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第五條 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第六條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第九條 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第十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B. 天津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本市實行由市和區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本市企業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市和區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市企業國有資產採取直接監管和委託監管兩種方式進行監督管理。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五條市有關部門根據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委託,在一定期限內,代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本市部分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代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市國有資產委託監管部門。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市國有資產委託監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有關委託監管辦法另行制定。第六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和相關規定。第七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與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負責人的獎懲。第八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全市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和實施本市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國有經濟發展規劃,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向優勢產業集中,培育發展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帶動力。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採用多種有效方式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逐步實現國有經濟從不適宜發展的領域中有序退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有關政策,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第九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以下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
(一)發展戰略規劃,包括3至5年中期發展規劃和10年遠景目標;
(二)重大投資、融資,其中投資包括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投資、金融投資以及其他類型的投資,融資包括發行債券和向銀行借款等;
(三)重大產權變動、重大資產處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破產、解散、清算等資產重組行為;
(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
(六)對外擔保等其他重大事項。第十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
(一)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事項。
(二)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在其依法參與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時,應當按照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應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其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子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重大事項予以審批、核准、備案。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未按照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的,或者不按時提交報告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我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新認識
國有資產,顧名思義,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是一個很大的范疇,它存在於各個經濟領域當中,雖然其表現的形態不一樣,但涉及的卻都是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具體地講國有資產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地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存在於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根據經營活動的不同性質,經營性國有資產可以劃分為金融性國有資產和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兩大類。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廣泛存在於基礎設施、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文化教育、國防產業等公共領域。隨著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的深入,以公共事業為主的國有資產投入將迅速增長,發展空間和活力很大,是國有資產拓展的一個重要領域。
3、資源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文物等。這一形態的國有資產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種國家可以支配的資產;另一方面這種支配對於生態、環境等又存在較大影響,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統籌規劃、科學利用。
二、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國有資產進行規范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立法滯後,適應新體制要求的法律法規短缺,沒有相關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來調整國有資產關系、規范國有資產運行,使國有資產的監管與經營缺少必要的依據。
(二)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況是資產形成上渠道多頭、來源復雜,資產管理分散,相關部門工作缺乏有效協調,甚至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因此,必須認真研究誰在實際上履行出資人代表的職責,更好地建立出資人制度。
(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過於單一,管理目標不明確
目前我們在國有資產管理上,單純以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目標來衡量所有資產,沒有針對不同類型國有資產進行差異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體系、評價體系,從而導致了不同類型的國資管理與其目標職能發生扭曲和錯位,在制度的基本層面上為國有資產管理的低效率現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間。另外,在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中還存在如下問題:
1、對國資委缺乏有效監督。按照十六大精神設立的國資委集管資產、管人、管事於一身,如果缺乏有力監督,國資委的權力就無限大,由少數人專權和操縱,極易形成內部人控制,各種規章制度等都可能成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開仍未徹底解決。目前,我國國資改革一些先行地區在國資管理體制上採取「三個層次」構架模式,一些地方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出於保證社會穩定的考慮,或多或少超越出資人職責范圍,干預國資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營運機構的經營活動,干涉國有企業的人權、事權和資產處置權。
3、金融性國有資產等的出資人缺位問題依然存在。新成立的國資委僅管理非金融類的國有經營性資產。國資管理體制改革沒能解決金融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資源性資產的出資人缺位問題,特別是多龍治水的局面仍存在於金融領域,無人對金融業經營的盈虧負責。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逐步完善國有資產法體系,立法規范國資管理
1、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反映國有資產運行的中國社會主義特色。始終把保障國有資產運行符合全民利益,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據以定型和變動的宗旨。
2、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符合市場經濟對國有資產運行的基本要求。在制定統一適用於各種國有資產的法規的同時,分別制定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並且把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將確立國有資產所有者、投資者和佔用者的市場主體地位的法規和保障國有資產實現價值化、貨幣化、證券化的法規,置於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的突出地位。
3、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與國有資產運行系統的結構相吻合。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時還要適當兼顧國有資產運行的過渡模式的某些要求;把關於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
(二)國有資產有進有退,逐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
政府作為公共機構,主要職責應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不應是經營國有資產或收取企業利潤而應是稅收,並將收入用於公共建設和服務,其目的在於為整個社會提供基礎性服務,促進社會的平等和整體發展。因此,規范的國有資產布局應逐步向公共領域和基礎性產業傾斜。但在目前國有企業依然在競爭性領域大量存在的情況下,對國有經營性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因此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和管理創新。除極少數與國家戰略和安全息息相關的企業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外,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進一步促進競爭性國有企業產權的多元化和流動化。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和政策引導,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深化集體企業改革,繼續支持和幫助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的發展。
(三)預防國有資產流失,治理企業腐敗。
1、搞好資產評估,准確量化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定價應以市場為基礎,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即在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下,由中介機構根據當時的市場供需情況來評估確定。在交易過程中嚴格審查參與交易各方的資質,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服務、監督作用,提高評估結果的准確性、公正性。
2、規范產權交易行為。進一步落實產權責任主體,建立規范的交易決策和運作制度,防止少數人權力過分集中,搞暗箱操作。有效發揮產權交易所和技術產權交易所的作用,加強產權交易的監督力度,指導產權市場有序發展,為國有資產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長效機制。明確上市公司對經營者實施股票激勵制度的股票來源渠道,應允許經營者將股權通過指定的產權交易進行交易,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
4、完善國有大中型企業資產運作的相關政策。對進行資產運作前存在的不實資產,可以按規定進行核銷;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國有資本退出企業過程中進行的資產評估,使評估價值更接近市場價值;對在資產置換過程中,債權債務同時轉移給受讓方的,有關因轉讓資產行為應繳納的增值稅中的地方收入部分,准予先征後返;對資產運作中企業直接支付的稅收和費用,也作適當的降低和調整等。
5、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四)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縱向上,以國家所有為前提,以出資人為根據,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國有資產范圍,並賦予其完整而統一的權力與責任。堅持以國家所有為前提,已不同於傳統的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這里的國家所有,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而非單純由中央政府來履行。
2、橫向上,要區分國有資產的不同類型,確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分別確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角色之後,需要進一步落實專門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機構。政府應研究出台相應政策,對業已成立的國資委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防止其權力過大。
按照上述原則,應逐步完善金融性、行政事業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應該特別提出的是,在進行金融性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時,不應將其歸入國資委管理,因為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國有企業的債權人,如果都由國資委行使所有者權益,就會存在利益沖突,國資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機構為國有企業發放定向貸款,最終延誤企業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競爭性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對於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可以參照先行地區的成功經驗,構建三層管理體制:第一層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出資人主體,對政府負責,主要職責是管資產、管產權;第二層是控股公司,是資本運營主體,在國有資產調控的范圍內決定具體投資行為,選派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第三層是國有資產所投資的具體公司,為經營實體,是國有資產能夠增值與否的決定性環節。
管理的分層級授權,強化了不同層級的相對獨立性。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條件下,事實上存在雙重授權,即國務院授權國資委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職責;國資委對授權代理的資產也可採取授權方式,選擇有條件的資產經營公司代理經營。在授權的范圍內,每一個層級可以獨立運作,並擁有不受干預的權力。由於中間層是代表政府對企業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股東身份對企業進行控制並對控股企業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中間層離企業距離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關系更明顯,因此應逐步制定相應規范,規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防止其對企業的管理控制與公司治理規則發生沖突.
D. 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及時、全面、准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變動與分布情況,實現對國有產權變動的全鏈條動態穿透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25號)、《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
《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是指財政部門對佔有國有金融資本的金融機構產權及其分布狀況、變動情況進行登記管理的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立的佔有國有金融資本的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前述企業投資參股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屬企業),應當納入產權登記范圍,所屬企業包括非金融企業。
前款所稱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是指國家控股或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金融機構、國有全資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將金融機構的實收資本按出資來源分為以下五類:
(一)國家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對金融機構的出資,以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出資,由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單獨或者共同出資設立的企業出資所形成的資本;
(三)國有絕對控股出資,由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和國有出資人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不足100%的企業出資所形成的資本;
(四)國有實際控制出資,以上三類資本的出資人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企業出資所形成的資本;
(五)其他出資,以上四類出資人以外的企業、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出資所形成的資本。
(一)、(二)、(三)、(四)類資本的出資人統稱為國有控制出資人。
E. 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規定
國有資產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在使用上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蘇財規[2010]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及工商聯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級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自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履行國家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省財政廳是省級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及日常監督管理。
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省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工作,對省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事項進行審批。
各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核審批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有關國有資產使用的管理情況。
各省級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並對相關資產實行專項管理。
第五條 省級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省級單位應當及時將資產佔有、使用情況及增減變動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報送資產統計報告。
第八條 省級單位要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的方式方法,真實反映和解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運營效果,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九條 省級單位應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依法保護,合理運用,並結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章自用資產管理
第十條 自用資產管理是指省級單位國有資產購置、資產入庫登記、資產領用交回、資產清查盤點、資產處置、資產共享共用等行為。
第十一條 資產購置。省級單位應按照批準的資產購置預算辦理資產購置事項,屬於政府采購項目的,依法實施政府采購。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申購、審批、合同訂立、驗收、付款等流程購置資產,不得超標准、超預算購置。
第十二條 資產入庫登記。省級單位對通過購置、置換、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資產,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嚴把數量、質量關,驗收合格並辦理登記入庫手續後,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卡片登記,建立資產實物明細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竣工驗收以及按相關規定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 資產領用交回。省級單位應在資產實物明細賬中,全面動態反映本單位資產的領用、交回、佔用情況。資產領用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明確使用保管人,資產出庫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使用人員離職、調動、退休時,所用資產必須按規定交回,並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及時變更卡片信息。
第十四條 資產清查盤點。省級單位應定期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盤點(至少每年一次),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要與財務部門定期進行賬目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對盤盈、盤虧和毀損的資產,按規定程序和許可權,報請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資產處置。省級單位資產需要處置時,應執行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資產共享共用。省財政廳、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各主管部門要創新工作方法,按照公平、節儉、高效的原則,採取有效的激勵機制,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七條 資產出租是指省級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准以有償方式將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讓渡給公民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
資產出借是指省級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准將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無償讓渡給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行為。
第十八條 省級單位的國有資產不得以無償方式出借給公民個人、行政事業單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確需無償佔用對方資產的,應按規定程序和許可權報批。
省級單位的貨幣資金不得用於出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省級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審批許可權如下:
(一)省級行政單位(不含省垂直管理部門、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本級)和實行一級預算管理的省級事業單位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並於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報省財政廳備案。
(二)非一級預算管理的省級事業單位、省垂直管理部門(不含省本級)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批,並於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報省財政廳備案。
(三)非一級預算管理的省級事業單位、省垂直管理部門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省垂直管理部門本級、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本級資產出租、出借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條 省級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主管部門應對省級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按規定許可權報省財政廳或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第二十一條 省級單位申請辦理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的,應提交如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准確性負責:
(一)單位擬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書面申請;
(二)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單位同意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擬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證明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省級單位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權屬不清或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省級單位資產出租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委託經省財政廳確認的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實行公開招租,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招租的,須說明理由,報經有權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通過非公開方式招租的,租金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平均價格,其中房產的租金價格應參照同類地區同類房產的出租價格確定,如無法提供的,必須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 省級單位資產出租必須簽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房產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其他資產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五條 省級單位將房產、車輛等國有資產承包給他人經營獲取收益的,視同租賃行為,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已出租出借的,按合同協議繼續履行,各單位應當將原出租、出借合同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審批許可權報備。合同協議到期,如需續租、續借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對外投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確保履行職責,完成事業目標、任務的前提下,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業務拓展需要,以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注冊登記獨立核算企業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並於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報省財政廳備案。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在科學論證、公開決策的基礎上提出對外投資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主管部門應對所屬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等進行審查,並報省財政廳審批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效益情況是主管部門審核新增對外投資事項的參考依據。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資產負債率過高的省級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對外投資或在原股份上增資擴股的,應提交如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准確性負責:
(一)單位擬辦理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書面申請;
(二)對外投資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事業單位同意對外投資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擬對外投資的資產價值證明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擬創辦經濟實體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投資雙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控股或參股公司增資擴股董事會決議;
(八)本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登記證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九)省級事業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
(十)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擬合作方上年財務報表;
(十一)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不含股權轉讓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產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凡利用國外貸款的,在貸款債務沒有清償以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轉讓(減持)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按照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經批准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聘請經省財政廳確認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備案或核准手續。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對外投資。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按照公開、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規范無形資產的投資行為,杜絕無形資產投資過程中的流失和違規現象。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境外投資的,應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加強風險控制,對投資資產的經營和收益分配應進行嚴格考核和監督檢查,承擔對投入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監督責任,發現可能出現資產損失的,要及時採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興辦經濟實體或對外投資。
第五章 對外擔保管理
第三十九條 對外擔保是指事業單位向境內外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承諾,一旦債務人不能按約償還債務時,將代為履行償還義務的行為。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確需對外擔保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在對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等進行審查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的,應提交如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准確性負責:
(一)事業單位對外擔保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事業單位同意對外擔保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擬對外擔保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專利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擬擔保對象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五)擔保單位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六)被擔保單位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產權共有人同意擔保的證明)。
第四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級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的日常監督和定期的專項檢查。
第四十五條 各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許可權申報,擅自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出租、出借;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出租、出借事項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省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所投資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省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省級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使用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省級各主管部門、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F.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條例
法律分析: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經2003年5月13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由國務院於2003年5月27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計8章47條。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G. 多部門就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公開徵求意見了嗎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部門起草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指導意見》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防止金融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的投融資功能,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三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
四是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針對資管業務的重點問題統一標准規制,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H.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新規過渡期延長到什麼時間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新規發布, 過渡期延長至二〇二〇年底。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意見》也按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
來源:人民日報
I.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J.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有幾種觀點
2月21日,由央行牽頭、一行三會共同參與制定的一份《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在資管圈被廣為傳播,並受到了業內高度評價。
核心內容
《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共30條,核心包括打破剛性兌付,限定杠桿倍數,消除多層嵌套,強化資本約束和風險准備金計提要求等。
市場人士認為,大資管時代已經到來,統一監管標準的呼聲一直都很高,也是大勢所趨。該文件一旦醞釀完善後出台,將會對資管行業產生深刻的影響。短期可能會有波動,長期利好整個行業的發展。
監管對象與監管要點
《徵求意見稿》涉及監管的對象包括但不限於理財產品、信託計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資管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監管要點為:禁止表內資管業務,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限制非標資產投資,明確禁止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但允許發專門產品,投資於其他非標產品,需要限額管理、禁止期限錯配,逐步壓縮非標資產規模。禁止資金池操作,不得期限錯配,需要風險隔離。限制通道業務,不得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等等。
限定杠桿水平
《徵求意見稿》規定,固定收益類、股票及混合類、其他類產品的杠桿倍數分別限定在3倍、1倍、2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分別設定140%和200%的限制。對於結構化產品,優先份額/劣後份額的杠桿倍數分別為固收類3倍、股票類1倍、其他類2倍;對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總資產/凈資產設定140%和200%的限制。
銀行資管人士認為,杠桿限制在預期之中,比例也和之前市場預期的一致。但這意味著銀行理財也可以繼續做結構化產品,這一點銀監會有不同意見。另外,如果按產品類型統一監管,定期開放型公募基金在封閉期也不能突破140%的限制。
禁止資金池操作
《徵求意見稿》稱,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每隻資產管理產品與所投資產相適應,做到每隻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嚴格禁止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及金融機構一層委外投資例外)。
規定可投資產范圍
《徵求意見稿》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可投資的資產包括:固定收益類資產、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權、金融衍生品、境外資產。資管產品禁止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投資其他非標資產需符合監管部門限額管理,並禁止期限錯配等。公募產品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除外)。
限制通道業務
《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對資產管理產品的主動管理職能,不得為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
資管行業的過去幾年是通道業務泛濫的幾年,其中也不乏一些產品發生兌付危機或者爆倉等危機。作為通道方的基金公司或者其他部門,雖然僅獲得為數不多的通道費,但作為名義上的管理人而屢次被追責,成為投資者維權的對象,這也讓通道業務在行業內部廣為詬病。
強化投資者適應性管理
《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收益和風險均由投資者享有和承擔,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金融機構應該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驗理念,加強投資者適應性管理,根據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其銷售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
業內評價積極
解杠桿、去通道、禁資金池業務等政策一旦發揮效應,資產管理行業體量收縮或許在所難免。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51.79萬億元。剔除嵌套產品和一些產品中的產品,實際規模可能不足50萬億元。市場各方均對統一的資管業務監管標准抱有期待。證監會亦早在2014年就提出,將在金融監管協調會的機制下,加快推動形成分工合理、標准統一的資產管理業務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