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堅持公平、公正原則,依法開展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自治、行業自律、金融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共同治理體系。銀行、支付機構應當落實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內控制度:(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制度。(二)金融消費者風險等級評估制度。(三)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制度。(四)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查詢制度。(五)金融營銷宣傳管理制度。(六)金融知識普及和金融消費者教育制度。(七)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八)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事件應急制度。(十)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應當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穩定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與下列業務相關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一)與利率管理相關的。
(二)與人民幣管理相關的。
(三)與外匯管理相關的。
(四)與黃金市場管理相關的。
(五)與國庫管理相關的。
(六)與支付、清算管理相關的。
(七)與反洗錢管理相關的。
(八)與徵信管理相關的。
(九)與上述第一項至第八項業務相關的金融營銷宣傳和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提供支付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
㈡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㈢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是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日常監管和其他相關信息,對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整體狀況作出綜合評價的監管過程。
法律依據:《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的通知》第五條 消保監管評價要素包括「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5項基本要素和「監督檢查」1項調減要素。5項基本要素總權重為100%。
(一)體制建設。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建設等情況。該要素權重為10%。
(二)機制與運行。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建設和運行情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信息披露、個人信息保護、內部培訓、內部考核、內部審計等。該要素權重為25%。
(三)操作與服務。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日常經營和服務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要求的落實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營銷宣傳、適當性管理、銷售行為管控、合作機構管理、服務質量與收費等。該要素權重為30%。
(四)教育宣傳。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教育宣傳總體安排、集中教育宣傳活動、常態化消費者教育工作開展情況等。該要素權重為10%。
(五)糾紛化解。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投訴管理、投訴數量以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落實情況。該要素權重為25%。
(六)監督檢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現場檢查、舉報調查、投訴督查、復議訴訟情況以及日常輿情、重大負面事件和機構相關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調減,幅度不超過總權重的25%。
第六條 消保監管評價各要素下設若干評價指標。銀保監會根據行為監管特點,立足行業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實際,對消保監管評價要素下設的具體評價指標進行動態調整。
㈣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遵循什麼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1)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指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該遵循的原則。
(2)國家對消費者特別保護原則,該法特別設立了「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一章,就保護措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在我國目前市場秩序還比較混亂的情況下,國家對消費者的保護顯得非常重要。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體現:
消費者權益保護分為立法保護、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社會保護幾個方面。
1.立法保護是指國家通過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斷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
2.行政保護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通過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履行法定職責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3.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依法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法院依法及時審理涉及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案件。
㈤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穩定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與下列業務相關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一)與利率管理相關的。
(二)與人民幣管理相關的。
(三)與外匯管理相關的。
(四)與黃金市場管理相關的。
(五)與國庫管理相關的。
(六)與支付、清算管理相關的。
(七)與反洗錢管理相關的。
(八)與徵信管理相關的。
(九)與上述第一項至第八項業務相關的金融營銷宣傳和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提供支付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第三條銀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承擔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主體責任,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定義務。第四條金融消費者應當文明、理性進行金融消費,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誠實守信,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堅持公平、公正原則,依法開展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自治、行業自律、金融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共同治理體系。第六條鼓勵金融消費者和銀行、支付機構充分運用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金融消費糾紛。第二章金融機構行為規范第七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制定本機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具體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職部門或者指定牽頭部門,明確部門及人員職責,確保部門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能夠獨立開展工作,並定期向高級管理層、董(理)事會匯報工作開展情況。第八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落實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內控制度: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二)金融消費者風險等級評估制度。
(三)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制度。
(四)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查詢制度。
(五)金融營銷宣傳管理制度。
(六)金融知識普及和金融消費者教育制度。
(七)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
(八)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
(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事件應急制度。
(十)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應當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第九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機制,確保在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設計開發、營銷推介及售後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有效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全流程管控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事前審查機制。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實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事前審查,及時發現並更正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中可能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有效督辦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意見。
(二)事中管控機制。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營銷宣傳中須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標准,加強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測與管控。
(三)事後監督機制。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做好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售後管理,及時調整存在問題或者隱患的金融產品和服務規則。
㈥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包括: 銀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承擔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主體責任,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定義務。
銀行、支付機構應當落實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內控制度具體如下:
1、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2、金融消費者風險等級評估制度;
3、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制度;
4、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查詢制度;
5、金融營銷宣傳管理制度;
6、金融知識普及和金融消費者教育制度;
7、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
8、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
9、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事件應急制度;
10、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應當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 銀行、支付機構在進行營銷宣傳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欺詐、隱瞞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二)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或者隱瞞限制條件等,對過往業績或者產品收益進行誇大表述。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提供保證。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對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
(五)其他違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行為。
㈦ 銀行系列活動總結
篇一:消保活動小結5·21
江西銀行撫州分行開展「金融消保,我們在行動」主題宣傳活動啟動
儀式暨「財產安全權」宣傳活動小結
為切實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增強消費者知法、學法、用法、維權意識,根據江西省銀監局統一部署及上級部門的組織要求,江西銀行撫州分行開展了20xx年「金融消保,我們在行動」主題宣傳活動啟動儀式暨「財產安全權」宣傳活動,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活動時間:20xx年5月21日上午9:00
活動地點:網點門口的萬象新城廣場
參加人員:江西銀行撫州分行營業部6位職員
活動情況:活動主要以網點現場設攤的形式開展,由消保站聯絡員、理財經理等組成咨詢團,向消費者發放宣傳資料,普及金融消費知識,並現場解答金融消費者咨詢。
此次活動我行共向客戶發放「防範詐騙、保護財產」、「走近服務站維權在身邊」、「普及金融知識」、「維護客戶資金安全就是維護銀行聲譽」等宣傳資料共計100餘份、接待客戶人次超50餘次,以通俗易懂的方式為消費者宣傳了基本的金融知識和我行提供的金融服務,助其自覺遠離和抵制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引導金融消費者理性維權強化服務意識,積極發揮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站「預防為主、教育為先、依法維權、協調處置」的特色宣傳作用,也充分展示了我行竭誠為客戶服務形象。
篇二:關於XX銀行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日」活動情況的總結
關於XXX銀行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日」活動情況的報告
為貫徹執行《關於在汕頭市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日」活動的通知》(汕金聯【20xx】1號文件精神,我行成立了以行長為組長,副行長為副組長,各部、支行負責人為組員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小組,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部署,由綜合部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專員制訂活動方案,各業務部門(支行)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開展該項活動,並由工作小組負責對轄內營業網點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具體活動開展情況如下:
一、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
建立健全本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重新梳理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工作流程。明確規定綜合部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專員負責全行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跟蹤、監督和考評,各機構負責人是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網點負責人為指定的投訴處理人員、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對客戶投訴處理工作採取「統一管理、分級處理、專人負責、逐級上報」的管理模式。建立來電、來函、來訪等多種形式,對處理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做到「投訴必受理、結果必反饋、責任必追究」,在最短的時間內對客戶投訴進行化解。
二、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與保護措施
在金融消費者辦理金融業務、接受金融服務時,要求經辦人員必須做到以下幾點: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避免對客戶進行誤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二是對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進行保護,個人隱私和消費信息充分保密,對金融消費者辦理的金融業務、接受的金融服務進行如實告知,讓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公平交易;三是宣傳普及金融知識,積極在居住區、商務區等宣傳金融知識,開展針對性的咨詢服務,特別做好中老年客戶、文化程度較低等人群的銀行服務安全與風險宣傳。
三、宣傳活動開展情況
按照XXX的要求,我行統一部署,選派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分別各營業網點和XXX指定地點設立宣傳點,設置咨詢台,擺放宣傳資料,為消費者答疑解惑,幫助社會公眾了解金融知識,開展集中宣傳活動。
一是在廳堂宣傳方面,我行在各營業網點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費者投訴的專門機構、投訴方式、投訴處理流程等事項。並在分、支行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工作台帳,時刻跟蹤處理結果並接受金融消費者的監督。對於金融消費者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匯總整理,對於提出建議比較多的問題進行整改優化。
二是在業務宣傳方面,我行各營業網點藉助各種業務宣傳渠道,包括橫幅、LED大屏幕、宣傳手冊、簡訊平台等方面,采
用文字、圖片、視頻等多種形式,開展金融知識的宣傳。
三是在金融知識推廣普及活動方面,我行結合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循序介紹本行的收費政策。在活動中,重點宣傳、推廣本行提供的便捷、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創新產品。同時,引導客戶理性選擇銀行服務,強化風險意識,規范零售業務的宣傳與銷售。
四是設計了金融消費者調查問卷,(內容涵蓋銀行產品、渠道、服務、信息等金融消費者關心的問題),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金融消費者開展問卷調查。
五是對於本次活動,要求必須做到安排合理,組織細致,特別是重點做好調查對象的宣傳解釋以及資料的收集、統計工作,分工協作,責任到人,不走過場。
四、存在問題及相關建議
我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有意識的,主動的,並加以制度化的,但是在具體實施中,由於一些工作人員缺乏這方面的服務意識,所以與預期的效果有一定的差距。針對這個問題,我行未來應加強員工的服務意識培訓,從思想上強調維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重要性,使員工認識到這項工作的意義;同時,制訂相應的獎懲政策,鼓勵在這方面表現優秀的員工,也處罰有錯誤行為和錯誤認識的員工。
此外,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發展,金融產品類型的不斷增多,帶來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復雜化和多樣化,為此,我行
通過市場調研、分析,積極地制訂相應的政策和措施,拓寬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不斷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力度,讓客戶最大限度地享有自身應得的權益。
篇三:村鎮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自評報告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自評報告(法人機構模板)
機構名稱:
自評日期:20xx年2月28日
一、總體情況
(一)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總體情況
20xx年村鎮銀行在各級銀監機構的監管指導下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暢通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外部溝通協調,營造消費者保護的良好氛圍,自成立以來逐步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梳理了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工作流程。同時,我行在營業部大廳醒目位置公示投訴電話、擺放客戶意見簿,並通過微信公眾服務平台等各種方式,暢通來電、來訪等投訴渠道,對客戶投訴的處理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客戶投訴有效化解。
(二)考核評價相關數據
截止20xx年末我行總資產1.48億元,總負債1.01億元,開立企業存款賬戶48戶,個人存款賬戶4069戶,公司類貸款余額0.42億元,個人貸款余額0.88億元。
(三)自評結果。
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自評表(法人機構模板)》自我評價得分為90分,評價結果為一級。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章制度建設
20xx年我行嚴格按照相關辦法的規定,將營業部作為全行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跟蹤、監督和考評部門,行長及各部門負責人是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客戶投訴處理工作採取「第一時間、及時反饋」的指導模式。在制度中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內容、流程、渠道、保障方式。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安排
自我行成立之初,在營業部設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崗,有我行正式員工擔任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做好知識培訓,全面提高金融消費者知識,培育銀行業消費者維權的意識和能力,積極、科學地主張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對客戶提出的咨詢、投訴等問題,由內勤主管及時回復、解決,遇不能解決及需要各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報行長或相關負責人審批後,與相關業務部室協調解決。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
1、產品與服務管理
在金融消費者接受我行金融服務時,我行能夠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遵守誠信原則。在我行網站對我行的金融業務收費進行公布,由於我行屬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業務簡單,產品單一,自查中未發現交叉銷售、搭售、違反公平交易原則銷售金融產品的情況,也未收到客戶有關此類銷售事件的反饋。在為客戶辦理業務時,我行也未收集與業務無關的`客
戶信息。同時,我行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了員工保密協議,進行員工職業道德教育,摸排員工8小時之外情況,對我行客戶的個人隱私和消費信息充分保密,對金融消費者接受的金融服務進行如實告知,讓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金融服務。20xx年,客戶在我行營業網點未發生涉及客戶人身、財產安全的事故。
2、金融知識宣傳與教育
在業務宣傳方面,我行20xx年對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了培訓,積極參加行業協會及監管部門組織的各種活動,藉助我行各業務部門和支行的走進社區、市場業務拓展活動,採取包括橫幅、大屏幕、宣傳折頁手冊、方面等多種形式,有機的將消費者金融知識普及與業務相結合,先後開展了人民幣反假、反詐騙、等金融知識的宣傳普及,引導客戶理性選擇銀行服務,強化風險意識。
3、投訴應對
我行在營業網點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費者投訴的投訴電話,並建立了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工作台帳,時刻跟蹤處理結果並接受金融消費者的監督。對於金融消費者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匯總整理,對於提出建議比較多的問題進行整改優化。由於我行開業時間較短,整體客戶存量偏低,20xx年未出現有客戶投訴的情況,也未出現有監管部門轉發的需處理的投訴和情況反映。此外,我行還積極向客戶收集意見和建議,結合我行實際情況進行改進。
4、本年度重點問題發生情況及說明
20xx年未發生消費者投訴事件。
(四)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內部考評、審計及其他相關內部管理
通過現場、非現場、暗訪檢查等方式,本單位發現工作人員存在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經查實,屬於網點服務責任的,根據相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予以一定程度上的經濟處罰。
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困難
1、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金融產品類型的不斷增多,我行也在積極創新經營模式。我行將積極地拓寬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不斷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力度。
2、缺乏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業性人才,雖進行培訓學習,但投訴處理能力仍有待提高。
四、下一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規劃及建議
20xx年我行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將進一步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給予高度的重視,及時准確的向各部門報送我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報告資料,認真參
加各部門組織的消保活動、培訓、會議,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堅持履行服務三農、服務小微,造福地方百姓的社會責任。建立健全各項消保規章制度,加強業務學習,提高監督力度,全面落實銀
㈧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目前已落地,投入使用。
1、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落地:
(1)監管再出重拳 「打分評級」護航金融消費:維護消費者權益金融監管部門再度「重拳」出擊。為進一步提升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質效,切實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日前印發《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通過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體系,並將最終評價結果納入考核范圍,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體系。
(2)開啟評級制度打擊亂象:銀保監會表示,《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保險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監督檢查」為消保監管評價還有減分項目,據悉,監管部門根據消保現場檢查、舉報調查、投訴督查、復議訴訟情況以及日常輿情、重大負面事件和機構相關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調減,幅度不超過總權重的25%。
(3)信用卡、個貸及理財成投訴熱點: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成為金融監管部門愈發關注的領域,今年來已有多家金融機構因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被銀保監會消保局「點名」批評。
2、整體來看,銀行業涉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較多的領域集中在信用卡、個人貸款與理財三方面。銀保監會日前公布的2021年一季度銀行業消費投訴情況顯示,今年一季度內,監管部門接收並轉送銀行機構消費投訴共計78414件,環比增長2.9%。而前述三項業務合計占投訴總量85.9%。其中信用卡業務的投訴量雖環比減少5.2%,但佔比仍超50%。
㈨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共6章35條,包括總則、評價要素和等級、職責分工和操作、評價結果及運用、組織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則。《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保險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等。評價內容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和「監督檢查」6項要素以及24個指標。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總結了過去幾年銀保監會消保監管實踐和制度要求,構建了標准統
一、兼顧特色、動態調整的消保監管評價體系。針對消保領域新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消保亂象,強化了銀行保險機構對互聯網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責任,強化消保審查、前移風控關口,防止產品「帶病」上市。借鑒新時代「楓橋經驗」,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和參與糾紛多元化解,並將落實情況納入評價內容。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銀保監發〔2021〕24號
一,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質效,督促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經營,切實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以下簡稱消保監管評價)是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日常監管和其他相關信息,對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整體狀況作出綜合評價的監管過程。
第三條消保監管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保險機構。
第四條消保監管評價是銀行業保險業行為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充分體現行為監管的特點和要求,兼顧機構體制機制建設和具體操作執行,將定性和定量評價有機結合,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突出重點的原則。
二,第二章評價要素和等級
第五條消保監管評價要素包括「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5項基本要素和「監督檢查」1項調減要素。5項基本要素總權重為100%。
(一)體制建設。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建設等情況。該要素權重為10%。
(二)機制與運行。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建設和運行情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信息披露、個人信息保護、內部培訓、內部考核、內部審計等。該要素權重為25%。
(三)操作與服務。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日常經營和服務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要求的落實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營銷宣傳、適當性管理、銷售行為管控、合作機構管理、服務質量與收費等。該要素權重為30%。
(四)教育宣傳。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教育宣傳總體安排、集中教育宣傳活動、常態化消費者教育工作開展情況等。該要素權重為10%。
(五)糾紛化解。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投訴管理、投訴數量以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落實情況。該要素權重為25%。
(六)監督檢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現場檢查、舉報調查、投訴督查、復議訴訟情況以及日常輿情、重大負面事件和機構相關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調減,幅度不超過總權重的25%。
第六條消保監管評價各要素下設若干評價指標。銀保監會根據行為監管特點,立足行業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實際,對消保監管評價要素下設的具體評價指標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消保監管評價計分包括:指標得分、要素得分和總體得分。
(一)指標得分。針對每一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評價指標評分。在指標得分區間內,根據工作開展情況確定得分。
(二)要素得分。每一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評價指標得分之和。
(三)總體得分。評價總體得分為5項基本要素得分和1項調減要素得分加總之和。
第八條消保監管評價總分值為100分,最小計分單位為0.1分。根據最終總體得分,消保監管評價結果分為四個等級。等級數字越大表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越多,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消保監管評價總體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一級;75分(含)至90分為二級,其中:85分(含)至90分為二級A,80分(含)至85分為二級B,75分(含)至80分為二級C;60分(含)至75分為三級,其中:70分(含)至75分為三級A,65分(含)至70分為三級B,60分(含)至65分為三級C;60分以下為四級。
第三章職責分工和操作
第九條消保監管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評價年度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年度監管評價工作原則上應於評價期間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
第十條銀保監會負責組織、督導全國銀行業保險業消保監管評價工作,並對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法人機構開展評價。
第十一條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對轄內銀行保險法人機構和一級分支機構開展消保監管評價,並將一級分支機構的評價結果和同類機構排名報送相關法人監管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消保監管評價包括:方案制定、機構自評、評價實施、檔案歸集。
第十三條銀保監會每年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工作重點、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制定年度消保監管評價方案,明確當年消保監管評價具體指標、評分細則和具體時間安排等內容。
年度消保監管評價方案原則上於評價年度結束前發布。
第十四條機構自評。根據銀保監會年度消保監管評價方案,銀行保險機構就5項基本要素開展自評,全面客觀評價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整體效果,將自評結果和每項評價指標自評所依據的證明材料報送相關監管機構。
第十五條評價實施。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保監管評價,應全面收集信息,客觀分析評價,參考自評情況,形成評價結果。
(一)收集信息。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保監管評價應收集的信息包括:日常監管過程中掌握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信息,消費者投訴及處理情況,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舉報、復議、訴訟、案件以及日常輿情、重大負面事件等信息,銀行保險機構報送的自評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行業組織等相關機構關於行業服務質量的評測情況,消保監管評價相關的其他信息。
(二)綜合分析。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結合所掌握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全面、客觀分析,對每項評價要素和指標做出綜合評估,形成評價結果。必要時,可以通過現場調查、抽查、監管會談等方式進行核查。
(三)確定結果。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綜合銀行保險機構法人及各一級分支機構的評價結果,將一級分支機構平均得分和法人評價得分按40%和60%進行加權平均,得出銀行保險機構的總體得分。
銀行保險機構自評得分嚴重偏離5項基本要素監管評價得分的,將視當年同類機構平均偏離情況扣減總體得分。
(四)結果通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適時總結轄內銀行業保險業消保監管評價總體情況,在行業內通報,並可通過會談、監管會議、監管通報等形式向被評機構通報評價結果。
銀行保險機構不得為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將評價結果對外披露。
第十六條檔案歸集。消保監管評價結束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對評價過程中生成的重要信息做好歸檔工作。
第四章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七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充分利用消保監管評價結果,將其作為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政策與工作規劃的重要依據,以及配置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的重要參考,深入分析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評價結果。
(一)評價結果為一級,表明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行業內處於領先水平,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架構健全,各項工作機制運行順暢,能夠保障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和要求。
(二)評價結果為二級,表明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行業內處於中等水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架構比較合理,各項工作機制基本能夠保障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和要求,但工作存在一定不足,需予以改進。
(三)評價結果為三級,表明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行業內處於偏下水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架構建設和各項工作機制運行存在較大問題,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理念和要求落實不到位,需要及時採取措施提高體制機制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
(四)評價結果為四級,表明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行業內處於落後水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架構建設和各項工作機制運行存在嚴重問題,難以保障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事件屢次發生,必須立即全面檢視問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評價結果通報後,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針對自身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研究整改措施、提出整改方案。
評價結果為三級和四級的機構,應於收到評價結果後盡快形成整改計劃,並於90日內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交整改情況進展報告。對於短期內難以完成的整改工作,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階段性整改台賬,有序推進。
第二十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消保監管評價結果,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對評價結果為一級的機構,應指導督促其加強日常經營行為管理,有效防範操作風險。
(二)對評價結果為二級的機構,應關注其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薄弱環節,通過窗口指導、監管談話等方式督促其加強日常經營行為管理,有效防範操作風險。
(三)對評價結果為三級的機構,除可採取對二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還可視情形依法採取下發風險提示函、監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內部問責等方式要求其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建設和執行,必要時公開披露其不當行為。
(四)對評價結果為四級的機構,除可採取對三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對於整改措施不力或到期仍無明顯整改效果的機構,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在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等方面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對於評價結果為三級及以下或在同類機構中排名持續下降的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增加現場檢查頻率,並要求機構進一步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考核在其綜合績效考評體系中的權重。
第五章組織保障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牽頭開展消保監管評價工作,包括:
(一)組織實施消保監管評價具體工作;
(二)對下轄派出機構的消保監管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整理消保監管評價檔案,做好歸檔工作;
(四)根據評價結果對銀行保險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五)其他有關消保監管評價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其他相關部門就消保監管評價工作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建議,並配合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根據評價結果對銀行保險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消保監管評價工作委員會,對本級派出機構的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通過會議或傳簽的形式確定評價結果。
第二十四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消保監管評價所需數據以及相關材料。
銀行保險機構提交虛假材料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具體情節和性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條款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消保監管評價應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監管評價信息系統,依託系統集中統一開展數據收集、指標統計、數據分析、結果運用等工作,增強規范性和准確性。
第二十六條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及時將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的消保監管評價結果逐級報送上級監管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評價信息和資料知悉范圍,做好消保監管評價信息和資料保密工作。參與消保監管評價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價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敏感信息和個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評價工作結束後,發現銀行保險機構在評價期間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視情形對評價結果進行調級調檔,並將調整情況逐級報送上級監管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消保監管評價對象不包含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省聯社、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政策性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再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組織、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第三十條不開展個人業務或者個人業務佔比較小的外資法人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等可不作為消保監管評價對象。
第三十一條截至評價年度末,開業不滿2個會計年度的銀行保險機構不作為消保監管評價對象。
第三十二條對於農村中小銀行,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每年可根據工作實際,僅對法人機構開展評價,並自行確定機構覆蓋范圍。原則上應5年全覆蓋,每年覆蓋率不低於20%。
第三十三條信用卡中心等持牌專營機構參照一級分支機構進行消保監管評價。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銀監發〔2014〕37號)、《關於印發的通知》(保監發〔2015〕75號)同時廢止。
根據相關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是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日常監管和其他相關信息,對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整體狀況作出綜合評價的監管過程。
法律依據:《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的通知》第五條消保監管評價要素包括「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5項基本要素和「監督檢查」1項調減要素。5項基本要素總權重為100%。
(一)體制建設。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建設等情況。該要素權重為10%。
(二)機制與運行。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建設和運行情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信息披露、個人信息保護、內部培訓、內部考核、內部審計等。該要素權重為25%。
(三)操作與服務。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日常經營和服務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要求的落實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營銷宣傳、適當性管理、銷售行為管控、合作機構管理、服務質量與收費等。該要素權重為30%。
(四)教育宣傳。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教育宣傳總體安排、集中教育宣傳活動、常態化消費者教育工作開展情況等。該要素權重為10%。
(五)糾紛化解。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投訴管理、投訴數量以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落實情況。該要素權重為25%。
(六)監督檢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現場檢查、舉報調查、投訴督查、復議訴訟情況以及日常輿情、重大負面事件和機構相關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調減,幅度不超過總權重的25%。
第六條消保監管評價各要素下設若干評價指標。銀保監會根據行為監管特點,立足行業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實際,對消保監管評價要素下設的具體評價指標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