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犯法嗎
法律分析:不犯法,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強化員工職業規范約束,將員工行為管理與操作風險管理有機結合。主要工作至少應當包括:
(一)建立並完善員工管理制度,將員工入職前背景考察、職業操守、八小時內外行為規范等要素納入案防管理范疇。
(二)加大對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充當資金掮客、洗錢、涉黃、涉賭、涉毒、經商辦企業、過度消費及負債、頻繁請假等異常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
❷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如何處理
銀行從業人員不得參與 民間借貸 ,一經發現立即開除。如發現銀行高管人員參與非法集資,一律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若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部門要求銀行從業人員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以及不得允許非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 解除合同 。
❸ 金融機構借貸適用法律
金融機構借貸適用法律如下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糾紛的規定。而銀行是經金融監管部門設立的金融機構,所以不適用民間借貸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❹ 金融行業企業高管參與民間借貸放貸將承擔什麼樣的處罰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尤其是針對於如果金融企業高管參與民間放貸將承擔怎樣的處罰,也是讓很多網友對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實際上我們要知道,如果金融行業的高管參與民間借貸的情況,那麼很有可能將受到最主要的處罰,就是離開這個行業,並且要追溯一定的罰金。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顯的知道,實際上在我國銀行的相關工作人員是不能夠參與到民間放貸這樣的情況之中去的,如果一旦被查到,那麼很有可能將會導致自己的前途盡毀,將會使得自己遺憾終身。
❺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會被開除嗎
會的。
依據《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政策的通知》第七條規定:要加強內部管理,嚴禁員工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P2P網貸公司等民間融資機構總行和各級分支機構管理層及信貸條線從業人員的近親屬開辦或投資入股上述民間融資機構或在此類機構擔任高管職務的,其本人應按照履職迴避原則,限期調離所在崗位。
本通知所稱近親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關機構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履職迴避的內部規章制度,全面排查員工不符合履職迴避要求的情形,於2015年底前將相關制度辦法書面報告監管部門,並完成內部排查整改。
(5)金融機構高管參與民間借貸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的相關要求規定:
1、要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增速換檔、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攀升的形勢,加強風險識別和管控,用好、用足不良貸款核銷的稅前扣除政策,加大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處置和核銷力度。
2、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機構、人員、系統等內部資源配置上繼續確保對小微企業業務條線的傾斜。要繼續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體系,加大專營機構建設力度,並重點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
3、鼓勵中小商業銀行增設紮根基層、服務小微的社區支行、小微支行。要加強面向基層的人員培訓和梯隊建設,著力打造專職化、專業化的小微企業客戶經理和信貸審批隊伍。要高度重視信息系統建設,運用網路信息技術,提高服務小微企業的效率和便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