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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公司是屬於金融機構的,因為專它具備金屬融的特點:流動性,風險性,收益性。
都是未來某一時間的資金的實際價值折現的結果。
融資擔保公司他與銀行不同,它屬於借貸性質,抵押等相關特點。
2. 擔保公司在國家行政管理中是怎麼分類的融資擔保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什麼區別
經營范圍的不同,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注冊必須先到省金融辦申請許可證後方可注冊,其他類型的擔保公司只須到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就好。
3. 融資擔保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嗎
屬於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3)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擴展閱讀: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定位
(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規范與發展並重、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重點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能力。
(二)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加快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體系、法規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扶持政策體系和行業自律體系建設。構建適度審慎、聯動協調、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嚴密、風險管理有效、具有較強承保能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適度競爭、規范有序、運行高效的融資性擔保體系。
二、推動行業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原則,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穩妥開展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點、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不斷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強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開發新業務、新產品,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行業性、專業性擔保業務,提高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專業優勢和獨特競爭力。鼓勵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縣域和西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業務;鼓勵縣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服務。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增強行業資本實力,促進市場競爭,滿足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擔保需求。
(五)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規范經營行為、加強自律管理、開展教育培訓、實現行業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儲備和使用規劃,逐步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三、完善扶持政策,優化外部環境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實際,科學規劃,按照市場原則合理布局,重點扶持經營管理較好、風險管控水平較高、有一定影響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發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體系,加強扶持資金管理,落實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財稅優惠政策,建立扶優限劣的良性發展機制。要因地制宜,通過設立再擔保機構等方式,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手段,建立完善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實現扶持與監管的有效銜接,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服務能力。
4. 什麼叫融資
法律分析:
融資指企業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資金狀況及發展需求,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或金融中介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其常見形式有銀行貸款、股票籌資、債券融資、典當融資及海外融資等。
法律依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全文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全文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全文
5. 什麼是融資擔保,融資擔保方式有哪些
什麼是融資擔保,融資擔保方式有哪些
融資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比較常見的方式,不過由於這種方式多用於企業貸款中,所以很多人對融資擔保並不了解,那麼融資擔保是什麼?
什麼是融資擔保
所謂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在融資擔保過程中,擔保機構需要做兩件事:一是對被擔保人的信用情況進行評估;二是向出借方提供自己的資信證明,取得對方對自身擔保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認可。
融資擔保方式有哪些
所謂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受益人融資提供的本息償還擔保。融資方式包括借款、發行有價債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等。
融資擔保方式有兩種:一是物權擔保;二是擔保人擔保。其中,物權擔保主要表現為對項目資產的抵押,包括不動產(如土地、建築物等)、有形動產(機器設備、原材料等)、無形動產(比如專利權、有價證券等等)。如果被擔保人不按照約定履行償還義務,貸款機構有權對擔保物進行處置。擔保人擔保是指擔保人按照法律形式作出承諾,若被擔保人不按時還款,擔保人將承擔還款義務。
(1)物的'擔保:
主要表現為對項目資產的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對項目的不動產(如土地、建築物等)和有形動產(如機器設備、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的抵押,對無形動產(如合約權利、公司銀行賬戶、專利權等)設
置擔保物權等幾個方面,如債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債權人可以行使其對擔保物的權力來滿足自己的債權。物的擔保有以下兩種形式:
抵押。為提供擔保而把資產的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抵押權人),但是附有一項明示或默示的條件,即該項資產的所有權應在債務人履行其義務後重新移轉於債務人。
擔保。這種形式不需要資產和權益佔有的移轉或者所有權的移轉,而是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間的一項協議。
(2)人的擔保:
是以法律協議形式做出承諾,擔保人向債權人承擔了一定的義務。義務可以是一種第二位的法律承諾,即在被擔保人(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擔保受益人)所承擔義務的情況下(違約時),必須承擔起被擔保人的合約義務。
項目投資者作為擔保人。項目投資者通過建立一個專門的項目公司來經營項目和安排融資。
利用與項目有利益關系的第三方作為擔保人。
商業擔保人。以提供擔保作為一種贏利的手段,承擔項目的風險並收取擔保服務費用。商業擔保人通過分散化經營降低自己的風險。商業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服務是擔保項目投資者在項目中或者項目融資中所必須承擔的義務。這類擔保人一般為商業銀行、投資公司和一些專業化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擔保一般為銀行信用證或銀行擔保。
;6. 融資的政策文件:《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融資的政策文件:《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下面為大家帶來了關於融資的政策文件:《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歡迎大家參考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由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在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的,主要規范對象是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分為:總則,設立、變更和終止,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54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 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 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
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 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模式及風險
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模式及風險
近年來,我國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如雨後春筍一樣蓬勃發展,融資性擔保業務實現了快速發展,為中小企業發展搭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橋梁,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融資性擔保業務模式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目前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的大多為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的用款特點為“短、頻、急”,擔保公司利用自身專業及資源優勢,在以下方面實現了與金融機構的對接:
1、在貸款項目的選擇方面。擔保公司可以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發掘並向銀行推薦項目,由於擔保公司大多為屬地化經營,可以更有效的解決銀企貸款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對於銀行而言,也需要擔保公司為期拓展培育優質客戶;
2、可以有效解決貸款的時效性問題。銀行貸款流程較為煩瑣,審批程序較多。而擔保公司的經營方式較為靈活多變,大大節省了企業的時間與精力,能迎合企業主急用資金的需求。
3、事後風險釋放機制無可替代。銀行項目出現風險後,處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長,訴訟成本高,變現性不佳。擔保機構的逾期即代償的方式,可以使銀行的風險貸款及時得到有效消除。
二、擔保公司的利潤來源分析
擔保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而銀行是屬於金融行業,兩者形式上類似,功能上都能夠為企業融資提供幫助,但還是有本質的區別:擔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資金放貸,而是為企業信譽做擔保,由銀行放貸。也就是說企業在銀行資信度不夠達到貸款標准,可以找擔保公司擔保,銀行不願意做的相對有瑕疵的那部分業務,相對風險由擔保公司來承擔。因此,銀行必須對擔保公司的`利潤來源進行必要的了解和分析,以確保其能維持正常的利潤水平和代償能力。
擔保公司的利潤來源(以注冊資金為1億元的擔保公司為例):
(一)銀擔業務。假設其銀擔業務量為5億元,按照擔保放大倍數為1:10計算.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擔保費率應控制在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50%以內(目前業內通行利率為3%)。則其年營業收入為:50000×3%=1500萬元。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0年4月30日頒布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0]72號)的規定:擔保機構應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准備金,用於擔保賠付。風險准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後,實行差額提取。按照上述要求,企業最終的稅前利潤為250萬元,同時凍結了該公司貨幣資本5000萬元,毛利潤率僅為16.7%。主要指標如表所示:
(二)民間融資業務:主要涵蓋了搭橋貸款業務和民間擔保業務。
搭橋貸款主要指在銀行貸款到期後、續貸業務未發放前,擔保公司利用其信息優勢,為滿足中小企業的用款需求而給予的拆解資金;或是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競拍土地前、為取得大額競拍資金而向擔保公司申領的資金,該部分資金在房企取得土地手續後,從銀行獲取抵押貸款加以償還。在擔保公司整頓前,擔保公司從民間吸納資金的成本為月息1-1.2分,而擔保市場的融資價格通常為1.5分,高者甚至達到了2分。以該公司剩餘的貨幣資本5000萬元進行放貸,其利潤可以達到1200萬元/年。
民間擔保業務類似於銀擔業務,但與銀擔業務相比,擔保公司可以減少繳納保證金的資金成本,同時擔保費率可以得到一定的提高。相對於中小企業用款人而言,資金成本要高於其從銀行取得的貸款。
(三)投資業務: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僅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四)補貼收益及保費補助委託貸款也是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再擔保額的0.5%給予補助。
三、擔保公司的問題來源及風險分析
(一)擔保公司問題來源的誘因。目前擔保行業存在問題是由國家貨幣政策的失控和擔保行業的逐利沖動的內、外因同時作用造成的。
1、外因方面:在過去的10年中,中國M2貨幣的平均增長量超過18%,央行的寬松貨幣政策和外匯儲備的激增造成基礎貨幣存量快速增加,帶來的直接影響是物價的上漲和人民幣的貶值,民間流資急需尋找有效出口;
2、央行過度使用存准工具、銀行的緊縮政策使中小企業可使用的銀行貨幣快速下降,而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對外部資金依賴較大,在此情況下,企業從民間融資不可避免;
3、擔保公司從民間借貸中獲取了遠遠高於銀擔業務的利潤,且外部監管部門對於民間借貸業務的監管能力和監管措施遠遠弱化於銀擔業務。
(二)擔保公司的風險分析。在擔保業務經營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引起擔保機構損失的因素產生了不確定性。由此給擔保企業經營帶來很多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擔保公司在自身經營管理中出現的企業經營風險
(1)制度性風險。擔保機構的業務經營要有嚴格的制度規范,對於業務的審查,應有集體討論機制。如果擔保機構不制定完善的業務經營制度,就難以避免在擔保過程中違規操作,人情擔保、關系擔保將導致擔保機構蒙受損失。(2)操作性風險。控制操作性風險,防範由於工作失誤、人為因素或其他管理不健全可能導致的損失。把操作性風險控制在較低的合理水平,是增強風險控制能力、提升擔保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促進擔保機構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
2、經濟周期和國家政策造成的風險
(1)經濟波動的周期性是擔保業務面臨的一大風險。經濟不景氣,擔保機構往往因為債務人所在行業市場蕭條,合同難以履行,收益減少,本息難以收回,呆壞帳增加,引起擔保機構代償賠付增加。擔保風險管理是否審慎、全面、穩健、高效,往往在經濟蕭條時最能體現出來。
(2)國家經濟政策的影響。國家經濟政策不可避免地會引起社會再生產領域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諸方面發生變化,也引起經濟活動中社會產品和資源的總量、結構、行業分布、價格、稅收、外匯流動等變化,從而通過影響企業經營效益、給擔保機構帶來風險。
3、融資擔保企業因債務人的信用問題而帶來的風險。
擔保機構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主要目標,是期望債務人能夠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權人就會把部分或全部損失轉移給擔保機構;如果債務人資不抵債甚至破產,擔保機構遭受的損失就更大。
;8. 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的區別
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主要區別有三個方面:一方面,就是它們的基本概念不同;另一方面,就是他們的業務范圍不同;最後一方面,就是它們受到的監管管理程度不同。
1、基本概念不同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也能看出來,融資性擔保在要求上面要比非融資性擔保,更加嚴格。而且擔保公司想要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也是需要獲得相應的審批才可以。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只要走工商登記程序就可以。同時也不需要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2、業務范圍不同
融資性擔保其實基本都是涉及借款類的擔保。像借款類擔保,信用證擔保、發行債券擔保,其他融資擔保等。可以說,融資擔保主要是為了解決,公司和個人在借款時的擔保問題。當然,融資擔保公司在設計上面的條件也是更加苛刻。
非融資類擔保的業務范圍和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范圍,要小得多。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融資擔保公司可以兼營非融資類擔保業務,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兼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可以說融資擔保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更廣,利潤空間也更多。當然,融資擔保業務的開展,也不是你想干就能幹。
當然,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最根本的區別,就是融資性擔保業務可以從銀行融資(即獲得銀行授信),然後將融到的資金借給需要的企業或者個人,而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不能這樣做。
3、監管管理程度不同
我們都知道只要和錢和關系,監管體系就會很嚴格。這也是為什麼,阿里巴巴上市之路被暫停的主要原因。而京東科技主動撤回上市申請,也是這樣的原因。
融資性擔公司在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時,有很多標准需要公司去遵守。對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擔保限制、投資額度、擔保賠償准備金、責任准備金等都有具體限制標注。
同時在融資擔保公司在實際經營的過程中,監管機構也可以根據融資擔保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提高這些預防風險的指標。可以說在這樣的監控之下,融資擔保公司,也不健康發展都難了。
而對於非融資性擔保公司而言,對於的監管基本沒有。這也導致還多人,進入了這個行業當中。在激烈的競爭之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為了生存也是不得不搞低價營銷。這樣也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生存空間更小,從而使他們行業裡面,出現惡性競爭。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融資性擔保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作為擔保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對債權人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的行為。非融資擔保一般指的是訴訟保全、履約擔保、工程擔保之類的業務。業務類型不一樣,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分為:借款類擔保,發行債券擔保,其他融資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主要為:工程擔保,供貨擔保、訴訟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業務還是為借款類擔保!為中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同時,從名稱上來看: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銀行融資(銀行授信),將融到的資金借給借款者。
簡要總結:
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的區別?
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主要區別有三個方面:一方面,就是它們的基本概念不同;另一方面,就是他們的業務范圍不同;最後一方面,就是它們受到的監管管理程度不同。
9. 融資擔保什麼意思
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擔保機構則是指為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融資進行擔保的機構。融資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最主要的品種之一,是隨著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的發展需要和擔保對象的融資需求而產生的一種信用中介行為。
【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