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什麼原則
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原則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B. 資管新規解讀
監管部門在吸收反饋意見之後,對正式出台的資管新規相比徵求意見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慮金融穩定和可實施性,如延長過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剛兌、凈值化轉型等總的原則並沒有變化,且對標准化產品的界定更清晰。
資管新規的總體思路是: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准,對同類資管業務作出一致性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為資管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資管新規的監管理念:加強監管協調,強化宏觀審慎管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實施功能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管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按照產品類型而非機構類型統一標准規制,同類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准,減少監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間。
資管新規的監管原則?
(一)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按照產品類型而不是機構類型實施功能監管,同一類型的資產管理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准,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
(二)實行穿透式監管,對於多層嵌套資產管理產品,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三)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建立資產管理業務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從宏觀、逆周期、跨市場的角度加強監測、評估和調節。
(四)實現實時監管,對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銷售、投資、兌付等各環節進行全面動態監管,建立綜合統計制度。
資管新規的核心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十個方面:
防範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為?
資管新規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合理確定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對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產管理產品久期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期限不得低於90天。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新規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等。
資管新規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准備。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七、鼓勵成立銀行資管子公司,要求獨立託管
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強化法人風險隔離,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部門開展業務。
本意見發布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應當由具有託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託管。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可以託管本行理財產品,但應當為每隻產品單獨開立託管賬戶,確保資產隔離。過渡期後,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該商業銀行可以託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的獨立託管。
綜上所述,資管新規解讀內容非常豐富,相關政策完善,條理清晰,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的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的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的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不適用本意見。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C. 2021年資管新規細則
法律分析:資管新規細則包括:
首先,將理財劃分為公募和私募,公募就是可以公開募集,而私募則不能超過200名投資者屬於是吃小灶的,公募產品可以投一些非標,同時,將單只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
其次,非標資產要求執行嚴格的期限匹配,繼續防範影子銀行風險,延續對理財產品的單獨管理,單獨核算。
第三,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和6個月以上定開產品可以參照貨幣基金,實行攤余成本法。
第四,公募銀行理財也能投資證券了,投資證券額度不能超過該理財總凈資產的10%,也不能超過您所投資的單只股票或者基金的30%。
第五,部分股權類以及其他目前特殊原因不能回表的,或將做出妥善安排。
法律依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8年04月27日以「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資管新規》)」聯合印發《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D. 2018資管新規全文
2018年發布了資管新規,全文一共有32條。《意見》主要適用於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即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意見》明確,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具備以下特徵: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在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上交易等。
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2、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3、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4、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5、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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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資管新規的主要內容
資管新規的主要內容是打破剛性兌付,剛性兌付的本質是將市場投資的風險全部轉移到銀行本身,在保本理財產品越多的情況下,也意味著整體資本市場的潛在風險越來越大,最後更容易導致整體的系統性風險發生。
主要內容:
一、打破剛兌,禁止資金池業務;
二、資管產品凈值化轉型;
三、產品分類管理,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提升;
四、嚴格區分標准化資產和非標資產;
五、限制杠桿水平;
六、防範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
七、鼓勵成立銀行資管子公司,要求獨立託管;
八、統一監管標准,消除監管套利;
九、提高資管行業准入門檻,嚴格限制非金融機構;
資管新規的出台有著重要的意義,其有效抑制了近年來我國宏觀杠桿率過快上升的勢頭,特別是從今年應對疫情穩定經濟的需要而言,抓住了寶貴的時間窗口,為今年宏觀政策加大逆周期調節創造了條件。資管新規樹立了資產管理的理念和觀念,使理財行業對於資產管理具有的財產獨立、凈值化管理、分散投資、信息透明的基本要求達成高度共識。
對於銀行來說,資管新規為銀行的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明確行業規范,遏制已存的行業亂象。此外,資管新規對於保險行業也有著重要意義,促進了保險資管向整體資管市場的融合,充分發揮了險資在資本市場中的定位和意義。
在資管新規市場下,需要認清所面臨的投資風險,學會查看所購買產品的投資方向和標的。雖然理財產品已凈值化,但是並不代表其收益性和波動性與凈值化的公募基金一致。銀行理財的底層資產有明確的配置范圍,例如債券,銀行存款,國債,低風險的優先股等等,因為投資的產品本身雖然收益浮動,但是依然具有風險較低的屬性,從凈值波動性來看遠低於基金產品。當然如果理財產品明確說明投資方向包含股票,基金或其他高風險產品,同樣我們也需要學會鑒別。
需要以現金流的角度來看待自身的資產配置情況,對於家庭未來的財務規劃,自身的風險敞口等未來的現金流需求要有明確認知。通過自身需求去市場選擇合適的投資產品,同時也需要提高自身的投資能力,才能在市場中盡可能的降低風險同時提高收益。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F. 什麼是資管新規
大資管新規有兩大看點,首先,大原則並沒有放鬆,而是在大資管新規正式稿中有所強化。大資管新規的監管態度是「去杠桿、去剛兌、去通道」。二是,正式稿中最大的變化在於「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到2020年底」,表明監管層力保市場平穩,給予金融機構充足的調整和轉型時間,這個對a股市場無疑形成短期利好,有助於權益類市場的企穩。
G. 資管新規的三大內容
第一,在定義資管業務時,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產品出現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第二,引導金融機構轉變預期收益率模式,強化產品凈值化管理,並明確核算原則。
第三,明示剛性兌付的認定情形,包括違反凈值確定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償等。
分類進行懲處。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足額補繳存款准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此外,強化了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和報告要求。
資管新規是指的是由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管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H. 資管新規出台對理財的影響
一、資管新規出台對理財的影響:
1.打破剛性兌付。資管新規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規定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如果投資的產品出現虧損,損失都由用戶承擔。
2.凈值化管理。要求以後的理財產品不設定也不承諾預期收益率,銀行理財,收益波動會按照實際漲跌波動。如此將更好反映市場風險,也就是說,銀行理財的收益率是浮動的,跟基金是一樣的。
3.禁止期限錯配。資管新規禁止期限錯配,而非標資產的期限普遍較長,這就要求銀行理財壓降非標資產規模,同時「非標」與「標」的認定標准趨嚴,也加大了銀行理財非標轉標的難度,要完成壓降規模只能連帶著標准資產的規模也下降。
總的來說,銀行理財由保本型產品轉變為非保本型產品,而且銀行理財有著不同的風險等級,等級越高,本金虧損風險越大,大家在買銀行理財之前要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
二、資管新規是指的是由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管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在資管新規出台之前,我國銀行理財產品很多為預期收益型產品(保本型),其特點在於不管銀行投資結果盈利與否,產品到期後都將按投資者購買產品時承諾的收益率支付收益給投資者。而在資管新規的要求下,凈值型理財產品不再有固定收益率,投資者自己承擔一部分風險,自負盈虧。這就意味著曾經習慣了銀行保本型理財「穩穩的幸福」的投資者們,必須摒棄曾經保本保息的理財觀念,盡快樹立風險意識,才能適應新的市場、新的規則、新的產品。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I. 央行解讀資管新規:監管協調有哪些舉措
2018年4月27日,經國務院同意,《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布。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公開徵求意見及吸收情況如何?
經國務院批准,《意見》於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期一個月。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對反饋意見進行反復研究和審慎決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學合理的意見,結合市場影響評估結果,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以下修改完善。
在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投資方面,《意見》明確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額管理等監管措施,引導商業銀行有序壓縮非標存量規模。
在產品凈值化管理方面,《意見》要求資產管理(以下簡稱資管)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 收益 ,明確剛性兌付的認定及處罰標准,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金融資產,同時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兼顧市場訴求,允許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
在消除多層嵌套方面,《意見》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標准,要求監管部門對資管業務實行平等准入,促進資管產品獲得平等主體地位,從根源上消除多層嵌套的動機。同時,將嵌套層級限制為一層,禁止開展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在統一杠桿水平方面,《意見》充分考慮了市場需求和承受力,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等級設置了不同的負債杠桿,參照行業監管標准,對允許分級的產品設定了不同的分級比例。
在合理設置過渡期方面,經過深入的測算評估,相比徵求意見稿,《意見》將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給予金融機構充足的調整和轉型時間。對過渡期結束後仍未到期的非標等存量資產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導金融機構轉回資產負債表內,確保市場穩定。
二、制定出台《意見》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慮交叉持有因素,總規模已達百萬億元。其中,銀行表外 理財 產品資金余額為22.2萬億元,信託公司受託管理的資金信託余額為21.9萬億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余額分別為11.6萬億元、11.1萬億元、16.8萬億元、13.9萬億元、2.5萬億元。同時,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十分活躍。
資管業務在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增強金融機構盈利能力、優化社會融資結構、支持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同類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准不一致,導致監管套利活動頻繁,一些產品多層嵌套,風險底數不清,資金池模式蘊含流動性風險,部分產品成為信貸出表的渠道,剛性兌付普遍,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形成監管不足的影子銀行,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宏觀調控,提高了社會融資成本,影響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加劇了風險的跨行業、跨市場傳遞。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堅持問題導向,從彌補監管短板、提高監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業金融機構資管業務開展情況和監管實踐的基礎上,制定了《意見》。
三、《意見》的總體思路和原則是什麼?
《意見》的總體思路是: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准,對同類資管業務作出一致性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為資管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意見》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三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四是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管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監管標准,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四、《意見》的適用范圍是什麼?包括哪些機構的哪些產品?
《意見》主要適用於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即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但需計入管理費並與產品一一對應。資管產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意見》也按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其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五、《意見》對資管產品分類的依據和目的是什麼?對不同類型產品監管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對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監管規則,是《意見》的基礎。《意見》從兩個維度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一是從資金來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公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會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范圍等方面監管要求較私募產品嚴格,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私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監管要求相對寬松,更加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二是從資金運用端,根據投資性質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按照投資風險越高、分級杠桿約束越嚴的原則,設定不同的分級比例限制,各類產品的信息披露重點也不同。
對產品從以上兩個維度進行分類的目的在於:一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強化功能監管。實踐中,不同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按照機構類型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和標准,為監管套利創造了空間,因而需要按照業務功能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對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監管標准。二是貫徹「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理念:一方面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分別對應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類不同的投資群體,體現不同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據投資性質將資管產品分為不同類型,以此可區分產品的風險等級,同時要求資管產品發行時明示產品類型,可避免「掛羊頭賣狗肉」,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六、《意見》在哪些方面強化了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資質要求和管理職責?
資管業務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為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符合一定的資質要求,並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一是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資管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二是金融機構應當健全資管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三是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
七、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標準是什麼?《意見》如何對資管產品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進行規范?
《意見》明確,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具備以下特徵: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在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上交易等。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
非標具有期限、流動性和信用轉換功能,透明度較低,流動性較弱,規避了宏觀調控政策和資本約束等監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領域,影子銀行特徵明顯。為此,《意見》規定,資管產品投資非標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准,並且嚴格期限匹配。作出上述規范的目的是,避免資管業務淪為變相的信貸業務,防控影子銀行風險,縮短融資鏈條,降低融資成本,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在規范非標投資的同時,為了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還需要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
八、《意見》如何防範資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如何規範金融機構的資金池運作?
部分金融機構在開展資管業務過程中,通過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方式,對募集資金進行資金池運作。在這種運作模式下,多隻資管產品對應多項資產,每隻產品的收益來自哪些資產無法辨識,風險也難以衡量。同時,將募集的短期資金投放到長期的債權或股權項目,加大了資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一旦難以募集到後續資金,容易發生流動性緊張。
《意見》在禁止資金池業務、強調資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基礎上,要求金融機構加強產品久期管理,規定封閉式資管產品期限不得低於90天,以此糾正資管產品短期化傾向,切實減少和消除資金來源端和運用端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此外,對於部分機構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隻資管產品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的行為,《意見》明確予以禁止。為防止同一資產發生風險波及多隻產品,《意見》要求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隻資管產品投資同一資產的資金總規模不得超過300億元,如果超出該規模,需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九、《意見》關於資管產品的風險准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要求與現有各類機構的相關標準是何種關系?二者如何銜接?
資管業務屬於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投資風險應由投資者自擔,但為了應對操作風險或其他非預期風險,仍需建立一定的風險補償機制,計提相應的風險准備金,或在資本計量時考慮相關風險因素。目前,各行業資管產品的風險准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要求不同:銀行實行資本監管,按照理財業務收入計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風險資本;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管計劃、部分保險資管計劃按照管理費收入計提風險准備金,但比例不一;信託公司則按照稅後利潤的5%計提信託賠償准備金。
綜合考慮現行要求,《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准備。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准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技術故障等給資管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將風險准備金的使用情況報告金融管理部門。需要說明的是,對於目前不適用風險准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的金融機構,如信託公司,《意見》並非要求在此基礎上進行雙重計提,而是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意見》的標准,在具體細則中進行規范。
十、為什麼要打破資管產品的剛性兌付?如何實行產品凈值化管理?
剛性兌付偏離了資管產品「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質,抬高無風險收益率水平,干擾資金價格,不僅影響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還弱化了市場紀律,導致一些投資者冒險投機,金融機構不盡職盡責,道德風險較為嚴重。打破剛性兌付已經成為社會共識,為此《意見》作出了一系列細化安排。首先,在定義資管業務時,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產品出現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第二,引導金融機構轉變預期收益率模式,強化產品凈值化管理,並明確核算原則。第三,明示剛性兌付的認定情形,包括違反凈值確定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償等。第四,分類進行懲處。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足額補繳存款准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此外,強化了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和報告要求。
實踐中,部分資管產品採取預期收益率模式,過度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所投資金融資產,基礎資產的風險不能及時反映到產品的價值變化中,投資者不清楚自身承擔的風險大小,進而缺少風險自擔意識;而金融機構將投資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轉化為管理費或直接納入中間業務收入,而非給予投資者,也難以要求投資者自擔風險。為了推動預期收益型產品向凈值型產品轉型,讓投資者在明晰風險、盡享收益的基礎上自擔風險,《意見》強調金融機構的業績報酬需計入管理費並與產品一一對應,要求金融機構強化產品凈值化管理,並由託管機構核算、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確認,同時明確了具體的核算原則。首先,要求資管產品投資的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同時,允許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部分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一是產品封閉式運作,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二是產品封閉式運作,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十一、如何規范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
為維護債券、股票等金融市場平穩運行,抑制資產價格泡沫,應當控制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資管產品的杠桿分為兩類,一類是負債杠桿,即產品募集後,金融機構通過拆借、質押回購等負債行為,增加投資杠桿;一類是分級杠桿,即金融機構對產品進行優先、劣後的份額分級,優先順序投資者向劣後級投資者提供融資杠桿。在負債杠桿方面,《意見》對開放式公募、封閉式公募、分級私募和其他私募資管產品,分別設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上限,並禁止金融機構以受託管理的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在分級產品方面,《意見》禁止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進行份額分級。在可以分級的封閉式私募產品中,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優先順序份額/劣後級份額)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均不得超過2:1。
十二、如何消除多層嵌套並限制通道業務?
資管產品多層嵌套,不僅增加了產品的復雜程度,導致底層資產不清,也拉長了資金鏈條,抬高了社會融資成本。大量分級產品的嵌入,還導致杠桿成倍聚集,加劇市場波動。為從根本上抑制多層嵌套的動機,《意見》明確資管產品應當在賬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平等准入。同時,規范嵌套層級,允許資管產品再投資一層資管產品,但所投資的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產品,禁止開展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考慮到現實情況,投資能力不足的金融機構仍然可以委託其他機構投資,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公募資管產品的受託機構必須為金融機構,受託機構不得再進行轉委託。
十三、《意見》對智能投顧業務作出了哪些規范?主要考慮是什麼?
金融科技的發展正在深刻改變金融業的服務方式,在資管領域就突出體現在智能投資顧問。近年來,智能投資顧問在美國市場快速崛起,在國內也發展迅速,目前已有數十家機構推出該項業務。但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資管等業務,由於服務對象多為長尾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如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不到位,容易引發不穩定事件。而且,演算法同質化可能引發順周期高頻交易,加劇市場波動,演算法的「黑箱屬性」還可能使其成為規避監管的工具,技術局限、網路安全等風險也不容忽視。為此,《意見》從前瞻性角度,區分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和資管業務兩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規范。一方面,取得投資顧問資質的機構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藉助智能投資顧問超范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管業務。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資管業務,不得誇大宣傳或誤導投資者,應當報備模型主要參數及資產配置主要邏輯,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避免演算法同質化,因演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統異常引發羊群效應時,應當強制人工介入。
十四、對資管業務的監管理念是什麼?監管協調包括哪些舉措?
針對分業監管下標准差異催生套利空間的弊端,加強監管協調,強化宏觀審慎管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實施功能監管,是規范資管業務的必要舉措。《意見》明確,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管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按照產品類型而非機構類型統一標准規制,同類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准,減少監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資管業務的市場准入和日常監管中,要強化功能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建立資管產品統一報告制度和信息系統,對產品的發售、投資、兌付等各個環節進行實時、全面、動態監測,為穿透監管奠定堅實基礎。繼續加強監管協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意見》框架內,研究制定配套細則,配套細則之間要相互銜接,避免產生新的監管套利和不公平競爭。
十五、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需要符合哪些規定?
當前,除金融機構外,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十分活躍,由於缺乏市場准入和持續監管,產品分拆、誤導宣傳、資金侵佔等問題較為突出,甚至演變為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擾亂金融秩序,威脅社會穩定。為規范市場秩序,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意見》明確提出,資管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意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不得代銷資管產品。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情況,尤其是利用互聯網平台等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通過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規范清理。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依法從重處罰。
十六、《意見》的過渡期如何設置?「新老劃斷」具體如何實施?
為確保平穩過渡,《意見》充分考慮存量資管產品期限、市場規模及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和規模,兼顧增量資管產品的合理發行,提出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設置為「自《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徵求意見稿而言,延長了一年半的時間,給予金融機構更為充足的整改和轉型時間。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還需制定過渡期內的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並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並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按照《意見》進行全面規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意見》規定的資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