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銀行業營業網點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指引的應急處理
第十條 服務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營業網點主要負責人需及時到達現場,啟動本單位應急處理預案,同時按程序報告系統內上級機構。
系統內上級機構接到事發營業網點上報情況,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機構應迅速分析判斷服務突發事件有關情況,視情況啟動相應級別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一條 發生Ⅰ級、Ⅱ級服務突發事件,系統內上級機構服務突發事件處理工作領導機構應向當地監管機構、政府職能部門、銀行業協會報告有關情況,請求支持配合;必要時,請求監管機構或政府職能部門統一指揮應急處理工作。
營業網點發生擠兌,各會員單位或轄屬分支機構的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機構應啟動聯動機制,迅速聯絡公安部門協助維持秩序,控制局面,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多個營業網點受自然災害破壞,各會員單位或轄屬分支機構的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機構應啟動聯動機制,迅速聯絡地方政府協助救災,同時做好人員財產的轉移和安置。
多個營業網點發生業務系統故障,各會員單位或轄屬分支機構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機構應迅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排除故障,恢復運行,同時做好客戶安撫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條 發生單個營業網點業務系統故障、尋釁滋事、客流激增、不合理佔用銀行服務資源、重大失實信息傳播等服務突發事件,必要時,各會員單位或轄屬分支機構服務突發事件處理工作領導機構應向當地監管機構、政府職能部門、銀行業協會報告有關情況,請求支持配合,同時做好客戶安撫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條 服務突發事件報告
(一)發生服務突發事件,營業網點第一時間電話向上級或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通過傳真或電子傳輸系統等方式報告。
(二)報告服務突發事件,內容應客觀、真實、完整,程序規范。
(三)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服務突發事件基本情況,包括營業網點名稱、地點、時間、原因、性質、涉及金額和人數;
2、服務突發事件發生過程、主要危害、客戶反應、應對措施、事態發展趨勢等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或轄屬分支機構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機構視情況、按程序對外披露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引導社會輿論,消除不良影響,維護社會穩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或結束後,對引起媒體關注的,應主動做好溝通、協調工作,進行正面輿論引導,降低不良影響。同時穩妥細致做好善後工作,恢復營業網點正常營業秩序。
⑵ 中國銀行業營業網點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指引的突發事件
第八條 級別劃分
按事件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涉及人數、可控性及影響程度、范圍等,服務突發事件可劃分為三個級別:
(一)特大服務突發事件(Ⅰ級)
指致使多個營業網點不能正常營業,影響銀行正常服務的群體性服務突發事件。包括營業網點擠兌、多個營業網點受自然災害破壞、多個營業網點業務系統故障等服務突發事件。
(二)重大服務突發事件(Ⅱ級)
指致使單個營業網點不能正常營業,影響銀行正常服務,妨礙客戶利益的群體性或個體性服務突發事件。包括單個營業網點受自然災害破壞、單個營業網點業務系統故障、搶劫客戶財產等服務突發事件。
(三)較大服務突發事件(Ⅲ級)
指擾亂單個營業網點正常經營秩序,影響銀行正常服務的個體性服務突發事件。包括客戶在營業網點突發疾病、遭受人身傷害、尋釁滋事、客流激增、不合理佔用銀行服務資源、重大失實信息傳播及其他服務突發事件。
第九條 各會員單位及轄屬分支機構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辦事機構應密切監控服務突發事件處理過程和形勢發展,當服務突發事件事態激化或緩解時,可相應按升級或降級後的級別處理。
⑶ 當銀行發生突發事件時,有什麼應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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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銀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255.銀行突發事件通常分為五類,即金融案件類(如貪污、挪用、金融詐騙、盜竊、搶劫銀行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違法違規經營案件)、治安案件類(如金融擠兌事件、聚眾圍堵銀行辦公和營業場所、聚眾上訪鬧事、聚眾罷工等)、安全事故類(如火災事故、交通事故、重大設備運行事故、信息中心事故等)、自然災害類(如台風、地震、洪水等)和其他突發事件(如兇殺、綁架、新聞造謠、誹謗等)。
256.銀行突發事件一般分為四個級別:即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重大突發事件(Ⅱ級)、較大突發事件(Ⅲ級)和一般突發事件(Ⅳ級)。
257.銀行處置突發事件的方針是:預防為主,嚴密防範;統一指揮,各負其責;快速反應,協同處置;科學決策,依法處置。
258.應急預案是銀行安全保衛部門事先制定的、在重要防衛目標發生危急情況時的緊急援救方案。所謂危急情況,通常是指重點防護目標發生搶劫、盜竊、火災、運鈔車肇事等突發性犯罪案件和災害事故等等。只有制訂完善的應急預案,並將預案的各項任務逐一落實,使銀行要害部門的每一個員工熟悉自己在處置突發情況中的分工和任務,才能掌握處置突發情況的主動權。各級銀行的安全保衛部門必須十分重視應急預案的作用,認真細致地制訂應急預案。
259.應急預案依據防範部位分類,有金庫、營業場所、儲蓄網點、運鈔車、大中型電腦及其軟體庫、高層辦公樓等等。這些要害目標的性質、作用以及周圍環境各不相同,在制訂處置突發情況的應急預案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各個防護目標的特殊性,依據各自的特性制訂不同的應急預案,以使應急預案具行很強的針對性。依據侵害因素的性質分類,既有敵意型的,也有災害事故型的,必須依據不同類型的侵害因素制訂不同的應急預案。
260.根據銀行安全保衛工作的實踐,主要應制訂防盜竊、防詐騙、防搶劫、防爆炸、防滋擾、防火災、防車禍、防災害事故等類型的應急預案。尤其要重視制訂防搶劫、防爆炸等惡性案件的應急預案,深入細致地調查研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行動方案。
261.制訂應急預案,要緊緊圍繞各種侵害因素可能造成的後果,有的放矢地擬定計劃,從而使應急預案能在危難時刻充分發揮作用。在制訂應急預案時應遵循合理合法原則、因地制宜原則 、靈活處置原則。
262.制訂應急預案的注意事項要防止雷同、片面,要根據不同的預案制訂不同的報警信號,明確現場指揮及其責任和許可權、將預案中規定的任務分工到人。
263.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的指導思想應以加強基礎、突出重點、逐步提高為原則。 264.應急處置培訓與演練的基本任務是鍛煉和提高隊伍在突發事件情況下的快速搶險處置、及時營救傷員的能力,正確指導和幫助員工撤離,有效消除危害後果,降低事故危害,減少事故損失。
265.應急處置培訓應包括政府主管部門的培訓,全員培訓,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培訓等。
266.應急演練應包括總體預案的演練、各專項應急預案的演練。
267.應急處置培訓及預案演練是指對參與應急行動的所有相關人員進行相關的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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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以下哪些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原則
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重要信息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第九條 突發事件依照其影響范圍及持續時間等因素分級。當突發事件同時滿足多個級別的定級條件時,按最高級別確定突發事件等級。
(一)特別重大突發事件(l 級)
1 .銀行業金融由於重要信息系統服務中斷或重要數據損毀、丟失、泄露,造成經濟秩序混亂或重大經濟損失、影響金融穩定的,或對公眾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突發事件;
2 ,由於重要信息系統服務異常,在業務服務時段導致銀行業金融兩個(含)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達
3 個小時(含)以上,或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達6 個小時(含)以上的突發事件;
3 .業務服務時段以外,重要信息系統出現的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產生上述1 至2 類的突發事件。
(二)重大突發事件(n 級)
1 .銀行業金融由於重要信息系統服務中斷或重要數據損毀、丟失、泄露,對銀行或客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突發事件;2 .由於重要信息系統服務異常,在業務服務時段導致銀行業金融兩個(含)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達半個小時(含)以上,或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達3 個小時(含)以上的突發事件;
3 .業務服務時段以外,出現的重要信息系統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產生上
述1 至2 類的突發事件。
(三)較大突發事件(flI 級)
1 .銀行業金融由於重要信息系統服務中斷或重要數據損毀、丟失、泄露,對銀行或客戶利益造成較大損害的突發事件;2 .由於重要信息系統服務異常,在業務服務時段導致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達半個小時(含)以上的突發事件;
3 .業務服務時段以外,出現的重要信息系統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產生上述1 至2 類的突發事件。
⑸ 銀行突發事件善後處理工作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一、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各會員單位或轄屬分支機構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機構應組織調查事件發生的深層原因,查找工作不足。二、發生服務突發事件的營業網點應對事件發生原因、應對措施、處理經過、處理結果進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服務風險防範能力,並上報總結報告。各會員單位或轄屬分支機構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機構對服務突發事件處理的及時性、有效性以及與系統外職能部門聯動協調等情況進行評估與總結,完善相關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提高應急處理能力,並按規定向當地銀行監管機構、政府職能部門、銀行業協會報送總結報告。三、各會員單位或轄屬分支機構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機構應根據服務突發事件原因和處理全過程的調查結果,對在應急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貢獻較大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與表彰。對服務突發事件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以及在應急處理過程中工作不力的有關部門或人員,應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營業網點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指引》
第十八條 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各會員單位或轄屬分支機構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機構應組織調查事件發生的深層原因,查找工作不足。
第十九條 發生服務突發事件的營業網點應對事件發生原因、應對措施、處理經過、處理結果進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服務風險防範能力,並上報總結報告。各會員單位或轄屬分支機構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機構對服務突發事件處理的及時性、有效性以及與系統外職能部門聯動協調等情況進行評估與總結,完善相關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提高應急處理能力,並按規定向當地銀行監管機構、政府職能部門、銀行業協會報送總結報告。
第二十條 各會員單位或轄屬分支機構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機構應根據服務突發事件原因和處理全過程的調查結果,對在應急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貢獻較大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與表彰。對服務突發事件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以及在應急處理過程中工作不力的有關部門或人員,應追究責任。
⑹ 銀監會是管什麼范圍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監會是管理銀行日常規范的機構。銀監會全稱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英文縮寫為CBRC,銀監會是制定銀行業監管規章、對銀行業高級人員有任命資格、對其業務進行監管等的機構。是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管架構一行兩會格局的組成者之一。
銀監會主要有以下職能:
1、針對銀行金融機構制定相關監督規章;
2、在法律范圍內,批准金融機構成立,也可以終止和變更該機構的業務范圍;
3、有銀行業高級人員和董事的任命資格;
4、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規則;
5、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
6、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及時處理;
7、開展相關國際交流合作活動;等等。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的法律工作,提高法律工作質量和依法監管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銀監會開展法律工作,適用本規定。銀監會法律部門依照本規定組織實施銀監會法律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法律工作,是指銀監會為履行銀行業監管職責,執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執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活動以及相關保障工作。銀監會受託起草法律、行政法規代擬稿適用本規定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