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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在北京雲政金融控股公司貸過款

發布時間:2023-02-22 01:23:05

1. 不良債權轉讓後的計算基數

受讓金融不良債權,應如何計算利息?(9部法律司法解釋及4個典型案例梳理匯總)

閱讀提示

關於金融不良債權受讓後應如何計息的問題,因金融不良債權的處置屬於特殊歷史遺留問題,利息計算兼具法律性和政策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紀要》」)第九條的規定:「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准;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他字第21號函答復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答復:《紀要》所要解決的問題實質是如何解決和化解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其主要目的在於規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行為,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家經濟安全。根據《紀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亦應參照適用《紀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4號函答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答復:非金融機構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能否在執行程序中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日後利息的問題,應當參照《紀要》的精神處理;《紀要》發布後,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受讓日之後不再計付利息,利息包括遲延履行利息。

依據上述規定,就非金融機構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能否在執行程序中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後利息的問題,法院能否對所有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非金融機構主張受讓後利息的請求,均不予以支持?我們認為不能任意擴大《紀要》的適用范圍。傅松苗、吳江在《關於<海南會議紀要>適用范圍的研究》一文中認為:「經過長達10多年的處置,紀要針對的政策性剝離和半商業化剝離的不良債權已經基本清理完畢,紀要的歷史使命已經基本完成。目前進入審判、執行程序的不良債權案件絕大多數是純市場化、商業化的金融不良債權,最高法院有必要下發通知或出台指導性案例對這些案件不適用紀要予以明確,以免實踐中不當擴大紀要的適用范圍。」

最高法院於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執監433號執行裁定書中的裁判觀點,認為:並非所有非金融機構受讓的金融不良債權都不能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後的利息。

本文就受讓金融不良債權應如何計息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匯總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

第九條【關於受讓人收取利息的問題】會議認為,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准;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出讓人在向受讓人返還受讓款本金的同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第十二條【關於《紀要》的適用范圍】會議認為,在《紀要》中,國有銀行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有控股商業銀行以及國有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包括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通過組建或參股等方式成立的資產處置聯合體。國有企業債務人包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企業法人。受讓人是指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良債權轉讓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轉讓。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統一安排下通過再貸款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紀要》的內容和精神僅適用於在《紀要》發布之後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涉及最初轉讓方為國有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形成的相關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紀要》。
2、《關於非金融機構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後能否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的請示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4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非金融機構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後能否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的請示》(鄂高法[2012]323號)收悉。經研究並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答復如下:第一條【向非國有企業主張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後的利息,參照《紀要》精神處理】非金融機構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能否在執行程序中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日後利息的問題,應當參照我院2009年3月30日《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以下簡稱《海南座談會紀要》)的精神處理。第二條【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停止計算利息的時間】根據《海南座談會紀要》第十二條的規定,《海南座談會紀要》不具有溯及力。《海南座談會紀要》發布前,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或者受讓的金融不良債權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發布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計算;發布日之後不再計付利息。《海南座談會紀要》發布後,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的,受讓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受讓日之後不再計付利息。【利息包括遲延履行利息】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的利息(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遲延履行利息)應按照法律規定計算至《海南座談會紀要》發布之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之答復》【(2009)民二他字第21號】

【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參照《紀要》的規定】我院於2009年4月3日發布的法發(2009)19號《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所要解決的問題實質是如何解決和化解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其主要目的在於規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行為,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家經濟安全。根據《紀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亦應參照適用《紀要》的規定。債務人未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但案件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情況能夠引發人民法院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4、《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遲延履行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

第一條【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9)6號】

第一條【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利率】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編者按:2017民訴法修訂後,該條文已變更為第二百五十三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二次受讓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起訴國有商業銀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之答復》【(2011)魯高法第22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二次受讓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起訴國有商業銀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收悉。根據你院請示報告中所述事實,經研究,答復如下:【法院就二次受讓商業不良債權的受案范圍】案涉爭議債權的轉讓,屬於「受償在先、轉讓在後」的轉讓情形,不符合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及2010年在山東省濟南市召開的全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中關於「轉讓在先、受償在後」的不當得利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為宜。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

第七條【利息計算】債務人逾期歸還貸款,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法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該約定有效。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計算利息和復息。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

第一條【適用范圍】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第二條【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情形】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第三條【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

1、第一、《紀要》對特定范圍內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確立了特殊的處置規則,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時間及轉讓主體均有明確限定,應當嚴格按照其適用范圍的規定適用;第二、一般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不應一律參照適用《紀要》精神,本案中債權最初的轉讓時間為2011年,與《紀要》第十二條的規定不符,不應適用《紀要》關於自受讓日後停止計付利息的規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4號答復,是對湖北省高院就在執行程序中能否參照適用《紀要》規定計算債務利息問題進行請示的個案答復,該答復意見所涉案件基本事實與本案不符,對本案不具有指導意義。
【基本案情】

1、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流花支行(簡稱「農行流花支行」)經(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7號民事判決確認,對泰和公司(非國有企業)享有借款本金1150萬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債權。

2、2011年9月,農行流花支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東方資產公司,2014年1月東方資產公司又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本案當事人正中公司。

3、關於上述債權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紀要」)第九條有關受讓後利息不予計算的規定,各方產生爭議,經一、二審判決及再審裁定,最終確認上述債權應計算受讓後的利息。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關於本案是否應參照適用《紀要》規定於正中公司受讓債權後停止計算利息的問題。

第一,《紀要》第九條「關於受讓人收取利息的問題」規定:「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二條「關於《紀要》的適用范圍」規定:「不良債權轉讓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轉讓。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年至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統一安排下通過再貸款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可見,《紀要》是對特定范圍內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確立了特殊的處置規則,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時間及轉讓主體均有明確限定,應當嚴格按照其適用范圍的規定適用。如果將《紀要》適用范圍以外的一般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一律參照適用《紀要》精神,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及司法文件依據,也與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民事主體財產權益的司法精神相悖。同時,鑒於一般金融不良債權轉讓中,最初的債權受讓人往往是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如一律適用《紀要》止付利息,不僅不利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且損害合法受讓人的利益。本案中,案涉金融不良債權最初轉讓發生於2011年9月,從農行流花支行轉讓給東方資產廣州辦事處;該債權第二次轉讓發生於2014年1月15日,由東方資產廣州辦事處轉讓給正中公司。可見,債權最初的轉讓時間與轉讓主體,均與《紀要》第十二條的規定不符,故不應適用《紀要》關於自受讓日後停止計付利息的規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4號答復,是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執行程序中能否參照適用《紀要》規定計算債務利息問題進行請示的個案答復。該答復意見所涉案件中的金融不良債權屬於《紀要》第十二條規定的特定范圍內的債權。因此,該答復意見所涉案件基本事實與本案不符,對本案不具有指導意義。

總之,本案不屬於《紀要》規定的特定范圍內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不應適用《紀要》第九條的規定於正中公司受讓債權後停止計算利息。申訴人關於復議裁定適用《紀要》及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4號答復作出裁判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的申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原裁定的錯誤認定及處理應予糾正,債務人泰和公司應向債權受讓人正中公司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案例來源】《廣州正中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市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監433號】

2、「函復」針對的情形是執行程序以及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與本案所涉情形不同,故不適用於本案。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二審爭議焦點在於東方資產公司是否有權向楊細平主張受讓債權後所產生的逾期利息。楊細平認為依據「(2013)執他字第4號答復湖北高院《關於非金融機構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後能否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的請示》函復」,東方資產公司作為債權受讓人不得主張債權受讓日之後的利息。本院認為,該「函復」針對的情形是執行程序以及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與本案所涉情形不同,因此該「函復」不適用於本案。東方資產公司作為債權受讓人,受讓廣發銀行上海分行對天玖公司的金融債權後,一並取得主債權項下的擔保債權,即有權要求保證人楊細平承擔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逾期利息的保證責任。楊細平的上訴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楊細平與上海天玖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天玖置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2民終8102號】

3、本案債權分別發生於2016年11月和2017年2月,並不屬於《紀要》的適用范圍,故金融不良債權受讓後的利息應計入執行金額。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關於萬興隆公司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因案涉農行省分行與東方資產分公司簽訂的《委託資產批量轉讓協議》和東方資產分公司與泰達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分別發生於2016年11月和2017年2月,並不屬於《紀要》的適用范圍,故萬興隆公司關於不應給付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來源】《哈爾濱萬興隆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黑龍江泰達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23號】

4、《紀要》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時間有明確限定,本案的不良債權是在《紀要》規定之後發生的,並非《紀要》適用范圍內的不良債權,不應適用《紀要》的規定。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4月3日頒布的《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的通知(法發[2009]19號)中,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債務人對符合《會議紀要》適用范圍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訴權及相關訴訟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他字第21號關於《如何理解法發[2009]19號若干問題的請示》的答復中載明,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亦應參照適用《會議紀要》的規定。根據《會議紀要》的適用范圍,不良債權轉讓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轉讓;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年、2000年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統一安排下通過再貸款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本案的不良債權是在《會議紀要》規定之後發生的,並非《會議紀要》適用范圍內的不良債權,也沒有其他有效的司法解釋對債權適用范圍進行擴大解釋,因此,不應適用《會議紀要》的規定。

【案例來源】《煙台嘉誠實業有限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申466號】

2. 北京十大討債公司地址

討債公司主要為委託人或機構如銀行,財務公司或信用卡公司進行討債活動。
1、CBC(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是人事銀行卡催告通知服務的專業公司,專注於向消費信貸金融機構提供貨前徵信調查與貸後催收等外包服務,現位居『北京追債公司排行榜前十』。據不完全統計,該北京要賬公司已在國內近30個省市自治區設立了分公司,並在50餘個城市設有駐點機構,服務客戶有農、建、中等大型國有銀行,交通、光大等大型股份制銀行,以及大型汽車金融公司、大型互聯網金融公司等。
2、北京海金商業保理有限公司,隸屬於國有企業——海科金集團(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資本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科金集團是北京市首家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平台。海金保理承集團金融產品體系及金融風險管理之底蘊,專注應收賬款、預期收益等業務的融資服務,為供應鏈節點企業提供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應收賬款融資、信用風險擔保等一系列綜合性金融服務。
3、北京互連眾信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圍繞〝不良資產管理金融技術服務智能BPO服務°三大核心戰路布局的產業數字化解決方案提供商。曾服務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提供了〝不良資產催收服務"。還曾推出了移動端催收平台催跡Apo』。互連眾信已入選"零壹財經小微金融數字服務商TOP30北京正規要賬公司排名榜十強。
4、北京號金昌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專業討債/合法討債公司,致力於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外包服務的民營企業。主營業務為逾期不良賬目的處理和信用卡及衍生產品的委外催收作業。公司曾獲得杭州銀行北京分行委外催收一等獎中國光大銀行北京分行回款精英獎,是中國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十佳合作單位』。公司總部現設於北京,已在全國多省市設有分公司。
5、北京金惠晟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是致力於提供優質、高效的個人逾期信用管理服務,為金融機構提供逾期賬款回收及逾期資產管理脹務。作為一家專業討債/要債公司,金惠晟對外承諾:催收措施多樣工方法靈活,以回款為最終目標,採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手段。因地制宜,標本兼治,向委託方提出咨詢建議,從管理入手預防和控制賬款拖欠的問題。在回收欠款的同時最大程度維護客戶關系。
6、高柏(中國)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成立於1987年,是內地現代消費金融催收服務機構及行業締造先驅,總部設於香港,在北京、上海等47個城市設有分公司。早於2007年國內銀行委外催收處於初級階段,高柏就已擔任中國人民銀行業內顧問。高柏北京分公司成立於2011年。逾期應收賬款管理及債務法律訴訟支援』是高柏的核心業務之一。
7、北京眾信優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業務涉及催收等領域的第三方風控及營銷服務提供商,是一家專注於不良資產清收領域的智能解決方案公司,旗下快催收平台,致力於使用信息技術與學習演算法為平台參與者提供優質的不良資產清收策路和自動化清收資源。平台依託於大數據資源和前沿演算法模型,通過對逾期資產進行數據挖掘,建立定價模型、催收策略模型,以及拆分撮合模型,以實現依據最優方案進行自動化清收的不良資產清收新業態。
8、北京四海盛通國際商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資產收購、信貸資產催收服務以及互聯網行業應用平台為主營業務方向,利用其長期提供一體化金融服務的卓越經驗和優勢,不但可以通過承接外包為客戶提供不良資產管理服務,更能滿足客戶在互聯網背景和經濟新常態開勢下,協助客戶找到適配其業務模式、風控模型及產品特點的不良資產創新管理路徑。
9、北京訊鳥軟體有限公司,是中國領先的呼叫中心及雲計算應用服務商,雖然不是一家純粹的要債公司,但提供大數據催收"產品服務-訊鳥軟體智慧催收雲平台。該催收平台優勢:IVR資源充足,現有中繼相等於以3300人同時外呼電催,有效提高接觸率、回款率。自動化智能系統依循標淮化流程,提醒繳款,可屏菠人工導致的操作風險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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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人在北京億通金融貸過款嗎是騙子嗎

您好,合同只要不是去他們公司當面簽署的就是騙子,請不要相信。

5. 榕樹貸 款的合作機構都是哪些公司啊

合作的機構包括銀行、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大型互聯網公司等,還挺不錯的。

6. 達飛雲貸正式被立案,注銷旗下27家分公司

曾在網貸市場中活蹦亂跳的達飛雲貸終被警方立案,雖早在去年宣布退出網貸,但此前因野蠻擴張而遺留的巨額逾期壞賬,依然壓得它喘不過氣來。或許,轉型根本談不上。


撰文 | 冬彌

出品 | 消費金融頻道


想徹底擺脫網貸標簽的達飛雲貸,最終還是被網貸絆倒在地。


近日,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公開發布了「關於對受理海港區達飛秦皇島西港路分公司等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通告」, 警方稱已受理海港區達飛秦皇島西港路分公司等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為推進案件偵辦,達飛公司線下出借人到合同簽訂所在地派出所或者經偵大隊進行報案登記。



此前,就有知情人士透露,北京市朝陽區警方已對達飛雲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刑事立案。由於未見警方的正式通告,關於達飛雲貸立案的消息也一直未得到確認。


如今達飛雲貸被立案的消息被坐實,可能達飛對於警方介入也是無奈之舉,畢竟壞賬壓身,出借人成日維權,長久下去也無法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參照以往被警方立案的網貸機構,達飛雲貸的催收回款工作可能在警方協助下更加順利,但聲譽與轉型願景就無從談起了。


「消費金融頻道」還注意到, 達飛雲貸遍布在全國各地的27家分公司先均已被注銷,其中就包括達飛普惠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 達飛普惠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改名達飛雲貸 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後,達飛一直想從網貸業務中抽身,正如在轉型公告中所稱:


「優秀的頭部互金機構轉型持牌機構成為行業發展的大勢所趨,雲貸業務中涉及到小額出借人的P2P出借業務在這個大趨勢下已經不符合公司發展的要求。」


工商資料顯示,達飛雲貸成立於2012年10月30日,注冊資本5億人民幣,法定代表人張術平。達飛雲貸大股東為深圳達飛 科技 控股有限公司,股權穿透後顯示,高雲紅為達飛實際控制人,間接持股比例達92.22%。


高雲紅除了是達飛雲貸的實際控制人,還是港股上市公司旭通控股的創辦人、最終控股股東。旭通控股原名為「達飛控股」,在達飛雲貸被傳立案前後,達飛控股特別發布公告稱公司名字將由達飛控股有限公司改為旭通控股有限公司,並試圖分離與達飛雲貸的關系。


實際上,得益於達飛雲貸的網貸業務,達飛控股業績曾現風光2019年半年報顯示,達飛控股實現收入6.41億港元,同比增長了109.418%。凈利潤為1.82億港元,增長了74.83倍。


11月份,旭通控股發布公告稱,王晶因個人理由已辭任董事會主席及執行董事職務,原因為其正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旭通控股深陷漩渦,或與達飛雲貸立案相關。


在網貸領域中,達飛雲貸路子很野,甚至成為眾多借款人心中的噩夢。有借款人曾向「消費金融頻道」稱,自己在達飛雲貸分3批次共借26500元需要還款60800元,還了半年款之後,由於實在難以承受高利息無錢可還最後逾期。


達飛雲貸的借款產品被指綜合息費過高,收取的費用包括服務包、基礎服務費、質保金等各種額外費用。其中,質保金在放款時立刻按本金的10%-20%劃走,盡管在還清欠款後會退還,但還會計入借貸本金算利息。


借款人逾期時,達飛雲貸還推出倒貸產品,該產品變相增加了借款人債務負擔。達飛雲貸業務員與後台配合將借款人借款額度挑高,借款人借出錢還清賬單後再把額度降下來,大概是10000元收取300元手續費的標准,賬單利息不計在內。 倒貸產品綜合息費極高,月利率15%,服務費20%,質保金10%。


比倒貸更「創新」的產品設計是「逾期轉長期」(也叫「轉長期」)產品,該產品將逾期借款人的舊債務作廢,按照此前的借貸本息、違約罰息的總和作為新合同的本金,與借款人簽訂新合同。這種模式實質上仍是以貸養貸。


由於資產端產品設計涉嫌不合規,達飛雲貸所合作的資金方也頻頻踩雷。達飛雲曾與多家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合作,如包銀消費金融、中銀消費金融、湖北消費金融、晉商消費金融、華興銀行、石嘴山銀行等。


據「消費金融頻道」了解,目前仍有消費金融機構忙於催收達飛雲貸平台的借款人。晉商消費金融與達飛雲貸合作放貸,晉商消費金融作為出資方,達飛則為助貸平台。不少用戶都是從達飛雲貸上面借了款,也按時足額歸還,現在卻被晉商消費金融催收。


雙方合作問題最終導致用戶正常還款卻徵信出現逾期,這著實坑慘了借款人。面對借款人的怨言,晉商消費金融表示達飛未把款項還於平台,如果借款人不在晉商還款,就會被上報徵信。達飛雲貸則表示,資方欠達飛結算款項,公司高層一直跟資方溝通解決,資方一直未給予回復。


與其他頭部網貸機構相比,達飛雲貸的資產逾期情況較為嚴重,這主要因為借款人不滿綜合息費過高,還款意願偏低。例如,達飛雲貸所收取的質保金在本質上與砍頭息相似,雖然會退還給借款人,但借款人需要承擔質保金作為本金所產生的利息。


利用花樣包裝息費,達飛雲貸最終作繭自縛。一邊面對逾期欠款,一邊面對出借人維權,聲譽一片狼藉的達飛雲貸採取由出借人組成催收小組進行催收的方式,別出心裁地推出債權認領活動,債權認領金額超過18億,認領人數近萬人。出借人認領債權後,聯系匹配好的借款人協商還款。


此外,達飛目前主要的精力集中於全國范圍的法訴回款。達飛表示,對於執迷不悟的逾期借款人,達飛採取仲裁和法訴等途徑將惡意逃廢債的借款用戶納入信用黑名單,並且持續追繳欠款。


數據顯示,達飛已在全國開通200多個訴訟渠道,在河北、黑龍江、雲南、四川、山東、江西、內蒙古等30多個地區已經發起大量訴訟工作並進入立案或執行階段。


達飛雲貸12月26日發布「達飛平台近期工作進展說明」,提到從單一的傳統催收回款到如今的法訴、易回多舉並施;從單一的兌付形式,到開通房產、商城進行多元化兌付;同時,為了進行開源,先後啟動了轉分期和債務優化等多項新業務。


7. 有誰在森強金融貸過款

在森強金融貸過款的人有很多。不過個人貸款能否成功主要看你的進件情況和徵信情況,所以做之前先清除自己是什麼情況,再去申請適合你的產品,下款幾率比較大。
森強金融概要
森強金融旗下擁有貸款金融方面、資產金融方面和大眾媒體,公司注冊資金1億元,總部位於北京金融中心CBD核心區域,是集投資咨詢、資產管理、經濟合同為一體的大型綜合金融公司。公司總部設在北京,分公司規模遍布全國,主要包括華南、華北、華東、華中等經濟快速發展地區,已設立多家分公司,准備有多家正在建設中的分公司。森強公司致力於為全國顧客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成為全國金融資產方面的大品牌。
怎麼申請個人貸款?
1、明確貸款方式,消費者在申請個人消費貸款時,需要考慮選擇哪種貸款方式;
2、了解貸款利率和貸款期限:無論選擇如何,都是一種貸款方式,需要了解貸款利率和貸款期限。通俗地說,貸款人應當根據個人申請貸款的目的合理選擇合適的貸款方式和類型;
3、結合自身進行選擇:無論選擇何種貸款方式,貸款人都需要結合自身的條件情況和還款能力進行綜合考慮。就是盡可能在用戶自身能承受的范圍內貸款。
如果是在銀行申請的個人貸款,利率一般在央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動執行,其中1年以內商業貸款的基準利率是4.35%,1到5年內商業貸款的基準利率是4.75%,五年以上商業貸款基準利率是4.90%。如果申請的是公積金貸款,那麼貸款利率會按照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執行,利率是:五年以下貸款為2.75%,五年貸款以上為3.25%。

8. 我在達飛雲貸借的款為什麼現在是晉商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一直在催收而且還要起訴

很正常,這些貸款平台大多數只是相當於中介,是沒有放貸的能力和權利的,大多數都是第三方平台放款,可能是達飛雲貸被查封了才是放款方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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