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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

發布時間:2023-02-05 18:58:06

㈠ 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

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

一個就是對資產端的資質進行審核,也就是借貸人的徵信信息進行甄別;

第二個是規避國家法律禁止的事項;

第三個是對不同人群進行發放不同額度。還有就是,結合公司情況,建立一套公司特有的保障制度。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擴展閱讀:

監管目的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㈡ 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內容

分類: 商業/理財
問題描述:

盡快回簽

解析: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釋義】 本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職責的規定。

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我國的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工作步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通過貨幣政策發揮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成為人民銀行的首要職責,而以前由人民銀行行使的對金融機構的審批監管權利則交給了銀監會。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對人民銀行的職責做了部分調整。從條文上看,由原來的兩款十一項修改為兩款十三項。從內容上看,取消了「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的職責規定,明確了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增加了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職責規定,並將人民銀行規章制度權的內容由原來的第五項調整到第一項,從而使各項職責的排列在邏輯上更加合理。

以上職責調整強化了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有關職能,使其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過去人民銀行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維護金融穩定主要是通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審批、業務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監管指導等直接調控方式來實現的,監管職能分離後人民銀行對金融業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方式將主要從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的高度對金融業的整體風險、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業的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履行好「最後貸款人」的職責,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本條規定的人民銀行職責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為行政管理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項,規定的是人民銀行作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機關所享有的規章制度權、制定的執行貨幣政策權和金融秩序管理權。另一類是第一款其他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是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方面的職責。當然,這兩方面的職責並不是截然分開的,其中有許多交叉重合的部分。作為國家的最高金融管理單位,人民銀行具有在其職責許可權范圍內發布命令和規章的權利,並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人民銀行享有發布命令和規章的權利,表明其具有行政機關的性質,這一點與其他銀行有質的不同。人民銀行發布的命令和規章僅限於為履行其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之目的,並且不能與國家的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相沖突。人民銀行代表 *** 依法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運用自己所擁有的金融調控手段,對貨幣與信用進行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和干預整個社會的經濟進程,實現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具體包括運用存款准備金手段、再貼現和再貸款手段,利用公開市場操作及其他手段進行調控等。人民銀行是國家的中央銀行,具有發行貨幣並管理貨幣流通的職責。它壟斷貨幣發行特權,成為全國惟一的貨幣發行機構。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紙幣都是由中央銀行發行的,發行紙幣已成為各國中央銀行的特權。這種對發行權的獨占,一方面有利於防止因分散發行造成的信用膨脹、貨幣紊亂和幣制不統一,另一方面也利於調節和控制貨幣流通量。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由一家銀行發行鈔票,並有 *** 作後盾,也有利於貨幣的穩定。銀監會成立以後,人民銀行的部分金融監管職責劃歸銀監會,但仍保留對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黃金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金融市場在金融發展乃至經濟資源配置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基礎功能作用,為了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促進貨幣市場與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協調發展,人民銀行設立了金融市場司,其基本職能是擬訂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的管理規定;承辦有關金融機構在上述市場的市場准入及退出審批工作;分析市場工具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監測分析金融市場的發展,防範跨市場風險。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研究、擬訂和實施信貸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第十項增加了人民銀行反洗錢職責的規定。這是本次人民銀行法修改的諸多看點之一。「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目前洗錢已成為國際公害,加入WTO以後,國際社會對中國加入反洗錢是一項龐大系統的工程,需要公安、外交、海關、稅務、工商等多個部門的協調配合,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三定」(定機構、定職責、定人員編制)方案規定,原由公安部承擔的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的職責轉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將原來的保衛局改為反洗錢局,反洗錢局的主要職責是承辦和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研究和擬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劃和政策;承辦反洗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匯總和跟蹤分析各部門提供的人民幣、外幣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並協助司法部門調查涉嫌洗錢犯罪案件。因為支付清算系統是資金流動的重要渠道,所以人民銀行作為社會資金清算服務的最終提供者,能通過對大額資金流動的監測發現可疑資金的線索,有條件在反洗錢工作中擔當組織領導角色。2003年初,人民銀行先後公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三部「反洗錢」部門規章,具體規定了反洗錢的各項措施和職責。

第一款其他項和第二款是關於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規定。與其他銀行相比,人民銀行的金融業務具有特殊性,即它是以執行貨幣政策為目的,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是由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章第23條至第30條具體規定了人民銀行從金融業務的范圍。修改稿對該部分的變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將「金融機構」限定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區分出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二是對人民銀行在公開市場業務方面的貨幣政策工具增加了「金融債券」。調整後,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內容主要包括: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存款准備金、基準利率、再貼現、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 *** 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等貨幣政策工具;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代理國務院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 *** 債券;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組織或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不得對 *** 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 *** 債券;除國務院決定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外,不得向地方 *** 、各級 *** 部門、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並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㈢ 什麼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首要環節

機構准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首要環節。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㈣ 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首要環節

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首要環節:市場准入是銀行業監管的首要環節,把好市場准入關是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和銀行體系安全的重要基礎。

㈤ 銀監會涉農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是什麼

銀監會涉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為《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的市場定位和發展戰略,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切實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資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爭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即: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

各銀監局應對轄內小微企業貸款增長情況(含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總行營業部)實行按月監測、按季考核,並針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細化考核要求,確保全轄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五條繼續強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在全年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且當年全行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水平的前提下;

下一年度才能享受《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等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各銀監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風險資產權重、存貸比考核等方面進一步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和正向激勵措施

㈥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
2.對發生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1)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對該銀行採取的整頓和改組措施。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重組。重組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體的重組方案(或重組計劃),通過合並、兼並收購、購買與承接等方式,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以便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擺脫其所面臨的財務困難,並繼續經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
重組的目的是對被重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對銀行業體系沖擊較小的市場推出方式,以此維護市場信心與秩序,保護存款人等債權人的利益。

(3)撤銷。撤銷是指監管部門對經其批准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採取的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政強制措施。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禁止轉移財產)

(4)依法宣告破產。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產,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法律行為。

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對與涉嫌違法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監管部門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狀況,隨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談話要求。要求對銀行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進行監管談話並不意味著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定存在經營的問題,即使不存在任何問題,監管機構也有權要求談話了解狀況。

(3)強制風險披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市場約束與最低監管資本要求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並列為資本監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據此加強信息披露要求。

(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涉嫌違法資金。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一 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二 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三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四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3.對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五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2.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3.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4.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㈦ 商業銀行的市場准入是人民銀行監管對象嗎

是。
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1)嚴格管理現金發行,對破壞現金發行和流通的金融機構和社會成員進行監督與管理。 (2)掌握基礎貨幣,對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基礎貨幣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控制基礎貨幣的派生能力,必要時調整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
(3)對信用流通工具和網路貨幣進行監督與管理,對流通中大額可轉讓的存單、支票、匯票和網路貨幣、電子貨幣任何當作貨幣和現金與非現金貨幣進行監督與管理,以維護貨幣與貨幣政策的權威性及社會金融與經濟秩序。

㈧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與責任

銀行業監督管理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包括金融機構,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的監督管理。下面由我為你介紹銀行業監督管理 措施 與責任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與責任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

(一)強制信息披露

1.獲取財務資料。中國銀監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 報告 。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與責任

2.現場檢查。中國銀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1)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2)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3)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4)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為了規范現場檢查行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還規定,首先,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監機構負責人批准。其次,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 通知書 ;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3.詢問制度。中國銀監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4.信息披露制度。中國銀監會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二)強制整改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7條規定,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情況下,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1)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2)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資產轉讓;

(4)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5)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6)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 經驗 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三)接管、重組與撤銷

1.接管、重組與撤銷的事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有權予以撤銷。

2.接管、重組與撤銷的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中國銀監會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中國銀監會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中國銀監會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四)凍結賬戶

經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銀監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監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銀監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3條規定,銀監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2)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3)未依照本法第28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4)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5)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6)違反本法第42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7)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銀監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考試之前的復習是否到位至關重要,資料的選擇也很重要,法律 教育 網我為大家 總結 了司法考試經濟法的一些考前資料,希望能幫助到大家的備考。

1.違反市場准入規定的法律責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4條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中國銀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銀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經營管制規定的法律責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5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2)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3)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4)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3.違反誠實經營和審慎經營義務的法律責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6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2)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3)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5)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6)拒絕執行本法第37條規定的強制整改措施的。

4.違反提交財務資料義務的法律責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所謂“不按照規定提供”,實踐中包括拒絕提供、遲延提供、提供不完全和提供不真實等情形。

5.補充性制裁措施。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8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43條至第46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1)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2)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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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銀行准入是什麼意思

規范的說法叫銀行准入限制
銀行准入限制指在國內成立銀行類金融機構是有條件限制的;
可以分銀行准入和限制兩部分來理解 銀行准入和各個行業准入一樣,就是你想進入銀行類行業,限制就好理解了。
具體在國內成立銀行類金融機構除了首先要無條件受銀監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外,對注冊資本和股東包括對外資股東的限制佔比不得超過總股本20%等;
營業范圍對各個范圍都要嚴格規定並核發執照,銀行的各項營業指標准備金率、不良貸款率等等都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是有嚴格限制的!
(9)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擴展閱讀:
所謂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是指東道國設立的允許他國銀行服務進入本國金融市場的所有法定條件之總和。
外資銀行進入對中國金融業.其正面效應是顯而易見的,強化銀行業的競爭機制.增加了國外資本的流入.
有助於推動我國金融產品的創新.
有利於中國金融業的國際化.
然而目前現存的嚴格的市場准入監管於銀行發展的影響主要是負面的.
因此對於監管嚴格的中國銀行業,放鬆市場准入監管就勢在必行.尤其在追求效率的混業變遷過程中。 [
目前,應加強我國對外資銀行資產風險管理的力度,完善對外資銀行市場准入的監管應做好以下幾點:
一、界定被監管對象
巴塞爾核心原則要求.有效銀行監管必須明確界定被監管對象,包括明確規定已經獲得執照並接受銀行監管的各類機構可以從事的業務范圍.並嚴格控制」銀行」一詞的使用。
對我國外資銀行的准入而言.對被監管對象的界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可以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的投資主體的法律資格,
其二,外資銀行可以採取的法律形式及其開展業務的范圍。
二、准入監管的市場化導向
監管的市場化導向就是監管的制度設計和監管措施以尊重和自覺運用市場規律和市場力量為價值取向。
比如 同樣是出於考察外國申請者的經營品德和緩沖本地銀行業過度競爭壓力的監管目的.香港用逐步提升申請者在本地設立金融機構的經營規格的辦法(由注冊存款公司後至限制持牌銀行再至持牌銀行).
內地採取 一刀切 地讓申請者設立辦事處或者代表處等待一定期限的辦法。
前者注重從申請者在本地市場競爭中的經營表現來考察其品德,
後者消極地關注申請者排隊等待的時間。
我們雖不能因此就推斷哪一種辦法更趨國際化.但哪一個更具備市場化導向和更有績效顯而易見。
三、許可標准與持續監管標准一致
鑒於在一些國家.對銀行的許可發照和持續監督由不同的部門負責,有效銀行監管不僅應當建立明確而客觀的許可標准.而且還應保證許可標准與持續監管標准相一致。
四、實事求是地對待准入門檻的寬松化步伐
任何金融自由化步伐在一定的市場發展階段都有其特定的極限.
這種極限就是本地金融體系的適應能力和金融監管水平的極限。
五 使用評級結果作為市場准入的條件
隨著金融行業監管部門管理方式的轉變,監管部門將越來越多地使用評級結果作為市場准入的條件。
六、注重對外資銀行的地區和國別分布管理

㈩ 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各監管哪些方面

只有以下這四個: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拓展資料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
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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