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債券的發展史
中國金融債券的發行開始於北洋政府時期,後來,國民黨政府時期也曾多次發行過「金融公債」、「金融長期公債」和「金融短期公債」。新中國成立之後的金融債券發行始於1982年。該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率先在日本的東京證券市場發行了外國金融債券。
為推動金融資產多樣化,籌集社會資金,國家決定於1985年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開辦特種貸款。這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後國內發行金融債券的開端。在此之後,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又多次發行金融債券,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也陸續發行了金融債券。
1988年,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始發行金融債券。
l993年,中國投資銀行被批准在境內發行外幣金融債券,這是中國首次發行境內外幣金融債券。
1994年,中國政策性銀行成立後,發行主體從商業銀行轉向政策性銀行。當年僅國家開發銀行就7次發行了金融債券,總金額達758億元。
1997年和1998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部分金融機構發行了特種金融債券,所籌集資金專門用於償還不規范證券回購交易所形成的債務。
l999年以後,中國金融債券的發行主體集中於政策性銀行,其中,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主,金融債券已成為其籌措資金的主要方式。
l999~2001年,國家開發銀行累計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達l萬多億元,是僅次於財政部的第二發債主體,通過金融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占其同期整個資金來源的92%。
2002年,國家開發銀行發行20期金融債券,共計2 500億元;中國進出口銀行發行7期金融債券,共計575億元。
2003年國家開發銀行發行30期金融債券,共計4000億元;中國進出口銀行發行3期金融債券,共計320億元。
2004年共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4 452.20億元;2005年為6 068億元;2006年為8996億元。同時,金融債券的發行也進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場化發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債券品種多樣化。國家開發銀行於2002年推出投資人選擇權債券、發行人普通選擇權債券、長期次級債券和本息分離債券等新品種。2003年,國家開發銀行在繼續發行可回售債券與可贖回債券的同時,又推出可掉期國債新品種,並發行5億美元外幣債券。
⑵ 請問信託投資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能否詳細說明一下
信託投資公司,在我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必須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投資」字樣。信託投資公司市場准入條件較嚴,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並且其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程序都必須按照金融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受託經營公益信託;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是專門經營租賃業務的公司,是租賃設備的物主,通過提供租賃設備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業務的過程是: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籌措資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資」的設備租賃;在租期內,作為承租人的企業只有使用租賃物件的權利,沒有所有權,並要按租賃合同規定,定期向租賃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屆滿時,承租人向租賃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賃物件的名義貸價(即象徵性的租賃物件殘值),雙方即可辦理租賃物件的產權轉移手續。 至此,租賃物件即正式歸承租人所有,稱為「留購」;或者辦理續租手續,繼續租賃。由於租賃業具有投資大、周期長的特點,在負債方面我國允許金融租賃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外匯借款等,作為長期資金來源渠道;在資金運用方面,限定主要從事金融租賃及其相關業務。這樣,金融租賃公司成為兼有融資、投資和促銷多種功能,以金融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在發達國家已經成為設備投資中僅次於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從長遠來看,金融租賃公司在中國同樣有著廣闊前景。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 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本外幣業務: 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託租賃等融資性租賃業務。 經營性租賃業務。 接受法人或機構委託租賃資金。 接受有關租賃當事人的租賃保證金。 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 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向金融機構借款。 外匯借款。 同業拆借業務。 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經濟咨詢和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租賃公司面向大眾,服務對象包括個人、企業(含私營、民營、國營等各類型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的服務運營商、生產加工商、設備製造商及高科技中小企業。
採納哦
⑶ 浙商銀行是國企嗎
浙商銀行不是國企,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銀行(CHINA ZHESHANG BANK CO., LTD,簡稱CZB)全稱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全國第十二家股份制商業銀行。
浙商銀行注冊資本100億元,總行設在杭州,於2004年8月18日開業。浙商銀行前身為「浙江商業銀行」,是於1993年在寧波成立的中外合資銀行。
2004年6月30日,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中外合資銀行重組、更名、遷址、改制為浙商銀行。浙商銀行有股東22家,注冊資本100億元,監管資本270億元,其中21家是民營企業,民營資本佔85.71%;最大的股東有三家。
(3)浙江省信託投資公司金融債券擴展閱讀
浙商銀行的業務范圍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本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⑷ 民生信託今年兌付了哪些產品
船舶,國債,金融債券。
民生信託今年(2022年)兌付了船舶,國債,金融債券等產品。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由中國旅遊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重新登記變更而來。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⑸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很不錯。
(5)浙江省信託投資公司金融債券擴展閱讀:
浙商銀行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並由董事會聘請行長。
1、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享有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力。
2、董事會:董事會有董事15人,其中獨立董事3名。下設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風險與關聯交易控制管理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
3、監事會:監事會有監事10人,其中股東監事4人,外部監事2人,職工監事4人。下設提名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
4、行長:負責組織經營班子,進行日常經營管理。
⑹ 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是按照國務院相關法律法規、《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13〕55號)等文件精神,在浙江省省委省政府的指導和大力支持下設立的省級綜合性金融資產及相關產品專業交易平台,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寧波市人民政府、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發起創建,歸屬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監管。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實行會員制管理,服務於各類金融機構、有投融資需求的企業或個人、有各類資產處置需求的企業或個人,致力為會員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支持跨平台、跨市場的金融資產綜合交易及服務,包括「類固定收益產品銷售、類固定收益產品流通轉讓、不良資產處置、委託債權、各類資產項目撮合、私募股權交易轉讓、信託產品交易轉讓、債券產品交易、產業投資基金」等金融品種的掛牌、銷售、流通轉讓、託管登記、交割結算,形成全程式服務的業務體系。交易中心還針對會員的特定需求,提供產品(服務)營銷推介、項目路演、投融資財務顧問、產品項目包裝設計、評估定價咨詢等特色服務。
法定代表人:丁建林
成立時間:2013-12-06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000000072053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錢江國際時代廣場2幢27-28層
⑺ 什麼是信託投資公司
托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下面我就為大家解開信託投資公司的內容,希望能幫到你。
信託投資公司的內容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要求,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主要限於信託、投資、和其他代理業務,少數確屬需要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兼營租賃、證券業務和發行一年以內的專項信託受益債券,用於進行有特定物件的貸款和投資,但不準辦理銀行存款業務。信託業務一律採取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的方式進行,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財產,只能收取手續費,費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分類
***一***以某公司的股票和債券為經營物件,通過證券買賣和股利、債息獲取收益。
信託投資公司用自有資金及組織的資金進行的投資。以投資者身份直接參與對企業的投資是目前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一項主要業務。
在信託投資過程中,信託投資公司直接參與投資企業經營成果的分配,並承擔相應的風險。
***二***以投資者身份直接參與對企業的投資。
投資者以委託人的身份,用委託資金直接參與投資的業務。
對委託投資,信託公司不參與投資企業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續費,對投資效益也不承擔經濟責任。
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專案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受託經營公益信託;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⑻ 我國非銀行類金融機構規模有多大
規模是相當大的。,我國主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有:
保險公司,主要經營保險業務。包括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人身保險。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被嚴格限制在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投資基金範圍內。
信託投資公司,主要是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其主要業務有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以及投資等。
證券機構,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包括:(I)證券公司,其主要業務是推銷政府債券、企業債券和股票,代理買賣和自營買賣已上市流通的各類有價證券,參與企業收購、兼並。充當企業財務顧問等;(2)證券交易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的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並安排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和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等;(3)登記結算公司,主要是辦理股票交易中所有權轉移時的過戶和資金的結算。
財務公司,通常類似於投資銀行。我國的財務公司是由企業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入股,向社會募集巾長期資金,為企業技術進步服務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它的業務被限定在本集團內,不得從企業集團之外吸收存款。也不得對非集團單位和個人貸款。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辦理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組織。其主要業務有動產和不動產的租賃、轉租賃、回租租賃。
⑼ 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簡介
一、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設立背景及定位
浙江省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是按照國務院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意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13」55號)等文件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導和大力支持下設立的綜合性金融資產及相關產品專業交易平台。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作為浙江省唯一掛牌該類平台的營業機構,歸屬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監管,遵循國務院對中國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的統一要求,是浙江省打造金融強省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的重要環節。
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將「立足浙江、面向全國」,在資產證券化、利率市場化浪潮下,為各類金融資產提供交易平台,解決存量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足問題,實現資金方、項目方、產品持有方等資金需求方、資金供給方的自由撮合交易,促進金融資產流轉和產品創新,打造專業化、規范化、標准化的全國性金融資產和金融產品交易平台。
二、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股東情況
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目前主要股東包括「浙江省金融市場投資有限公司、寧波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民生置業有限公司、國信弘盛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股東結構中涵蓋了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兼具了國有企業公信力和民營企業的靈活性。交易中心將在各股東的支持下,堅持政府指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進行運行,實現交易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
三、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的業務定位
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致力於為客戶和會員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支持跨平台、跨市場的金融資產綜合交易及服務,包括「類固定收益產品代理銷售/直銷,類固定收益產品流通轉讓、不良資產處置、委託債權、各類資產項目撮合平台、私募股權交易轉讓、信託產品交易轉讓、債券產品交易、產業投資基金」等金融品種的銷售、流通、託管、項目登記、掛牌、撮合交易、交割結算等全程式第三方市場服務支持業務。除各類金融資產交易服務外,交易中心還針對客戶、會員的特定需求,提供產品(服務)營銷推介、項目路演、投融資財務顧問、產品項目包裝設計、評估定價咨詢等特色服務。
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崇尚為中國的金融事業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崇尚為客戶、會員提供***的服務和最大的效益,在服務於國家金融改革中、在滿足客戶需求過程中發展壯大。我們將盡心、盡力、盡職、盡責,全力打造集「金融資源集聚中心、金融資源交易中心、金融業務創新中心」為一體的具有專業性,公信力的金融資產交易平台。
感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參與!
法定代表人:丁建林
成立日期:2013-12-06
注冊資本:210000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浙江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0000852699488
經營狀態:存續
所屬行業:金融業
公司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人員規模:100-499人
企業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錢江國際時代廣場2幢27-28層
經營范圍:從事各類金融資產交易及相關服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范圍詳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⑽ 金融債券你了解多少
金融債券是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但在不同的國家,歸類是不同的。在英、美等歐美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歸屬於公司債券。而我國和日本等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才稱為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金融機構籌資的重要手段,它能夠較有效地解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通常,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主要來自吸收存款、向其他機構借款和發行債券。存款資金的缺點是在經濟發生動盪的時候,容易發生儲戶爭相提款的現象,造成資金來源不穩定;而向其他商業銀行或中央銀行借款所得的資金一般是短期資金,但金融機構經常需要進行一些期限較長的投資和融資,在期限上,這樣就使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不匹配。而發行金融債券正好能比較有效地解決這些矛盾。因為債券一旦發行,在到期之前一般是不能提前兌換的,只能在市場上轉讓,發行機構從而保證了所籌集資金的穩定性。而金融機構發行債券時也可以靈活規定期限,比如為了滿足一些長期項目的投資資金,金融機構可以發行期限較長的債券。因此,發行金融債券可以使金融機構籌措到穩定且期限比較靈活的資金,從而有利於優化資產結構,保證中長期投資業務的順利進行。
由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一國經濟中通常佔有非常特殊的地位,政府一般對它們的運營監管十分嚴格。相對來說,金融債券的資信就往往要高於其他非金融機構債券,違約風險相對要小,安全性較高。不過,金融債券的預期年化利率通常低於一般的企業債券,但和風險更小的國債和銀行儲蓄存款預期年化利率相比,還是要高的。
可見,對於不想太保守去投資國債又不敢去冒險投資企業債券的投資者,金融債券是一種非常好的選擇。按不同的分類標准,可以分為不同的金融債券。
1.根據利息支付方式的不同,金融債券可分為附息金融債券和貼現金融債券那些債券上附有多期息票,發行人定期支付利息的金融債券稱為附息金融債券。如果是以低於面值的價格貼現發行,而到期按面值還本付息(即利息為發行價與面值的差額)的金融債券,則稱為貼現債券。比如票面金額為1000元,期限為1年的金融債券,假如發行價格為900元,到期支付給投資者1000元,投資者的利息收入即為100元,這種金融債券就是貼現金融債券。在國外,貼現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通常要征稅,並且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根據發行條件的不同,金融債券可分為普通金融債券和累進利息金融債券普通金融債券按面值發行,期限主要有1年、2年和3年期三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這種金融債券比較類似於銀行的定期存款,不過預期年化利率高些。而累進利息金融債券沒有固定的預期年化利率,不同的時間段,預期年化利率也不同,並且是一年比一年高,處於不斷上升的趨勢。也就是說,債券的預期年化利率隨著債券期限的增加而增加,比如面值1000元、期限為4年的金融債券,第一年預期年化利率為8%,第二年預期年化利率為9%,第三年為10%,第四年為11%。投資者可在第1~4年之間隨時去銀行兌付,並可獲得規定的利息。
除了上面兩種很常用的分類方法外,債券還有很多其他分法。如根據期限的長短不同,金融債券劃分為短期債券、中期債券和長期債券。根據是否記名,金融債券又可劃分為記名債券和不記名債券。依擔保情況的不同可劃分為信用債券和擔保債券。按是否能提前贖回可劃分為可提前贖回債券和不可提前贖回債券。考慮債券票面預期年化利率是否變動又可劃分為固定預期年化利率債券、浮動預期年化利率債券和累進預期年化利率債券。若按發行人是否給予投資者選擇權,金融債券可劃分為附有選擇權的債券和不附有選擇權的偵券等。
金融債券最早產生於日本,是在日本特定的金融體制下產生的債券品種,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引進金融債券。在日本的債券體系中,按發行主體的不同,債券大體分為三類:政府債券(包括國債、地方債和地方保證債)、金融債券和公社債(即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在日本的債券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發行主體主要有:東京銀行、日本興業銀行、日本長期信用銀行、商工組合中央金庫、日本債券信用銀行、農林中央金庫、全國信用金庫聯合會等。在日本的金融體系中,這些機構雖屬於「民間專業金融機構」,但都帶有濃厚的政府色彩。日本政府根據其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經常對需要發展的行業和企業給以強有力的經濟和政策支持,以提高他們在國內國際經營和競爭中的能力,這些金融機構從而獲得了政府穩定的資金供應。
日本的金融債券和該國的公司債券(公社債)不同,它們各遵循不同的法律法規。即使對金融債券本身來說,發行主體不同,發行的金融債券遵從的法律法規也不同,因此,在日本,金融債券被視為一個特殊的債券品種,理論上不具有一般性。
我國內地於1985年開始發行金融債券,到為止,共發行過三類金融債券:
1985年,為緩解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缺乏問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金融債券,用於發放貸款以支持一些為社會所急需、經濟效益好的建設項目的掃尾工作,幫助它們迅速竣工投產。同時,這些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要貫徹量入為出的原則,即債券的發行要根據特種貸款的實際需要,發行額度在批准限額范圍內,防止所籌資金因預期年化利率較高而用不出導致發生虧損。這種金融債券的發行一直持續到1992年,共發行了大約200多億元,1992年後就再沒有發行過。這種金融債券在發行目的上看,是為了貫徹國家經濟政策,執行國家資金管理機構承擔的融資任務,而不是為了金融機構本身融資以多賺取利潤,性質上它類似於政府債券。但從發行辦法看,它又類似於企業債券,因為它既不給各地下達指令性指標,也不做政治動員,依靠的是金融債券自身的特點上市發行的。
1994年,我國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正式成立,開始這三家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和信貸資金由國家財政撥付,但是後來由於財政困難,這三家銀行的資本金和信貸資金的需求得不到完全的滿足,於是國務院給予了它們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面向金融機構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特權。到2002年底,這三家政策性銀行共發行此類金融債券達15299億元。
1997和1998兩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了14家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以解決證券回購出現的問題,這些金融機構先後發行16次金融債券,發行總規模超過56億元。這14家金融機構包括華夏證券有限公司、南方證券有限公司、國泰證券有限公司、中興信託投資公司,廣東發展銀行、北京京華信託投資公司、海南匯通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海南賽格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海南發展銀行、海南國際租賃公司、新疆國際租賃公司、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銀信託投資公司、北京四通財務公司。
由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一國經濟中通常佔有非常特殊的地位,政府一般對它們的運營監管十分嚴格。相對來說,金融債券的資信就往往要高於其他非金融機構債券,違約風險相對要小,安全性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