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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騙公司

發布時間:2023-01-06 08:39:25

1. 上海普蘭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是詐騙公司嗎

不是。根據查詢公開信息得知上海普蘭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是全國五一勞動獎狀獲得者,上海市先進基層黨組織,故不是詐騙公司。是國內首家持有票據中介營業范圍的創新型金融服務公司,公司總部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江科學城。

2.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公司員工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情況而定。

1、是否牽連,要看是否對犯罪行為明知而參與。如果是明知的,那麼屬於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節相應增減刑期。如果對於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麼不構成犯罪。

2、是否知情,不是自己說了算的,偵查機關就是負責調查和收集證據的。公司都這樣做也不能就因此逃避責任,關鍵還是看是否知情,是否參與。

在實踐中,對於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具體犯罪情節,不排除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故員工是否承擔責任,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金融行騙公司擴展閱讀: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條 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3. 公司涉嫌金融詐騙,員工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司涉嫌金融詐騙,員工是否構成金融詐騙犯罪,主要看工作人員否知道自己從事金融詐騙的活動,如果明知是金融詐騙犯罪行為而從事的,就會按共同犯罪進行處理。在共同犯罪中,構成從犯。若其不知從事的是金融詐騙工作的,則不需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 公司涉嫌金融詐騙,員工會被判刑嗎

如果員工不知情,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員工明知是詐騙公司,則詐騙團伙的員工也就是從犯,在量刑時,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分子,從犯是主犯的對稱。《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 網路金融詐騙公司的詐騙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網路金融詐騙犯罪具有技術性強,隱蔽性強,取證難,犯罪成本低且涉及范圍廣等特點,具體詐騙方式包括:1、虛假的積分兌換商品2、賬戶余額變動提醒3、冒充公檢法等機構4、退款謊言5、冒充微信、QQ好友6、提升額度套取信用卡信息7、利用偽基站,發送假消息。針對網路詐騙犯罪,除了運用《刑法》金融詐騙罪的相關條文進行規制外,國家也綜合運用各類措施,提高懲治效果。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第三條 綜合運用各類措施,提高懲治效果:

(一)嚴格准入管理。

(二)強化資金監測。

(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

(四)加大整治不正當競爭工作力度。

(五)加強內控管理。

(六)用好技術手段。

6. 金融詐騙公司離職員工處罰

法律分析:金融詐騙要根據詐騙數額和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離職員工知情並參與,在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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