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承擔洗錢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
法律分析:法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承擔洗錢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
法律依據:《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 第十二條 法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承擔洗錢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執行董事會決議,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推動洗錢風險管理文化建設;(二)建立並及時調整洗錢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反洗錢管理部門、業務部門及其他部門在洗錢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和協調機制;(三)制定、調整洗錢風險管理策略及其執行機制;(四)審核洗錢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五)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反洗錢工作情況,及時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重大洗錢風險事件;(六)組織落實反洗錢信息系統和數據治理;(七)組織落實反洗錢績效考核和獎懲機制;(八)根據董事會授權對違反洗錢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況進行處理(九)其他相關職責。
2. 承擔洗錢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是什麼部門
沒有統一要求金融機構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而是靈話規定金融機構可以在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
考慮到金融機構在組織結構、經營規模、業務范圍和風險特點等方面存在差異,以及適當平衡經營成本、人力資源與反洗錢工作需要的關系,反洗錢法沒有統一要求金融機構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而是靈話規定金融機構可以在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之間進行選擇。
指定內設機構是指金融機構為履行法律規定的反洗錢義務,制定一個或若干個已有的內設部門負責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工作。實踐中,許多金融機構就是指定法律合合規部、財務會計部、運營管理部、資金結算部、審計部等內設部門成立反洗錢領導小組負責反洗錢工作。
金融機構設立反洗錢管理部門還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金融機構必須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必要的財務保障和技術支持;二是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的內設部門應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超然性,不直接干涉或參與業務部門的日常經營活動。
監管機構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當任命或授權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洗錢風險管理工作,其有權獨立開展工作,直接向董事會報告洗錢風險管理情況。法人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能夠充分獲取履職所需的許可權和資源,避免可能影響其有效履職的利益沖突。
牽頭負責洗錢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較強的履職能力和職業操守,同時具有五年以上合規或風險管理工作經歷,或者具有所在行業十年以上工作經歷。法人金融機構任命上述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人民銀行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五條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行政調查。
司法機關依照本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刑事訴訟。
3.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承擔以下哪些管理的最終責任
董事會承擔對市場風險管理實施監控的最終責任,確保商業銀行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
(答案:B)承擔對市場風險管理實施監控的最終責任,確保商業銀行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
A. 股東大會
B. 董事會
C. 監事會
D. 董事長
【解析】本題考查董事會的職能。董事會承擔對市場風險管理實施監控的最終責任,確保商業銀行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