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資租賃公司股權轉讓哪些條件
融資租賃公司股權轉讓的條件是:
1、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新設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
2、須是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出資人。
【法律依據】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是指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及調整股權結構,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新設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
❷ 設立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您好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出租人、注冊資本、所需章程、從業人員、組織機構、營業場所及其他所需 條件進行了相關規定。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對設: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的條件:項目 相關規定發起人 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發起人;注冊資本 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所需章程 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從業人員 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組織機構 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 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營業場所 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其他條件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不同類型余融租賃公司出資人的准人 條件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中國境內外注 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 業銀行 (1) 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3) 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4)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5) 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6) 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7) 境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 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8) 人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人股;(9) 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10)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在中國境內注 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 資租賃交易產 品的大型企業 (1)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2) 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3)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4) 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5) 最近1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6) 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7) 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8)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9) 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10) 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11)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中國境外注冊 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 租賃公司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2) 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3)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4) 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5) 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6) 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人股;(7) 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8)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他境內法 人機構 (1)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2) 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3) 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4) 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5) 人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人股;(6) 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7)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註: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 30%;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要求。其他境外金 融機構 (1) 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3) 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於10億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4)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5) 人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人股;(6) 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7) 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8) 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9) 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10)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1)公司 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2)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 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3)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 多;(4)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5)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 高於行業平均水平;(6)其他對金融租賃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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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銀監會監管的17家金融租賃公司是哪些,由哪些銀行發起的
金融租賃公司不一定都是由銀行發起的,也有由資產管理公司,大型央企集團等等當大股東的,17家金融租賃公司中只有幾家屬於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全國目前17家金融租賃公司中沒有由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而均是由各金融租賃公司注冊地的銀監局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與其股東的關系基本情況如下(不分排名):
中國金融租賃集團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
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銀行;
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招商銀行;
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工商銀行;
交銀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交通銀行;
建信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興業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興業銀行;
農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農業銀行;
天津渤海租賃有限公司——海航實業控股有限公司;
恆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美國德州太平洋集團(TPG);
昆侖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重慶機電控股(集團)公司
河北省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江蘇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銀行、國際金融公司等;
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新疆長城金融租賃有限公司——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外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中國五礦集團公司與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各持50%股權;
山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山西國際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山西金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❹ 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條件
我國金融租賃公司設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 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法律依據: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❺ 融資租賃公司申請有哪些要求
融資租賃公司申辦有以下條件:
1、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2、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4、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法律依據】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❻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的條件有哪些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條件(以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為例):1:提供一家內資公司,一家外資公司,內資公司注冊資金至少1000萬以上,外資公司無具體要求;2:內資、外資公司注冊時間必須滿一年;3:兩家公司驗資報告各一份;4:3個非證券行業資深金融高管;注冊流程:前置審批材料准備→ 申報及材料提交→ 工商注冊材料准備→ 領取營業執照→ 銀行開戶→ 注冊資本注入→正式開展業務 融資租賃分為:獨資和合資兩種,獨資分為內資、外資。
❼ 融資租賃公司設立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各類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條件:
1、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條件為嚴苛,核心條件如下:
第一,要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第二,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2、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條件亦較為嚴苛,核心條件如下:
第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
第二,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三,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登記時不需要履行前置審批程序,也無須實繳注冊資本。
3、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條件相對較為寬松,核心條件如下:
第一,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
第二,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第三,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三年的從業經驗。
法律依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❽ 光大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的介紹
光大金融租賃公司是第二批商業銀行投資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的試點單位中,首家獲中國銀監會批准開業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公司以中國光大銀行為主要發起人(持股佔比90%),攜手武漢新港建設投資開發集團和武漢市軌道交通建設公司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8億元人民幣,注冊地為武漢。2010年6月18日在武漢成立,這是近年來首次在武漢設立的全國性金融租賃公司。
❾ 金融租賃公司成立需要哪些程序通過哪些些部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並在其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稱中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
第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及管理
第五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金融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申請時,要考慮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和融資租賃業競爭狀況。
第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1億元。
第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八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起人方可進行金融租賃公司的籌建工作。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發起人情況(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隋況、資信狀況、近3年資產負債及利潤狀況)和市場預測情況;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組織章程;
(四)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如未獲批准,申請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十條金 融租賃公司籌建期限為6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籌建期內不得以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申請開業報告;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投資能力證明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股東貨幣資金入帳證明;
(三)金融租賃公司章程;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五)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員的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公司名稱的預核准登記書;
(八)營業場所和其它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金融租賃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吊銷其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調整股權結構;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營業地址;
(八)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變更《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上有關內容後,需按規定到中國人民銀行更換許可證。
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股東及其投資比例應符合《公司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為公司股東,但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並經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吸收外資人股。
不過金融租賃公司比較難申請,最好是辦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這種公司的審批權已下放到市工商局。
❿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14)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第四條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第六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七條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是指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第九條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境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五)最近1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六)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