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紙質承兌不能跨省流通嗎
根據相關規定從2018年5月2日起6個月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停止開展跨省紙質票據交易。業務范圍既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業務,也包括了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21號規定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跨省紙質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的,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可繼續開展相關業務,但應逐步壓降業務規模;自本通知印發之日6個月後,應停止開展相關業務,存量業務在合同到期後自然終止。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落實《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號)和《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等監管要求,加強對票據承兌、貼現的授信管理,票據轉貼現和買入返售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同業結算賬戶管理等重要環節的風險控制。
持續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嚴禁員工參與各類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著力培育合規經營文化,提高管理層和員工合規意識,樹立審慎經營理念。
(1)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電子承兌擴展閱讀
跨省票據業務的界定
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承兌申請人、貼現申請人注冊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其交易對手營業場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
2. 2018年5月1日以後取消紙質承兌匯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
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8〕21號
各銀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票據業務,有效防範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現就跨省票據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省票據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地區注冊的企業辦理的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以及與營業場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地區的交易主體之間開展的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落實《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 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號)和《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等監管要求,加強對票據承兌、貼現的授信管理,票據轉貼現和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同業結算賬戶管理等重要環節的風險控制。持續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嚴禁員工參與各類票據中介和資金掮客活動。著力培育合規經營文化,提高管理層和員工合規意識,樹立審慎經營理念。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盡快接入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上海票據交易所中國票據交易系統,不斷提高電子票據在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票據交易業務中的佔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中國票據交易系統等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跨省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電子化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交易。
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跨省紙質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的,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可繼續開展相關業務,但應逐步壓降業務規模;自本通知印發之日6個月後,應停止開展相關業務,存量業務在合同到期後自然終止。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業務開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應與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適應。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方式的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應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根據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分支機構風險管控能力、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目標客戶類別等實施差異化授權;應建立分支機構之間的協同與控制機制,避免出現內部競爭,在客戶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票據承兌、貼現原則上應由當地分支機構辦理,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84號)開展與供應鏈相關的上述業務除外。
五、各級監管部門應密切監測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發現大額往來和異常波動等情況應及時提示風險;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現場檢查。針對日常監管和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辦理業務、不當交易和套利等各類票據業務問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整改,嚴肅問責,健全內控,堵塞漏洞。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罰。
2018年5月2日
3. 電子承兌怎麼查詢交易記錄
電子承兌匯票是電子商業匯票的子分類。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通過採用電子簽名和可靠的安全認證機制,能夠保證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據被克隆、變造、偽造以及丟失、損毀等各種風險;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保證、承兌、交付、背書、質押、轉貼現、再貼現等一切票據行為均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上進行,可大大提升票據流轉效率,降低人力及財務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務效率。
隨著電子承兌匯票越來越普及,很多企業之間貿易往來採用電子承兌匯票支付貨款。那麼,電子承兌匯票該怎樣查詢,下面詳細解答。
首先,賬戶功能開通。
企業使用電子承兌匯票支付,必須先在已接入ECDS系統的銀行開通企業網銀功能。票交中心了解的是,企業網銀國有大行大概每年收取1千左右的年費,有部分小的銀行可能免費。
例如,企業如果想在工商銀行開通企業網銀,得先到網點開通企業電話銀行或辦理企業普通卡證書,然後到櫃台或在線自助注冊企業網上銀行,憑借卡號和密碼即可登錄企業網上銀行,獲得網上銀行服務。
其次,票據功能開通。
企業到銀行開通企業網銀後,接著開通電子承兌匯票功能,如此,企業就可以用電子承兌匯票進行貿易支付。如果企業被開具了電子承兌匯票,那麼企業在企業網銀的電子票據欄中,便可查詢到該張電子承兌匯票。票交中心知悉的是,建行每年收取年費2萬,其他銀行也有相應的年費,各銀行收取費用不同。
基於中國人民銀行開發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ECDS系統)上線後,票據支付逐漸從傳統紙票轉變為電票支付,特別是在銀保監辦的政策鼓勵下,督促各銀行金融機構跨省進行票據業務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紛紛接入人民銀行ECDS系統和上海票據交易所中國票據交易系統,不斷提高電子票據的轉貼現、賣出回購等交易,大大方便了企業間的貿易往來,提升了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4. 匯票資金關系指的是
匯票資金關系指的是指企業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的各種貨幣資金。
拓展資料
一、不管是匯票、本票還是支票,都屬於票據(可替代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和憑證)的一種。其中匯票和支票是由第三方委託支付,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則是自付證券,當事人只有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簡單來講,匯票就是一張付款命令書,它本質上是延期付款的憑證。其中,出票人是銀行的是銀行匯票,銀行見票即付;出票人是企業的是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有一定的時間期限。而支票呢,其實是特殊的匯票,它是付款人為銀行的即期匯票。
三、申請人先存錢在銀行,委託銀行在見票時立馬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存款低於支票金額,那就是空頭支票,銀行可拒付。而本票一般是指銀行本票,它是出票人簽發,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簡單講就是銀行開出的欠條。企業先花錢向銀行買下欠條,銀行承諾見到欠條立馬還錢。此外,匯票、本票和支票的付款期限各不同,匯票付款期限是出票日起1個月,同城異地都能用;本票付款期為2個月,一般只在同城使用;而支票的付款期限只有10天。
四、匯票的分類有哪些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分為銀行現金匯票和銀行轉賬匯票;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其中,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有別於商業承兌匯票,前者的承兌人是銀行,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企業。因此,這兩者在票據兌付風險上也會有很明顯的差異。就當下國內的票據發展情況來看,銀票更受票據市場歡迎。不同於外國的票據市場,國內銀票的佔比要比商票的大得多。但是就政府的相關政策來看,對於商票發展的扶持政策還是有很多的,也是有意推動商票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