嚴格區分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控制金融機構業務交叉的程度。同時,中央銀行在某個金融機構因突發事件發生危機時,應及時採取相應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資金或進行暫時干預,以避免金融市場產生過度震盪。
另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世界范圍內超國界和超政府地蓬勃開展,單一國家和地區已無法對其風險進行全面的控制,因此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成為國際金融界和各國金融當局的共識。在巴林銀行事件之後,國際清算銀行已著手對衍生產品交易進行全面的調查與監督,加強對銀行表外業務資本充足性的監督。
❹ 金融衍生品有哪些
一、金融衍生品包括下面這些:
1.股權類產品的衍生工具。是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股票期貨、股票期權、股票指數期貨、股票指數期權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2.貨幣衍生工具。是指以各種貨幣作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遠期外匯合約、貨幣期貨、貨幣期權、貨幣互換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3.利率衍生工具。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載體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利率期權、利率互換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4.信用衍生工具。是以基礎產品所蘊含的信用風險或違約風險為基礎變數的金融衍生工具,用於轉移或防範信用風險,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展最為迅速的一類衍生產品,主要包括信用互換、信用聯結票據等等。
5.其他衍生工具。除以上四類金融衍生工具之外,還有相當數量金融衍生工具是在非金融變數的基礎上開發的,例如用於管理氣溫變化風險的天氣期貨、管理政治風險的政治期貨、管理巨災風險的巨災衍生產品等等。
二、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一種根據事先約定的事項進行支付的雙邊合約,其合約價格取決於或派生於原生金融工具的價格及其變化。 金融衍生工具是相對於原生金融工具而言的。這些相關的或原生的金融工具一般指股票、債券、存單、貨幣等。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列舉了衍生產品的4個基本種類,即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遠期是交易雙方在未來某一確定時間以確定價格買賣一定數量某種標的資產的合約;期貨一般是指以某種大宗商品或金融資產為標的的標准化遠期合同;互換在國內稱為掉期,是指交易雙方按照商定條件,在約定時間內交換一系列現金流的合約;期權是一種買賣選擇權,買方能夠在未來特定時間或時間段按照事先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某種標的物的權利。買入者行權,賣出者必須履約。
❺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進行規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結構化金融工具。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分為兩大類:
(一)金融機構為規避自有資產、負債的風險或為獲利進行衍生產品交易。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產品的最終用戶。
(二)金融機構向客戶(包括金融機構)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時被視為衍生產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夠對其他交易商和客戶提供衍生產品報價和交易服務的交易商被視為衍生產品的造市商。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監管機構。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與檢查。
非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第六條 金融機構從事與外匯、股票和商品有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以及場內衍生產品交易,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他相關規定。第二章 市場准入管理第七條 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備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後台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
(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應具有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五)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不具備上述(一)至(五)所列條件的,應具備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條件:
(一)應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
(二)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系統進行實時交易,並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第八條 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外資金融機構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第九條 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及業務計劃書或交易展業計劃;
(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三)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
(四)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
(五)風險敞口量化或限額的授權管理制度;
(六)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此外,不具備第七條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還應向所在地銀監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二)除其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其總行(地區總部)出具的確保該分行全部衍生產品交易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交易系統實時進行,其總行(地區總部)負責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承諾函。
❻ 什麼是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是指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金融衍生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混合金融工具。
❼ 金融衍生品的發展歷史
金融衍生品的發展歷史
1.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歷程1865年,芝加哥穀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種被稱為「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協議,取代1851年以來沿用的遠期合同,成為人類歷史上最早開發出來的金融衍生品。期貨市場早期的參與者,主要是以對沖遠期風險為目的的套期保值者。事實上,以期貨、期權、遠期、互換等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已經成為了能夠有效管理和降低市場參與者風險的工具。
在金融衍生品150年的發展歷程中,美國一直是「領頭羊」,在這里有最廣泛的市場和最尖端的技術。我國的金融業正處在蓬勃發展期,而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速度則明顯滯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金融衍生產品本身、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行業自律和規范。目前國內的金融衍生品產品種類雖然正在逐步增加,但是和歐美以及香港等發達國家或地區相比還是不可同日而語的。成熟的金融市場體系中,衍生品的種類和數量往往應該遠超過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而我國在這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不僅品種較少,而且產品同質化比較嚴重,這樣就更限制了產品應用領域的拓展。而金融衍生品的本質是為了分散風險,為投資者服務,由此可見,只有對金融衍生品不斷地的深入研究與創新拓展,才能逐步滿足廣大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我國對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監管相對滯後,相關法律體系尚待完善,其中一方面原因是由於缺乏行業發展經驗和不了解產品之間的內在聯動性的原因。而這也正是中國金融衍生品研究院(以下簡稱「中金院」)研究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中金院結合當前國情與發達國家成功經驗,以自身堅實的研究基礎為依託,形成專業性的、具備參考價值和實踐意義的行業報告,進而履行中金院專業引導和策略建議的社會責任。
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我國分別成立了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兩者的性質都屬於金融衍生品市場中的行業自律組織,而由於管理體制上的原因,監管難度很大,監管效果難以得到有效的發揮。另一方面,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參與者主要是個人和機構,而他們的素質普遍不高,缺乏行業相關知識,容易盲目投資,個別機構在金錢的誘惑下,甚至沒有最基本的職業操守,致使「黑庄」滋生,使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的同時,更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在美國的監管機構中,政府監管機構有聯邦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此外美國衍生品市場還有全國期貨業協會(NFA)這樣的自律監管組織。根據美國等發達國家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經驗,在發展初期,建立行業自律體系和規范行業行為准則尤為重要。金融衍生品市場有著自身的運行規律,我國在建設金融期貨市場過程中,需要認真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經驗,但不能盲目全盤照搬,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加以改造、完善後吸收利用。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應逐步完善制定行業的培訓教育計劃、對機構和廣大投資者進行專業教育以及對市場參與者的職業水平考核等措施。而這,也正是我們不懈努力之方向。
2.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進程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很少,目前主要是期貨
國內期貨歷史
期貨是個標準的「舶來品」,是由國外傳入的。
1892年,洋人首次在上海設立中國境內最早的交易所——上海股份公所,開始進行證券集中交易。幾年內,這里就興起了證券和貨物的現貨與期貨交易,從此揭開了中國境內期貨市場的序幕。但由於期貨市場規模和交易量都有限,於1949年底關閉。
20世紀80年代,正值世界期貨市場大發展時期,國內經濟體制改革步上正軌。198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快商業體制改革,探索期貨交易」。1990年10月12日,鄭州糧食批發市場正式開業,從此宣告中國期貨市場的成立。
1993年11月4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標志著中國期貨市場進入治理整頓時期。1999年全國期貨交易所只保留了大連、上海、鄭州三家,交易品種和代理機構數量也大幅縮小。
1999年9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出台,使規范期貨市場的法律體系日趨完備。2000年12月,中國期貨業協會成立,至此,中國期貨市場進入平穩發展軌道。簡單地說,中國期貨市場經過十年的演變,目前已達到:監管系統及法律體系已建立;市場有了一批成熟的期貨品種;從業機構,從業人員日趨規范;交易量穩步上升,已形成一個龐大市場。
3.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進程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很少,目前主要是期貨國內期貨歷史期貨是個標準的「舶來品」,是由國外傳入的。
1892年,洋人首次在上海設立中國境內最早的交易所——上海股份公所,開始進行證券集中交易。幾年內,這里就興起了證券和貨物的現貨與期貨交易,從此揭開了中國境內期貨市場的序幕。
但由於期貨市場規模和交易量都有限,於1949年底關閉。20世紀80年代,正值世界期貨市場大發展時期,國內經濟體制改革步上正軌。
198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快商業體制改革,探索期貨交易」。1990年10月12日,鄭州糧食批發市場正式開業,從此宣告中國期貨市場的成立。
1993年11月4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標志著中國期貨市場進入治理整頓時期。1999年全國期貨交易所只保留了大連、上海、鄭州三家,交易品種和代理機構數量也大幅縮小。
1999年9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出台,使規范期貨市場的法律體系日趨完備。2000年12月,中國期貨業協會成立,至此,中國期貨市場進入平穩發展軌道。
簡單地說,中國期貨市場經過十年的演變,目前已達到:監管系統及法律體系已建立;市場有了一批成熟的期貨品種;從業機構,從業人員日趨規范;交易量穩步上升,已形成一個龐大市場。
4.金融發展史的幾個階段按照企業生命周期理論,企業發展一般會經歷四個階段:創業期、成長期、成熟期和持續發展期(或衰落期)。
1)在創業期,企業組織和流程不正規,但大家高度團結,創業的核心人物能夠對每個人施加影響,因此效率很高,企業面對的主要問題是市場和產品的創新。
2)在成長期,企業業務快速發展,由單一產品轉向多個產品線;人員大量增加,跨部門的協調越來越多,並越來越復雜和困難;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組織均衡成長和跨部門協同。
3)在成熟期,由於創新和創業精神的漸漸淡薄,企業組織和流程的僵化日趨嚴重,流程運作困難,效率低下;大部分企業由此走向衰落,也有極少數企業經過劇烈的業務變革,進入持續發展期,實現永續經營的追求(如IBM和通用)。
5.2007年或2008年美國金融衍生品發展的基本情況衍生品是英文(Derivatives)的中文意譯。
其原意是派生物、衍生物的意思。金融衍生品通常是指從原生資產(UnderlyingAssets)派生出來的金融工具。
由於許多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資產負債表上沒有相應科目,因而也被稱為「資產負債表外交易(簡稱表外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共同特徵是保證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可進行全額交易,不需實際上的本金轉移,合約的了結一般也採用現金差價結算的方式進行,只有在滿期日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的合約才需要買方交足貸款。
因此,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杠桿效應。金融衍生品的分類保證金越低,杠桿效應越大,風險也就越大。
國際上金融衍生產品種類繁多,活躍的金融創新活動接連不斷地推出新的衍生產品。金融衍生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1)根據產品形態。可以分為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四大類。
遠期合約和期貨合約都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以某一特定價格、買賣某一特定數量和質量資產的交易形式。期貨合約是期貨交易所制定的標准化合約,對合約到期日及其買賣的資產的種類、數量、質量作出了統一規定。
遠期合約是根據買賣雙方的特殊需求由買賣雙方自行簽訂的合約。因此,期貨交易流動性較高,遠期交易流動性較低。
掉期合約是一種為交易雙方簽訂的在未來某一時期相互交換某種資產的合約。更為准確地說,掉期合約是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在未來某一期間內相互交換他們認為具有相等經濟價值的現金流(CashFlow)的合約。
較為常見的是利率掉期合約和貨幣掉期合約。掉期合約中規定的交換貨幣是同種貨幣,則為利率掉期;是異種貨幣,則為貨幣掉期。
期權交易是買賣權利的交易。期權合約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間、以某一特定價格買賣某一特定種類、數量、質量原生資產的權利。
期權合同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標准化合同,也有在櫃台交易的非標准化合同。(2)根據原生資產大致可以分為四類,即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
如果再加以細分,股票類中又包括具體的股票和由股票組合形成的股票指數;利率類中又可分為以短期存款利率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長期債券利率為代表的長期利率;貨幣類中包括各種不同幣種之間的比值:商品類中包括各類大宗實物商品。(3)根據交易方法,可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文易。
場內交易,又稱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參與者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
此外,由於每個投資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設計出標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資者選擇與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數量進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個場所進行交易,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動性較高的市場。
期貨交易和部分標准化期權合同交易都屬於這種交易方式。場外交易,又稱櫃台交易,指交易雙方直接成為交易對手的交易方式。
這種交易方式有許多形態,可以根據每個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設計出不同內容的產品。同時,為了滿足客戶的具體要求、出售衍生產品的金融機構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術和風險管理能力。
場外交易不斷產生金融創新。但是,由於每個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雙方相互負責進行的,交易參與者僅限於信用程度高的客戶。
掉期交易和遠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櫃台交易的衍生產品。據統計,在金融衍生產品的持倉量中,按交易形態分類,遠期交易的持倉量最大,占整體持倉量的42%,以下依次是掉期(27%)、期貨(18%)和期權(13%)。
按交易對象分類,以利率掉期、利率遠期交易等為代表的有關利率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占市場份額最大,為62%,以下依次是貨幣衍生產品(37%)和股票、商品衍生產品(1%)。1989年到1995年的6年間,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規模擴大了5.7倍。
各種交易形態和各種交易對象之間的差距並不大,整體上呈高速擴大的趨勢。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現狀金融衍生品市場可以分為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OTC)市場。
自1980年代以來,兩類市場的衍生品交易均取得了長足發展:1986~1991年間,交易所市場和OTC市場交易額的年均增長率分別高達36%和40%;1991年兩市場的未清償合約名義價值分別達3.5兆美元和6兆美元,其中利率合約在兩市場均占據了主導地位;2001年末,交易所市場合約名義價值已增長至23.54兆美元,OTC市場增長到了111兆美元,並且全球OTC市場的市值達到了3.8兆美元。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巨幅增長反映了機構投資者對流動性增強型(即增加現貨市場流動性)金融創新的需求,OTC衍生品交易的增長迎合了機構投資者對風險轉移型金融創新的需求。
金融衍生品區域分布結構交易所金融衍生品市場歐美發達國家集中了世界上絕大部分的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全球80%以上的交易分布在北美和歐洲,近年來這種集中趨勢更加明顯。1999年末的未清償金融期貨和期權合約名義價值中,有全球80.5%屬於北美和歐洲,到2002年6月末,這一比例上升到了93.7%,北美地區的合約價值佔到總價值的64.6%(見表4)。
美國是全球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市場。
❽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2007)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獲得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應從事與其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活動。金融機構從事國內首次推出的復雜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前,應將相關材料報送監管部門,並書面咨詢監管部門的意見。」二、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必須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的正式授權,且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具備上述所列條件。如果不具備上述(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其總行(地區總部)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同時該分行還應具備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條件: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權應對交易品種和限額作出明確規定;
(二)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系統進行實時交易,並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三、第八條第一款改為兩款,作為第一、二款:「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八條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四、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具備第七條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除了應報送其總行(地區總部)的上述文件和資料外,同時還應向其所在地銀監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二)除其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其總行(地區總部)出具的確保該分行全部衍生產品交易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交易系統實時進行,其總行(地區總部)負責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承諾函。」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金融機構提交的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會計標准。我國尚未有相關規定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標准。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從其母國/母行會計標准。」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按本辦法規定提供的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原則上應當是由第三方作出的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金融機構董事會應至少每年對現行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進行評價,確保其與機構的資本實力、管理水平一致。新產品推出頻繁或系統重大變化時,應相應增加評估頻度。」八、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分為兩款,作為第一、二款,修改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要決定與本機構業務相適應的測算衍生產品交易風險敞口的指標和方法,要根據本機構的整體實力、自有資本、盈利能力、業務經營方針及對市場風險的預測,制定並定期審查和更新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敞口限額、止損限額和應急計劃,並對限額情況制定監控和處理程序。
金融機構負責衍生產品業務風險管理和控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與負責衍生產品交易或營銷的高級管理人員分開,不得相互兼任。」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從事風險計量、監測和控制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或營銷的人員分開,不得相互兼任;風險計量、監測或控制人員可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報告風險狀況。」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授權和止損制度。金融機構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時,必須嚴格執行分級授權和敞口風險管理制度,任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產品業務都應得到董事會的批准,或得到由董事會指定的高級管理層的同意。在因市場變化或決策失誤出現賬面浮虧時,要嚴格執行止損制度。」
❾ 如何提升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水平
建立完善的風險監管制度與監管體系。提升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水平,就是指提高商業的安全性,最好的辦法就是建立完善的風險監管制度與監管體系,也是最直接有效的。
❿ 金融衍生品是什麼意思
金融衍生品是什麼意思
金融衍生品是什麼意思?金融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工具,是人們以傳統金融品為基礎衍而來的,然後被用作買賣對象的金融品,金融衍生品自身並不具有價值,下面具體看看金融衍生品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衍生品
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工具,一般表現為兩個主體之間的一個協議,其價格由其他基礎產品的價格決定。並且有相應的現貨資產作為標的物,成交時不需立即交割,而可在未來時點交割。典型的衍生品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互換等。
金融衍生品又稱金融衍生工具,是從原生性金融工具(股票、債券、存單、貨幣等)派生出來的金融工具,其價值依賴於基礎標的資產。金融衍生品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系列的合約,合約中載明交易品種、價格、數量、交割時間及地點等。
期貨
我國期貨行業的分析技術多是照搬股市的分析技術,如波浪理論,江恩理論,纏論,道氏理論等。這些理論用在股市上或許是可以的,但用在期市上卻較為牽強。
因為我國的期貨和股票有幾點重要的不同之處。
第一,股票只有做多機制,期貨是雙向機制,這就直接造成了主力運作方向的巨大差異性;
第二,股市是T+1,期市是T+0,這就造成期市與股市的避險和獲利的靈活性不同;
第三,持倉量不同,期市是可變倉量,股市是相對固定的倉量,這點直接影響到市場的可操控性的不同。
上述這三點,就是導致使用股票技術來指導期貨交易總是虧多賺少的重要原因。那麼,有什麼技術能較好地指導期貨交易呢,期貨人「期股一線」經過多年的實盤經驗總結,用均線理論配合相反理論可以較好地應用於期貨交易。
這兩種理論經過整合,形成了簡單可靠的一線法,勝率可以達到60%,風險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利潤可以大幅放大,一線法的理論基礎是:期價總是圍繞著移動平均線波動。
契約性
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對基礎工具在未來某種條件下的權利和義務的處理,從法律上理解是合同,金融衍生品是一種建立在高度發達的社會信用基礎上的經濟合同關系。
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指其價值依賴於基礎資產(underlyings)價值變動的合約(contracts)。這種合約可以是標准化的,也可以是非標准化的。
標准化合約是指其標的物(基礎資產)的交易價格、交易時間、資產特徵、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標准化的,因此此類合約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貨。非標准化合約是指以上各項由交易的雙方自行約定,因此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比如遠期協議。
金融衍生品是與金融相關的派生物,通常是指從原生資產(英文為UnderlyingAssets)派生出來的金融工具。
其共同特徵是保證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可進行全額交易,不需實際上的本金轉移,合約的了結一般也採用現金差價結算的方式進行,只有在滿期日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的合約才需要買方交足貸款。
因此,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杠桿效應。保證金越低,杠桿效應越大,風險也就越大。
金融衍生產品種類
至於金融衍生品的種類,在國際上是非常多的,而且由於金融創新活動的不斷推出新品種,屬於這個范疇的東西也越來越多。從基本分類來看,則主要有以下三種分類:
(1)根據產品形態,金融衍生品可以分為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四大類。
(2)根據原生資產分類,金融衍生品即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
如果再加以細分,股票類中又包括具體的股票(股票期貨、股票期權合約)和由股票組合形成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合約等;
利率類中又可分為以短期存款利率為代表的短期利率(如利率期貨、利率遠期、利率期權、利率掉期合約)和以長期債券利率為代表的長期利率(如債券期貨、債券期權合約);貨幣類中包括各種不同幣種之間的`比值;商品類中包括各類大宗實物商品。
(3)根據交易方法,金融衍生品可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場內交易即是通常所指的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
場外交易即是櫃台交易,指交易雙方直接成為交易對手的交易方式,其參與者僅限於信用度高的客戶。
金融衍生品交易
金融衍生產品是指其價值依賴於基礎資產價值變動的合約。這種合約可以是標准化的,也可以是非標准化的。
定義
標准化合約是格、等都是事先標准化的,因此次類合約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貨。非標准化合約是指以上各項由交易的雙方自行約定,因此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比如遠期合約。
國際上金融衍生品種類很多,各國在活躍的金融創新活動中接連不斷地推出金融衍生品。在世界各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三大品種:股指期貨、利率期貨、匯率期貨以及相對應的期權交易可以說已經非常普及,在我國,現今已推出了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
分類
金融衍生品交易可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文易。
1、場內交易
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參與者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
此外,由於每個投資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設計出標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資者選擇與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數量進行交易。
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個場所進行交易,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動性較高的市常期貨交易和部分標准化期權合同交易都屬於這種交易方式。可見,場內衍生品交易市場管理更為嚴格,是衍生品市場穩步發展的重要基石。
2、場外交易
又稱櫃台交易,指交易雙方直接成為交易對手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有許多形態,可以根據每個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設計出不同內容的產品。同時,為了滿足客戶的具體要求、出售衍生產品的金融機構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術和風險管理能力。
場外交易不斷產生金融創新。但是,由於每個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雙方相互負責進行的,交易參與者僅限於信用程度高的客戶。
掉期交易和遠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櫃台交易的衍生產品。相對而言,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難度更大,對於參與者的要求也更高。
特點
金融衍生品交易呈現出不同於基礎商品的特點,具體歸納為:
1、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在現時對基礎工具未來可能產生的結果進行交易。交易結果要在未來時刻才能確定盈虧。
2、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對象並不是基礎工具,而是對這些基礎工具在未來某種條件下處置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以契約形式存在,構成所謂的產品。
3、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對未來的交易,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財務會計規則,在交易結果發生之前,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並不反映這類交易的情況,因此,潛在的盈虧無法在財務報表中體現。
4、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一種現金運作的替代物,如果有足夠的現金,任何衍生品的經濟功能都可以通過運用現金交易來實現。
5、由於金融衍生品交易不涉及本金,從套期保值者的角度看,減少了信用風險。
6、金融衍生品交易可以用較少成本獲取現貨市場上需較多資金才能完成的結果,因此具有高杠桿性。
7、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共同特徵是保證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的就可以全額交易,不需實際上的本金轉移,合約的了結一般也採用現金價差結算的方式進行,只有在滿期日以實物交割的方式履約的合約才需要買方交足貨款。
因此,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杠桿效應。保證金越低,效應越大,風險也就越大。
總的來說,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復雜性、高杠桿性、虛擬性、高風險性等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