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大數據在金融領域的應用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客戶的管理
金融機構內部也擁有大量具有價值的數據,如業務訂單數據、用戶屬性數據、用戶收入數據、客戶查詢數據、理財產品交易數據、用戶行為等數據,這些數據可以通過用戶賬號的打通,建立用戶標簽體系。在此基礎之上,結合風險偏好數據、客戶職業、愛好、消費方式等偏好數據,利用機器學習演算法來對客戶進行分類,並利用已有數據標簽和外部數據標簽對用戶進行畫像。進而針對不同類型的客戶提供不同的產品和服務策略,這樣可以提高客戶滲透力、客戶轉化率和產品轉化率。也就是說,通過大數據應用,金融機構可以逐漸實現完全個性化客戶服務的目標。
2. 產品的管理
通過大數據分析平台,金融機構能夠獲取客戶的反饋信息,及時了解、獲取和把握客戶的需求,通過對數據進行深入分析,可以對產品進行更加合理的設置。通過大數據,金融機構可以快速高效地分析產品的功能特徵和喜歡的狀態,產品的價值,客戶的喜好原因,產品的生命周期,產品的利潤,產品的客戶群等。如果處理得好,可以做到把適當的產品送到需要該產品的客戶手上,這是客戶關系管理中一個重要的環節。
3. 營銷的管理
藉助大數據分析平台,通過對形式多樣的用戶數據(基本信息數據、財富信息數據、教育數據、消費數據、瀏覽數據、購買路徑、客戶的微博、客戶的微信、客戶的購買行為)進行挖掘、追蹤、分析,以提升精準營銷水平。
拓展資料:
特徵
1.網路化的呈現。在大數據金融時代,大量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通過網路來展現,包括固定網路和移動網路。
2.基於大數據的風險管理理念和工具。在大數據金融時代,風險管理理念和工具也將調整。
3.信息不對稱性大大降低。在大數據金融時代,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和提供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程度大大降低。
4.高效率性。大數據金融無疑是高效率的。許多流程和動作都是在線上發起和完成,有些動作是自動實現。
5.金融企業服務邊界擴大。首先,就單個金融企業而言,其最合適經營規模擴大了。由於效率提升,其經營成本必隨之降低。金融企業的成本曲線形態也會發生變化。
6.產品的可控性、可受性。通過網路化呈現的金融產品,對消費者而言,是可控、可受的。
② 農村信用合作制度是否屬於金融學范疇
信用制度與農村金融 一、農村信用制度與農村金融創新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觀點,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任何一個決策者的大多數選擇總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進行的,最有效的市場應該是完全理性的市場,而完全理性市場是建立在決策者行為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的根底上的。很顯然,這種完全理性市場是不存在的。面對不完全的信息和不完全的理性,每一個決策者都不可防止地或大或小的承當著信用風險,既然信用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人們的選擇就只能是正確並充分地估計和測算它的影響和損失,以求得風險的有效防範和化解。信用包括信用意識和信用能力,無論是信用意識,還是信用能力,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都需要交易對手去分析區分,這是市場經濟主體的交易本錢。信用制度的核心作用,就在於降低交易本錢,減少信用風險。面對農村資金需求呈現的分散性、周期長、不易監督等特點,農村信用制度建設顯得尤為重要。另一方面,契約主體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和權利主體,有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這實際上也是一個進行價值比擬、追求價值最大化的行為。在堅持市場化取向的改革進程中,金融機構的商業化體制改革要求其按照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來判斷其經營行為,從金融機構角度來看這是無可厚非的。涉農金融機構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其整體看仍是以追逐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獨立法人,面對高度分散經營的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其交易本錢極高,加上擔保、保險缺失,貸款利率還無法完全實現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功能,也就無法補償其交易本錢和交易風險。當涉農金融機構(包括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不能享受政府的特別照顧時,面對巨大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其支農積極性如何可以預見。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充分發揮其評價功能,挖掘其價值發現和信用工具創造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本錢和風險,增加「三農〞領域對金融機構和其他社會資金的吸引力,有效增加農村金融資金供給,才能有效推動農村金融創新,進而解決農村貸款難題,否那麼純粹靠行政行為或有限的財政獎勵或貼息政策,很難真正解決農村融資難題,更難以推動農業現代化開展。農村信用制度是整個社會信用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局部,鍾獻兵、潘華(2004)認為,建設社會信用制度,需要清晰產權以增強信用制度的內部力量,加強法制建設和利益機制以強化信用機制的外部制約,再輔之以道德教育和信用宣傳,加強對信用中介機構的扶持和管理。魏文靜(2021)認為,信用制度作為約束人們信用交易活動及其關系的行為標准和准那麼,由正式約束、非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局部構成;正式約束主要有信用的法律法規、信用管理制度等,非正式約束主要有傳統道德方面的信用觀念、習俗和習慣等,實施機制主要有信用監督、約束和獎懲制等;這三方面的有機結合與統一才構成完整的信用制度框架。雖然目前大部份研究對信用制度表述不同,但根本框架趨於一致,即都強調需要建立信用監督機制、信用管理機制,加強社會道德教育,培育信用中介機構。 二、農村金融創新與農業產業化 農村金融創新滯後的直接原因是農村信用制度安排的缺失,根本原因還在於農業開展方式粗放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低。基於農村信用制度推動農村金融創新,除了通過完善信用制度為金融創新提供製度保障外,更核心的功能在於通過信用制度的契約安排,充分運用信用制度的價值發現和信用工具創造功能,推動農業生產方式的開展,進而形成經濟與金融的互促開展。從農業生產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農業產業化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現代化開展,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共同開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盡管學術界對農業產業化的看法仍未完全統一,但大多數學者均強調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要求農、工、貿、科一體化和規模化經營,農戶、企業、合作組織等各經濟主體集合資源結成共贏的利益主體,將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和產後環節整合成一個產業系統(程志強,2021)。不難看出,農業產業化實際上是關於產業鏈聯接的系列契約結合,而其具體的經營模式實際上是這些契約的表現形式,這些契約的締結和可持續運轉,離不開健全的農村信用制度保障。周立群、曹利群(2002)認為,農業產業化開展過程中的系列契約,可以分為要素契約和商品契約兩類:要素契約表現為土地租賃企業先租用農戶現有的土地使用權,再把依附於土地上的農民轉變為產業化工人;商品契約那麼表現為訂單農業,企業與農戶簽訂合同,依照合同收購農產品,甚至包括產前、產中配套效勞和標准標准。盡管國內學術界對中國的農業產業化應該選擇要素契約模式還是商品契約模式存在爭論,但無論哪種模式,都要求構建一種產業鏈的聯結,都需要在信用制度上作出安排,只是要素契約模式涉及密集的農地整合即農村土地流轉,在我國現有土地制度安排下,對信用制度的依賴程度更高。自2002年我國公布?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來,各地對推進以農村土地流轉為核心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這些探索為解決農村資金需求者抵押物缺失和推進農村金融創新提供了很多經驗模式,例如成都模式、棗庄模式、濰坊模式等。這些模式的共同點在於,改革的對象主要是農村資產產權,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自有房屋所有權、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資產使用權等,核心安排在於農村土地流轉,路徑主要是明確產權、建立產權交易中心,保障農村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目的是使農村資產成為能被普遍接受的交易對象,有效解決農村貸款抵押難的問題,在農村投融資機制方面進行創新,推進農業規模化開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更是明確指出,要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開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地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開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假設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戶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從全國各地探索的農村土地流轉方式看,主要有個體農戶主導、村集體主導和中介組織主導型。無論哪種方式,都有金融機構的參與,只是介入程度深淺不一而已。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以前的中介組織主要為農戶自願聯合或政府出面搭建而成,目前在局部地區那麼出現金融機構直接作為中介組織主導農地流轉,主要操作方式為,商業信託公司先租用農戶土地使用權,然後將流轉成片的土地出租給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企業把原來依附於土地上的農民變成企業工人。金融機構作為中介組織主導的農地流轉方式,是一種典型的要素契約模式,對信用制度依賴程度較高。因此,從農業產業化開展的兩種模式來看,都對農村信用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要素契約模式因為涉及農村土地流轉,對農村信用制度的需求更為強烈,這種對信用制度的需求,實際上表現為一種金融需求,也為農村金融創新提供了選擇方向和根本前提。 三、民間資本與農村金融創新 對現階段及將來較長時期農村金融需求進行分析是發揮農村金融功能、進行農村金融創新的根本前提。楊德平(2021)等學者通過對文獻梳理發現,盡管眾多學者對農村金融需求研究的角度、觀點各異,但根本都認為農村金融需求包含地方政府(主要為農村根底設施建設)、農
村企業和農戶三大主體。由於農村根底設施建設具有公共產品和准公共產品的特徵,需要特殊的金融安排,本文沒有進行討論(盡管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對這一領域的金融創新也有著重要的助推作用),而是重點關注農村企業和農戶的金融需求。從筆者對100戶農戶調查的情況來看,農戶簡單再生產的資金需求通過金融機構的小額信用貸款和惠農卡等方式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滿足和根本滿足佔比67%),缺口部份主要靠親朋好友周轉和民間借貸解決;至於農戶生活、助學、醫療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我們將其歸於另一類,這里沒有討論。而對20戶農業產業化企業、合作組織和種養殖大戶的調查顯示,他們的金融需求缺口較大,且普遍存在民間融資行為(佔比95%)。調查顯示,盡管民間融資利率偏高,但歸還率卻比擬高,主要原因是基於血緣、地緣、業緣的非經濟因素發揮了關鍵作用。不管正規金融還是民間融資,對企業而言都是獲取資金的途徑,或者說都是一種社會資本。林麗瓊(2021)認為網路、信任、標準是企業社會資本的三大元素,其中信任是最為重要的元素。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其作用力不僅僅局限於正規金融,而是涉及利益主體利用其社會資本獲取資源的各種行為。因此農村信用制度對農村金融創新的推動作用或者說農村金融創新的方向,也不僅僅局限於正規金融,應該從社會資本的范疇來統籌考慮。如何引導社會資本轉變為農村金融有效供給,一直是我國農村金融開展的一個熱點問題,目前比擬主流的觀點,是大力開展社區類金融機構,而且主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包括資本准入和機構准入),形成民間資本與正規金融的錯位競爭。但筆者在調查中發現,由於缺少合理的信用制度安排,這種錯位競爭的定位極容易造成社區類金融機構與傳統銀行機構的趨同化,使其「官營化〞特色突出而民間資本被邊緣化,無法發揮民間資金在人緣、地緣方面的傳統信用優勢。如果在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村信用制度的作用,從信用意識(主要從法人治理結構入手)和信用能力(主要從發起人資格和股本比例入手)兩方面對社區類金融機構進行綜合設計,按照社會資本的要求來整合正規金融與民間資本,才能形成正規金融和民間資本的優勢互補———既充分發揮基於人緣、地緣構建的傳統民間融資優勢,又充分發揮正規金融的資金規模優勢。而且,基於農村信用制度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金融領域,不僅能使現行的社區類金融機構到達支農的設計初衷,還能引導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進行金融創新———即正規金融機構聯合民間資本進行信用安排,專門針對某一社區、行業、村鎮開展社區類金融效勞。2021年5月雲南省玉溪市成立的小微企業金融促進會具有社區類金融效勞的根本要素和雛形———玉溪市工商業聯合會和中國民生銀行玉溪支行共同發起成立小微企業金融促進會,促進會按照社區分類成立合作社(如玉溪市通海縣蔬菜產業合作社),社區內相關企業基於相互信任和自願原那麼參加合作社,在一系列契約安排下抱團享受金融機構的社區類金融效勞。截至10月底,已經有213戶小微企業通過促進會獲得2.72億元信貸資金支持。但筆者調查顯示,玉溪市小微企業金融促進會的信用安排層級較低,缺乏完善的層級高的社會信用制度保障,為有效覆蓋風險,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利率水平較高,額度有限(單戶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同時,轄區內其他金融機構表示,在社會信用制度欠缺的情況下,是否開展類似的社區類金融效勞創新還需要慎重考慮。因此,通過構建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引導正規金融和民間資金在農村發起設立社區類金融機構、鼓勵正規金融聯合民間信用在農村地區開展社區類金融效勞,形成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在「社區〞范圍內的優勢融合,可能是解決農村資金需求主體尤其是農業產業化開展主體(企業、合作組織、種養殖大戶)資金瓶頸的一種有效路徑,也可能是農村金融創新的一種有效選擇。
四、現有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路徑及效果分析 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是農村金融創新的根底條件,農村經濟開展的新趨勢,對農村金融創新提出了新的要求,進而對農村信用制度建立健全提出了新的方向。目前,農村信用體系還處於試點階段,筆者對局部地區開展的試點進行了分析,希望基於這些分析能為構建適應農村金融創新的農村信用制度提供參考意見。多地開展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充分考慮了對農戶信用意識和信用能力的考核,評價系統採集了農戶家庭根本情況、資產情況、收入情況、信用記錄等信息,通過分配不同權重,計算農戶的信用等級,據此評定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金融機構對不同級別的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給與不同條件的信貸優惠條件,同時,金融機構也在在農村金融產品和金融效勞方面進行創新。總體來看,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效:一是通過大力宣傳和評定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鎮,提高了農戶信用意識,改善了農村信用環境,並初步建立起電子化農戶信用檔案;二是貸款產品和抵押物得到局部挖掘,豐富了農戶信貸品種,林權抵押貸款開展迅速,動產抵質押貸款業務逐步開展;三是金融效勞方式和對象上有了新變化,如加大了對農村青年創業的支持力度,促進了「公司+基地+農戶〞等支農模式的開展。目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更主要的功能還在於提高農民信用意識、評價農民的信用能力,要到達真正解決農民貸款困難、推動農村金融創新的目的,建立完善的農村信用制度,還有較大提升空間: (一)價值發現和信用工具創造功能可以進一步充實,推動農村抵押物創新。農村抵押物缺失,關鍵原因在於農村產權制度不健全。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在於它能幫助一個人與他人進行交易時建立合理預期,這些預期通過社會的法律、習俗和道德得到表達。產權明確,經濟主體才有獨立的財產,才能產生真正意義上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也才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信用關系。雖然信用評級條件中考慮了農戶的信用能力,將資產情況和收入情況納入其中,並且分配了超過60%的權重,但涉農金融機構對這些指標體系認可度不高,因為盡管農民和農村經濟組織擁有土地、房屋等大量資產,卻由於農村產權邊界不清、權屬不明、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阻止了農村生產要素的自然流動,使得這些資產無法轉化為開展的資本,也無法變成金融機構能接受的抵押物。 (二)違約失信行為處置機制仍有較大改良空間。契約主體要尊重並執行契約規那麼,除了法律機制提供「威懾力〞外,利益機制應該成為一個重要的手段。違約責任制度,特別是違約金、賠償金制度,是契約實現的最後一道保障機制。在農村,無論是信用貸款還是抵押擔保貸款,一旦農戶生產經營收入無法覆蓋貸款本息出現違約,其能被金融機構追究違約責任的資產,主要還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自有住房,而這些都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和體制框架下,金融機構無法對農戶的這些權利和資產進行處置,利益補償機制無法兌現。 (三)增強信用體系實效性以提高各參與主體積極性方面仍有較大提升空間。由於抵押擔保難以落實,農民、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村根底設施建設工程難以從信用體系建設中得到明顯實效,相關主體參與積極性不高,涉農金融機構雖然積極響應,但在金融創新方面意願不高,其他金融資源如擔保、保險和民間資金等對進入「三農〞領域仍舉步不前,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整體推進和實施效果。 (四)參與金融組織主要為人民銀行和涉農金融機構,對其他金融機構考慮較少,新型農村金融組織未考慮其中,非正規金融組織被排除在外,降低了農村信用體系的全面性和使用范圍。
(五)對農村信用監管體系和中介效勞體系的制度設計方面尚待補充。 五、構建農村信用制度促進農村金融創新 農村信用制度是整個社會信用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局部,其根本框架的構建思路跟社會信用制度根本一致,但由於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的特殊性(如二元經濟特徵明顯),也使得農村信用制度需要賦予更多的目的訴求。因此,基於現行試點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構建適應農業產業化開展需要並有利於推動農村金融創新的農村信用制度,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五個方面著手: (一)緊扣農村產權改革,圍繞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等為核心的農村產權清晰工作調整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指標設計和權重分配,探索在農業用地、宅基地、農村建設用地、農民自住房、林權、水權和其他農村集體資產抵押、擔保、轉讓等方面做出具體金融支持措施安排,引導和推動農村投融資機制創新。 (二)構建信用監督機制和利益機制,開展信用中介機構。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規體系,構建統一的信用監督機制和利益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執法機關、金融機構、信用中介機構及社會經濟主體包括企業及個人對信用行為的監督作用,並通過利益機制嚴懲信用犯罪,設置預防性制度標准信用行為。加強對信用中介機構的扶持和管理,發揮其評價和監督作用,標准其效勞內容和效勞標准。 (三)依託現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農戶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為推進農村金融創新提供管理根底。充分發揮農戶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在提供信用評價、簡化貸款手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處分失信行為等方面的作用。充分發揮政府、執法機關、金融機構、信用中介機構及社會經濟主體包括企業及個人對信用行為的監督作用。 (四)豐富農村信用制度建設參與主體,充分發揮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的作用加大研究力度,降低農村金融組織進入門檻,引導非正規金融組織和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制度建設。 (五)突出農村信用制度建設的徵信宣傳作用。加大農村地區的徵信知識宣傳力度和金融知識普及力度,多種途徑普及金融知識和信用知識。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將信用管理貫穿於客戶開發、貸前審查、授信管理、貸後管理、貸款回收等信用交易的全過程,通過業務辦理宣傳徵信知識。 六、結論 從農業興旺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中國農業開展的根本方向在於農業產業化開展,無論是構建產、供、銷、科產業化集合系統,還是實現農地流轉形成規模經營,都對農村金融效勞提出了新的訴求。同時,農業產業化開展的系列要素,都建立在契約安排根底之上,加之中國農村社會經濟的特殊性,也就對農村信用制度有了新的要求,而且這種符合農業開展方向要求的農村信用制度,同時還是農村金融創新的前提和制度保障。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基於全國各地試點開展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調整制度設計,在充分發揮其評價功能的同時,重點考慮其價值發現和信用工具創造功能,通過整合多方資源,吸引各主體主動參與制度建設,形成一個監管到位、制度完善、主體豐富、效勞全面的農村信用制度,進而持續有效地推動農村金融重點在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創新: (一)豐富農村金融體系,融合正規金融和民間資金,大力開展社區類金融,包括組建社區類金融機構(組織)和開展社區類金融效勞等。
③ 如何認識工商銀行互聯網金融與傳統業務
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都在下大力氣改造自己的信息系統,積極運用IT和互聯網技術,提升傳統業務處理的電子化、自動化水平,大力發展銀行卡、電子銀行、手機銀行、直銷銀行等新型業務模式,拓展互聯網業務范圍,加快推進自身的轉型升級,努力推進「金融互聯網化」。例如,今年3月23日中國工商銀行正式發布了互聯網金融平台「e-ICBC」品牌及其戰略規劃,包括發展電商平台「融e購」、即時通信平台「融e聯」、直銷銀行平台「融e行」三大主體平台,以及支付類「工銀e支付」和「線上POS」、融資類「逸貸」、投資理財類「工銀e投資」三大主體產品線。
應該說,近些年來,中國傳統金融的互聯網化已經取得了重大成果,並努力向互聯網公司開展的「互聯網金融」模式靠攏,積極應對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帶來的挑戰。
有不少人認為,傳統金融的互聯網化,也應該納入「互聯網金融」的范疇,而不應該將傳統金融與互聯網公司開展的「互聯網金融」完全割裂和對立起來,傳統金融的互聯網化與互聯網公司的金融化都屬於「互聯網+金融」的范疇,應該「雙輪驅動、加強合作、逐步並軌」,共同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上述看法並非沒有道理,但如果僅僅停留在現有的由各個公司或機構相對獨立地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模式或思路上,可能存在對「互聯網+」認識上的偏差。
從傳統金融機構推進業務處理互聯網化的角度看,其運用先進的技術,改進自己的產品和服務,是非常合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於我國傳統金融業長期實行嚴格的監管,准入門檻非常高,並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金融服務分割得很細,從客戶的角度看,每個金融機構都只能提供一部分的碎片化的金融服務,客戶根本不可能在一點進入(登記注冊)後即可享受包括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信託等各個領域的金融服務,並在所有金融機構中充分比較和自由選擇金融產品和服務。這不僅不利於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增強其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知情權、選擇權和議價能力,而且也不利於金融機構獲得更加廣泛而全面的客戶資源與信息,從而更好地開發產品、創新服務。
炎黃財經中就提到過:更加重要的是,這不僅造成金融一級市場的分割和不健全,更造成金融二級市場的嚴重匱乏,大量有存續期的金融資產被閑置,相應地,大量資金需求難以得到充分滿足,金融服務的深度和廣度與發達國家相去甚遠,金融「充分激活和有效配置社會資源,創造更大財富和社會價值」的功能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這種格局不改變,即使各家金融機構都在強化自身的電子化、互聯網化的投入和業務發展,即使互聯網公司和社會資本也積極發展互聯網金融,也很容易造成各自為政、相互分割的局面,很難充分發揮互聯網巨大的潛在作用,並且可能造成各家金融機構或公司在互聯網平台建設、技術人員培養、客戶信息和認證系統建設以及大數據歸集和分析系統建設等方面的重復投資,在整個社會造成巨大浪費。
從互聯網的角度看,完全有可能打造一個超級互聯網金融平台(或互聯網金融超市,就像已經運行的「淘寶」「天貓」一類的互聯網商品超市一樣),所有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服務消費者(包括資金供需雙方),都可以在超級平台上登記注冊、開展業務,共享超級平台的服務。
這其中,第一,超級平台的建設者和維護者,需要打造和維護一個功能健全、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互聯網金融平台(包括硬體、軟體和基礎設施),並為用戶提供介面或登錄入口,保持與用戶(包括金融機構)通暢的信息傳遞。第二,要建立完全真實、便於認證的用戶信息系統和資料庫。按照監管規定,認真核實用戶身份(確保用戶實名制),保留用戶身份核驗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證號、專用密碼、社保或養老金賬號、生物認證信息等)並嚴格保密,保證用戶信息安全和方便交易認證。第三,要建立靈活便捷的信息索引和搜索引擎。金融產品或服務的供需雙方通過輸入供需基本信息,由超級平台提供快速便捷准確的查詢和交互,不斷縮小供需雙方P2P的交流范圍,提高交易或借貸等金融活動的效率和成功率。第四,要提供中介服務。超級平台提供金融交易所必需的第三方支付、登記或託管服務,或交由專門的登記公司或託管銀行辦理。第五,要進行交易處理和信息採集與分析。對於所有用戶、交易、金融產品、賬戶余額等信息,超級平台都要進行全面的記錄和處理,需要很好地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建立快捷、准確、安全的查詢系統、對賬系統、用戶分析系統、交易和產品分析系統、風險分析和控制系統、社會徵信系統等。
這樣,超級平台用戶只需在平台上登記注冊,即可享受其需要的所有金融服務,而無需到每家金融機構去開戶和辦理業務;金融機構也無須各自建立自己的客戶信息系統,而可以在經用戶同意後,由超級平台提供相關用戶的信息,並實現信息系統和基礎設施很大程度上的社會共享(雲計算、分布式聯機處理),極大地減少相關方面的投資和維護成本;超級平台上的用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實現P2P(包括一對一的P2P和眾籌化的P2P)的交易,實現去中介化(第三方登記或託管除外),減少環節、降低成本;超級平台上的交易可以實現實時的記賬清算,大大提高資金匯劃的及時性、安全性;可以更大程度地減少現金的使用和流通等。超級平台的功能和優勢可以不斷發掘和發揚光大,並進一步促進金融創新和效率提高。
超級互聯網金融平台還可以不斷與超級商品交易平台、公共服務互聯網平台等進行融合,形成全國級乃至全球級的互聯網超級大平台以及相應的互聯網運行和管理規則,形成「互聯網+」強大的基礎與核心。在此基礎上,才能更有效地推動互聯網與人類社會方方面面的活動進行連接,實現人類活動的信息化、平台化、智能化,形成全新的互聯網經濟與社會新生態,推動人類社會進入新階段、新時代。
上述這種劃時代的革命化的變革,僅僅依靠簡單的「互聯網+金融」或者「金融互聯網化」是難以實現的,必須脫離傳統理念和格局的束縛,切實增強互聯網的思維和認識,從互聯網的發展及其功能發揮的角度出發,理解好、規劃好「互聯網+」行動計劃,並從國家整體的戰略高度加以推進,才有可能實現。
需要強調的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肯定會極大地改變現有金融運行模式和金融格局,但即使建立起互聯網金融超級平台,這一平台也更多地屬於基礎設施,是為金融活動服務的。超級平台的建設者、維護者或所有者,也不可能完全取代專業金融機構在產品設計、金融服務、交易談判、風險控制等方面的金融功能;專業金融機構作為超級平台的用戶,同樣需要得到超級平台良好的服務,其消費者權益同樣需要得到充分保護。
④ 金融機構的功能
1 、充當資金融通的中介,把從市場上籌集到的閑置資金重新組合成各種金融資產,提高社會資金的利用率;
2 、給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業務,幫助管理客戶的金融資產;
3 、為有不同的需求的用戶提供不同的自營金融產品;
4 、幫助公司創建金融性質的資產並且提供給其他的交易者;
5 、代理客戶金融資產的交易並且為交易提供結算服務。
金融機構指的是從事金融行業的相關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等。金融機構通常都是充當中介來幫助社會上的資金的融通,提高資金利用率。金融機構在管理上存在市場風險如利率匯率風險等,客戶違約的信用風險以及交易操作上的失誤導致的風險。金融金融是在不斷地創新的,金融機構針對不同的風險,也在不斷完善自身的風險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